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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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消毒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消毒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消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毒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进行消毒的场所、设施和用品的管理。

第三条消毒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消毒工作应当坚持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群防群控的工作方针。

第二章消毒场所、设施和用品的管理第五条消毒场所、设施和用品供消费者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第六条消毒场所、设施和用品的消毒周期应当根据不同使用现场、设施和用品的特点和消毒效果要求,合理确定。

第七条消毒场所、设施和用品的操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消毒工艺和消毒剂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消毒设备的选择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对于因防疫,体育比赛等,需要进行集中消毒的场所,应有专门的消毒队伍第三章消毒人员的管理第十条进行消毒工作的人员应从事过相关培训,并持有相关消毒证书。

第十一条消毒人员要定期接受健康体检和消毒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进行消毒工作的消毒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作业机密,熟悉消毒操作规程和消毒剂的性能、作用和用途,切实履行消毒责任。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建立消毒效果评价标准和效果考核体系。

对消毒场所、设施和用品的消毒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四条对违反消毒管理规定者,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消毒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违反消毒管理规定,对公共卫生、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严重后果者,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简要注释:1. 消毒周期:指对消毒场所、设施和用品定期消毒的时间安排。

2. 消毒效果:指对消毒场所、设施和用品消毒后达到的杀菌效果。

3. 消毒证书:指进行消毒工作的人员应从事过相关培训,并经过考试获取的操作证书。

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毒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医疗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饮用水供应单位等进行的消毒活动。

第三条消毒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有效的原则,确保消毒工作的安全和有效。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相关单位应成立消毒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消毒计划、组织实施消毒活动,并定期对消毒效果进行评估。

第三章消毒人员第六条消毒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消毒知识及操作规程。

第七条消毒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四章消毒操作第八条消毒操作应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消毒技术规范》。

第九条消毒剂的选择应根据消毒对象、病原体种类、环境条件等因素合理选择。

第五章消毒效果评估第十条消毒活动结束后,应进行消毒效果评估,确保达到预期的消毒效果。

第十一条应记录消毒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包括消毒剂名称、浓度、作用时间等,并建立档案。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对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消毒活动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制定。

)。

消毒管理办法2023年版全文

消毒管理办法2023年版全文

消毒管理办法2023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毒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单位和个人进行消毒管理活动。

第二章:消毒流程规范第三条对于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等必须进行定期消毒。

第四条消毒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了解各类消毒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五条消毒过程中应根据不同场所的情况选择适当的消毒方法和消毒剂,确保杀菌效果。

第六条消毒完成后,应有专人进行检查,确保消毒效果符合相关标准。

第三章:消毒设备管理第七条消毒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八条消毒设备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严禁私自改动。

第九条消毒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四章:消毒产品管理第十条消毒产品的购买和储存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消毒产品的使用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严禁过量使用或混用不同产品。

第十二条消毒产品的废弃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消毒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处罚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反消毒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发布的有关消毒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消毒管理部门所有。

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以下是对消毒管理的详细解释及操作规范。

一、消毒责任
1.机构或个人应当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明确消毒操作流程和责任人员,
确保消毒工作的顺利进行。

2.消毒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接受规范的培训,并持有相
应资格证书。

二、消毒记录
1.每次消毒操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记录消毒日期、消毒对象、消毒方法
和消毒剂使用情况等信息。

2.消毒记录应保存至少两年,定期进行归档,以备查阅。

三、消毒标识
1.消毒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消毒标识,包括消毒通道、消毒区域和消毒
器具等。

2.消毒标识应当清晰可见,提醒相关人员注意消毒操作,确保消毒的有
效实施。

四、消毒物品管理
1.消毒物品应当存放在专用储物柜内,避免与其他物品混淆。

2.消毒物品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清洁、消毒和干燥,确保下次使用前
处于良好状态。

五、消毒效果检查
1.消毒操作结束后,应当进行消毒效果检查,确保消毒达到预期的杀菌
效果。

2.如发现消毒效果不符合要求,应当重新进行消毒操作,并对原因进行
整改和记录。

六、违规处理
1.对违反消毒管理规定的机构或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
理,包括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罚款或吊销资质等措施。

2.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复查,确保下次符
合消毒管理规定。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消毒管理工作的规范实施对于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至关重要。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共同维护消毒管理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消毒管理办法最新版2023规定大全

消毒管理办法最新版2023规定大全

消毒管理办法最新版2023规定大全
消毒是一项重要的卫生管理措施,可以有效杀灭病原微生物,预防疾病传播。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消毒管理办法不断更新改进,以下是2023年最新版的消毒管
理规定大全。

1. 消毒对象范围
1.1 医疗机构
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对病房、手术室、器械等进行定期消毒,
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

1.2 餐饮场所
餐饮场所应定期对餐具、厨房、餐桌等进行消毒处理,防止食物污染造成食品
安全问题。

1.3 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如交通工具、商场、学校等也需要进行定期消毒,减少人群间病原菌
的传播。

2. 消毒方法
2.1 物理消毒
物理消毒包括高温消毒、紫外线辐射等方法,可以有效杀灭细菌、病毒等微生物。

2.2 化学消毒
化学消毒常用的消毒剂包括酒精、漂白水、过氧化氢等,能够快速杀灭微生物,适用于不耐热物品的消毒。

3. 消毒频率
3.1 高风险区域
高风险区域如医院手术室、传染病隔离病房等需要每天进行消毒处理,确保环
境清洁。

3.2 一般区域
一般区域如办公室、商场等建议每周进行一次消毒,维护环境卫生。

4. 消毒记录
所有单位应建立消毒记录档案,记录每次消毒的时间、区域、消毒方法等信息,供卫生监督部门查阅。

5. 消毒人员培训
消毒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消毒原理、方法、注意事项等,确保消毒
工作的有效进行。

综上所述,2023年最新版的消毒管理规定对消毒对象范围、消毒方法、消毒
频率、消毒记录以及消毒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希望各单位和个人能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消毒管理办法最新版2024规定

消毒管理办法最新版2024规定

消毒管理办法最新版2024规定
消毒管理在医疗卫生行业和食品加工领域具有重要意义,能有效预防疾病传播和食品污染。

为了规范和加强消毒管理工作,保障公众健康,特制定本规定,有效管理消毒工作。

一、消毒品选择
1.选择消毒品应根据使用场所、被处理物品种类等因素合理选择。

2.消毒品应符合国家卫生行业标准,不得使用过期或质量不符的产品。

二、消毒操作规范
1.消毒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和培训,并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2.操作前应按照说明书比例稀释消毒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温度进
行消毒。

三、消毒管理制度
1.单位应建立消毒管理制度,明确消毒操作流程、责任部门和人员。

2.定期对消毒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避免交叉污染。

四、消毒效果监测
1.每批物品消毒后应进行效果监测,确保消毒效果符合标准要求。

2.如发现消毒效果不佳的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采取补救措施。

五、消毒记录保存
1.每次消毒操作均需记录消毒品种、使用量、操作人员以及消毒效果情
况等信息。

2.消毒记录应保存至少两年,备查。

结语
消毒管理办法最新版2024规定,对消毒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监管,旨在提高消毒工作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各单位应切实落实规定,加强消毒管理,共同维护一个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

消毒管理办法最新版2023规定是什么

消毒管理办法最新版2023规定是什么

消毒管理办法最新版2023规定是什么2023年最新版的消毒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关于卫生防疫工作中的消毒要求和标准,旨在确保公共场所和个人环境的卫生安全。

本文将介绍该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帮助读者了解如何有效进行消毒管理。

一、消毒对象范围根据2023年最新版的消毒管理办法规定,消毒对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公共场所:如学校、医院、超市、餐馆等;•居家环境:包括家居、办公场所等;•交通工具:公共交通以及私家车辆等。

二、消毒方法和工具针对不同的消毒对象,规定了相应的消毒方法和工具,主要包括:1.常规消毒:使用含有效成分的消毒液喷洒或擦拭表面;2.高级消毒:采用高温蒸汽消毒或紫外线消毒等专业设备;3.物品消毒:对于衣物、器具等物品可采用洗涤、煮沸等方式进行消毒。

三、消毒频率和标准根据规定,不同消毒对象的消毒频率和标准也有所要求,一般情况下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共场所:每日消毒,重点区域如厕所、食堂等更应增加频次;•居家环境: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消毒频率,例如有外来人员进出时进行消毒;•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每班次结束后进行消毒,私家车辆可由车主自行负责。

四、消毒管理责任最新版消毒管理办法强调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消毒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场所单位应配备专职消杀人员,并定期组织消毒培训;•居民个人应自觉做好家居环境的消毒管理工作,保障家人健康;•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加强车辆消毒管理,确保乘客安全出行。

五、消毒效果监测规定了对消毒效果的监测标准和方法,主要通过抽样检测、病原微生物检测等手段进行评估,确保消毒工作的有效性和合格性。

结语通过2023年最新版的消毒管理办法,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消毒工作的要求和规定,做好消毒工作是保障公共卫生和个人健康的重要环节,希望本文能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消毒管理的相关内容。

消毒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广大单位和个人共同努力,共同维护一个清洁、卫生的生活环境。

消毒管理办法31条规定

消毒管理办法31条规定

消毒管理办法31条规定消毒管理在公共场所和医疗机构中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是维护人们健康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规范消毒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制定了消毒管理办法31条规定,下面将逐条介绍:1.制定详细的消毒工作计划,包括消毒频次、消毒方法、消毒人员、消毒时间等内容。

2.配备必要的消毒设备和工具,确保消毒工作的顺利进行。

3.进行必要的消毒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消毒意识和技能。

4.确保消毒用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防止次生污染。

5.对于经常接触消毒物品的人员要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6.确保消毒工作的全程监控,做到全程可追溯。

7.消毒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并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8.消毒记录应当详细完整,记录消毒时间、地点、人员等重要信息。

9.按规定程序处置消毒废物,防止二次污染。

10.对于不同场所、不同物品应根据要求使用不同的消毒方法。

11.加强对公共场所和医疗机构的日常消毒工作。

12.对于疫情期间,要加大公共场所的消毒频次,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13.消毒工作中应遵循科学消毒原则,确保消毒效果。

14.涉及高风险传染病的场所,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消毒措施。

15.消毒工作中应当注意个人防护,避免接触消毒剂。

16.消毒工作中应当避免与其他化学品混用,防止产生不良反应。

17.对于消毒剂的储存和管理也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18.对于消毒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也是非常重要的。

19.对于消毒效果不明显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并调整消毒措施。

20.消毒工作要充分考虑环保因素,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21.消毒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到熟练操作。

22.消毒前要对消毒对象进行清洁,确保消毒效果。

23.消毒后要对消毒区域进行通风,排除残留的有毒物质。

24.对于公共场所的消毒要根据人流量等因素确定消毒频次。

25.对于医疗机构中的医疗设备要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专门消毒。

26.消毒工作要坚持全员参与,形成合力。

27.对于消毒偏门要及时彻底清洗干净,避免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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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

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

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生产、进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申请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华责任单位申请进口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

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批准的新消毒产品,发给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新准字(年份)第XXXX号。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九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公告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新消毒产品批准内容。

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类产品不再按新消毒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第三十三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新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受到质疑的;(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

第三十八条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国家卫生计生委重新审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

超过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第三十九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不符合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判定依据的;(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第四十条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

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一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

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1992年8月3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案例分析:2008年9月的一天,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与朋友在济南一家饭店吃饭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行收取了3元餐具消毒费。

为给包括自己在内的广大消费者讨一个公道,李强将这家饭店告上法庭,要求饭店返还其收取的3元餐具消毒费,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餐饮业经营者向顾客提供的餐饮服务,不仅包括就餐的食品,还包括就餐的环境,如就餐用具、店堂布置、服务人员恰如其分的招待等,这些都构成餐饮经营者的经营成本。

餐饮经营者采用消毒公司的餐具,只不过是将自己所负责的清洁餐具工作外包给其他专业公司而已。

由于这部分清洗餐具的费用已包括在原有的成本中,再向顾客收取,是不恰当的。

今年2月底,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餐馆向李强返还餐具消毒使用费3元,予以赔礼道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厦门:法院判决饭店返还收取的7元钱今年4月,厦门本土公益诉讼人林雷,一举状告5家餐饮企业,缘由是收取特殊消毒餐具一元钱不合理。

厦门思明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餐饮业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等,是法定义务,不得另行收费,判决饭店返回收取的7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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