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和非法定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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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职进出口贸易简明操作指南教案:8.1出口商品的检验分类及检验程序

最新中职进出口贸易简明操作指南教案:8.1出口商品的检验分类及检验程序

【课题】第八章第一节出口商品的检验分类及检验程序【教材版本】中等职业学校课程改革试验教材——进出口贸易简明操作指南.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教学目标】知识目标:1. 了解商品检验的单位与程序。

2. 掌握出口商品检验单的填写技巧。

3.了解商品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技能目标:培养学生的理解与记忆能力,掌握出口商品检验单的填写技巧。

情感目标:提高分析能力,培养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帮助学生克服对进出口贸易实务操作的学习恐惧感。

【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商品检验的单位与程序、掌握出口商品检验单的填写技巧。

教学难点:出口商品检验单的填写技巧【教学途径】1.介绍中国商品检验发展的一些新情况,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2.多用具体实例解释抽象概念,以便于学生接受和理解。

3.充分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鼓励他们发言,鼓励他们观察生活,帮助学生克服对进出口业务操作学习抽象性的恐惧感。

【教学过程】第一环节新授课[分组讨论]学生按照小组对收集的知识进行整理。

[学生授课]学生自己查找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知识,并进行授课。

一、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一)国际检验机构类型国际检验机构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官方检验机构带有强制性。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美国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美国动植物检疫署(APHIS)、美国粮谷检验署(FGES)、英国标准协会(BSI)等。

2.半官方检验机构进出口业务中的大部分商品的检验是由民间检验机构承担的。

英国英之杰检验集团(IITS)、瑞士通用公证行(SGS)日本海事鉴定协会(NKKK)、美国保险商实验所(UL)、法国船级社(B.V.)、国际羊毛局(IWS)加拿大标准协会(CSA)等。

3.非官方检验机构英国劳合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劳氏船级社(Lloyd`s Register of Shipping,LR)。

(二)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类型:1.官方检疫机构:(CIQ)2.半官方检验机构:(CCIC)3.非官方检验机构:国外商检机构在我国设立的分支/办事机构二、出口商品检验分类(一)法定检验(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商品目录》)。

纺织行业及服装进出口管理知识分析

纺织行业及服装进出口管理知识分析
5)卖方对所交的货物要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 三 人不能依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及要求的 货物。
2 落实信用证
(1)催证 (2)审证
审核的项目一般包括: 1)审核信用证的种类 2)审核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 3)审核信用证的金额及其采用的货币 4)审核信用证有关货物的记载 5)审核信用证的到期地点
2)发盘的有效期 规定一个最后期限 规定一段有效期限
3)关于发盘的撤回和撤销问题
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人在发盘产生法律效力之前取消他所 承担的受该发盘约束的责任。
发盘的撤销,是指发盘人在发盘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取消他所 承担的受该发盘约束的责任。
4)关于发盘的失效问题
一项发盘在被接受之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认为已经失效:
中国产业信息网数据显示:2012年9月针织、钩编或编 结的帽类制品进口量为130.85万个,较去年同期同比增 长379%,完成进口额202.5万美元,较去年同期同比增 长36.79%;1-9月我国针织、钩编或编结的帽类制品进 口量为1757.16万个,完成进口额1893万美元;2011年19月我国针织、钩编或编结的帽类制品进口量为366.84 万个,完成进口额1383.9万美元。
6)审核装运期和有效期 7)审核转船和分批装运条款 8)审核信用证的付款方式 9)核要求提交的单据; 10)审核信用证上印就的条款和特殊条款。 (3)改证
3 租船订舱和装运
(1)租船订舱 (2)装运
4 制单结汇
出口单据种类很多,究竟需提交哪些单据,其内容、份数和 制作方法,视不同的交易和信用证规定而定,主要有以下几 种常用出口单据:
(2)书面合同的内容 书面合同不论采取何种格式,其基本内容通常包括: 1)约首 2)本文 3)约尾

进口报关时三检、商检、 法定检验的区别

进口报关时三检、商检、 法定检验的区别

进口报关时三检、商检、法定检验的区别
所谓的动检、商检、卫检是针对不同的品名的,具体品名对应相对的检验类型。

法检即法定检验。

就是指报关单上面的监管条件是A(进口)或B (出口)的货物,在报关的时候必须向海关提供商检局的通关单。

如果没有A 或B,就不算是法定检验货物。

报关时候不需要提供通关单。

商检,正确意思是商品检验的简写,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内容的一部分。

但平时业内人士对所有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都会称呼其为商检,其实此处商检的含义应为:动植检疫,商品检验,卫生检疫即三检。

任何进出口境货物都必须做商检。

但是并不一定是法检。

这点很重要,也是很多人混淆商检,法检的概念的原因。

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货物才需要做法检(法定检验)
1.目录内规定要求做法检的货物
2.美,日,韩及欧盟的货物
3.特定减免税证明的货物
4.其他需要法检的货物
注:仅列出常用到的几种。

商检的流程:
进口商检施行“先放行通关,后检验检疫”原则。

首先判定是否是法检(法定检验)的货物。

(即看报关单是否有A)若不是,报关的时候不需要出入境通关单。

就是说该货不是法检(法定检验)货物。

倘若是,那幺需要先提供资料到商检局去做商检,商检人员对所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书面资料对货物描述,来判定是否需要对货物进行场地查验。

场地查验的。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于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依法实施检验。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国商品检验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管理该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商检法》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公布《种类表》。

(一)适用范围目前,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共18类,涉及海关税则税号200余个。

凡是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商品检验。

对暂时进出口货物、非销售用的展览品、陈列品、保税仓库货物、来料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样品和礼品、免税品、免税外汇商品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除另有规定外,免予法定商品检验。

(二)有关手续及通关要求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登记”印章验放。

进口商品办理登记后,收货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或商检机构规定的检验地点、时间内,持有关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

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放行。

实施进出口商检的商品,若属国家规定应实施其他管制的,如许可管理、动植检,食检的,进出口货物通关时,还应办理相关的进出境手续。

二、动植物检疫制度为了防止动植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信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对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强制性检疫。

国家在各口岸设立动植物检疫机构,行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政管理权。

(一)适用范围列入动植物进出境检疫范围的有:1.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

什么是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

什么是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

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事项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准输入输出。

法定检验检疫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动植物(或产品)及其运输设备的安全、卫生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上的有关规定;防止次劣有害的商品、动植物(或产品)以及危害人类和环境的病虫害和传染病源输入或输出,保障生产建设安全和人类健康。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范围包括:
1.列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法定检验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简称种类表商品,详见现行种类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应施卫生检验检疫的进出口食品;
3.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危险货物运输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技术条件的性能和使用鉴定;
4.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货仓、车厢和集装箱;
5.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物品、动植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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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第三章出口商品的检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称其他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海关总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海关总署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进出口报关报检注意事项[新版]

进出口报关报检注意事项[新版]

进出口商品报检的办理注意事项非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用货部门直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提货后,可按合同的约定自行检验,若发现问题需凭商检证书索赔的,应向所在地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一)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登记1.填写《种类表》内进口商品登记申请表,按下列要求逐项填写;NO.:商检受理报验编号,由受理报验人员填写。

申请登记单位:填写申请登记单位全称并盖章。

登记日期:填写申请登记当天日期。

商品编号:填写H.S编码8上数字。

数(重)量:按实际到货数(重)量填写,并加附计量单位。

进口日期:按“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进口日期填写。

合同号:买卖双方签订的外贸合同的号码。

合同金额:合同中所列商品总价值,并加附货物名称。

贸易国别(或地区):进口商品的出口国家(或地区) 贸易方式:指“一般贸易”、“ 三来一补”、“边境贸易“或“其他”填写其中方式之一。

收用货单位:填写收用货单位全称。

2.应提供的单据:一般应提供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提单/运单等。

3.商检机构经审核、登记后,在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印章。

海关凭盖有商检机构“已接受登记”印章的报关单验放货物。

经验放的货物收用货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二)进口商品的报验1.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按下列要求填写申请单上的相应栏目,未作说明的按实际情况填写或打对号。

报验号:商检机构受理报验的编号,由受理报验人员填写。

报验单位盖章:填写报验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或报验专用章。

报验日期:填写报验当天的日期。

发货人:合同中的卖方。

受货人:合同中的买方。

品名规格:按合同、发票所列品名规格填写,如品名太多时,只填写主要品名即可。

合同号: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

发票号:所附国外发票编号。

H.S编码:填写《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中所列该商品的8位编码。

报验数量:填写申请检验的数量,并注明计量单位名称。

报验重量:填写申请检验的重量,并注明净重/毛重及商品计重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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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和非法定检验
(一)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指国家以立法形式,通过强制手段,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指定由商检机构统一执行强制性检验。

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者不得出口;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向商检机构报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能获海关验放,即使进口也不准销售与使用。

法定检验商品主要包括: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

2.国家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4.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适载检验。

5.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二)进出口商品非法定检验
非法定检验是指商检机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公证、鉴定的业务。

非法定检验的商品主要指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

大连丹一物流总结商检机构在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作出公证结论,并签发有关证书。

在国际贸易中,若合同的检验条款规定凭中国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和出具的商检证书作为双方交接结算和计价结汇的依据,则卖方在
出运前必须申请商检机构检验出证,才能报运出口。

非法定检验进口商品报验的程序:
(1)到货后由收、用货单位自行检验,若发现问题需凭商检证书索赔的,应向所在地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2)商检机构经检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出具商检证书,订货单位凭此证书对外提出索赔。

(3)申请人及时领取商检证书。

买卖双方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凭中国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和签发的商检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进口货物,有关收、用货部门在进口货物入境时,应依合同约定的卸货口岸或者到达地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

非法定检验出口商品报验的程序:
(1)合同、信用证的规定或申请人的要求,需商检机构检验出具商检证书的,可向商检机构报验。

(2)填写“出口检验申请单”,并提供有关单据资料。

(3)商检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合格的出具商检证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通知单”。

(4)领取商检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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