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违宪审查的意义及反思
论美国的违宪审查及对中国借鉴意义

理论研究商品与质量2010年10月刊82论美国的违宪审查及对中国借鉴意义□周琪高立迎(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摘要: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被誉为世界上最为有效最成功的违宪审查制度之一。
本文试图从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产生原因,模式选择三方面对违宪审查制度做一些探讨,期望通过借鉴美国成熟的制度,对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违宪审查;审查模式;宪政宪法是国家之根本法,它规定了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集中全面的反映了特定国家力量之间的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因此,如何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这也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实践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为了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而建立的审查一般立法或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即是违宪审查制度或合宪性审查。
1803年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创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使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正式确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
违宪审查制度是美国法制的一个显著特色,也是美国宪政结构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本文试图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进行一些探讨,希望这些浅显的分析能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提供一种思路,以便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能和角色转换,从而有效地防止和限制政府职权滥用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
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包括制定违宪的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和其他违宪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对于一国之宪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这一机制,宪法在某种意义上说就仅仅是一部"死法",换而言之,即形同虚设。
自从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开创性地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就不但成为了一个宪法理论问题,同时也使在宪法实践中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受到高度的关注。
探析美国法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发展

探析美国法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发展(华南师范大学,彭汉新)在美国的发展历程中,一百多年的殖民统治时代,它只受到殖民国的资本资本主义制度的影响,以致美国的经济与社会制度发展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色彩。
因此这也导致了当时美国前期的法律中虽然也受到英国法的影响,但却较少接受英国法的保守成分,而是更多的采用了英国法中具有资本主义特色的部分。
这也为后来美国创立具有其自身特色的法律制度创立了很好的基础条件。
独立后的美国法,更多的贯彻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并结合美国国情制定了不同于英国的近现代第一部的成文的共和制宪法。
为了确保和保证其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等立宪原则的贯彻实施,保障美国宪政的顺利施行,美国法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建立起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
这一制度的确立与落实施行,在一方面保障了美国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另一方面确保了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的切实贯彻,使得美国的司法部门真正能够起到制约国会和总统的作用,从而达到权力的均衡,实现三权分立。
同时,随着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违宪审查已日益成为世界宪政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而作为这一制度的创始国的美国法,也把这一制度发展为一项具有其自身特色的制度,而美国的违宪审查高度发展,也让它站在了世界宪政国家舞台的最前沿,成为了世界宪政国家的发展学习的对象。
而我国作为一个典型的宪政国家,在现阶段的违宪审查仍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如审查主题不明确和多层次,审查范围狭窄,缺乏程序保障等。
这些弊端使现行审查模式难以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难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需要,因而尚存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我希望借此机会,通过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的探讨,归纳总结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道路上一些建议,为促进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尽自己单薄的余力。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司法审查制度的由来。
一、司法审查制度的出现违宪审查的司法审查制度,就其渊源而言,可追溯至17世纪的英国。
就在当时,英国著名的法官科克早在1601年对博海姆医生一案中行使了当时极为少见的司法审查权,并于同时宣布国会的一项立法因违背普通法原则而无效,这一行为在当时震惊英国大陆。
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权

2006.12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权□吴霁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摘要马伯里的判决不仅了结了马伯里一案,更重要的是它深深地触及到美国的政治制度。
因为这一判决扩大了最高法院的司法权限,使它拥有了宪法没有明文赋予的司法审查权,即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的权力。
以后,马伯里诉讼案的判决成为一项司法先例,各级法院都有权援例审查政府法律和政令是否违宪,凡被法院认定违宪的法律一概宣布无效。
其中,对涉及解释联邦宪法的诉讼案,联邦最高法院享有最后发言权。
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逐渐得到公认,成为美国立法体制中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
关键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司法审查权联邦最高法院中图分类号:D95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128-02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它详尽的规定了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各项基本制度,决定了一国的经济基础和国家性质,因而宪法的有效实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德国的《魏玛宪法》实施仅仅14年就被希特勒撕毁,我国的54年宪法实施仅8个多月就处于半瘫痪状态,这些都是因为缺乏卓有成效的宪法保障措施。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审查一般立法或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通常称为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
在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
目前,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
二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俄等国的宪法法院。
三是普通法院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典型代表是美国。
美国最高法院自称是世界上最有权威的法院。
因为它不仅具有解决在美国宪法和法律下产生的所有案件和争端的最高审判职能,而且还负有对宪法进行解释和审查法律是否违宪的职能。
浅议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二、对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评价
对这个制度的评价,我将其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肯定性质的,关注它所带来的能动作用,一类是否定批判或者说是质疑性质的,关注它的缺陷以及不良后果。但是任何一种人为的制度总有它的精华和糟粕所在,关键是如何把握它为人类服务,或者说这里应该用边沁的功利主义来考量,目标应该是最大多数人的幸福。
(二)从现实需要看,司法审查制是美国宪法学者将欧洲先进启蒙思想与美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寻找适合美国宪政模式所进行的有益探索成果。
美国独立后,在宪政道路上经历了由各州独立到结成松散邦联最后定位联邦制的艰难选择。为了确保美国人民自由、民主权利,解除各州对建立联邦政府的疑虑、不安,同时也为美国避开欧洲专制旧路,美国制宪代表们将英国科克“法律至上”的思想、洛克的“天赋权利”、“有限政府”的主张与法国孟德斯鸠“分权制衡”学说兼收并蓄,提出了更为丰富、具体的权力分配与制约平衡的理论。其中麦迪逊和汉密尔顿的表述最为透彻。
首先是肯定性质的评价
一是司法审查的监督作用。司法审查制产生后,在美国宪政实践中逐渐显露出独特的监督制衡作用。美国司法审查制的特点是,美国联邦法院(也包括州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拥有终局的权力来宣告任何法律、任何基于法律的公务行为,任何其他由公务员所为,而被认为与宪法有所抵触的行为,皆因违宪而无法据以执行。”但是,美国司法审查权并非是无限的审查裁判权,它谨慎遵循政治问题不审查、无诉讼不审查、法律尽量推定为合宪等自我限制原则。尽管如此,司法审查制仍然是维护美国宪法、保护公众合法权益、调解联邦各部门关系、“捍卫美国式民主的最好方式。”在监督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方面,美国司法审查权表现为“法院有权以政府的行为与宪法相抵触为由而宣布其无效。这种权力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联邦行政机关和国会的行为,而且也包括各州政府的活动。”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的影响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的影响篇一:论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可行性龙源期刊网.cn论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可行性作者:徐明来源:《法制博览》20XX年第10期作者简介:徐明(1979-),女,汉族,江苏南通人,安徽公安职业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基础理论与民法。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安徽合肥230088【摘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我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的重大决定。
如何实现法治,需要我们汲取人类文明中的精华,加强顶层设计与摸索实践相结合。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侧重于对立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制衡,是值得中国借鉴学习的。
本文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概念、起源入手,探讨了其产生的社会基础与理论基础,提出了在中国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司法审查;法治;可行性1787年的美国宪法已走过了两百多年的历程,至今仍独领风骚为世界各国所景仰。
宪法中饱含的法律精神和确立的原则制度,吸引了无数的学者和政治家醉心于此,希望能将异国之花移植到本国的土壤上,给国家注入一股新的活力。
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党中央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定。
如何完成改革任务,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
研究美国宪法,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是大有裨益的。
在此,我仅就美国司法体制中的司法审查制度浅谈一下。
一、司法审查制度的概念与起源司法审查又称违宪审查,是指美国的联邦法院(主要是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和政府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一种权力和制度。
当然,它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由“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引发的。
当时,作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马歇尔,针对该案在起草的判决书中阐述了他的三条意见,其中在第三点关于联邦最高法院的职权中,他指出最高法院不能执行违宪的《司法条例》,从而扩大了最高法院的司法权限,使它拥有了宪法未明文赋予的司法审查权。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违宪审查制度在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和平衡权力关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一制度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长期的实践和理论探索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认为这三种权力应当相互制衡,以防止权力滥用。
美国的开国元勋们深受这一思想的影响,在制定宪法时,便精心设计了权力制衡的机制。
其中,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为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正式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在该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巧妙的法律推理,认定国会制定的《司法法》中关于联邦最高法院初审管辖权的规定违反了宪法,从而开创了法院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的先河。
马歇尔的判决理由主要包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立法机关的权力是有限的,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司法机关有责任解释宪法,并对违反宪法的法律予以否定。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具有多种表现形式。
首先,联邦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来审查法律的合宪性。
当案件涉及到对某项法律的质疑时,法院会对该法律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的判断。
其次,联邦最高法院还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宪法或法律,法院有权予以纠正。
此外,联邦最高法院还可以对州的法律和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联邦宪法的规定。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在种族平等、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领域,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例,推动了公民权利的发展和保护。
例如,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宣布种族隔离的学校教育制度违宪,为消除种族歧视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言论自由的重要原则,保护了媒体和公民的言论权利。
美国宪法中的违宪审查权

目录引言 (3)一、违宪审查的概念与价值功能 (3)二、美国的违宪审查权的历史发展 (4)(一)美国殖民地时期的法律审查 (4)(二)独立初期和制宪时期各州的违宪审查 (5)三、美国违宪审查权的确立 (6)(一)开美国违宪审查之先河——“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6)(二)“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明确违宪审查权的意义 (7)四、美国违宪审查权的现状与特点 (8)(一)美国违宪审查权的特点 (8)(二)美国违宪审查的特点以及与中国的比较 (9)结论 (11)注释 (12)参考文献 (12)美国宪法中的违宪审查权[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宪法能否在国家生活中被贯彻实施,直接关系到一国的法治状况和法律运行环节的完善与否。
在现代宪政国家,违宪审查是一项专门的宪法制度,它通过对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或者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机关的合宪性审查,宣告违宪的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或者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无效,以此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和正确的适用宪法。
美国在殖民地时期和独立初期就已经出现违宪审查制度的萌芽,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体系。
本文首先从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入手,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重点剖析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结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希望对我国的相关制度的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权;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引言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完备的宪法,宪政未必会降临。
宪政的实现除了宪政基因的培养外,更有赖于一套科学合理并运行良好的违宪审查制度。
因此,许多国家均在借鉴国外经验与结合本土资源的基础上,不遗余力地构建具有自身特性的违宪审查制度,并在实践中总结出一套具有普适性的违宪审查原则。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诞生早、发展时间长。
综观美国的宪政实践的历史,几百年来没有像欧洲大陆主要国家的跌宕起伏,政治和社会的现实总是能够在宪法框架内良性运行,其中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对美国宪法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保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世界范围内相关制度的建设也起到了重要的借鉴作用。
略论美国的违宪审查权

舒
扬
十九世 纪三 十 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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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国 政 治 家 杜 克 维 尔 访 问 美 国时 对 掌 操 于 美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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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的 违 宪 审查 权 发 表 观 感 说
若 无 此 物 联 邦 宪 法 必 将 成 为死 的 文字 二 十 世 纪 八 十 年 代
马 歇 尔 在审 理 马 伯 里 诉 麦 迪 逊 一 案 时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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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未 事 先 意 识 到 他 所 拟 定 的 判 词 会产 生 一 项新 的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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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为 他 当时 正 陷 于 进 退 两 难 的 困境
,Hale Waihona Puke 宪审 — 想 方 设 法 是 为 了 求 得 一 个 最 佳 的解 难 方 式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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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 响 世 界 的 司 法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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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 院 考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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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 密 尔 顿 等 人 则 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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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邦 主 义 文 献 》 中反 复 宣 传 法 院 应 享 有 宪 法 解 释 权 和 法 律 合 宪 与 否 的 审 查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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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释 法律 是 法 院 适 宜 的 和 特 有 的 职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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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 法实 际 上 是 根本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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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也 必 须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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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 属 于 英 国 的 美 洲 殖 民 地 就有 了 对 法 律 加 以 司 法 审 查 的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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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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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国 枢 密 院 司 法 委 员 会 对 美 洲 各 殖 民 地 议 会 制 定 的 法 律 就 享 有 当 然 的 司 法 审查 权
。
凡 是 被认 为 有 违 英 国 法 律 和 政 策 的 法 律都 会 被 宣 布 无 效 而 加 以 撤 销 英 国 枢 密 院共 宣 布 4 6 9 件立 法 无 效 性 的例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