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40题)1、下列关于持续督导期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Ⅱ、Ⅲ、Ⅳ、ⅤB.Ⅰ、Ⅱ、Ⅲ、ⅣC.Ⅰ、Ⅲ、Ⅳ、ⅤD.Ⅰ、Ⅱ、Ⅲ、Ⅳ、Ⅴ【答案】 D2、下列做法中,不违背会计信息质量可比性要求的是()。
A.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由公允价值模式改为成本模式B.因预计发生年度亏损,将以前年度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全部予以转回C.因专利申请成功,将已计入前期损益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转为无形资产的成本D.因追加投资,使原投资比例由50%增加到80%,而对被投资单位由具有重大影响变为具有控制权,故将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答案】 D3、投资者李强被某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选举为该公司的董事,根据规定,李强应当从被选举之日起()内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报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A.15日B.20日C.1个月D.3个月【答案】 C4、甲公司按面值发行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公司债券100万张,支付发行手续费25万元,实际取得发行价款9975万元。
该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4%。
发行债券时应付债券的初始确认金额为()万元。
A.10000B.9975C.10400D.10375【答案】 B5、长江公司2015年的财务报告于2016年3月1日编制完成,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的日期为2016年3月25日,实际对外报出的日期是2016年3月31日,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
则长江公司2015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期间是()。
A.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B.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5日C.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D.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答案】 B6、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的有()。
A.Ⅰ、ⅡB.Ⅱ、ⅣC.Ⅰ、Ⅱ、Ⅳ【答案】 B7、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下列发行对象中可以竞价方式参与认购的有()A.Ⅰ、ⅢB.Ⅱ、ⅣC.Ⅰ、Ⅱ、ⅢD.Ⅱ、Ⅲ、ⅣE.Ⅱ、Ⅳ、Ⅴ【答案】 B8、2021年10月,下列外国投资者拟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不考虑其他因素,不符合条件的是()。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05-29 16:40 【文章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为支持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进行业务重组整合以实现整体发行上市,规范该等业务重组行为,我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现予公告,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最近3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情况,不少发行人咨询该情况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要求。
经研究,我会认为:一、发行人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多是企业集团为实现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降低管理成本、发挥业务协同优势、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应而实施的市场行为。
从资本市场角度看,发行人在发行上市前,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者相关的业务进行重组整合,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二)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单选题(共30题)1、甲公司2013年净资产为40亿元,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6500万元。
公司拟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投资于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为20亿元,假设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5%,则发行规模最高为()A.12亿元B.13亿元C.14亿元D.16亿元【答案】 B2、根据《关于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尽职调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ⅣB.Ⅱ、Ⅲ、ⅤC.Ⅰ、Ⅱ、Ⅲ、ⅤD.Ⅱ、Ⅲ、Ⅳ、ⅤE.Ⅲ、Ⅳ、Ⅴ【答案】 B3、 2017年9月,某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以下构成障碍的是()。
A.Ⅰ、Ⅳ、ⅤB.Ⅱ、Ⅳ、ⅤC.Ⅲ、Ⅳ、ⅤD.Ⅳ、ⅤE.Ⅱ、Ⅲ、Ⅳ、Ⅴ【答案】 C4、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Ⅰ、Ⅱ、Ⅲ、ⅤB.Ⅰ、Ⅲ、Ⅳ、ⅤC.Ⅰ、Ⅱ、Ⅳ、ⅤD.Ⅰ、Ⅱ、Ⅲ、Ⅳ、ⅤE.Ⅱ、Ⅲ、Ⅳ、Ⅴ【答案】 B5、以下情形中,不构成主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障碍的有()。
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Ⅱ.ⅣD.Ⅰ.Ⅱ.Ⅲ.Ⅳ【答案】 C6、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已核准的重组交易,自收到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超过一定期限未实施,核准文件失效,该期限为()。
A.12个月B.24个月C.3个月D.6个月【答案】 A7、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某看涨期权价格为5元,行权价为10元,市场价为12元,则该期权的时问价值为7元B.期权的剩余有效时问越长,时间价值越高,随着剩余有效时问的缩短而减小,呈线性关系C.通常情况下,期权价值与股票价格的波动率呈正相关D.看涨期权,行权价格越高,期权价值越大【答案】 C8、根据《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下列情形中属于通过发审会后需要暂缓发行的有()。
A.Ⅰ、Ⅲ、ⅣB.Ⅱ、Ⅳ、ⅤC.Ⅲ、Ⅳ、ⅤD.Ⅰ、Ⅱ、Ⅲ、ⅣE.Ⅰ、Ⅱ、Ⅲ、Ⅳ、Ⅴ【答案】 D9、新三板挂牌公司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股票转让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投行案例学习(63):同一控制下合并解决之道

投行案例学习(63):同一控制下合并解决之道【案例情况】一、安居宝为整合实际控制人下属的安防业务,集中发行人各项优势资源,同时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前身安居宝有限于2007年11月收购实际控制人张波先生控股的广州市易视通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并于2008年12月依法将其注销。
1、易视通讯的历史沿革情况(1)易视通讯设立情况易视通讯成立于2003年8月28日,由张波、张频、张瑞斌、黄伟宁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100万元,出资方式全部为现金;法定代表人为张波;易视通讯成立初期主要从事网络通讯设备产品及其软件的开发、设计和销售,2006年开始主要从事楼宇对讲及智能家居软件的开发。
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2)易视通讯2005年股权变动情况2005年1月18日,张波、张频与高静迟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约定张波将其原出资额3万元转让给高静迟,转让价格为3万元;张频将其原出资额2万元转让给高静迟,转让价格为2万元。
上述转让事宜经易视通讯2005年1月18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并于2005年1月28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变动后的股权结构如下:(3)易视通讯2007年股权变动情况(安居宝有限收购易视通讯)2007年11月7日,张波、张频与安居宝有限签订《股东转让协议》,约定张波将其持有易视通讯47%的股权转让给安居宝有限,转让价格为47万元,张频将其持有易视通讯33%的股权转让给安居宝有限,转让价格为33万元。
上述转让事宜经易视通讯2007年11月17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并于2007年11月21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变动后的股权结构如下:收购前,张波、张频合计持有易视通讯80%的股权。
自易视通讯成立以来,在重大经营决策等方面,张频均与张波保持一致行动。
并且,自易视通讯成立以来,张波一直担任易视通讯的董事长、总经理,综合其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张波能够实际决定和实质影响易视通讯的经营方针、决策,易视通讯为张波实际控制的企业。
IPO反馈问题学习笔记.doc

IPO 精选反馈问题学习笔记一、 002777 久远银海1.反馈意见:请发行人将重大资产重组中存在的瑕疵予以披露。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 1)发行人收购天津银海 51%股权、四川启明星 21.76%股权及四川银海 100%股权过程中存在的瑕疵是否对相应收购的合法有效性构成影响;( 2)中物院是否有权对相应收购行为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确认;(3)收购四川银海是否造成发行人主营业务重大变化。
(收购国资)回复要点:(1)2012 年 2 月 16 日,中物院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管理分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0]40 号)的授权,出具《关于四川银海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历次国有股权变动有关问题的批复》(院军转民[2012]35 号),确认前述股权转让真实、有效,不存在损害国有股东权益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中物院系国家计划单列的核武器研制生产单位,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管理分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40 号)第四条的规定,国务院“授予该院对所投资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并相应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2)依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证监会公告 [2008]22 号)第二条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 ; (二)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本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2023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50号)自2023年8月10日起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13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1年6月11日附件1:《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附件1-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附件1-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制度文件附件2:《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起草说明附件1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民法典》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2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4部制度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制度文件附件1-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第四条中“《合同法》”修改为“《民法典》”。
二、将《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前言中“为推动避险策略基金的平稳健康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合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11号

证监会公告[2011]1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1 号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一月十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的情形下,收购人可以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上述规定为收购人以危机上市公司为目标公司,实施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的收购活动提供了制度空间。
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条件,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现提出如下适用意见: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面临严重财务困难: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二、因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三、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四、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监会公告[2011]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 号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规定,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对可以提出要约豁免申请的情形作了规定,并设置了不同的申请程序。
2014年11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知识点(四)

2014年11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知识点(四)第四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考点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一、保荐业务1.保荐业务规程保荐业务规程包括保荐业务管理和保荐业务规则。
保荐业务管理包括的内容有保荐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保荐代表人。
保荐业务规则是指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具体内容有:(1)尽职调查。
(2)推荐发行和推荐上市。
(3)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
(4)持续督导。
2.保荐业务协调(1)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3.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3月制定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中所称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统一、记录清晰。
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10年。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3份;在提交发审委审核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三、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发行股票时,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并向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邀请性文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
四、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摘要是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概括,是由发行人编制,随招股说明书一起报送批准后,在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及发行人选择的其他报刊上刊登.供公众投资者参考的关于发行事项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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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1.7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最近3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情况,不少发行人咨询该情况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要求。
经研究,我会认为:
一、发行人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多是企业集团为实现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降低管理成本、发挥业务协同优势、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应而实施的市场行为。
从资本市场角度看,发行人在发行上市前,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者相关的业务进行重组整合,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一)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
(二)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重组方式遵循市场化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股权;
(二)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
(三)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
(四)发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组方。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
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
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
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四、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
五、发行人提交首发申请文件前一个会计年度或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六、重组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被重组方合并前的净损益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
重组属于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非企业合并事项,但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在编制发行人最近3年及一期备考利润表时,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