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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的要求,我为您撰写了一份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这份意见书旨在对股票发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1. 背景和目的股票发行是一种企业为了筹集资金而将其所有权转让给投资者的行为。

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合法合规性问题尤为重要。

本份法律意见书的目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解析,对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2. 股票发行的法律依据首先,我们需要考察股票发行的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票发行的程序和要求。

通过依法进行股票发行,企业能够确保其行为合法合规,为投资者提供知情权和选择权。

3. 股票发行的合法程序在股票发行过程中,企业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以下步骤:3.1 发行计划编制:企业应准确统计发行规模和发行对象,并制定详细的发行计划,包括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

3.2 股东大会决议:企业应召开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并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书记录所有决策结果。

3.3 编制发行文件:企业应编制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等相关文件,详细披露发行信息和风险提示内容。

3.4 证券监管部门核准:企业应将发行相关文件提交给证券监管部门,经过严格审核后取得核准文件。

3.5 投资者认购:企业按照招股说明书要求,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签订认购协议。

3.6 签署托管协议:企业应与证券托管机构签署托管协议,确保股票发行后能正常进行托管和交易。

4. 股票发行的合规要求除了合法程序外,股票发行还需要满足一些法律法规对于合规性的要求:4.1 信息披露:企业在发行过程中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投资者知情权。

4.2 交易公平:企业在发行过程中应保持交易的公平性,不得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4.3 投资者保护:企业应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性陈述等手段损害投资者利益。

债券律师意见书

债券律师意见书

债券律师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我是一名债券律师,受您的委托就您公司所发行的债券进行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

您向我提供了关于发行债券的资料,我已经对这些资料进行了详尽的审查。

根据我的专业判断和了解,我就以下几个方面提供以下法律意见:1. 债券发行授权:根据我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的审查,确认公司有权发行债券。

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文件包括有关债券发行的必要授权,股东大会亦已对此进行了批准。

因此,公司在法律上有权发行债券。

2. 合规性:在审查了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件和监管要求后,我认为公司所采取的债券发行行动,在法律和监管条例方面是符合要求的。

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登记注册和披露要求,并取得了必要的批准。

3. 证券法律合规性:根据我对国家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公司的债券发行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已按照证券法要求向监管机构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并履行了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下的所有义务。

4. 债券文件可执行:我仔细审查了债券文件,包括债券契约和债券条款。

就我所了解,凡与公司签署这些文件的当事方都已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且这些文件在法律上是有效且可执行的。

我强烈建议您在进行任何交易之前,请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对这些文件进行全面审阅。

5. 违约和索赔问题:根据我对债券发行文档和相关合同的审查,我认为公司的债券发行不违反任何现有的合同规定,并且不会导致其他债权方的权益受损。

然而,我需要再次强调,这只是基于我对您提供的文件的审查,具体情况可能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分析。

请注意,以上仅仅是个人独立意见,不得视为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

如果您需要更深入的法律分析或具体操作指导,请随时与我联系。

此外,请注意,我在提供后续意见和建议时可能需要更多的信息和文件。

希望上述意见对您的公司债券发行有所帮助。

如果您需要任何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与我联系。

谢谢。

祝好!你的忠诚的债券律师编号: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律师法律意见书范本

律师法律意见书范本

律师法律意见书范本尊敬的XXX先生/女士,根据您的要求,我们进行了对于您的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并制作了以下的法律意见书:事实背景:据我所了解,您作为投资者,投资了某公司的股票。

然而,该公司最近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困境,股票价格大幅下跌。

您现在希望知道如何处理您的投资以及是否有可能追回您的损失。

问题陈述:您的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您如何处理已投资的股票;二是您是否有权力追回您的损失。

法律分析:针对第一个问题,您可以选择继续持有已投资的股票,或者出售您的股票。

然而,在做出决策之前,您需要仔细评估该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以及财务状况。

如果您对该公司的前景并不乐观,那么出售股票可能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然而,您需要考虑到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即使决定出售,也需注意到可能因为市场抛压而导致股票价格进一步下跌。

因此,在决策之前,您最好咨询专业金融顾问的意见。

针对第二个问题,要追回您的损失并取得经济补偿通常比较困难。

投资存在风险,个别公司陷入经济困境并不罕见。

通常而言,您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尝试追回损失:1. 寻求公司赔偿:如果您认为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或者违反了披露义务,您可以考虑起诉公司。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要证明公司的欺诈行为或者违反披露义务并不容易,您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您的指控。

同时,即使您获得胜诉,也不一定能够完全追回损失,因为公司可能无力支付赔偿金。

2. 寻求证券监管机构的帮助:如果您认为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您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举报并寻求他们的帮助。

如果证监会认为公司确实存在违规行为,他们可能会对该公司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这样您就有可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3. 参与集体诉讼:如果有其他投资者也受到了相似的损失,您可以尝试寻找律师,组织一起发起集体诉讼。

集体诉讼通常会增加追回损失的机会。

结论:根据以上分析,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股票或出售股票。

同时,您也可以考虑采用上述方式尝试追回损失。

然而,需要提醒您的是,投资市场存在风险,追回损失并不保证成功,您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和风险控制。

法律意见书(证监会)

法律意见书(证监会)

[竞天公诚信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Sino Stride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我所是一家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经司法部及贵会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

Sino Stride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中文名称为中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程集团)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

中程集团正准备在中国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称香港联交所)创业板市场上市(以下称IPO)。

我所受中程集团的委托,就其IPO中涉及的中程集团在中国内地的投资权益问题担任其中国法律顾问。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段第2节所述,除新加坡公众上市公司Singapore Technologies Engineering Limited的最终权益持有人不能确认外,中程集团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称香港)永久居民或香港居民,无中国内地机构或居民,而Singapore Technologies Engineering Limited 不是中程集团的控股股东,因此IPO不属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的情形。

现根据贵会2000年6月9日发布的《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我所仅对中程集团在中国内地的投资权益的合法性等事宜发表意见,对其在境外的任何事项(如公司注册设立情况、资产重组、股权结构情况、筹资及筹资用途等情况)的描述均依赖于中程集团的确认而作出,我所未对该等事项进行独立的调查。

一、中程集团的股权结构及业务1. 中程集团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1)中程集团于2001年12月12日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现正准备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在创业板上市。

随函附上中程集团的成立证书(附件一)。

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根据您的委托,我们就证券公司增资扩股一事提供法律意见如下:一、可行性分析首先需要注意的是,证券公司是指进行证券交易服务的金融机构,其业务涉及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多个领域。

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证券公司可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获取更多资金投入到经纪、承销、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中,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二、增资扩股的相关规定1.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2. 《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增资扩股也提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第四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报送有关部门批准。

并需要履行各项手续,如制定增资方案、修改公司章程等。

3. 在实践应用中,证券公司增资扩股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需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申请增资扩股须经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

在修改公司章程时,还需要明确新增股份的类型、发行价格、发行方式、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义务等相关细节。

(2)经过监管部门的批准此外,《证券法》还规定,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需报送有关部门批准,履行相关手续。

(3)增资扩股的合法性在实践操作中,证券公司增资扩股需保证其合法性。

具体而言,需依法履行增资扩股的各项手续和程序,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交易合规。

同时,证券公司还需做好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以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

三、建议考虑到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涉及到法律、监管、财务等多个领域,我们建议您向具有相关风险控制、财务管理、法律咨询等多重背景的咨询公司进行咨询,以确保业务操作合规,减少相关风险。

在此,希望我们的意见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此致敬礼!。

资产证券化法律意见书

资产证券化法律意见书

资产证券化法律意见书
转来的,仅供参考
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是以信托投资公司为载体(SPV),即SPT型的银行类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
二是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载体的非银行类资产证券化模式。

以上两类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SPT型的银行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适用如下法律法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
非银行类的资产证券化主要适用《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它包括以下四类:1)实体资产证券化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
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

2)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3)证券资产证券化即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就是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

4)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证券业务法律意见书指引

证券业务法律意见书指引

证券业务法律意见书指引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贵公司要求,我将针对证券业务提供法律意见。

在本意见书中,我将概述一般证券业务法律条款,并提供一些建议以便贵公司在该领域的经营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根据国家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从事证券业务的公司必须获得相关许可并遵守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证券监管规定和公司法。

贵公司在开展证券业务前,应首先确保已取得相应的证券从业资格,并且要合规地履行法律规定的许可义务。

其次,贵公司在进行证券业务时,必须更加注重投资者保护和信息披露方面的合规要求。

贵公司应积极履行披露义务,确保对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信息。

贵公司还需关注非公开信息的保护,以避免内幕交易的发生。

另外,贵公司还需加强与客户之间的交流,确保客户对自身投资风险的充分理解。

第三,贵公司在证券业务中需遵守相关的交易规则和市场操纵禁令。

贵公司及其员工不得操纵市场或散布虚假信息,应确保交易的诚信和公平。

贵公司还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合理的制度和程序,以防止内部人员滥用其权利或利用机密信息进行违规行为。

最后,贵公司还需注意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合同法律条款的遵守。

贵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国家法律和行业规则。

贵公司还需确保合约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在从事证券业务时,贵公司需合规地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贵公司应加强投资者保护意识,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注重信息披露和客户合同的合规性,并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

通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贵公司能够建立良好的声誉,保护客户利益,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此致。

敬礼!。

abs项目法律意见书模板

abs项目法律意见书模板

abs项目法律意见书模板【法律意见书模板】尊敬的委托人:经与你们沟通,我们了解到您在ABS(资产证券化)项目方面需要法律意见。

在此,我们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供您参考。

首先,我们了解到您计划在ABS项目中通过 securitizationtrust 发行ABS产品。

在此过程中,我们建议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一、ABS项目合法性的严格性:1. 可选择的法律地位:选择一个适用的法律地位是非常重要的,该地位应该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和保护机制。

我们建议您与律师团队共同选择一个合适的法律地位,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

2. 合规性要求:在ABS项目中,您需要遵守一系列合规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清单的适应性、定向投资者的范围、披露要求等。

您应该积极了解和满足这些要求,以确保项目在法律层面上的合规性。

3. 风险识别和控制:ABS项目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您需要通过建立风险警示机制,及时识别和控制风险。

此外,您还应在项目中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措施,以降低法律风险的发生和影响。

二、ABS产品的发行和交易合规性:1. 信息披露:在ABS产品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中,您需要积极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产品的风险和收益。

您应该明确披露资产清单、风险评级、收益分配等相关事项。

2. 合同的完备性:在ABS项目的合同中,您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您还应制定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纠纷或争议。

3. 守信义务:在ABS产品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中,您需要遵守公平交易原则和履行守信义务。

您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中的约定,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综上所述,您在ABS项目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在项目的发行和交易中,您需要通过信息披露、完备的合同和守信义务等方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意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再次感谢您的委托,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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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实务changjian法律意见书通常情况下,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是为咨询者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准确、肯定、有法律依据的回答,为咨询者的决策提供具体、明确、可靠的参考意见。

而在证券行业中,法律意见是强制要求提供的,具体有哪些?一、综合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首次公开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章程;(四)公司营业执照;(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四、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四)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六、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6.6 上市公司采用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以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或者收到中国证监会异议函后,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二)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三)在回购期间,于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刊登回购进展公告,披露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6.6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

七、上市公司合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7.3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合并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合并方案提出法律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五个交易日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3.5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4.3.1条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情形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并公告:(一)董事会决议;(二)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三)公司合并预案(须包括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四)独立董事意见;(五)财务顾问报告;(六)法律意见书;(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及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9 上市公司披露上述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情况时,应当按照披露事项所涉情形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管理人说明文件;(三)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四)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五)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涉及的有权机关的审批文件;(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七)董事会决议;(八)股东大会决议;(九)债权人会议决议;(十)职代会决议;(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8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十一)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公司因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应当提交法院指定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公司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说明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5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本规则13.2.1条第(十)项规定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情形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的;(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向本所提交该法律意见书及其他执行情况说明文件。

九、上市公司恢复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2.13 上市公司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应当聘请律师对恢复上市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验证,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2.13 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其恢复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慎审阅,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4.6 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主动终止上市申请的,至少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主动终止上市申请书;(二)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如适用);(三)股东大会决议(如适用);(四)主动终止上市的方案;(五)主动终止上市后去向安排的说明;(六)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七)财务顾问出具的关于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专项意见;(八)律师出具的关于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专项法律意见;(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3.9 上市公司依据本规则14.3.1条的规定向本所申请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终止上市申请书;(二)股东大会决议(如适用);(三)相关终止上市方案;(四)财务顾问报告;(五)法律意见书;(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一、上市公司申请复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5.2 申请人根据前条规定向本所申请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复核申请书;(二)保荐人就申请复核事项出具的意见书;(三)律师事务所就申请复核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5.1 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请公司(以下统称“申请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不予重新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所相关决定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复核申请书;(二)律师就申请复核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三)保荐人就申请复核事项出具的保荐意见书;(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下列文件:(一)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本次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至迟应当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该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同时公告。

十三、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 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人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3 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之日起3 日内予以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第三十八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就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十四、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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