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背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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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自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问世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审查一般立法或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通常称为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

在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法国则明文规定,宪法委员会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条款不得公布,也不得执行。

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两种宪法监督模式的差别,对于完善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以下我将从五个方面对美国和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进行比较。

一,美国和法国违宪审查制的历史背景和形成过程的区别。

早在殖民地时期英国便建立了对美国的议会立法审查制度,从而为违宪审查提供间接经验。

1787年制定美国宪法时,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就曾极力主张,法院应该有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的权力。

汉密尔顿指出,在分权的政府中,司法机关为三权中最弱的一个,因为它既无行政部门的军权,也无立法机关的财权,便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

而司法部门的软弱必然招致其他两方的侵犯、威胁和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人民作为代表的主体,其地位高于代表,人民代表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取代选民的意志,因此,立法机关本身不能监督宪法的合宪性,虽然最终美国宪法还是没有明确规定违宪审查权的归属,但是汉密尔顿的主张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仍产生极大的影响。

1783年至1803年各州危险审查的案例层出不穷,这使得地方法院开始对各州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实践。

马歇尔的宪法思想与汉密尔顿一脉相承。

在充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之前,他就极力主张司法审查原则和权力列举主义。

800年大选以后,联邦党人亚当斯总统在卸任前紧急任命他的国务卿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终身任职。

新总统杰佛逊上台后,就出现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

马歇尔利用对该案的判决借机阐述了自己的思想,更为重要的是,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司法惯例。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违宪审查制度在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以及促进法治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一制度不仅是美国宪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对世界各国的宪政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三权分立的思想。

在这种理念下,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分支相互制衡,以防止任何一个分支滥用权力。

司法分支通过对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实现对权力的约束和平衡。

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但在 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巧妙的司法推理,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合法性。

在实践中,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多种形式和途径。

其中,联邦法院系统在违宪审查中扮演着核心角色。

联邦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构,其对宪法问题的裁决具有最终权威性。

各级联邦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如果认为所涉及的法律或政府行为违反宪法,可以宣布其无效。

这种审查不仅针对联邦法律和政策,也包括各州的法律和政策。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运作方式具有一定的特点。

首先,它是一种“事后审查”,即只有在具体案件发生后,法院才会对相关法律或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其次,审查通常是“附带审查”,即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附带对所适用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判断。

此外,美国的违宪审查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即只有当当事人提出合宪性争议时,法院才会介入审查。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在种族平等、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领域,法院通过违宪审查纠正了许多不公正的法律和政策,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同时,这一制度也有助于维护联邦制下各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权力平衡,确保联邦政府的行为在宪法的框架内运行。

然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并非完美无缺。

一方面,由于法官的个人价值观和政治立场可能影响其对宪法的解释和判断,从而引发对审查结果公正性的质疑。

另一方面,违宪审查的权力过于集中在联邦最高法院,可能导致决策的单一性和缺乏广泛的代表性。

浅议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浅议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浅议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篇一: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的原因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的原因【摘要】: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被誉为世界上最为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之一。

这并不只是马歇尔大法官天才政治手笔的结晶,三权分立的政府体制、权力失衡的历史以及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威特质都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得以建立、发展的内在原因。

而司法审查权倍受争议的现状更是体现了宪政建设过程中遭遇的多数人民主的矛盾。

文章试从权力失衡与重塑的角度出发,对美国在十九世纪初选择司法审查模式的原因进行探讨,以期对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理清些许思路。

【关键词】:司法审查;三权分立;宪政;民主违宪审查思想的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十七世纪初。

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在1610年博纳姆案(Bonham’scase)[1]的判决意见中有过这样一段论述:“……当一项议会的法令有悖于共同权利和理性或自相矛盾或不能实施时,普通法将对其予以审查并裁定该法令无效”。

这个在当时的英伦半岛并没有受到多少重视的思想火花却随着英国的清教徒来到了北美大陆的英国殖民地。

两个世纪以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在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2]中,运用高超的政治手腕将违宪审查制度固定下来并牢牢地将权力掌握在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手里。

时值今日,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已然成为世界上最为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之一。

缘何美国会选择司法审查这一模式?相对于其他实行同类制度的国家它又为什么能够显得成绩斐然?本文试从权力失衡与重塑的角度出发,对美国在十九世纪初选择司法审查模式的原因进行探讨,以期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理清些许思路。

一、三权分立——均衡而非分立首先,三权分立的政府分权体制似乎是不可不谈的一个因素。

三权分立的思想始于洛克,完善于孟德斯鸠。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将权力发挥到极致,防止权力滥用的最好方法就是用权力制约权力。

在孟德斯鸠的思想理论基础上,1788年,美洲邦联十三州的人民“为了形成一个更完善的联邦,建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定,提供共同防御,促进普遍福利,并将自由的恩赐被及我们与子孙后代”,[3]在各州的原始主权之上建立了属于全民的合众国政府,并在这个政府内部实行立法、执法与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

探析美国法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发展

探析美国法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发展

探析美国法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发展(华南师范大学,彭汉新)在美国的发展历程中,一百多年的殖民统治时代,它只受到殖民国的资本资本主义制度的影响,以致美国的经济与社会制度发展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色彩。

因此这也导致了当时美国前期的法律中虽然也受到英国法的影响,但却较少接受英国法的保守成分,而是更多的采用了英国法中具有资本主义特色的部分。

这也为后来美国创立具有其自身特色的法律制度创立了很好的基础条件。

独立后的美国法,更多的贯彻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并结合美国国情制定了不同于英国的近现代第一部的成文的共和制宪法。

为了确保和保证其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等立宪原则的贯彻实施,保障美国宪政的顺利施行,美国法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建立起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

这一制度的确立与落实施行,在一方面保障了美国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另一方面确保了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的切实贯彻,使得美国的司法部门真正能够起到制约国会和总统的作用,从而达到权力的均衡,实现三权分立。

同时,随着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违宪审查已日益成为世界宪政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而作为这一制度的创始国的美国法,也把这一制度发展为一项具有其自身特色的制度,而美国的违宪审查高度发展,也让它站在了世界宪政国家舞台的最前沿,成为了世界宪政国家的发展学习的对象。

而我国作为一个典型的宪政国家,在现阶段的违宪审查仍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如审查主题不明确和多层次,审查范围狭窄,缺乏程序保障等。

这些弊端使现行审查模式难以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难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需要,因而尚存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我希望借此机会,通过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的探讨,归纳总结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道路上一些建议,为促进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尽自己单薄的余力。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司法审查制度的由来。

一、司法审查制度的出现违宪审查的司法审查制度,就其渊源而言,可追溯至17世纪的英国。

就在当时,英国著名的法官科克早在1601年对博海姆医生一案中行使了当时极为少见的司法审查权,并于同时宣布国会的一项立法因违背普通法原则而无效,这一行为在当时震惊英国大陆。

美国法律案例历史背景(3篇)

美国法律案例历史背景(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是美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案例,它标志着美国民权运动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该案始于1951年,最终在1954年由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宣布美国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政策违宪。

以下是该案的历史背景。

二、种族隔离政策的兴起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美国南部地区开始实行种族隔离政策,即“吉姆·克劳法”(Jim Crow Laws)。

这些法律将黑人和白人严格分开,包括在教育、交通、住房、娱乐等方面。

在20世纪上半叶,种族隔离政策在美国南部地区尤为严重。

三、种族隔离政策的挑战尽管种族隔离政策在美国南部地区广泛实行,但一些黑人家长开始对这种不平等现象提出挑战。

1951年,一名名叫布鲁斯·布朗(Bruce Brown)的黑人家长在堪萨斯州托皮卡市提起诉讼,指控当地教育委员会实施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

四、诉讼过程布朗案最初在堪萨斯州地方法院审理,地方法院支持了当地教育委员会的种族隔离政策。

随后,布朗案被上诉至堪萨斯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也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

然而,布朗案的律师们并未放弃。

他们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希望最高法院能够推翻地方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的判决。

1953年,美国最高法院同意审理此案。

五、最高法院的裁决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的压倒性多数通过了布朗案。

在判决书中,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指出,种族隔离政策在本质上是不公平的,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

最高法院要求所有公立学校在“合理的时间”内废除种族隔离。

六、布朗案的深远影响布朗案是美国民权运动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它不仅推翻了“分离但平等”的原则,还激发了美国民权运动的蓬勃发展。

以下是布朗案的一些深远影响:1. 民权意识的觉醒:布朗案使美国民众意识到种族隔离政策的严重性,促使更多人加入到民权运动中来。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违宪审查制度在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和平衡权力关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一制度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长期的实践和理论探索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认为这三种权力应当相互制衡,以防止权力滥用。

美国的开国元勋们深受这一思想的影响,在制定宪法时,便精心设计了权力制衡的机制。

其中,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为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正式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在该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巧妙的法律推理,认定国会制定的《司法法》中关于联邦最高法院初审管辖权的规定违反了宪法,从而开创了法院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的先河。

马歇尔的判决理由主要包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立法机关的权力是有限的,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司法机关有责任解释宪法,并对违反宪法的法律予以否定。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具有多种表现形式。

首先,联邦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来审查法律的合宪性。

当案件涉及到对某项法律的质疑时,法院会对该法律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的判断。

其次,联邦最高法院还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宪法或法律,法院有权予以纠正。

此外,联邦最高法院还可以对州的法律和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联邦宪法的规定。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在种族平等、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领域,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例,推动了公民权利的发展和保护。

例如,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宣布种族隔离的学校教育制度违宪,为消除种族歧视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言论自由的重要原则,保护了媒体和公民的言论权利。

浅析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浅析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不仅为世界各国提供了第一个成文宪法的典型,而且还创制了一个目前已经成为当代许多国家宪法体系基本特征之一的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源于美国,但在美国宪法本文及修正案中均没有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它是由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创造的,是美国司法实践的结果。

这项制度的直接渊源是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这个判例开创了违宪审查的先河,最终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

一、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起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诞生有着深刻的政治背景,当时美国的党争非常激烈,以亚当斯为首的联邦党与以杰弗逊为首的共和党之间的政治角逐白热化。

1801 年3月3日,联邦党人总统亚当斯在下台前夕,任命联邦党人马伯里为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但因匆忙未向马伯里发出任命状。

第二天,新任总统的共和党人杰弗逊上台,立即指示其国务卿麦迪逊扣发此项任命状。

马伯里不服,对麦迪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出执行令,强制麦迪逊发给任命状,并将此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联邦党人马歇尔写成此案判决,指出原告有权得到委任状,被告扣发委任状无理。

但是,法院不能向被告发出执行令,因为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司法条例》第十三条违反宪法第三条关丁•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马歇尔首席法官在判决中宣布:宪法取缔一切与之札抵触的法律。

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

判定何者为法律,当然属于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

这就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接到这一诉讼后感到很难办,他知道即使最高法院同意马伯里的请求下达强制令,强令麦迪逊发出法官委任状,麦迪逊也未必执行,而且会导致一场宪法危机。

事实上,如果马歇尔真的发出这种强制令,国会则可能弹勃他。

在进退两难的情况下,马歇尔巧妙地运用司法审查手段摆脱了困境,作出了具有划时代影响的判决。

马歇尔认为首先应弄清马伯里的权利是否受到伤害,因此在他起草的判决书中,首先承认马伯里被任命为法官是合法的,他有权得到委任状。

略论美国的违宪审查权

略论美国的违宪审查权
略 论 美 国 的违 宪 审 查 权


十九世 纪三 十 年代
,
法 国 政 治 家 杜 克 维 尔 访 问 美 国时 对 掌 操 于 美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之
:
手 的 违 宪 审查 权 发 表 观 感 说
若 无 此 物 联 邦 宪 法 必 将 成 为死 的 文字 二 十 世 纪 八 十 年 代
马 歇 尔 在审 理 马 伯 里 诉 麦 迪 逊 一 案 时 ①

,
并 未 事 先 意 识 到 他 所 拟 定 的 判 词 会产 生 一 项新 的 权
.
因 为 他 当时 正 陷 于 进 退 两 难 的 困境
,Hale Waihona Puke 宪审 — 想 方 设 法 是 为 了 求 得 一 个 最 佳 的解 难 方 式 作
.
影 响 世 界 的 司 法 权力

由法 院 考 查
,
汉 密 尔 顿 等 人 则 在著
.
联 邦 主 义 文 献 》 中反 复 宣 传 法 院 应 享 有 宪 法 解 释 权 和 法 律 合 宪 与 否 的 审 查 权
:
`

们认 为
解 释 法律 是 法 院 适 宜 的 和 特 有 的 职 权
,
.
宪 法实 际 上 是 根本 法
,
法 官也 必 须 承
,
隶 属 于 英 国 的 美 洲 殖 民 地 就有 了 对 法 律 加 以 司 法 审 查 的 作


.
英 国 枢 密 院 司 法 委 员 会 对 美 洲 各 殖 民 地 议 会 制 定 的 法 律 就 享 有 当 然 的 司 法 审查 权

凡 是 被认 为 有 违 英 国 法 律 和 政 策 的 法 律都 会 被 宣 布 无 效 而 加 以 撤 销 英 国 枢 密 院共 宣 布 4 6 9 件立 法 无 效 性 的例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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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背景分析( 2010—2011学年《比较宪法》论文)
年级2009级
专业宪法学和行政法学
课程名称比较宪法
学生姓名李彬
学号200902303002
指导老师王加卫
2010年6月20日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背景分析
[摘要]: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绝非偶然,而是历史的必然。

它的建立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

本文旨在分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背景的基础上,比较得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不可行性。

关键词:违宪审查;渊源;政体
[正文]所谓违宪审查制度,顾名思义就是拥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和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而这些背景或者说原因就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的条件。

很多人都认为‘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在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该案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过程中的作用被众人不自觉的夸大了。

固然,‘马伯里诉麦迪逊’是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史上的里程碑式的一案。

然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是有其历史的必然性的。

(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思想渊源
美国违宪审查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英国的爱德华·柯克。

在他看来,普通法就是理性 ,任何与理性或普通法相违背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国王和议会也受此限制 ,正是这种出于对普通法和理性的极度崇拜才萌生了柯克的违宪审查思想。

当时,国王詹姆士一世企图将其专断权扩展到司法领域 ,遭到了以柯克为首的法官们的极力反对。

詹姆士说到“法律是以理性为基础的 ,而他和其他人同法官一样具备理性”,因而他认为自己能拥有司法权。

柯克则针锋相对地辩驳到:“的确如此,上帝恩赐陛下以丰富的知识与非凡的天资,但是陛下并不精通英格兰的法律,而关于陛下臣民之生命、继承、财产或财富的案件并非由自然理性而是依人为理性和法律评判予以判定的,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人要经过长时间的学习和实践方能够认识它。

”詹姆士一世大为震怒,并以谋逆罪相威胁,柯克则回敬以布莱克顿的名言,“国王不应服从任何人,但应服从上帝和法律”。

①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柯克所推崇的理性不但包括自然理性,而且也包括人为理性,正是出于这种对理性的信仰,才推动了他与詹姆士国王的抗争。

(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现实渊源
1.英属北美殖民地人民对立法权的敌视和恐惧。

当时,英国陷入同葡萄牙和西班①[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廖湘文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第 42页。

牙的“七年战争”。

为应付战争的种种困境,英国议会通过立法,通过了《印花税法》,《茶叶税法》等征税的法律。

加强了对北美殖民地人民的盘剥和控制,这使得英属北美殖民地人民的自治传统受到挑战。

因此,殖民地人们对没有控制的立法权有一种畏惧感,他们希望有一种制度能够控制议会的立法权,使得议会不能随便立法,随意剥夺人们的权利。

2.英国在北美殖民地早期的管理体制,也启示了殖民地人民的违宪审查的思想。

美国早期的历史中,英国皇室的管理是表面的。

英属北美殖民地表面上承认的是英国的统治,但实际上很大程度上却是自治的方式。

早期,英国比较重视对殖民地商业的控制,而不是对殖民地的严格监管,这就使得美国能在英国一定程度的控制之下同时形成自己的政府。

但有一点,就是在殖民地地区实施的法律必须不得同英国的法律相违背,否则就无效。

实际上在殖民地地区施行的法律都是在英国权力机关的严格审查之下才实施的。

这一点,也对殖民地人民建立对法律进行审查的思想有所启发。

(三)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实践渊源
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前,在美国就出现了好多违宪审查的案例,独立战争之后,美国各州都颁布了自己的宪法。

被人们所珍视的基本权利也被写入了宪法。

在将这些“纸面保护”转化为现实保护的时候,他们通常会借助于违宪审查制度。

越来越多的美国人接受了这一看法,即:法律可能“严重违反宪法,因而法官拒绝实施它们是正当的”。

②新泽西州1780年的霍姆斯诉沃尔顿案是联邦宪法通过之前的第一起违宪审查案件。

1778年新泽西州的一项法律为了惩罚通敌罪,允许 6人组成陪审团进行审判,并且规定了没收财产的惩罚。

该法律遭到抨击的理由是“违反了新泽西州的宪法”,法院维持了这一主张。

当联邦宪法和权利法案通过时,人们普遍认为该案确立了违宪审查的先例。

1782年弗吉尼亚州的州诉卡顿案中,乔治·韦思法官也说到:“只要那些手持金钱和利剑的人 ,对他们每个人都可以实施的权力争执不已,那么手中既没有钱也没有剑的法庭,就可以受理并宣告他们之间的公正法律。

如果立法机关试图超越人民为其设置的界限,我,作为这个国家公正正义的掌管人,就将在这个法庭上,在我的法官席上直面立法机构,并指着宪法对 (立法机构)说,这里是你的权力边界;在那里你可以行动,但不要
②Max Farrand ed. , 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7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37) , V ol. 2, p. 73.
走得太远。

”③另外,1784年,纽约州的拉特斯格诉沃顿案,1786年,罗德岛州的特瑞维德诉文登案,也都或多或少的蕴含着违宪审查的思想。

据统计,在马伯里案之前,各州法院至少已经在20个案件中肯定或者行使了违宪审查权。


在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宪会议上,制宪者们曾对违宪审查的问题进行过讨论,尽管他们对谁拥有这一权力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但是应该有一个国家机关拥有这一权力,并对法律进行审查的思想是一致的。

最终,因为在谁拥有这项权力方面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联邦宪法》对违宪审查的内容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随后,国会于1789年颁布了《司法法》,创建了最高法院,当这一切都准备完毕之后,终于,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通过高超的政治智慧把这一权力争取到最高法院手中。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马歇尔的动机是不纯正的,该案的判决和当时美国两党的斗争有着密切的关系。

不纯正的动机往往造就伟大的结果,历史不止一次的验证了这样的结论。

(四)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不可行性
当今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均是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无论是法国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模式,还是美国的司法机关的审查模式均是如此。

无论哪个机构作为违宪审查的主体,违宪审查这一思想都来自于西方国家。

无论美国﹑法国﹑抑或是德国他们建立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都有其深刻的思想﹑文化﹑政治﹑经济等一系列背景。

他们的违宪审查制度都是与自己的国情相适应的,这就是为什么美﹑法﹑德等国虽然有违宪审查制度,但他们在违宪审查的模式或主题,违宪审查的范围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同样是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却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美国是英国的移民国家,很多制度都与英国有很大的渊源,但却建立了独特的违宪审查制度。

这就是说,不同国家有不同国家的国情,对于一套制度的考察需要从各个方面进行深入的,细致入微的探究,当然做到这一点也是非常不容易的。

总的来说,违宪审查制度是和“分权制衡”的权力分配模式,和两党制或多党制的政党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例如英国,这主要和英国没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有关,无法进行违宪审查)。

国外的违宪审查往往渗进了很大程度的政治因素,这种政治因素主要是党派之间的政治斗争。

对美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起了关键性作
③[美]西尔维亚·斯诺维斯:《违宪审查与宪法》,第17页。

④[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最高法院史》,第23页。

用的‘马伯里诉麦迪孙一案’就是由于两党之间的斗争才产生了后来一系列事件的发生,最终,才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在中共的领导下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执政党和参政党之间不存在根本利益上的对立,更不存在执政地位上角逐。

中共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

这就把带有很大政治因素的违宪审查消灭在了萌芽状态。

即使有非正常情况的出现,中共也会充分发挥它的协调全局的作用,从而使这种非正常情况在内部自己解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就表明了全国人大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最高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均从属于全国人大。

我国的这种政体使国家权力之间不具有制衡性和对抗性。

立法权是由权力机关行使的,无论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均没有对立法权进行审查的权力。

我国权力分配的这种格局亦杜绝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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