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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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一、概述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是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优化城市环境质量而实施的一项管理制度。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门前三包责任的范围、义务和管理机制,推动全市各区居民共同参与门前环境管理,共同创造美好的城市生活环境。

二、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区的居民区、商业区和公共区域的门前环境管理。

三、责任分工1. 政府责任政府作为门前三包责任的主体,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加强监督和指导,并及时对各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2. 物业责任物业公司负责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中的日常清洁、绿化养护和垃圾分类管理等工作,保持门前区域的整洁和环境优美。

3. 居民责任居民是门前三包责任的主体,应保持门前环境的清洁卫生,遵守垃圾分类规定,不随意乱扔垃圾。

同时,居民还应积极参与社区的公益活动,共同营造和谐的社区氛围。

四、管理机制1. 建立责任督查制度各区应建立门前三包责任督查制度,定期对辖区内的门前环境进行检查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履职不力的责任主体进行通报和问责。

2. 宣传教育政府应加大对居民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居民对门前三包责任的认识和意识,激发全民参与门前环境管理的积极性。

3. 建立奖惩机制根据各区门前环境的整洁度和居民参与度,政府可以给予表扬和奖励,同时也要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以推动门前三包责任的有效履行。

五、建立网格管理系统各区应建立门前三包责任的网格管理系统,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对门前环境进行录入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六、投诉处理居民对门前环境存在的问题或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责任的行为,可以通过电话投诉、网络投诉等方式进行举报,政府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七、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必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结语通过实施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我们将建立起政府、物业和居民共同参与的城市管理机制,达到优化城市环境、美化居住区、提升居民幸福感的目标。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和政治、文化、经济中心,人口密集、人口流动性大,城市管理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其中之一就是如何解决公共服务难题。

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北京市政府自2004年开始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取得了可喜的成效。

本文将深入探讨“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一、“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概述2004年1月1日,北京市正式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之后又进行了多次修订。

它的核心思想是将城市管理事务交由居民自负责,政府与居民共同承担城市管理的责任。

责任范围涉及到社区环境卫生、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1.门前线路道路保洁包:居民自行保理门前20米的道路保障与卫生清洁工作,保证环境卫生影响,包括植物养护、灯泡修换、道路清扫、垃圾清理和回收物分类储存等。

2.门前线路道路保畅包:居民自行清除门前楼道、出入口、车行道等区域的杂物和车辆,保证行人和车辆通行秩序,避免排队拥堵。

3.门前安全保卫包:居民自行加强居民区的安全管理,负责居民区监控设备以及人行和车行道的治安防控。

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1.小区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实施“门前三包”以后,北京市的社区环境几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社区的建筑物墙体得到重新装修和粉刷,植被得到重新的种植和注意,垃圾桶的数量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这一系列的变化使社区和居民区成为了一个更加整洁、美观、舒适的居住空间。

2.城市交通秩序得到优化由于居民自行清除门前杂物和车辆,其中包括车辆的停放,因此城市交通秩序得到了优化,中心城区的车辆针对性清理,降低了堵车现象。

同时居民有了更直观的了解,更容易发现自行车和摩托车乱停乱放的问题和关键时刻行人要躲避车辆的问题。

3. 社区安全得到加强社区安全意识的提高有助于增强民主自治精神和紧密团结的精神,也有助于扩大公民的自我权利保护和维护城市健康秩序。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探索和建立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探索和建立

>>>>>>>>>7720世纪80年代初,中共中央书记处关于首都建设方针提出四条指导思想(即“四项指示”),为新时期的北京建设指明了方向。

其中,“把北京变成全国环境最清洁、最卫生、最优美的第一流的城市,也是世界上比较好的城市”,对首都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提出新的思考和要求。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探索和实践,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书记处四项指示的创新举措。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探索雏形“门前三包”责任制源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崇文区前门大街管理。

崇文区主要大街的便道一般比较窄,加上商业网点多、行人多等原因,大街便道的卫生秩序管理存在一定难度。

早在1972年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前夕,为搞好前门大街的社会秩序和市容卫生,前门街道就成立了由驻街单位联合组成的前门大街管理委员会,负责大街秩序的检查、协调和管理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市场不断发展、社会日益活跃、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同时城市环境“脏乱差”也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前门大街作为崇文区乃至全市最为热闹的商业街之一,问题尤为突出。

尤其“四多一少”现象(即车多、人多、乱停乱放多、无照商贩多而管理人员少),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对此,北京市委、市政府加大探索力度,有效解决“脏、乱、差”问题。

1980年,北京市环境卫生局改为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设市容管理处,并成立市容专业执法队伍。

按照中央和市委要求,前门街道以治理“乱、散、软”为突破口,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街道卫生管理效果。

为解决管理人员少与工作难度大的矛盾,街道把当时前门大街上的119个单位每7户编为一组,每组设1名监督员,共同管理大街的市容卫生和交通秩序。

该办法被称为“七户一岗”,体现了“大家的事大家办、大家的事大家管”的精神,可以看作是“门前三包”责任制的雏形。

1982年3月,在第一个全民文明礼貌月开始之际,前门街道在实行“七户一岗”的基础上,又试行了“门前三包”活动,即以创造优美环境和优良秩序为目标的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活动。

最新门前三包管理制度

最新门前三包管理制度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三)包社会秩序。在划定的责任区内,不乱堆乱放杂物,不乱设摊点,不私搭乱建,不乱停车辆。发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的,或者发生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
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按照下列原则划定:
(一)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其中地处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其责任区是本单位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拦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至便道道牙;无便道的,至道路中心线;无毗邻单位的,从本单位四周房基线起算(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拦或者围墙起算)。
一、“门前三包”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门前三包”的责任主体是沿街单位法人或门店租赁经营户以及农村农户。
(二)确定专人并配备必要的工具,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日常维护管理,做到地面无痰迹、烟头、纸屑,无散落或者悬挂的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水污物,无乱堆乱放,无乱停车辆,无私搭乱建,无乱贴乱挂,绿地内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树木上无拴、钉、刻、划,绿化设施保持完好。
第六条
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按照年度与辖区内各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二、各企事业单位及农户应当承担以下“门前三包”责任: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北京市的门前道路管理亟待完善。

为了保护市民的安全和环境的整洁,北京市制定了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以确保城市门前的道路、设施和环境得到有效地保护和维护。

二、责任主体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办法规定了责任主体,分为三个层级:政府、业主和社区。

政府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业主承担门前道路设施的一般维护和管理责任;社区负责日常巡查和督促业主履行责任。

三、责任内容1. 政府责任:政府应当加强对门前道路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政府还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确保责任主体能够履行各自的责任,并及时解决门前道路管理中的问题。

2. 业主责任:业主应当对自己房屋门前的道路和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其安全和整洁。

业主应当定期检查门前道路上的病害和隐患,并及时修复和整治。

业主还应当保持门前道路的通畅,不得私设道路障碍物。

3. 社区责任:社区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居民的意识和责任意识。

社区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门前道路管理中的问题。

社区还应当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为政府提供改进的参考。

四、奖惩措施为了推动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有效实施,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应的奖惩措施。

对于履行职责优秀的业主和社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履责不力的业主和社区,政府有权采取惩罚措施,并可以依法追究责任。

五、监督与评估为确保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有效运行,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督和评估机制。

政府应当组织专业部门对门前道路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举报和投诉渠道参与监督。

六、总结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城市门前道路管理的水平,增强市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政府、业主和社区三个层级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为构建和谐美丽的城市作出贡献。

未来,北京市将进一步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提高门前道路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市容秩序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责任区的划分与管理第五条“门前三包”责任区按照下列原则划分:(一)沿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建筑物立面、围墙或者围栏为界;(二)住宅小区以小区围墙为界;(三)公共场所、道路、桥梁等以实际使用范围为界。

第六条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责任内容和要求。

第三章责任内容第七条“门前三包”责任包括:(一)包卫生:保持责任区内无垃圾、无污水、无乱堆乱放,定期清扫;(二)包绿化:维护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不得擅自砍伐、损坏;(三)包秩序:维护责任区内的市容秩序,不得乱搭乱建、乱贴乱画。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八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巡查和评估。

第九条对于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门前三包”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门前三包”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门前三包”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2•【字号】怀政办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门前三包”工作的意见(怀政办发〔2011〕37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关于强化“门前三包”工作的意见》已经2011年第1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关于强化“门前三包”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本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促进“门前三包”主体责任落实,实现城市常态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国家卫生区的管理水平,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知书制度的通知》(京政管字〔2002〕454号)文件精神,在《怀柔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怀政发〔1999〕12号)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门前三包”工作的重要性本区“门前三包”责任制自1999年实施以来,通过明确主体,细化包环境卫生、包绿化、包社会秩序的“三包”责任,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在加强怀柔城市管理,切实提高市容卫生水平,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因部分管理单位认识不到位、管理不到位、执行不到位、处罚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导致近年“门前三包”工作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约束力,部分地区“门前三包”工作效果不明显。

为充分挥“门前三包”责任制在城市管理中的长效作用,有效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城市环境建设和社会秩序维护,结合市委、市政府开展“美化市容、精细管理”工作要求,现就“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进行进一步强化部署。

各有关单位要把强化“门前三包”责任制作为建设宜居怀柔的一项基础工作,高度重视、扎实推进,不断提高国家卫生区管理水平,构建优美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

大兴区门前三包责任书

大兴区门前三包责任书

大兴区“门前三包”责任书
甲方:(出具责任书的机构或单位的名称)
乙方:(负责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
为推动大兴区美化、亮化和环境卫生有序发展,塑造新形象,营造良好环境氛围,让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环境卫生管理,共同把大兴区建设成清洁整齐的街道,甲乙双方在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事项上达成以下共识
一、乙方应切实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即卫生、绿化、包秩序。

(一)包卫生:保持无垃圾、无污物、无果皮、无纸屑、乱贴乱画,保持地面平整,保持良好排水。

不得从事破坏市容环境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业。

(二)包裹绿化:保持道路分支绿带清洁,不得乱倾倒污水、污物等危害树木生长的杂物。

刻在树上,钉钉子,绑牲口,挂东西,折树枝、花、绿边,在建筑物附近堆放有毒、易燃物品,焚烧树叶及杂物,在绿地内栽种农作物,挖土,停车,在树的周围建造建筑物或者围着树等行为应保护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不流失、不受损。

不会随意砍伐、移植、以不正常的方式修剪树木吧。

对折断、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或者检举。

(三)秩序井然:不得门前乱设店铺、停车、曝晒、堆放、街道饲养家禽。

二、甲方应在权限范围内,协助和监督乙方的“门前三包”管理。

三、乙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一经确认,甲方应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否则应按相关规定追究乙方责任并给予处罚。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署,即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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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199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健全和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集贸市场、建筑施工现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动员本居住地区的居民、村民搞好住宅门前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公民,均有参加“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维护良好城市环境的义务。

第三条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遵循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单位应当承担以下“门前三包”责任:(一)包环境卫生。

负责划定的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清扫地面,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和乱贴乱挂。

(二)包绿化。

在划定的责任区内,按照园林管理部门的规划布置,种植并管护树木花草,维护绿化设施。

(三)包社会秩序。

在划定的责任区内,不乱堆乱放杂物,不乱设摊点,不私搭乱建,不乱停车辆。

发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的,或者发生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按照下列原则划定:
(一)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定。

其中地处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其责任区是本单位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至
便道道牙;无便道的,至道路中心线;无毗邻单位的,从本单位四周房基线起算(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

(二)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和零散摊位等的,由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单位和零散摊位的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按照本办法承担“门前三包”责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市和区、县有关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二)确定专人并配备必要的工具,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日常维护管理,做到地面无痰迹、烟头、纸屑,无散落或者悬挂的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水污物,无乱堆乱放,无乱停车辆,无私搭乱建,无乱贴乱挂,绿地内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树木上无拴、钉、刻、划,绿化设施保持完好。

第六条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按照年度与辖区内各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七条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

城区、近郊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对各单位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远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有关的管理部门,对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违反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1999年4 月1日起施行。

1985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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