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可行性
美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自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问世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审查一般立法或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通常称为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
在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法国则明文规定,宪法委员会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条款不得公布,也不得执行。
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两种宪法监督模式的差别,对于完善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以下我将从五个方面对美国和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进行比较。
一,美国和法国违宪审查制的历史背景和形成过程的区别。
早在殖民地时期英国便建立了对美国的议会立法审查制度,从而为违宪审查提供间接经验。
1787年制定美国宪法时,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就曾极力主张,法院应该有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的权力。
汉密尔顿指出,在分权的政府中,司法机关为三权中最弱的一个,因为它既无行政部门的军权,也无立法机关的财权,便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
而司法部门的软弱必然招致其他两方的侵犯、威胁和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人民作为代表的主体,其地位高于代表,人民代表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取代选民的意志,因此,立法机关本身不能监督宪法的合宪性,虽然最终美国宪法还是没有明确规定违宪审查权的归属,但是汉密尔顿的主张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仍产生极大的影响。
1783年至1803年各州危险审查的案例层出不穷,这使得地方法院开始对各州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实践。
马歇尔的宪法思想与汉密尔顿一脉相承。
在充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之前,他就极力主张司法审查原则和权力列举主义。
800年大选以后,联邦党人亚当斯总统在卸任前紧急任命他的国务卿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终身任职。
新总统杰佛逊上台后,就出现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
马歇尔利用对该案的判决借机阐述了自己的思想,更为重要的是,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司法惯例。
违宪审查于我国并非“济世良药”

违宪审查于我国并非“济世良药”张磊摘要:违宪审查制度在近年来被学界所热捧,甚至提出了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具体设计。
但是,违宪审查的概念、功能等等基础性的理论,可能被我们所误解,被人所推崇的具体模式在各方面也存在着可行性障碍。
我国尚不具备完善的环境接纳该制度。
关键词:违宪审查,理论基础,具体模式自从“孙志刚收容遣送”案件打开了魔盒后,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讨论热度急剧升温,接连出现的“齐玉苓”案、成都的“蒋韬身高歧视”案等等,更是使得学界对于违宪审查的呼声蔚然成风,甚至还出现了一众学者联名上书要求启动违宪审查这样的壮举,并且声称“正是这类投石探路、聚沙成塔的努力使中国在导入司法审查制度方面的主要条件逐步趋向成熟”。
1尽管学界对于我国是否存在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尚存有分歧,2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观点,对于违宪审查是否需要引入或者说是参照外国经验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构建这一种态度上,两方基本上是一致的。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决定要依宪治国的方略后,宪法学界更是陷入了疯狂,对于如何依宪治国,违宪审查再次被捧为宝典,俨然成为我国法治的一剂“济世良药”。
但是事实真的是如此吗?对于违宪审查的热度,大家似乎是陷入了人云亦云的跟风潮流,其实分析一下关于违宪审查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热度就会降低不少。
因此,对于违宪审查之于我国,我的答案是否定的。
一、理论准备不足喊了这么久的违宪审查,大多是浮于表面的呼声,很少有人会深入思考一些基本的东西。
(一)宪法概念模糊、宪法精神缺失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依宪治国的政策后,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宪法日。
今年是第一个宪法日,各大机关学校都学习了宪法和宪法精神,各路媒体也在这一天大肆的宣扬了宪法和宪法精神。
有媒体在这一日发起了“你完整地读过《宪1季卫东:《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2对于我国是否存在违宪审查制度,学界的观点泾渭分明:一方认为我国尚不存在违宪审查制度;另一方认为我国存在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只是制度建设极不完善。
论美国的违宪审查及对中国借鉴意义

理论研究商品与质量2010年10月刊82论美国的违宪审查及对中国借鉴意义□周琪高立迎(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摘要: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被誉为世界上最为有效最成功的违宪审查制度之一。
本文试图从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产生原因,模式选择三方面对违宪审查制度做一些探讨,期望通过借鉴美国成熟的制度,对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违宪审查;审查模式;宪政宪法是国家之根本法,它规定了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集中全面的反映了特定国家力量之间的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因此,如何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这也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实践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为了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而建立的审查一般立法或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即是违宪审查制度或合宪性审查。
1803年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创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使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正式确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
违宪审查制度是美国法制的一个显著特色,也是美国宪政结构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本文试图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进行一些探讨,希望这些浅显的分析能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提供一种思路,以便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能和角色转换,从而有效地防止和限制政府职权滥用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
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包括制定违宪的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和其他违宪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对于一国之宪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这一机制,宪法在某种意义上说就仅仅是一部"死法",换而言之,即形同虚设。
自从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开创性地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就不但成为了一个宪法理论问题,同时也使在宪法实践中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受到高度的关注。
欧美违宪审查模式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构的启示

欧美违宪审查模式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构的启示摘要:由于历史背景、政治体制和法律传统等因素的差异,在各国的宪政实践中,每一个国家究竟采取哪一种违宪审查体制,并不是一种任意的主张或随意的选择,而是依据自己国家的具体国情,结合本国的历史背景、政治体制与法律传统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的结果。
关键词:违宪审查模式宪政一、欧洲的违宪审查虽然美国的违宪审查对欧洲的政治理论与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但美式违宪审查在欧洲却一直没能建立起来。
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它与“议会至上”不合。
卢梭的名言——“法律是普遍意志的体现”——在欧洲国家一直被奉为金科玉律。
法律不能从外部审查,只有立法机关自己才能审查和限制自己。
其次,从技术层面来看,毛罗·卡佩莱蒂曾指出,欧洲普通法院的法官不像美国法官享有终身任期,无法免受政治压力,因此似乎无力实施违宪审查。
欧洲模式不把违宪审查的权力赋予普通法院的法官,也与其历史和法律文化传统有关。
路易·法沃勒认为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组织违宪审查的方式不同,“在美国,整个法院系统都实施宪法审查;在欧洲,只有独特的、专门的法院才进行之”。
最初欧洲大陆国家并未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后来随着立法权与制宪权的分离,人权学说的发展,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纳粹党的立法行为,导致了欧洲大陆国家决定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保证国内民主政治的发展。
但由于对三权分立理论的认识与美国并不相同(欧洲国家大多认为三权之中立法权具有更加优越的地位),所以他们在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时并未照搬美国的做法,而是独立地建立了一个不同于普通法院的专门机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来行使违宪审查的权力。
因此,这种专门机构,并不是平常意义上的司法机关,而具有了一定的政治色彩。
这其中以法国和德国最为典型,也最完善。
(一)法国模式法国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各方面原因创造出一种独特的宪法委员会模式。
法国有两个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前者是司法机关后者属于行政系统。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影响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影响国外的违宪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国外违宪审查制度能够提供一种比较检验我国宪法合规性的标准,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其次,它也能够为我国提供一种法治的经验和借鉴,有助于我国深化宪法治国理念,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最后,国外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和运行也将促使我国进一步摸索与完善自身的制度安排,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和守护国家法治。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提供了一种判断宪法合规性的标准,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宪法法院或行政法院具有严格的违宪审查功能,他们通过审理和判决案件来保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最终维护了国家的法治。
我国宪法中也规定了违宪的概念和违宪审查的程序,但其实践和效果与国外相比还有所差距。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违宪审查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来进行相关的和完善,进一步提高我国的法治水平。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也为我国提供了一种法治的经验和借鉴。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违宪审查制度已经成熟并运行有效,他们在审查案件、维护宪法权威和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相对较新,因此我们可以借鉴他们的做法,从中学习和吸取经验教训,以期更好地推动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此外,国外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和运行也将促使我国进一步摸索与完善自身的制度安排。
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违宪审查制度相对成熟,其判决和裁决结果也往往公正客观,且得到广泛认可。
这为我国的相关制度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对象,推动我国在违宪审查方面建立起一套独特而又适应国情的制度体系。
不仅如此,全球化的交流和竞争的压力也使我国政府和法律界挑战追赶和提高标准,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和守护国家法治。
综上所述,国外的违宪审查制度对于我国具有多方面的影响。
它们为我国提供了一种比较检验宪法合规性的标准,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国外的违宪审查制度也为我国提供了法治的经验和借鉴,有助于我国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违宪审查制度;最后,国外的制度存在和运行也将推动我国进一步摸索与完善自身的制度安排,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和守护国家法治。
从美国宪法辨析我国宪法体制运行情况

论文题目:从美国宪法辨析我国宪法体制运行情况姓名:白垒宁学号:030106081005宪法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法律,是一切法律的根本,一个国家的宪法的立法以及运行情况关系到整个国家体系的正常运行。
所以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的最根本的方向就是抓住宪法这个主要矛盾。
一个社会秩序良好的,司法体系健康的国家都往往拥有一套完善的宪法体系。
通过对于美国宪法的学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了一个好的宪政体系对于一个国家的民主与政治乃正整个社会文明的发展具有多么深远的意义。
故我们在研究美国宪政体系之后,对于我国的宪法应该由一个认真的思考,思考我国的宪法体系从立法到宪法的运行是否完善,是否还存在不足,是否应该继续加以改进?归根结底,我们需要搞清楚的一个问题就是一个国家的宪法体制如何运行才算是运行良好?我国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这部宪法一直沿用到今天,期间虽有过几次宪法修正案的颁布,但总体变化不大。
总体来说我国宪法在发挥其宪法在社会中的应有的价值和功能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太理想。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源于我国自始就没有形成一种宪法至上的理念和原则。
以宪政体系较完善的美国为例,为何在美国的宪法能够得到最普遍的执行和尊重,为什么美国宪法在美国的社会中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主要就在于其在制定之初就把宪法的价值定位于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法律,而且在立法过程中也把宪法的本质即全社会普遍认同的一个价值体系作为了宪法律法的最高最求。
故美国的宪法虽然只有短短几条及相关的修正案,但是美国宪法却在美国的社会发展史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此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美国宪法的实际意义,并借美国宪法的实际意义发现其对于中国宪政的学习和借鉴意义。
首先,我们应该毫不犹豫地承认美国宪法是人类文明史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他的最重要的历史意义在于它将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以来人类对于理性政治的追求变成了现实。
立宪实际上是一个公众讨论政治的过程,宪法则是这种讨论的结果:公众就国家存在之目的、政府权力的来源、政府组织和运作之程序、公民权利等一系列问题就行讨论,然后将讨论的结果用清楚的法律语言写在纸上,使其成为一种对政府和公民同时具有神圣约束力的政治契约。
论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

论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近年来,中国的宪法违宪审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广泛应用,成为保障宪法权威、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措施。
本文将就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进行探析。
首先,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具有积极意义。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法律的效力和合法性具有最高监督权。
一旦出现违宪的法规、法律行为,将对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违宪审查制度的应用,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宪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例如,迄今为止,中国的宪法法院依法审查了一系列违宪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了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为打造法治国家提供了重要保障。
其次,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宪法法律意识的提升仍然相对较低。
许多公民对宪法和违宪审查制度了解不够深入,缺乏一定的法律素养,往往对自己的权益保护不够重视。
其次,违宪审查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亟需提高。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违宪案件涉及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的利益,审查的结果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导致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对于此类问题,需要建立更为规范的审查程序,加强公开透明度,确保违宪审查的公正性。
最后,应加强与国际违宪审查机制的对接和学习借鉴。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司法交流的深入,中国在违宪审查制度方面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吸收最佳实践。
例如,可以通过与宪法法院等机构的对话交流,学习它们的经验和教训,提高自身的违宪审查水平。
通过促进国内外违宪审查机制的沟通与交流,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将能更好地履行其职能与使命。
综上所述,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是必要和积极的。
然而,也应意识到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推进违宪审查制度的有效应用,我们应加强宪法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完善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违宪审查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国际交流与学习,吸收国际违宪审查机制的先进经验。
只有这样,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坚实保障。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作者:王小红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10期【摘要】随着法治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如何保证宪法的基本法地位是我国现阶段急需解决的问题。
向较于国外的成熟法制体系,笔者借鉴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与中国的司法现状相比较,从审查比较、司法现状、设想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宪法;司法审查;立法;制约现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宪法,美国则不仅有宪法,而且有宪政和法治。
虽然美国建国只有短短的几百年时间,但其法律的发展可以说是随着其国家的建立和发展而不断完善的,在其法治建设过程中有一个制度是始终贯穿的,那就是司法审查制度,正是这一制度保证了美国宪法的最高地位,并保证了广大民众对法律特别是宪法的信仰,使美国有了很好的宪政文化的基础,为法治的实现打下了一个非常的重要的基础。
一、关于司法审查制度(一)司法审查制度概述司法审查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宣告违法宪法的法律、法规无效及对其他违法活动通过司法裁定予以纠正,从而切实维护宪法的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二)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系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1948年的《联邦司法审查法》是美国司法审查的一般程序法,也是该制度的基本法。
美国的司法审查可以分为纵向和横向的审查,纵向审查的目的是统一司法决定的原则。
而根据案件的性质,司法审查又可分为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两种。
程序性审查保障立法或司法的正当程序获得权力机构的遵守,实体性审查具有争议性。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显示了其个性的一面,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司法审查权是由普通法院行使的。
普通法院不仅行使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还受理与宪法相关的案件。
二是美国司法审查是一种事后审查和被动审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在中国的可行性众所周知,美国开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之先河,其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有较大的影响,在长期的宪政实践中展现了自己独特的魅力,并成为许多国家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范本。
在中国法制建设的今天,在我们仍没有健全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之时,研究学习美国的相对成熟的经验是必要的。
其实美国并没有独立的宪法诉讼,其违宪审查是在普通诉讼中附带进行的,只有在初审或上诉审的案件中,当事人就某项法律法令的合宪性问题提出异议,法院才能在具体判决中对有关法律、法令的违宪问题做出裁决;人民亦不得迳请法院将法令宣告无效;法院必待有诉讼事件发生,才考虑法令是否违宪,因此美国的违宪审查是以普通诉讼的存在为前提的。
在美国凡是涉及到违宪审查的诉讼通常移交全部案件,上级法院在审查时不仅要对该案件试用的法律是否违宪进行审查,还要对该案进行全面的审查,做出的判决既包括了违宪审查的内容,通常也包括了该案的普通诉讼裁决,在其判决书中,违宪审查的结论与普通诉讼的判决结果被糅合在一起。
这就是所谓的“附带”违宪审查。
美国的违宪审查也仅指对立法的司法审查,其违宪审查权隶属于法院,是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体现了三权分立格局。
一般来说,美国的违宪审查主要解决的是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其中主要是权利与立法权的冲突,所形成的是一个公民权利和立法权以及司法权之间的三方关系。
事实上,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强调在实践中发展违宪审查制度,他一开始并没有模型,而是后来通过一个又一个案件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它随时都可能变化,有时让人难以把握,但它的模糊感也正是它的灵活性和魅力所在。
自1954年中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54宪法确立了以立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一直到82年宪法通过规定宪法解释与违宪法规等的撤销相结合的方式,才形成了相对比较完整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
如今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比较整体性,系统性和中国化。
如宣布宪法的根本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的总体原则;扩大违宪审查机关的范围;建立逐级审查的违宪审查体系;规定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违宪审查采取撤销和罢免相结合的方式等。
20多年我国现行的宪法在维护国家的稳定、确保法治的统一、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也必须看到,现实生活中不同程度的危险现象大量存在,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诸多不完备的地方。
一、缺乏一个高效率的操作程序:我国对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只是轻描淡写,对于违宪标准、违宪审查的程序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
没有程序就不能有效地操作;没有程序上的保障,违宪审查权就不能有效运作。
另外违宪审查的实效性也非常重要,没有时效的违宪审查是没有意义的。
二、没有明确专任的违宪审查主体:我国有着中央统一领导和一
定程度分权、各类结合、多级并存的特点,违宪审查主体呈现多元态势,这一情况容易形成“谁都可以管,但实际上谁都不管”的局面。
三、法律是否违宪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但从一定程度来说这两个机构没有办法监督其本身,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违宪问题,未能引起重视。
另外还有违宪审查缺乏强制性,没有合理的违宪审查机制;违宪审查内容不够全面等。
如果让美国违宪审查制度进入中国,在中国实行所谓的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话,既没有能够支撑它的肥沃的土壤,也没有其生存的群众基础。
首先我国5000年的文化积淀,就有2000多年是封建社会,虽然现在确立了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性质,但封建思想存在的程度依然不轻,等级制度和的奴性心理一直影响着中国人民至今,因此我们就没有美国那么深入人心的自由和崇尚自由,追求自由的本性。
再加上中国以工农民为主的,平均的教育水平很低就没有能力去真正理解和掌握违宪审制度的内容及作用。
其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决定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方向,而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立足于中国国情而不断发展的,从目前法制成效来看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大体结构和总方向是正确并符合我国发展道路,我们更多的应该在理解和具体操作上改进而不是从根源上换血。
最后美国的司法违宪审查制度是为了约束立法的需要,是其三权分立的产物,而中国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这是坚持
人大代表制度的体现,因此从用途和根本作用上看,中国没有实施司法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因此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是行不通的。
结束语
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建立起来的,是一个相对完善并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有着自身产生的土壤和发展的空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虽然目前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我们完全可以在现有制度的框架内,保障多元主体发挥作用,完善其操作程序和制裁措施。
最重要的是要注意循序渐进,适合国情,把握民意。
09法本1洪佳丽
20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