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 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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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流程及内容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流程及内容

1、苗木出圃合格证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授权委托乡镇林业站代发
1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流程及内容
1.1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流程
依据水利部〔2017〕365号文《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和广东省水利厅要求,落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现阶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流程见下图: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流程
1.2水土保持验收工作主要内容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整理、报告编写三个部分。

验收组织框架及单位任务见下图:。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编报和审批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4、水利部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

4、水利部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公布)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管理,提高监测质量,有效控制生产建设活动引起的人为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现就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监测目的协助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水土保持设计和施工管理,优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协调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提出水土保持改进措施,减少人为水土流失;及时发现重大水土流失危害隐患,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对策建议;提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技术依据和公众监督基础信息,促进项目区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及时恢复。

二、监测分类建设类项目,征占地面积大于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甲级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5~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小于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5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生产类项目,以每年的征占地面积或挖填土石方量为依据,依照上条执行。

三、监测内容和重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扰动土地面积、水土流失灾害隐患、水土流失及造成的危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情况、水土流失防治效果,以及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水土保持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重点包括: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取土(石)场、弃土(渣)场使用情况及安全要求落实情况,扰动土地及植被占压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含临时防护措施)实施情况,水土保持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等。

四、监测方式和手段承担委托的监测机构必须实行驻点监测,同一项目的驻点监测人员中至少要有1名取得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监管工作,确保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质量,保障生态环境的稳定与持续发展,水利部决定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主验收是保障水土保持设施质量的重要手段自主验收是指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的一种形式,其目的是落实责任,促进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把控的深入并解决问题。

水土保持设施是生产建设项目中重要的建设内容。

自主验收是保障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质量和有效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严格贯彻本通知要求,在自主验收中做到真实、客观、合法、合规,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达到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规范验收流程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监管工作,确保验收质量和防范舞弊行为的发生,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自主验收过程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一)建立责任体系。

由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自主验收工作,并在验收过程中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协作机制、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健全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体系。

(二)规范验收流程。

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详细的验收方案、验收标准和程序,按照验收方案落实验收过程的所有环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验收过程应当实现环环相扣,各环节协调顺畅,确保验收结论基于实际验收情况得出。

(三)加强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自主验收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发现问题的建设单位要及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保持监管工作的严密性和权威性。

三、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落实奖惩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审慎执行自主验收工作,有助于保障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质量和有效实施生态环境保护。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10.26•【字号】•【施行日期】201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各市水利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文件精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取消,改为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为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规范生产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二、生产建设项目竣工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技术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和批复等要求,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

验收工作组由生产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水土保持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可邀请专业技术专家参加验收。

验收工作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和批复等要求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可以参照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水水保〔2017〕5号)执行。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意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程序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程序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流程(自主验收)依据水利部〔2017〕365号文《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和广东省水利厅要求,落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现阶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流程见下图:1、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验收评估单位对需要验收的项目结合水土保持方案和方案批复对已竣工项目实施完整仔细的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并取得评估报告编制所需的资料。

2、报告编写:结合前期现场调查和收集的资料,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文)的要求完成验收报告的编制工作。

3、现场踏勘: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小组到现场查验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

从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图中抽取重点工程和重点部位,现场查勘不同防治区和主要防治措施的质量、数量、防治效果、生态和环境状况等。

4、会议审查:(1):宣布会议议程和验收组成员名单。

(2):观看工程声像资料,听取建设单位“工程总结报告”、听取施工单位“施工总结报告”、听取监理单位“监理总结报告”、监测单位“监测总结报告”、听取技术评估单位“评估报告”。

(3)会议质询:由验收组成员根据现场查看及资料审查情况进行会议质询,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及后续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运行管理单位的列席代表负责解答验收组的质询。

(4)经验收组讨论形成形成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意见,落实遗留问题的处理责任和核查单位,并在验收组成员签到表上签字,形成完整可靠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5)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组应当形成限期整改意见,直至验收合格后形成完整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5、验收材料公示将以下资料在建设单位网站或全国性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公示专用网站实施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验收公示。

公示材料包括:(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2)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6、验收备案公示完成后,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文)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报备回执及验收核查意见参考样式的通知》(水保监督函【2019】23号文)将验收形成资料如下:(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纸质版及电子版(2)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纸质版及电子版(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纸质版及电子版(4)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公示证明文件纸质版(5)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文件(6)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登记表送方案批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完成备案后即完成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验收评估单位将最终形成的验收成果资料:(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2)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4)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回执报建设单位存档即可。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21•【文号】办水保〔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4〕57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技术评审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明确水利部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方案审查审批(一)突出审查审批重点。

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部批项目落实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关于水土保持相关规定的审查审批把关。

落实水土保持空间管控要求,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以及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内项目选线选址不可避让论证把关。

严格东北黑土区、北方风沙区、青藏高原区等区域内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及目标审查,从严控制扰动范围,强化表土、沙壳、结皮、地衣及高寒草甸、草原等保护措施落实。

聚焦生态安全、防洪安全、水质安全等,严格把好弃渣场(含临时堆存场,下同)选址安全关,加强对弃渣场防护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审查。

加大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审查把关力度,强化水土流失源头防控。

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查,强化对变更必要性、合理性的分析论证,对弃渣场变更理由不充分、措施变更导致水土保持功能降低的,坚决不予通过。

(二)强化技术评审单位责任落实。

技术评审单位要及时跟进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照审查审批重点要求,从严从实从细开展技术评审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7月3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

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违法必查、失职必究、惩戒从严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自主验收报备管理和履职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在人为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保持强监管中的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更好地发挥生产,现就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定位作用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是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是生产建设单位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对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过程控制的重要基础,也是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跟踪检查、验收核查等监管工作的依据和支撑。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监测工作的定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将其作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监测成果运用,督促指导生产建设单位依法落实水土保持监测主体责任和其他有关任务要求,为“看住”人为水土流失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任务要求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即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根据不同生产建设项目的特点,明确监测内容、方法和频次,调查获取项目区水土流失背景值,定量分析评价自项目动土至投产使用过程中的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及时向生产建设单位提出控制施工过程中水土流失的意见建议,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监测情况。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11.13•【文号】水保〔2017〕365号•【施行日期】2017.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2017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全面停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确保取消到位、令行禁止。

自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新受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

对国务院决定发布之前已受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终止审查程序,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二、落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一)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1)。

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建议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特定第三方机构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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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 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2017 年9 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 号)取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全面停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确保取消到位、令行禁止。

自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新受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

对国务院决定发布之前已受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终止审查程序,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二、落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一)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1)。

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建议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特定第三方机构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服务。

(二)明确验收结论。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式样见附件2)。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

(三)公开验收情况。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3 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四)报备验收材料。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报备的程序和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简化。

三、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确保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防治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

(二)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

(三)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四)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五)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

(六)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八)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九)存在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四、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一)做好报备管理。

对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相应格式要求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予以补充。

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利部水保〔2016〕310 号文件已下放审批权限的除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向水利部进行报备。

(二)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5 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高效提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要依法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严守生态红线。

要充分发挥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作用,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科学化水平。

要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坚持重大变更范围和条件,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范围,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先行进行查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要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和行为,突出检查重点,强化检查效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要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管,以自主验收是否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为重点,开展对自主验收的核查,落实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理维护主体责任。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依规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倾倒废弃土石渣、不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生产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证明的,视同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

对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6 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并责令其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要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实行联合惩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生产建设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制度,将监督检查发现、查处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并报送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职责权限,参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切实推进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水利部发布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水利部2017 年11 月13 日附件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前言介绍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背景、立项和建设过程,简要说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监测、监理以及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情况等。

1.项目及项目区概况1.1 项目概况1.1.1 地理位置说明项目在行政区划中所处的位置。

点型项目介绍到乡(镇),线型项目说明起点、走向、途经县(市)、主要控制点和终点。

1.1.2 主要技术指标简要说明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与等级等主要技术指标。

1.1.3 项目投资说明项目总投资、土建投资、投资方等。

1.1.4 项目组成及布置简要说明项目组成、工程布置和主要建(构)筑物,以及附属工程布设情况等。

1.1.5 施工组织及工期8 说明土建施工标段划分,以及弃渣场、取土场、施工道路、施工生产生活区等辅助设施实际布设情况。

说明项目计划及实际工期。

1.1.6 土石方情况说明项目实际发生的挖方、填方、借方、弃方数量,并说明借方来源、弃方去向及调运情况。

建设生产类项目还应说明年排放灰渣(矸石、尾矿等)量及利用情况。

1.1.7 征占地情况说明项目实际永久占地、临时占地面积及类型。

1.1.8 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改(迁)建简要说明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改(迁)建情况。

1.2 项目区概况1.2.1 自然条件简要说明项目区的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土壤、植被等情况。

点型项目介绍到县;线型项目跨省的介绍到省,跨市(县)的介绍到市(县)。

1.2.2 水土流失及防治情况说明项目所涉及区域的水土流失类型、强度、容许土壤流失量等,点型项目介绍到涉及县所属的全国水土保持区划中的三级区,线型项目介绍到全国水土保持区划中的二级区。

介绍涉及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2.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情况2.1 主体工程设计简要说明前期工作相关文件取得情况、不同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批(审核、审查)情况等。

2.2 水土保持方案说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单位、编制时间,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机关、时间、文件名称及文号。

2.3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说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重大变更的主要内容、原因及审批情况等,简要说明其他变更情况。

2.4 水土保持后续设计说明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批(审核、审查)情况,按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说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情况。

3.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3.1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说明建设期实际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与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下同)对照,说明变化的原因以及扰动控制情况。

3.2 弃渣场设置说明实际设置的弃渣场情况,包括弃渣场名称(编号)、位置、级别、堆渣容量、堆渣量、最大堆渣高度、渣场类型10 等特性;对 4 级及以上的弃渣场,通过项目建设前后遥感影像分析说明弃渣场周边环境和使用前后状况。

对弃渣场周边存有敏感因素的应明确处置情况。

对照水土保持方案,说明弃渣场防治措施体系布设情况,以及防治措施体系是否完整、合理。

3.3 取土场设置说明实际设置的取土场情况,包括取土场名称(编号)、位置、取土量、最大取土深度、边坡坡比等特性。

对照水土保持方案,说明取土场防治措施体系布设情况,以及防治措施体系是否完整、合理。

3.4 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说明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及总体布局情况,与水土保持方案对照说明变化的原因,分析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的完整性、合理性。

3.5 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总体说明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防护工程完成情况。

按照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列表说明各项措施布设位置、内容、实施时间、完成的主要工程量等。

对照水土保持方案,说明各项措施变化原因,分析其与原措施相比水土保持功能是否降低。

3.6 水土保持投资完成情况说明水土保持实际完成投资,与水土保持方案对照说明投资变化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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