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股权激励涉税问题
简析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各方税务处理

简析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各方税务处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一种常见的激励机制,通过给予员工或管理层一定比例的公司股权,以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公司的业绩和价值。
然而,在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往往比较复杂。
本文将从税务角度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各方的税务处理进行简析。
一、公司税务处理非上市公司在给予员工或管理层股权时,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股权进行核算和处理。
一般来说,公司在给予股权的时候,不会立即发生税务责任和成本,但在激励对象行权或出售股权时,会产生相应的税务影响。
1. 股权激励成本的确认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股权支付》规定,非上市公司在给予员工或管理层股票或权益性证券作为激励时,应当确认股权激励成本,并按照公允价值确认。
2. 股权激励行权所得当员工或管理层行权时,将获得相应的激励股权所得。
这些所得通常包括股票行权收入和激励股票转让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这些所得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
3. 公司所得税的处理公司在股权激励行权或员工出售激励股权时,会产生相应的所得税费用。
根据公司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司需要对这些股权激励所得进行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税务处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到员工或管理层个人的税务处理问题。
个人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股权激励所得进行申报和纳税。
1. 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当员工或管理层行权时,所获得的股权激励所得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行权或出售股权时。
2. 股权激励所得的计算与确认个人在行权或出售非上市公司股权时,需要按照公允价值或其他合理方式对股权激励所得进行计算和确认。
个人所得税的基础通常是根据股权激励所得的差额(行权或出售价格与成本之差)进行计算。
3. 股权激励所得的申报和纳税个人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股权激励所得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6.09.28【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一)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二)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
员工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分别计算。
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四)《通知》所称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
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五)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1)、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
个税改革新政策股权激励所得税计算与申报

个税改革新政策股权激励所得税计算与申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股权激励在企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进一步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国政府最近实施了新的个税改革政策。
这一政策对于从股权激励中获得收入的个人纳税人有重要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个税改革新政策下股权激励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问题。
一、股权激励所得税计算根据个税改革新政策,股权激励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计税方法进行计算。
对于短期股权激励所得,如股票期权收入,个人在获得收入时需要按照个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进行计税。
而对于长期股权激励所得,如股票转让收入,个人在转让所得时可以选择按照适用税率计算个税,或者以比例逐年递减的方式计算。
对于短期股权激励所得,个人需根据实际收入金额和个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进行计算。
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收入金额分为七个级别,从3%到45%不等。
以股票期权收入为例,假设某个员工在股票上市后获得了10万元的收入,适用税率为20%。
那么该员工需要将收入金额减去应纳税额(即收入金额乘以适用税率),得到实际应该收到的金额,并在纳税申报时填写相关信息。
对于长期股权激励所得,个人可以按照适用税率计算个税,或者采用比例逐年递减的方式计算。
比例逐年递减的方式是指在转让所得中减除相应的税前扣除金额,然后按照适用税率计算个税。
该税前扣除金额根据持有资产年限进行逐年递减,以鼓励个人长期持有股权。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表格可以在个税改革政策的相关文件中查询。
二、股权激励所得税申报个人获得股权激励所得后,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个税申报。
根据个税改革新政策,个税申报分为年度申报和实时申报两种方式。
年度申报是指个人在每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申报上一年度股权激励所得,并缴纳相应的个税。
在申报时,个人需要填写申报表格,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提交给税务部门。
根据新政策,个税申报可以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以方便个人纳税人的操作。
实时申报是指个人在获得股权激励所得后的15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个税。
浅谈企业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

浅谈企业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股权激励越来越受到企业家的关注。
企业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向员工提供企业上市股票或股权激励计划来激励员工工作、提高企业绩效的一种制度。
在中国企业中,股权激励已经成为了吸引人才、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方式。
然而,企业股权激励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也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首先,企业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有哪些?在我国,企业股权激励方案实行的是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
具体来说,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方式,在股权激励所得发生时,在发放给员工的股票或股权收益中进行代扣代缴。
员工在领取股票或股权收益时,须按照相关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委托企业代为申报。
企业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即企业股票或股权激励所得合法的实际收入按照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2.按照企业的股票或股权价格计算。
即对于没有交易所的企业,应按照企业托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收盘价计算。
3.按照通过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类股票或股权较后一次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股权激励所得纳税义务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收管理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税务申报表。
最后,企业如何合理地进行股权激励,降低个人所得税的风险?1.尽量选择优惠政策。
企业应该主动了解有关政策,并且尽量选择优惠政策,以降低企业的成本和员工的负担。
2.注意控制激励股权的数量和比例。
激励股权不应过高,从而避免员工因为持有过多的股票而导致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3.合适地选择税务筹划方案。
在企业股权激励实施前,应该合适地选择税务筹划方案,通过制定合理的计划和方案,最大程度地降低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总之,企业股权激励是提高企业绩效、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但也需要企业和员工注意个人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企业和员工应该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带着合理的税务规划方案进行股权激励,并尽量避免税收风险。
股权激励的涉税处理

股权激励的涉税处理2006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允许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者及其他员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建立职工股权激励制度。
随着近几年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股权激励正逐渐被国内上市公司接受并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股权激励现象也受到社会各界日益关注。
一、股权激励方式在我国,现阶段公司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等方式。
不同类型的公司应根据股权激励实施目的,结合行业及公司的特点确定股权激励方式,实现企业和个人的双赢。
第一,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股票期权的最终价值体现为行权时的价差。
股票期权是我国目前上市公司采用的主要方式,约占股权缴励方案总数的70%。
第二,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股票增值权实际是企业现金报酬的一种发放形式。
目前我国采用此种股权缴励的方式较少,约占股权缴励方案总数5%。
第三,限制性股票,是指按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只有满足预定条件时(例如股票价格达到一定水平),激励对象才可将限制性股票抛售并从中获利;预定条件未满足时,公司有权将免费赠予的限制性股票收回或者按激励对象购买价格回购。
限制性股票也是目前上市公司采用较多的方式,约占股权缴励方案总数25%在我国上市公司中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从所有者权益来划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涉及到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又称为股份支付的股权激励方式;而股票增值权只是公司现金奖励的不同方式,并不涉及到所有者权益的变化,也被称为现金支付方式的股权激励。
拟上市企业员工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和案例分析

现代营销中旬刊XDYX 随着经济的发展,拟上市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多。
拟上市企业员工股权激励作为一种企业激励制度,成为加强人才团队建设、留住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企业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员工往往以低价或无偿取得企业股权或现金利益,对于该部分折价形成的股份支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存在争议。
本文将重点分析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及要点问题,同时通过相关发行主体的公开案例分析,为股权激励的实施者提供全面参考。
一、员工股权激励和会计处理规范(一)适用情形员工股权激励本质上是企业为获取员工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会计处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员工股权激励确认股份支付,对发行主体报告期业绩有一定影响,发行主体可能通过改变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等方式,规避确认股份支付的目的。
针对上述问题,监管部门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对股份支付的适用情形做了详细描述,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新增股份,以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转让股份,均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综上,发行人对员工授予的股权激励,若授予价低于公允价值,均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二)适用对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1.最近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3.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不应纳入股权激励计划;4.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5.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7.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权分配的税务影响与应对方案

公司股权分配的税务影响与应对方案随着公司发展壮大,公司股权分配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然而,股权分配不仅仅关乎公司内部的权益分配,还涉及到税务影响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公司股权分配对税务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方案。
一、公司股权分配的税务影响公司股权分配对税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所得税:当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缴纳相应的股权转让所得税。
该税费根据股权的转让收益额逐级进行计算,税率也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
2. 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公司通过股权激励方式将股权分配给员工,那么员工在获得这部分股权收益时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额取决于股权收益的额度和持有期限。
3. 股息分配的税务处理:当公司向股东分配股息时,相关收入需要纳税。
根据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股息收入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但仍然需要缴纳相关税费。
4. 股权转让的增值税:当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与公司关系独立的第三方时,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率和计算方式取决于交易的具体规模和属性。
二、应对方案针对上述股权分配的税务影响,公司可以考虑以下应对方案:1. 合理规划股权结构:在股权分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股权结构。
通过灵活的股权设计,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务风险和税收负担。
2. 股权激励税务优化:对于通过股权激励方式进行员工激励的情况,公司可以采取税务优化措施。
例如,选择合适的激励方式,合理确定激励时间和条件,以减少个人所得税负担。
3. 合规操作股权转让: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注意遵守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
确保股权交易合规,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考虑与税务专家进行咨询,以确保合规操作。
4. 筹划税务优惠措施:针对股息分配的税务处理,公司可以积极筹划税务优惠措施。
例如,通过合理的资金结构规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股息分配所产生的税务负担。
税务筹划与企业员工激励和福利的税务处理

税务筹划与企业员工激励和福利的税务处理税务筹划在企业经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企业税务筹划是通过合法方式尽量减少税务负担的一种管理行为。
税务筹划不仅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提高盈利水平,还可以为员工提供更好的激励和福利。
本文将介绍税务筹划的原则和方法,并探讨如何在税务处理中实现企业员工的激励和福利。
一、税务筹划的原则和方法税务筹划的原则是合法合规。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遵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合理合法地进行税务规划,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税务筹划的方法主要包括合理利用税收政策、调整企业结构和合理选择税务处理方式等。
1. 合理利用税收政策企业可以合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通过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负。
比如,企业可以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入股税收优惠等政策,减少税负,提高盈利水平。
2. 调整企业结构企业可以通过调整企业结构减少税务负担。
比如,企业可以进行资本结构调整,通过债务融资等方式转移利润,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3. 合理选择税务处理方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税务处理方式,优化税务筹划效果。
比如,对于跨境交易,企业可以选择合理的税务处理方式,减少跨境税收风险。
二、企业员工激励和福利的税务处理在税务筹划过程中,企业还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处理方式,为员工提供激励和福利。
1. 员工激励企业可以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激励、利润分享计划等方式,为员工提供激励。
对于股权激励计划和期权激励,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设定和税务处理方式,减少员工个人所得税的负担,增加员工的收益。
2. 员工福利企业还可以通过提供员工福利,减少员工个人所得税的负担,提高员工的绩效和忠诚度。
企业可以为员工提供住房、医疗、教育等福利,通过合理的税务处理方式,减少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三、税务筹划与企业员工激励和福利的实践案例以下是一个实际案例,展示了税务筹划与企业员工激励和福利的实践。
某企业为了激励高层管理人员,设计了一项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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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最终实现的是员工持股。
持股的形式有三种: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包括设立新公司持股和信托持股)。
在股权激励时,(1)选择合适人员;(2)确定合适的价格和个人申购量;(3)确定合适的持股方式是三大重点,下文分析了直接持股方式和间接持股在税收、变现、控制权等方面的优劣:一、税负1、直接持股(1)关于所得税限售股转让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股票原值+合理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限售股转让所得税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股息红利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如果长期持股,在限售期内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10%,解禁后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5%。
(2)关于营业税限售股转让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因此,自然人限售股转让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股息红利营业税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股息红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员工直接持股税收总结综上所述,员工直接持股时:限售股转让税率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如长期持股,上市后限售期内分红个人所得税率10%,解禁后个人所得税率5%。
2、通过公司持股(1)关于所得税限售股转让所得税公司转让限售股时,公司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不考虑税收优惠和税收筹划的前提下,税率为1-(1-25%)(1-20%)=40%。
如合理避税,税率可以降低不少,但一般限售股转让金额都比较大,因此要大幅降低实际税负比较困难。
股息红利所得税上市公司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员工持股平台公司从上市公司取得分红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分红时,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关于营业税限售股转让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公司不属于个人的范畴,不符合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条件。
所以,目前公司股票转让收入需要交营业税,税目是金融保险业,税率5%。
股息红利营业税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股息红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公司持股税收总结综上所述,自然人通过公司间接持股时:公司转让限售股的税率:首先,股权转让时,公司缴纳5%的营业税,按营业税附加税13%的比例,营业税及附加税为5.65%;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后,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不考虑税收优惠和税收筹划的前提下,自然人通过公司转让限售股最终承担的税率为1-(1-5.65%)(1-25%)(1-20%)=43.39%。
上市公司分红时,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向员工股东分红的所得税税负为20%。
实践中,公司可以通过一些成本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实际税负。
但限售股转让金额一般较大,大幅降低限售股转让的实际税负难度较大。
3、通过合伙企业持股(1)自然人作为合伙人限售股转让所得税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按此规定,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自然人合伙人按5%至35%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计所得税。
部分地方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部分地区相关税收政策如下:上海: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税率为20%,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税率为5%~35%超额累进税率。
《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沪金融办通【2008】3号》同时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深圳:相关政策与上海类似。
天津: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所得税率为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的所得税率为20%。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规定。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值得注意的是,《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并未对享受税收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提出约束条件。
北京: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率为20%。
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并未对享受税收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提出约束条件。
新疆: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所得税率为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法【2010】187号)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法【2010】187号)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青岛高新区: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率为20%。
《青岛高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暂行办法》(2010年)规定,“在高新区注册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享受以下政策:(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按上款政策执行后,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根据基金规模,再给予50%-70%补贴。
”(注:该办法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暂定为2010年12月31日前签订协议的股权投资企业,后经管委同意,《办法》适用期限延长,2011年12月31日前在高新区工商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均可享受办法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股息红利所得税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
(3)关于营业税限售股转让营业税1993年出台的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