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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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宪法监督模式比较研究

欧美宪法监督模式比较研究

欧美宪法监督模式比较研究一、实质因素——革命对大陆法系的彩响(一)成文法的“神圣化”从一七七六年开始的西方世界革命,包括美国革命、法国***、意大利的统一运动、俾斯麦领导的德国统一运动等一系列重大事件,对欧洲大陆各国近代公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场革命作为一场具有根本性质的思想革命的产物,其标志性的特点之一就是理性主义,理性力量所产生的主要思想之一即为“自然法”思想。

理性主义认为自然法是无懈可击的,从自然法中所合理产生出来的新法律,也必将是完美无缺的。

此外,革命还对加强世俗国家法律制度的威望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革命之后,传统的封建义务和封建关系被废除,国家得到了公民个人的效忠;宗教上大部分的义务失去了其原有的法律性质;教会法院失去了本就所剩无几的处理世俗事务的审判权;地方政府的自治权、封建行会制定规章的权力被剥夺;家庭关系现在也由国家所制定的世俗法律来调整。

另外,国家主义在塑造国家法律权威地位的过程中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国家主义认为国家制定的法律应当反映一个民族特有的精神和文化,因此欧洲大陆国家原本普遍接受的罗马教会所制定的共同法也不再具有往日的效力。

可以说从前复杂的法律领域变得简单化,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成为唯一的权威,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对外,排斥任何来源于外国的法律;对内,排斥一切来源于地方组织或习惯的法律。

因此,我们就不难理解欧洲大陆成文法“神圣’’的现象了,在二战前其实无论是英国还是欧洲大陆的国家,议会的地位始终至高无上。

由于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因此不可能危害“有权自身或者通过代表参与法律制定”的公民。

在封建制度的时代,我们说“国王不会犯错”。

而在***后,我们说,“立法者不会犯错”。

(二)分权理论极端化的长期影响美国对三权分立的理解是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的继承和发展,认为权力需要在分立的基础上制衡。

欧洲各国对于三权分立的理解与美国差异极大,这与欧洲各国自身的历史发展与司法传统紧密相关。

德、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实践模式比较分析与启示

德、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实践模式比较分析与启示

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9月(上)德、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实践模式比较分析与启示杨珉沣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北京100001摘要:在宪法制度当中,违宪审查是重要的法律手段。

德国和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两个代表国家,两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各国的宪法制度当中也是比较典型的。

但是就具体的法律条款来说,两国的核查模式以及条例约束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区别。

通过分析德法两国违章审查制度的具体方法,总结出优质成果,为我国现有的法律监督体系提供帮助。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宪法诉讼;联邦法院;形式审查中图分类号:D971.2;D956.5;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5-0203-02作者简介:杨珉沣(1985-),男,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产业经济学专业学生。

一、法国和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演变比较分析(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首先,规定违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领导人,在明确主体之后要判断他们行使权利是否违反了宪法规定。

其次,要针对违宪行为的程度进行不同的处理。

从全球范围来看,目前为止有四种违宪审查体系,英国和前苏联主要是应用最高代表机关审查体制,美国和日本则是司法审查制,法国主要是运用宪法委员会审查制,而德国和俄罗斯是运用宪法法院审查制。

反观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确切的审查体制,但是建立了一个专门的机构,主要负责审查立法冲突以及违宪行为。

(二)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德国是由一个松散的联邦发展而来的,虽然它的宪法制度是全球范围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最晚的,但是宪法院最早出现在德国。

早期的德意志帝国为了实现合理的国家管理一直就有建立宪法的传统,在发展中期,由于缺少对于违宪行为的审查,最终引发了希特勒给人们带来的灾难,在后期的发展中为了实现维护宪法的权威,才建立了专门的法院。

相对来看,法国建立宪法制度的时期较早,早期的《人权宣言》就是属于宪法性质的文件,为后期法国的宪法发展奠定了基础。

英美违宪审查比较研究

英美违宪审查比较研究

150当代思潮英美违宪审查比较研究牟洪娟 严长安(中共丰都县委党校 重庆丰都 408299)摘 要:违宪审查作为宪法监督的表现形式,其目的是纠正、制裁违宪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英美两国作为同属英美法系的国家,英国建立了特殊的弱型违宪审查制度,美国建立了强型违宪审查制度,本文从违宪审查产生的依据、审查机关和范围、运行及实效等几个方面作了比较研究探析。

关键词:违宪审查;比较;研究违宪审查并不等于宪法监督,其属于宪法监督的表现形式,其目的是纠正、制裁违宪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当今世界各国建立的违宪审查模式主要有立法机关审查模式、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和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三种。

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英国与美国也存在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英国曾经一度被认为未建立宪法审查制度,但自1998年《人权法》颁布后,英国已经建立起了被学者称为“弱型违宪审查”的制度;美国更是以创造司法审查制闻名,司法审查制被认为是美国对政治理论的巨大贡献。

本文将简要分析,在同一法系下两国制度的区别。

违宪审查产生的依据违宪的前提是存在宪法,英国至今没有宪法典,议会颁布的法律处于同一法律位阶,但其中依然存在宪法规范,包括国家机构组织规范和保护人权的规范。

1998年英国颁布了《人权法》,议会虽未宣称该法为最高法,但从该法内容和实际功效看,却拥有了宪法的“刚性”,相当于半部宪法典。

该法将法律解释权赋予法院,授权法院采用扩大或限制等方法将议会立法解释得与《欧洲人权公约》一致,以保护公约权利。

《人权法》赋予英国法院解释各种法律的权力,配以不一致宣告,形成英国的违宪审查制。

美国违宪审查产生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高级法观念、权力制衡理论、以及法官的努力。

高级法观念源于自然法理论,自然法被认为是客观和普遍的,它独立于人类的理解、以及特定国家、政治秩序、立法机构或整个社会的制定法而存在,具有永恒性、绝对性,相比于人定法更加高级。

美国宪法中的违宪审查权

美国宪法中的违宪审查权

目录引言 (3)一、违宪审查的概念与价值功能 (3)二、美国的违宪审查权的历史发展 (4)(一)美国殖民地时期的法律审查 (4)(二)独立初期和制宪时期各州的违宪审查 (5)三、美国违宪审查权的确立 (6)(一)开美国违宪审查之先河——“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6)(二)“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明确违宪审查权的意义 (7)四、美国违宪审查权的现状与特点 (8)(一)美国违宪审查权的特点 (8)(二)美国违宪审查的特点以及与中国的比较 (9)结论 (11)注释 (12)参考文献 (12)美国宪法中的违宪审查权[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宪法能否在国家生活中被贯彻实施,直接关系到一国的法治状况和法律运行环节的完善与否。

在现代宪政国家,违宪审查是一项专门的宪法制度,它通过对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或者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机关的合宪性审查,宣告违宪的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或者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无效,以此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和正确的适用宪法。

美国在殖民地时期和独立初期就已经出现违宪审查制度的萌芽,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体系。

本文首先从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入手,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重点剖析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结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希望对我国的相关制度的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权;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引言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完备的宪法,宪政未必会降临。

宪政的实现除了宪政基因的培养外,更有赖于一套科学合理并运行良好的违宪审查制度。

因此,许多国家均在借鉴国外经验与结合本土资源的基础上,不遗余力地构建具有自身特性的违宪审查制度,并在实践中总结出一套具有普适性的违宪审查原则。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诞生早、发展时间长。

综观美国的宪政实践的历史,几百年来没有像欧洲大陆主要国家的跌宕起伏,政治和社会的现实总是能够在宪法框架内良性运行,其中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对美国宪法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保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世界范围内相关制度的建设也起到了重要的借鉴作用。

德国违宪审查模式

德国违宪审查模式

宪法法院在审查方式方面的优势
宪法法院不仅采取事前抽象的审查方式,即对议 会制定的法律经过有权主体的提请,对其进行是否符 合宪法的审查,发挥到一定的预防作用。同时还采取 事后的具体审查方式,即在普通法院审理具体的案件 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该案件依据的法律是否符合宪 法提出疑问,宪法法院则对该法律进行审查,并做出 处理决定,原普通法院必须依据宪法法院的该决定进 行审理。这就表明当公民、法人、其他一切组织在具 体的案件中认为自己受宪法保护的权益受到来自法律 等规范性文件侵害时,都可以通过普通法院向宪法法 院提出请求。还有,宪法法院受理公民提出的宪法诉 讼,即公民在穷尽所有的法律手段之后,可以向宪法 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维护自己受宪法保护的权益 。
行政行为
在行政行为的审查中,行政作为行为是主要对象 ,但行政不作为也可以成为违宪审查的对象。德国宪 法法院依据联邦宪法的规定,将行政不作为列入宪法 诉讼的对象。
司法行为
在德国,大部分宪法诉愿针对的法院裁判。德国 宪法诉愿制度的启动以穷尽法律救济为原则,即在提 出宪法诉愿之前,诉愿人必须用尽其应予适用的诉讼 法中所规定的的法律途径,尽量避免进行宪法诉讼。 宪法救济仅在基本权利救济方面起到最终性、补充性 的功能,这导致宪法诉愿一般指向的都是终审的、生 效的法院裁判。
宪法法院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宪法法院实行一审终审,对于宪法法院的裁 决没有任何机关可以进行监督,宪法法院的违宪 审查权也不例外。并且,违宪审查一直被认为是 一种反民主机制,尤其是德国宪法法院审查对象 的广泛,更容易让人心生疑虑。
宪法法院的法官主观性强
宪法法院是由12名政治素质较高的法官组成 ,任期12年,12年的任期为了保证宪法法院在审 查案件时的中立性,但是,我们从另外一个层面 来看,由于任职时间太长,宪法法院的法官思想 偏向于保守,对于问题的处理结果可能不是很合 理,没有真正到保证宪法有效实施的目的。

西方国家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国家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建 立具 有 中 国特 色 的违 宪审 查 制度 在 理 论 界 存 在 着 广 泛 的 争 议 在 尊 重 我 国现 有 的 宪政 制 度框 架 的基 础 上 , 比较
西 方 国 家违 宪 审查 制 度 的 共性 、 本质 , 别是 价 值 层 面 的 一 些共 识 , 以 为构 建 我 国的 违 宪 审查 制 度提 供 借 鉴 。 特 可 关 键 词 :违 宪 审查 : 法监 督 ; 宪 宪法 法 院 ; 宪法委 员会 中 图分 类 号 : D91 1 收 稿 日期 :0 00 —7 2 1 —6 1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l 2 1 0 — 1 6 0 0 9 6 5 ( 0 0)4 0 2 —4
无 论 从 观 念 、 识 上 还 是 制 度 设 计 上 , 是 得 到 肯 法官 享 有崇 高 的法 律地 位 和礼 会威 望 ,他 们 一言 意 都
定 的。但 事实是 , 频繁发 生 的宪法 争议案 件没有 一 九鼎 , 身 任职 。这 种 独立 性 、 终 超然 性 使人 们放 心 件是 通 过 违 宪 审查 制 度 的 有 效运 作 得 以解 决 的 。 地 把违 宪审查 权交 给法 官 。另外 , 同是普通 法系 美 我 国宪法 和 法律所 确 立 的违 宪审 查制 度 还不 够 科 国家 , 通 法 的基本 形式 是 判 例法 , 同法 官 有造 普 美 学和规 范 . 无法 进行 实际 的运作 。
摘 要 : 宪 审 查制 度 作 为 维 护 宪 法尊 严 、 证 宪 法 实施 的 一 项 重 要 的 宪法 制 度 , 然在 我 国 的 法律 文本 中得 违 保 虽 到 确认 , 由 于不 够 科 学 和规 范 . 上 相 关 制 度 中也 存 在 各 种 阻碍 违 宪 审 查 制 度 现 实化 的 因素 , 但 加 因此 , 我 国该 制 在 度 还远 未进 入 实 际 的运 作 阶段 这 导致 现 实 中违 宪现 象频 繁 发 生 , 宪法 成 为许 多人 心 目中“ 无所 事 事 的 闲 法” 如何 。

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

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

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宪法诉讼作为保障宪法实施和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在不同国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模式。

以下将详细介绍外国宪法诉讼的三种主要模式。

一、美国式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美国是普通法院审查模式的典型代表。

在美国,各级普通法院都有权审查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宪法诉讼与普通的司法程序紧密结合,公民在具体的案件中可以直接主张相关法律或行政行为违反宪法。

美国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具有以下几个显著优势。

首先,它能够使宪法的实施与具体的法律纠纷解决紧密相连,通过日常的司法实践保障宪法的权威。

其次,由于各级法院都能参与,宪法审查的范围广泛,能够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再者,普通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较为准确地判断宪法问题。

然而,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比如,由于缺乏统一的审查标准,不同法院之间的判决可能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此外,普通法院审查可能会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德国式的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德国采用了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即设立宪法法院来专门负责审查法律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德国宪法法院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其成员由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高尚品德的人士组成,能够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广泛,包括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等。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集中专业力量进行宪法审查,提高审查的效率和质量。

宪法法院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有助于保障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同时,由于其专门性,能够形成相对统一的审查标准和原则。

不过,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可能会导致宪法法院权力过大,影响权力制衡。

此外,设立专门机关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法国式的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法国的宪法诉讼主要通过宪法委员会来进行。

宪法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成员由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任命。

浅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作者:王梦姣来源:《学习与科普》2019年第12期摘要: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普通法院对于法律法令的内容和适用进行是否合合乎宪性审查的法律制度,以具体的个案诉讼为前提。

这一制度在美国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保护了人民的基本权利,维护了司法的权威,但其制度的被动性和受限制性,阻碍了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宪法;渊源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渊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于法律法令的内容和适用进行是否合合乎宪性审查的法律制度,又称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的违宪审查思想来源于英国爱德华·柯克的违宪审查思想,在此之前美国也曾发生过二十多起违宪审查的案件,但最终通过权威形式确立这一制度的是美国的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奠定了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础,形成了美国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政治格局。

在十九世纪,到了美国总统换届的时刻,以联邦党为代表的总统亚当斯即将下台。

亚当斯连夜任命了四十二位治安法官,因出差错导致部分治安法官的委任状没有在当天发出。

三月四日,杰弗逊任总统一职后,便让麦迪逊扣留了这些委任状。

这也就意味着有些治安法官不能任职,但其中之一的马伯里非常希望得到这一职位,就联合另外三个法官向联邦最高法院起诉,要求麦迪逊发出委任状。

但是,另马歇尔头疼的是,根据当时的情况,马歇尔不能拒绝马伯里等人的诉讼请求,但即使做出发布委任状的判决,总统和国务卿以及国会也不会执行法院的判决,都会使法院失去权威。

最终,马歇尔对此案提出了三个问题,规避了所有的难题: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取得委任状?第二,如果他有权取得委任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补救措施?第三,如果政府应该提供补救措施,是否应该由联邦最高法下达执行令?马歇尔对于第一、第二个问题都给予肯定的回答,因为委任状经过总统签署并加盖了印章,马伯里依法应当取得委任状,每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第三个问题,马歇尔将问题引到了国会颁布的《1789年司法条例》与《联邦宪法》规定的不一致之处上,《司法条例》扩大了《联邦宪法》行使司法权的主体,违背了宪法属于无效,最高法院应当依宪法为准认定最高法院没有发布执行令的权利,最终驳回了马伯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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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违宪审查 宪法法院 宪法诉讼 论文摘要:德国和美国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违宪审查机制,但两国的违宪审查在审查模式、违宪审查的程序以及宪法法院裁判的效力等几方面都具有各自的特点,也表现出很多相通的共性。这正是两大法系相互学习和融合的结果.我们应充分学习和借鉴两国在这方面的优点,以便更好地发展我们的宪法监督体制。 人类在创造了丰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创造了先进的制度文明,而违宪审查制度无疑是制度文明中的一颗明星.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系列的纠纷和争议,当这些涉及宪法问题的争议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时,必然会危及一国的宪法秩序。这就要求必需有一个机构来确保宪法的实施,解决各种可能发生的宪法争议。违宪审查制度正是在这样的需求下而产生的,作为此项制度的两大代表,美国和德国有着许多不一样的地方。 一、违宪审查模式的比较 奉行“议会至上”的国家一般由立法机关来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然而,由立法机关自己来审查自己所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虽说在理论上并非不可能,在实践中却以难以实行,因而是一种不完全的违宪审查制度。二战后,西方国家中许多原来实行立法机关审查制的国家纷纷改变原体制,转而采取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或宪法法院等专门机构违宪审查制,由此而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宪法诉讼模式,一是由普通法院,二为由专门的法院.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代表国家是美国。一般认为,开创违宪审查制度先河的是l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伯里案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又通过判例发展出对州议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联邦宪法的审查权。从而最终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对一切涉及联邦宪法问题的最后审查权。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大约有64个国家采用这一制度,其中主要有美国、日本、阿根廷、巴西、印度、澳大利亚、加拿大、挪威、丹美、瑞典等。除日本外,其他实行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的国家都属于英美法系。。在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是有其理论基础的,胡锦光教授把它总结为四点:1.高级法思想的熏陶.2.议会意志不能等同民意的思想浸润。3.不完全信任立法机关的政治情感的萦绕4.多数决的原则之下保护少数的政治理念的确立。。除此之外,马岭还认为:英美法系国家普通法院能够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根据英美法传统,普通法院有对法律的解释权。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普通法的传统仍然得以保留和延续。在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产生以后,法院又获得了对宪法的解释权。由于宪法也是法律,具有法律的一切特征,在司法程序中同一般法律一样具有可适用性,这样,法院既具有对一般法律的解释权,又具有对宪法的解释权。 相反,大陆法系国家对分权原则的理解排除了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可能性。与美国相比。大陆法系国家对分权原则的贯彻更为严格。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均认为司法权是不能够直接干预立法和行政权的.鉴于违宪审查的主要问题是审查议会立法是否违反宪法,而强调普通法院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立法权(即使是对法律的解释权)的观念导致了大陆法系国家不得不在普通法院系统之外另辟蹊径,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来审理宪法争议案件。[!--empirenews.page--] 凯尔森率先提出设立宪法法院作为主管宪法诉讼的专门机关。在他的影响下,奥地利最早在1920年设立了宪法法院。二战后,德国、意大利等国相继建立了宪法法院,它们代表了整个大陆法系宪法诉讼活动的发展方向。据统计,现在全世界共有37个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了宪法法院。另外,独联体、东欧一些国家在完成体制转变后也先后建立了自己的宪法法院。德国深受凯尔森的影响,在自己本国的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上采取了由宪法法院的专门机关来解决宪事纠纷的模式。从形式上看,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模式属于“分散型”体制。最高法院所拥有的只是对违宪的最终裁决权,并不排除下级法院或者地方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大陆法系宪法法院模式属于“集权型”体制,审查权一般都集中在唯一的宪法法院。之所以产生“分散型”与“集权型”体制的差别,最主要原因在于“遵循先例”原则的有无。英美法系国家因为有“遵循先例”原则,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下级法院必须服从,对同类宪法问题不至于导致不同判决之间的冲突。而大陆法系国家因为没有“遵循先例”原则,如果由多个主体同时行使违宪审查权,很可能导致不同法院对同一宪法问题作出不同的判决。因此,把违宪审查权集中于一个宪法法院,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冲突的发生。 二、违宪审查程序的比较 在美国等由普通法院主管违宪审查的国家,宪法争议被视为普通法律争议的一种,宪法争议和普通法律争议都由相同的法院以相同程序审理。违宪审查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无实质差别。并且,由于美国型违宪审查模式在审查宪法争议时实行附带性审查,宪法争议不与具体的案件相结合法院就不能对其进行审理。这就是说,当事人实际提起一个普通诉讼成为法院启动宪法诉讼程序的前提。一个普通的诉讼提起后,违宪审查在两种情况下发生:其一,诉讼当事人在自己的案件中认为,国会的某项立法或者州的某项法律违反宪法,并且因此而直接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可要求法院对该法进行违宪审查。这是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被动审查违宪问题:其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并未提出适用于他们的法律违宪,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相关法律可能违宪,因而主动对该法进行审查这两种审查方式虽有被动和主动之分,但总体来说,部属于被动性审查。因为法院只能在有人提出一个普通诉讼案后,才能对涉及的法律进行审查。因此,普通法院的审查方式被称为附带审查。[1][2]下一页 德国模式既有附带性审查也有抽象性审查。由于普通法院不具有裁决宪法争议的权力,如果它们在审理普通案件过程中认为可能存在法律违宪,必须先将该案件提交宪法法院。在宪法法院作出裁判之前,普通法院中止对该案的审理,待宪法法院作出裁判后,再恢复原来的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对法律是否合宪的附带审查权实际上是由普通法院和宪法法院结合行使的。除了这种对法律的附带审查外,宪法法院还有对法律的抽象审查权。根据德国《联邦基本法》第93条第l项第2款的规定,当联邦法律或州法律同基本法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是否相一致的问题产生分歧或疑义时,或者当州法律同联邦其他法律是否相一致的问题产生分歧或疑义时,根据联邦政府、州政府或联邦议院三分之一议员的申请,联邦宪法法院有对此问题的裁决权。联邦宪法法院在审查该法律时,不必通过具体的诉讼案件而可以直接对之进行审查。当然,联邦宪法法院对法律的抽象审查,必须依申请人(联邦政府、州政府或者联邦议院三分之一议员)的申请,才能进行,联邦宪法法院也不能主动对法律是否合宪进行审查。。[!--empirenews.page--] 需要指出的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审理宪法案件程序的开始,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但一旦程序开始之后,宪法法院便居于主动地位,不完全受当事人申请内容的限制。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宪法争议的意义都会超过对双方当事人自身的意义。审理程序开始之后,当事人的申请内容便不能完全制约宪法法院的裁判。 三、违宪审查判决效力的比较 在美国,法院只能通过具体的个案附带审查法律的合宪性,也只能在个案中宣布其违宪。法院判决的效力首先及于该案的诉讼当事人。例如,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马歇尔法官宣布1789年《司法法》第l3条违宪,它的效力直接落到马伯里与麦迪逊头上,即马伯里无权通过最高法院强制麦迪逊向他颁发委任状。一般而言,法院的判决只适用于具体的个案。但是,由于美国是一个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因此,凡是被美国法院宣布为违宪的法律,在事实上已经成为“死法”,不再发生法律效力,尽管它仍然被放在法典之中。这就意味着美国法院在个案审查中做出的裁判事实上具有普遍的拘束效力。 ~个长期困扰美国法院的问题是:法院宣布了一部法律违宪,而该法可能已经施行多年,那么,法院关于该法违宪的裁判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是一个理论和实践都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的不确定性本身是由于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并没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无论是宪法还是国会的立法都未对违宪审查制度作出规定,违宪审查是通过司法判例确立的。而美国的司法判例并非一成不变,法院有时改变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屡见不鲜。法院的裁判有无溯及力对民事法律还不十分重要,但对刑事法律却非同小可。关于法院违宪审查裁判的溯及力问题,卡多佐大法官在审理Linkletterv.Wacker一案时明确指出,应否溯及既往,这是个政策问题,如果问题严重,就要彻底翻案,溯及既往。如果问题不太严重,就不再翻案。刑事立法涉及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当然是严重问题,对违宪刑事立法,法院裁判应具有溯及力。至于对一般民事立法,则不具有溯及力。既判的民事案件通常只能将错就错,不再翻案。 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对宪法法院裁判的溯及力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79条规定:“(1)对于根据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法律或者根据按照第78条被宣告为无效的法律法规所做出的确定刑事判决,或者是依据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之解释所做的判决,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再审之诉。(2)其他根据按照第78条规定被宣告为无效的法律法规所做出的不得再行撤销的裁判,除第95条第2项或者其他特别法律规定外,不受影响,这些裁判不得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需要强制执行时,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第767条的规定。不得主张不当得利的请求权。”由此看出,联邦宪法法院对被审查的法律法规做出的无效宣告原则上具有溯及力,对依据与基本法不符的或者被宣告为无效的法律做出裁判的刑事案件,要重新进行审理:但对于依据无效法律作出裁判的非刑事案件,出于维护法律安定性的考虑,如果不再有争议的,则不因所依据的法律无效而受影响。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第3l条第l项规定;“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对于联邦和各州的宪法机关,以及所有法院和行政机关均具有拘束力。”这表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判的效力并不限于宪法争议的当事人,而具有“类推适用”的效力。并不存在“遵循先例”原则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却具有类似英美法系判例法的效力,其原因在于,宪法争议的意义往往超过对当事人自身的意义,而关系到一国整体的宪法秩序。[!--empirenews.page--] 德国和美国都是通过诉讼来进行违宪审查的国家,都强调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强调法律实践是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强调违宪审查应当与当事人的利益相结合,强调民众对宪法实践的参与并发挥法官对宪法的解释和裁判作用。这些相同的理念不应当只是他们两国的追求,而应当是全人类共同的理念和追求,我们应当充分的学习和借鉴。我国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大量宪法争议。然而,由于现阶段宪法诉讼制度的欠缺,这些宪法争议特别是大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争议不能被纳入诉讼轨道解决,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常常被人民法院以没有法律根据为由而拒绝受理,从而使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无从得到法律上的救济。如前所述,当涉及宪法问题的争议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并且因之而引起的社会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必然会危及到一国的宪法秩序。而宪法秩序的存在,是国家安宁和社会有序运行的前提。这就要求必须有一个机构来负责确保宪法的实施,解决可能发生的各种宪法争议。设立什么样的机构确保宪法的实施。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通过对德美两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对比,我觉得像美国那样由普通法院受理宪法诉讼的模式并不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从长远来看,学习德国,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我国的宪法诉讼问题。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且富有实效的宪法法院制度,不仅是我国司法改革领域的重大举措,实际上也是对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所以,我们必须以改革与发展的观点来思考建立、健全我国的宪法诉讼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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