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违宪审查适用之必备四要件解析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的门槛司法审查的门槛即⾏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指的是⼀个争议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成为法院可以审理的⾏政案件。
美国进⼊20世纪以后,⾏政权的不断膨胀,使“三权分⽴”这⼀宪政基⽯⼀度动摇,⾃由和⼈权受到威胁,为维持权⼒平衡和权利保障之需要,司法对⾏政加强了控制的⼒度,其重要表现之⼀,降低司法审查的门槛,让起诉变得更加容易。
具体有以下三⽅⾯的内容:(⼀)被诉⾏为标准:从不可审查的假定到可审查的假定20世纪以前,法院基于对“三权分⽴”原则的严格解释,为避免⼲预⾏政,在⾏政案件的受理上持不可审查的假定⽴场,即私⼈只能对法律规定可以起诉的⾏政⾏为提起诉讼,法律对于⾏政⾏为是否可诉未作规定的,法院应作不可诉的推定。
20世纪,法院放弃了不可审查的假定,将可审查的假定确⽴为受理⾏政案件的指南,即在法律对⾏政⾏为是否可诉未作规定的,应作可诉的假定。
那么,有什么理由⽀持可审查的假定呢?最⾼法院判例揭⽰了两点理由,第⼀,“确认法律授予⾏政机关权⼒范围的责任,是⼀个司法职能。
”也就是说,⾏政机关的权⼒有多⼤,不能由⾏政机关⾃⼰做最终判断,⽽应由司法来最终决定;第⼆,“国会建⽴法院审理侵害⼈民权利的案件和争议,不问这种侵害是来⾃私⼈的不法⾏为,或由于⾏使没有授权的⾏政⾏为。
”也就是说,按照宪法关于司法权的规定,法院有权审理⼀切案件和争议,⽽不看涉及到谁。
在可审查的假定之下,法院受理案件没有正⾯障碍,⽽主要看是否属于排除司法审查的事项。
按照美国⾏政程序法第701节规定,排除司法审查的事项有法律排除司法审查的⾏为和⾃由裁量⾏政⾏为,除此之外,美国联邦法院认为以下事项在性质上不宜进⾏司法审查:国防、外交⾏为、政治任命、⾏政机构内部事务、涉及国家安全的⾏为、司法部的追诉⾏为。
与扩⼤受案范围的努⼒相⼀致,法院在界定排除司法审查事项时,往往持严格解释标准。
关于法律排除司法审查的⾏为,最⾼法院认为,只有在法律规定达到“明⽩的和令⼈信服”的程度时,才能排除司法审查。
美国违宪制度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研究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包括制定违宪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违宪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由于我主要是论述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而美国是由法院掌握并行使这一权力,因此,违宪审查在针对美国这一特殊国家是又称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是指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补救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是美国宪政制度发展和完善的体现,是其整个国家制度即三权制衡体系中关键的一环,是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的有效机制,也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世界各国为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保障公民宪法权利,都确立了相应的宪法监督制度。
从监督主体划分,主要有三种模式:立法机关监督制、司法机关监督制、宪法法院监督制。
而现代意义的宪法监督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创了由其审查联邦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的先例。
由于美国的宪法并没有规定由哪个机关部门行使这个权力,这就使得它的存在缺乏法理性的支持。
但是,在美国这种独特的三权分立的体制中,最适合的就是法院。
不过,有的学者及官员并不是这样认为,1825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大法官吉布森在“埃金诉劳布案”中就对司法审查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
他认为,如果司法机关能够修改宪法,纠正立法机关的错误,那么,他无疑是在篡夺立法机关的权力,而这是缺乏宪法依据的。
目前,司法审查权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通过而选拔出来的法官行使的。
尽管法律上要求法官在被任命后,要放弃党派的身份,不被党派所持的政治理念所左右。
但是,现实中的情况却不是如此,法官判案不仅受到总统以及利益集团的影响,最主要的是受法官本人的政治立场和观点影响,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哲学理念,在解释宪法时所掌握的尺度就存在差别。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到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杨遴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它至今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
自从华盛顿当选美国第一任总统到今天的第55届总统奥巴马,它一脉相承到今天。
所以在历史上,美国只有一次制宪,那就是制定了1787年宪法。
二百多年来,美国虽然先后通过了27条修正案,但都是修宪。
但由于美国资产阶级政权的一直持续,因此美国并没有再一次制定宪法。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宪法制定出炉仅有七条,两百多年间仅有27条修正案,这个惊人的宪法,并没有随着美国经济政治的变迁和发展被历史淘汰,相反却让美国在此规范的带领下欲发法治文明而强大。
历史的变迁和世界法制的发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在美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都可以算是宪法的“圣经”了,它无时不为美国贡献着巨大的力量。
我们知道,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为国家政治、经济、思想建设提供了法律标的和向标,意旨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
它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目的是确保革命果实,资本经济市场的正常运转。
当然,这里我不再从深思考这一问题。
既然宪法是以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来保证革命的果实,标的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那么就要保证宪法的正确正常运转。
这就必须对宪法进行监督,由行政、司法、立法的三权分立制衡来达到这一目的,才能使宪法达到确保法律的安定、平等、合目的性,从而使国家稳定、法律合目的,最终为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服务。
在这里,我要以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来阐释这一观点,证实法律——宪法的监督的重要性——违宪审查制度。
一、从“三权斗争”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这里,我要把“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案情详细的梳理一下。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发生在十八、十九世纪交替时期,也是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与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交接时。
时任美国总统的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是联邦党人。
在18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民主共和党人托马斯•杰斐逊击败约翰••亚当斯当选美国第三任总统。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与非法物证排除规则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与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与非法物证排除规则内容提要:考察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发现其直接来源于宪法第四修正案,原初意义仅指非法物证的排除,随着进一步的发展该规则逐渐适用于其它非法证据的排除。
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的非法物证排除规则是最彻底的,也充分体现了对隐私的保护之周密。
关键字:非法物证;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第四修正案一、“证据排除规则”词义探索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rule),又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仅从字面意义及汉语用语习惯理解,应指一切不合法的证据都不能用作法庭裁判的依据。
中国学者在“非法”与“证据”的含义上有不同的见解。
对于“非法”,一种观点认为包括证据内容不合法、证据形式不合法、取证手段或程序不合法、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不合法四个方面。
[1]另一种观点认为其仅指特定人员(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方法而获取证据。
[2]联系证据排除规则理解,它是一种法定证据规则,规定的是证据的可采性问题。
侦查人员取证手段违法最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因而获得的证据法律应明确规定予以排除。
至于形式不合法和主体不合法的证据,并未直接侵犯公民权利,可由法官自由心证,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我国绝大多数学者在谈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都将“非法”视为取证手段违法。
[3]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含义的最大分歧在“证据”方面。
其所指的究竟是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在内的一切证据,还是仅指实物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产生于美国,考察其产生的历史对于准确把握其含义至关重要,“一页历史就抵得上一卷逻辑”。
[4]在北美13州处于英国殖民地时代,英国议会为了减少在美国殖民地的走私活动,发布了司法人员召集令,其发布没有受到司法审查,也没有正当性的声明,允许搜查的范围是无限的。
拥有这项令状的官员可以完全不受限制的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对任何人搜查,引起了当地人民极大憎恨。
[5]这是美国脱离英国而独立的一个原因。
浅论美国宪法之违宪审查制原则

浅论美国宪法之违宪审查制原则论文 关键词:美国 违宪审查制 起源;特征 功效论文摘要:违宪审查制是美国对宪政理论的独特贡献?是美国宪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它起源于美国独立运动领袖的 自然 法观念和分权思想?具有既基于宪法和“三权分立”而产生又受限于二者的基本特征?在监督宪法实施、捍卫宪政精神方面有着特殊的功效。
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当今世界上施行时间最长的一部成文宪法。
这部宪法开创了西方国家制定成文宪法的先河?并提出了构成美国宪政制度基础的若干宪法的基本原则?违宪审查制便是其中之一。
笔者对美国宪法之违宪审查制原则作一考察?仅以求教。
一、违宪审查制的起源违宪审查制是美国对宪政理论的独特贡献?是美国宪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关于该原则的起源?学者各有说法?主要原因就在于美国成文宪法中并未对该原则有明确规定。
笔者 参考 了一些资料?以为关于此问题?应从美国独立运动领袖的思想理论观点和 历史 经验中寻找答案。
在美国建国前各殖民地制定的一些 法律 中贯穿着两个基本的法律观念?保护殖民地社会的每个人从事他个人愿意做的任何事情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不得危害社会利益?其间反映出的是一种自然权利的观点和具有基督教宗教色彩的原始的平等、自由思想。
美国独立运动正是以这种自然权利观和其他民主思想作为反对英国殖民主义斗争的武器。
独立战争前夕?1761年北美殖民地最高法院颁布协查令状?允许英国海关人员以搜查走私物品为由?任意闯人北美民宅?引起殖民地人民强烈反抗。
马萨储塞州律师詹姆斯·奥蒂斯为此发表的以自然法为论据的著名演说?广为传播?成为反对英国议会立法压榨殖民地的有力武器。
后来成为美国第二任总统的约翰·亚当斯明确地说:“国会制定的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违反自然平等的原则也是非法的……法院必须通过裁决?宜布废除这样的法律。
”这些言论可谓是美国独立运动领袖和先驱继承并 发展 欧洲启蒙思想家自然法观念和分权思想所得出的与英国所谓“议会至上”完全不同的结论。
浅析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宪法 第 4 修 正 案所 禁 止 使 用 的证 据 。然 而 非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到 底 是 宪 法规 定 的规 则还 是 法 官创 制 的规 则 在 美 国学 界 是有 争 议 的 。探 讨 的意 义在 于如 果非 法 证 据排 除规 则 是联 邦 最 高法 院依 据 宪 法 上 的规 定 所 制定 ,那 么联 邦最 高法 院 无法 放 弃 该规 则 的 使用 ,而且联邦议会也无法更改该规则 的内容。但要是属于法 官创 制 的规 则 ,不但 联 邦 法 院可 以放 弃 而 且 联邦 议 会 也 可 以更 改 其 内容 。Ma p p 一 案 ,联邦 最 高法 院 曾引 用说 明 “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则 构成 宪法 第 4 修 正案 与第 1 4 修 正案条 款 中的必 要部 分 ”。 联 邦最 高法 院于 1 9 4 9年 Wo l f 一 案判决 认 为州法 院 可以不 排 除非 法 收集 的证 据 ,所 以非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在州 法 院 不适 用 。 联 邦最 高法 院 与 1 9 5 2 年R o e h i n 一 案 中认为 州法 院仍 应该遵 循 非 法证据排 除规则排 除非法获取的证据 ,但是排除对象仅 限于用 极 端地 强 制 、暴 行行 为 获取 的证 据 。直到 M a p p一案 ,联 邦最 高 法院才放弃 Wo f判决 ,基于宪法第 4 l 修正案的内容要求,州法 院亦要 排 除非法 收集 收集 的证据 。 联邦最高法 院一再说明只有违反宪法第 4修正案 收集的证 据 ,包 括 所 衍 生 出 来 的证 据 都 要 适 应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在 L e o n一案 中,联邦最高法院表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 “ 司法创
浅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作者:王梦姣来源:《学习与科普》2019年第12期摘要: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普通法院对于法律法令的内容和适用进行是否合合乎宪性审查的法律制度,以具体的个案诉讼为前提。
这一制度在美国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保护了人民的基本权利,维护了司法的权威,但其制度的被动性和受限制性,阻碍了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宪法;渊源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渊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于法律法令的内容和适用进行是否合合乎宪性审查的法律制度,又称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的违宪审查思想来源于英国爱德华·柯克的违宪审查思想,在此之前美国也曾发生过二十多起违宪审查的案件,但最终通过权威形式确立这一制度的是美国的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奠定了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础,形成了美国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政治格局。
在十九世纪,到了美国总统换届的时刻,以联邦党为代表的总统亚当斯即将下台。
亚当斯连夜任命了四十二位治安法官,因出差错导致部分治安法官的委任状没有在当天发出。
三月四日,杰弗逊任总统一职后,便让麦迪逊扣留了这些委任状。
这也就意味着有些治安法官不能任职,但其中之一的马伯里非常希望得到这一职位,就联合另外三个法官向联邦最高法院起诉,要求麦迪逊发出委任状。
但是,另马歇尔头疼的是,根据当时的情况,马歇尔不能拒绝马伯里等人的诉讼请求,但即使做出发布委任状的判决,总统和国务卿以及国会也不会执行法院的判决,都会使法院失去权威。
最终,马歇尔对此案提出了三个问题,规避了所有的难题: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取得委任状?第二,如果他有权取得委任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补救措施?第三,如果政府应该提供补救措施,是否应该由联邦最高法下达执行令?马歇尔对于第一、第二个问题都给予肯定的回答,因为委任状经过总统签署并加盖了印章,马伯里依法应当取得委任状,每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第三个问题,马歇尔将问题引到了国会颁布的《1789年司法条例》与《联邦宪法》规定的不一致之处上,《司法条例》扩大了《联邦宪法》行使司法权的主体,违背了宪法属于无效,最高法院应当依宪法为准认定最高法院没有发布执行令的权利,最终驳回了马伯里的诉讼请求。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是其政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美国的法治和宪法权威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要理解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首先得从其理论基础说起。
美国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然而,如何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如何保证政府的行为不违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这就需要一种有效的监督和审查机制。
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三权分立”的思想。
根据这一理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部门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
司法部门作为其中之一,有权力对立法和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在实践中,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来实现。
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和州的法律、行政命令以及其他政府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这种审查通常是在具体的案件中进行的。
当一个案件涉及到对宪法的解释和适用时,法院会对相关的法律或政府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的判断。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它有效地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通过对政府行为的审查,防止了政府滥用权力,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例如,在一些涉及公民权利的案件中,最高法院通过违宪审查,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宪法原则,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保护等。
另一方面,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首先是关于司法权过度扩张的担忧。
由于最高法院拥有最终的违宪审查权,一些人认为这可能导致司法部门权力过大,对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正常运作产生不当干预。
其次,违宪审查的标准和程序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不同的法官对于宪法的理解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异,这就导致了在某些案件中的判决结果存在争议。
此外,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政治和社会的分歧。
一些重大的宪法案件往往涉及到社会热点问题,如堕胎权、同性婚姻等。
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法律的解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发展方向和公众的价值观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国违宪审查适用之必备四要件解析冉光杰【摘要】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维护了美国宪法的权威,促进了美国宪政国家的建设,因而被许多国家所效仿。
作为开创美国司法审查之先河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让更多的人对违宪审查制度顶礼膜拜,认为他可以对任何违宪问题提起宪法之诉,却忽略了违宪审查的适用条件。
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803年的Marbury v.Madison案至今,几乎所有的违宪审查的提起,这四项条件都必不可少。
这就是我在此提出的美国违宪审查适用之必备四要件。
一是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二是必须有一个案子并进行附带性审查;三是该案至少是一个违宪性问题;四是穷尽所有的救济途径。
只有这四要件同时具备,在美国才能够真正提起违宪审查。
【关键词】美国违宪审查宪政要件自宪法诞生日起,宪法就被视为一份努力实现公民社会那些宏大目标的政府权利和个体自由两方面微妙平衡的文件。
就如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指出的那样:“人民是控制政府的首要手段,但是必须得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
1麦迪逊起初反对将权利法案写入宪法,但后来从他和托马斯.杰弗逊的书信中发现,他后来确信的那些司法上可实施的权利,正是对抗专制所不可或缺的“辅助性预防措施”之一。
2从现代社会的发展历程来看,人类文明的发展史,就是人权的救济手段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进化史。
宪法在这个发展史中扮演了一个举足轻重的角色。
自从有了宪法之后,人的基本权利便从“自然状态”进化到“法律状态”;人的基本救济手段也因此实现了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转变。
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的说法可追溯于此。
历史证明,写在纸上的宪法远远不如在实践中有效践行的宪法更具有说服力。
事实也证明,美国人权状况的根本改观并非是因为“权利法案”的存在,正如同法国人权的有效保障并不是因为宪法是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一样。
美国宪法的生命力不在于其确立了联邦制或代议民主,也不在于其增设了“权利法案”,而在于其创设了违宪审查制度。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1803年的Marbury v.Madison和1810年的Fletcher v.Peck等判例确立了联邦法院对国会、州政府的违宪审查权,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确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
正是这些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度,赋予了“权利法案”以真正的现实意义,并使得1787年宪法所设置的基本的宪政制度得以激活和发展。
1803年马歇尔法官在该案中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开创了美国“司法审查立法”的先例。
正如美国的马歇尔大法官所言“公民权利的精髓在于公民受到侵害时,每个公民都有权请求法律保护。
政府的第一职责也就在于给予这种保护。
人们强调美国是法治政府,而不是人治政府,如果法律不对侵犯法定权利的行为给予救济,它就不能再享受这一美称了。
”3尽管联邦法院在《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的管辖权范围内,可以对争议的宪法问题做出裁判,但基于三权分立的宪法原理和制度架构,联邦法院并不能对所有案件中涉及的宪法问题都做出裁判,联邦法院的审查权仍然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否则即有越权之嫌。
这些限制因素实际上是联邦法院对宪法问题进行实质判断的前提和“入口”,换言之,符合这些因素的宪法问题,联邦法院才予以裁判,因此研究这些限制因素对于理解美国联邦违宪审查制度有重要意义。
这也为很多人解开美国违宪审查的神秘面纱,并且清楚在什么情况下具备了哪些条件才可以提起违宪审查?4笔者认为,只有符合以下四个前提条件,才能提起违宪审查。
一是法院对该案件1See James Madison,“The Federalist No.51”,The Federalist Papers(New York:Random House,1937),p.337. 2See“Letter from Jefferson to James Madison”,Paris,March15,1789,in Adrienne Koch and William Peden, The Life and Selected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New York:Modern Liberty,1972),p.462;Adrienne Koch,Jefferson and Madison:The Great Collaboration(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4),p58.转引自[美]劳伦斯.H.却伯,迈克尔.C.多尔夫著:《解读宪法》,陈林林,储智勇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
3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4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联邦最高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均可分别依据联邦宪法和州宪法,对联邦立法和州立法进行审查;第二,联邦最高法院所审查的是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或行政命令,而非国会提交的议案,是事后审查;第三,联邦最高法院无权主动审查某项法具有管辖权;二是违宪审查进行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一个案件,美国是附带性审查;三是该案件涉及到违宪性问题;四是当事人必须穷尽所有的救济途径。
只有这四个基础条件具备了才会有违宪审查这一问题,否则就如坎门所提到的那样,尽管制宪者们当时希望宪法能够平易近人,但综观我们国家的大部分历史,宪法已经被推崇得像一件用来膜拜的圣物,而不是一份用于阅读和解释的文件。
5一、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如发现其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使其无效。
根据宪法第3条,宪法修正案第11条的规定,联邦司法管辖权的范围依据案件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发生在联邦宪法、法律或者美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条约上的涉及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案件;二是关于海上裁判权以及海事裁判权的案件。
依据当事人身份可分七类:一是一切有关大使、公使以及领事的案件;二是合众国为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三是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四是州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诉讼;五是一州公民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六是同州公民之间为不同州所让与的土地而争执的诉讼;七是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政府、公民或其属民之间的诉讼。
即有关案件的上诉审理权:①联邦法院系统内各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的上诉案件;②来自50个州的直接上诉案件:州法院的判决直接违反了合众国宪法、法律和生效的国际条约;州法院的判决所维护的州法律与合众国宪法、法律或条约相抵触;州法院的判决否定了联邦宪法和法律所肯定的权利和特权。
6如果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违宪之诉的前提是必须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二、具体案件引起的附带性审查宪法诉讼的产生依赖于具体的诉讼,并且审查法令的合宪性对于解决该诉讼是必要的。
美国没有独立的宪法法院,没有独立的宪法诉讼程序,也没有专门的宪法判决,美国的违宪审查则是附带性。
美国的违宪审查是附带于普通诉讼中的,也就是说所有的违宪审查必须是由具体案件引发的,没有具体的诉讼案件发生就不可能启动违宪审查程序。
在美国,法院违宪的判决只是确认法律的无效,而不是否定法律的效力,法院仅仅解决具体的问题而不作抽象性判断,因此审查结果的效力也只局限于本案当事人。
当然,遵循先例原则使判决的效力有机会波及其他同类案件,实际上合宪性审查的结果还是有普遍性的,法律的安定也不会因而遭到破坏。
这样做的目的是要尽量避免由法官来制定法律的事态,体现了英美法系先例拘束原则。
如费尔法克斯受遗赠人马丁诉亨特的承租人案、科恩斯诉费吉尼亚州、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巴伦诉巴尔的摩、弗莱彻诉佩克、达特默思学院诉伍德沃德、奥格登诉桑德斯、普罗维登斯银行诉比林斯、吉本斯诉奥格登、威尔逊诉黑鸟沼泽公司,都是马歇尔时代(1801—1835年)利用具体案件进行违宪审查的典范。
7律或法令,而是仅就宪法权利受侵犯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进行审查,即审查在实施过程中造成侵害后果的法律或法令,采取不告不理、被动审查;第四,宣告某项法律或法令违宪,须经联邦最高法院三分之二多数的法官同意;第五,联邦最高法院经审查只能做出“合宪”或“违宪”的判决,而不能撤消某项法律或法令;第六,经宣告违宪的法律或法令并未完全丧失效力,一旦联邦最高法院在以后的判例中改变意见,仍可适用该项法律或法令。
5Michael Kammen,A Machine That Would Go of Itself:The Constitution in American Culture(New York:Knopf,1986),P.3.6虽然美国宪法规定了属于联邦法院的司法权限,但国会有权决定哪些案件仅由联邦法院审理,哪些案件可由州法院审理。
州法院的司法权较为广泛,由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均占全国案件的90%。
州司法权所包括的案件一般不涉及联邦问题,主要有:关于普通法上的案件,涉及州宪法、州法律、法令的案件,发生于地方政府颁行的特许状和命令之上的案件,一州与本州公民之间的争执案件。
7以上案例详见[美]斯坦利.I.库特勒编著:《最高法院与宪法—美国宪法史上重要判例选读》,徐显明主编,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二章中关于马歇尔时代的判例。
三、至少是一个违宪性性问题只有违宪性问题才需要违宪审查,这是一个再通常不过的逻辑了。
在适用这一制度时,就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样的问题,更准确地说,是什么样的案件才能够引起违宪审查?美国的违宪审查其实就是对法律的审查。
美国联邦法院进行违宪审查对象主要是“国会通过的一切法律、法令”。
虽然联邦法院还审查“政府制定的一切行政法规、行政命令和规章制度”,但这不是违宪审查的范围,因此,由这些案件引发的诉讼必然就排除在了违宪审查的范围之外了。
8例如:(一)禁止咨询性意见(Prohibition Against Advisory Opinions)“《联邦宪法》第3条对司法权限制的核心内容是联邦法院不能发表咨询性意见。
”9法院拒绝提供咨询性意见可以追溯到联邦政府成立之初。
1793年华盛顿总统命国务卿杰弗逊就英法战争中的美国的中立政策等诸多法律问题向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杰伊请求咨询意见。
杰伊拒绝了总统的请求,“从《联邦宪法》所设立的三权相互制衡、法院作为最终救济者的角度来看,我们强烈质疑司法以越权的方式解决相关问题的正当性。
”10该原则首先是基于权力分立的考虑,法院如果发表咨询性意见,不是自贬为其他机关的咨询机构,就是超越司法权的界限;其次,保证案件的争议性,“《联邦宪法》第3条包含禁止联邦法院发表咨询性意见的规则。
……它要求案件以对抗的形式提交到联邦法院,案件能以司法判决的形式解决,而且司法审查不能违反权力分立的原则。
”11如何避免咨询性意见?根据后来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避免咨询性意见必须符合两个标准:第一,必须有不同当事人之间事实上的争议(actual disp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