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业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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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律师办理安全生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4)

(试行)律师办理安全生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4)

(试行)律师办理安全生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试行)律师办理安全生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4)(本指引于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上海市律师办理安全生产法律业务,提升本市律师办理此类业务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研究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二条制定依据本指引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

律师在参照本指引办理安全生产法律业务时,应注意引用最新的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律师提供全过程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包括项目建设阶段、日常经营阶段、事故调查处理阶段和争议解决阶段等。

第二章项目建设阶段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矿山、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取得政府监管部门的审批(即“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试行)律师办理国有公司招投标合规业务操作指引(2024)

(试行)律师办理国有公司招投标合规业务操作指引(2024)

(试行)律师办理国有公司招投标合规业务操作指引(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律师正文(试行)律师办理国有公司招投标合规业务操作指引(2024)(本指引于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第一章律师办理国有公司招投标合规业务操作指引概述及适用第1条制定目的和意义1.1 国有公司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主体,招投标亦是国有公司采购的重要方式之一。

律师在办理国有公司招投标业务过程中进行合规审查,既是国有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要求,也是规范招投标市场,促进良好营商环境的建设需求。

1.2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国资国企专业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2条法律依据2.1 律师审查国有公司招投标活动合规性,除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一般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外,还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应当关注针对国有公司招标投标活动的特殊规定,例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以下简称“770号文”)、《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相关规范招投标行为的配套规章和文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
业务操作指引
一、概述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在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办理中的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法律业务的顺利开展,制订本操作指引。

二、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在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办理中的行为。

三、办理程序
1.接洽阶段:当委托人因建设工程发生法律纠纷而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委托人向律师提出委托申请。

2.初步调查:律师接到委托后,应详细了解委托人的情况,初步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案件审查与评估,初步确定案件的胜算。

3.案件分析: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法律分析,制定合理的策略与方案,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与建议。

4.起草文书:根据律师的策略与方案,起草各类法律文书,并与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与确认,确保文书符合委托人的要求。

5.诉讼阶段:在涉及诉讼的案件中,律师应代表委托人参加诉讼,并认真履行法律职责,充分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6.执行阶段:在涉及执行的案件中,律师应协助委托人进行执行,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出执行意见与建议。

四、职业道德
1.律师应遵守《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规定,认真履行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

2.律师应保守委托人的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机密信息。

3.律师应尊重委托人的意愿,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代理,严格执行职业道德规范。

五、协会指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定期组织会员进行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培训,
帮助会员提高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六、附则
本操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修改或补充。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业务操作指引版 (一)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业务操作指引版 (一)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业务操作指引版 (一)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业务操作指引,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一、案件受理阶段1.核实委托人身份和案件情况:律师应首先核实委托人的身份和与案件相关的情况。

具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合同文本等。

2.了解合同条款:律师还需要了解合同条款,确定案件争议的核心问题,以便为委托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

3.收集相关证据:律师应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文件、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施工现场的照片、施工人员签名等。

二、起诉阶段1.起草诉状:律师应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案件情况,进行相关法律文书的起草,如诉状、证据清单等。

2.代理诉讼:律师应代表委托人入口,出庭应诉,并主张委托人的权益。

3.争议焦点:律师应该确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围绕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问题进行论述。

三、自由裁量权阶段1.裁定申请:律师应在申请人满足自由裁量权的条件下,向法院申请自由裁量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律师应根据案件情况,合理适用自由裁量权,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人的权益。

四、判决阶段1.判决效力:律师应审查判决书,确认其法律效力,以便委托人做出是否上诉的决定。

2.判决书的解释:律师应为委托人解释判决书中的相关法律概念和法律术语,使其能够充分理解判决结果。

3.诉讼结束后:律师应与委托人保持联络,维护良好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为他们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提供全面的服务和专业的意见。

总之,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遵循上述业务操作指引,并定期更新和修订相关操作流程,以保证办案的高效性和准确性,为委托人赢得合法权益。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一、引言中华律师协会作为中国律师行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律师的业务行为,提升律师的专业水平,制定了《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业务操作流程2.1 案件接受与调查1.律师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进行初步调查。

2.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求,并根据情况提出专业的建议。

3.律师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合法合规的取证工作。

2.2 法律分析与策划1.律师在收集到案件的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法律分析,确定案件的法律依据和争议焦点。

2.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3.律师应当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预判,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3 诉讼代理与辩护1.律师在进行诉讼代理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在进行辩护时,应当针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合理的辩护论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应当与法庭、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三、律师业务操作的注意事项3.1 保护当事人权益1.律师在进行业务操作时,应当始终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首要任务,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不得违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操作。

3.2 保持专业素养1.律师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2.律师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3.3 保守客户机密1.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客户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2.律师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

3.4 提供优质服务1.律师应当以客户满意度为目标,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内容共包括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法律业务、破产管理人、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法律业务、合同审查业务、土地法律业务、拆迁法律业务、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二手房买卖业务、物业管理法律业务、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婚姻家庭业务、海商海事案件业务等16项、业务操作指引,执笔人均为本领域的优秀律师,并经过各专业委员会组织众多资深律师反复讨论后确定,对于律师从事各项法律业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借鉴性,也是新从业律师最佳的学习范本。

律师业务指引和规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在本次编选的16个指引之外,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业务指引的编写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指引和规范,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一个对全国的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的纵深拓展和律师执业能力的全面提升。

3图书目录编辑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1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附录1 中华全网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

建设工程施工律师指引(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当前经济活动中日益增多,为了规范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中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指引。

二、案件范围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指建设单位(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承包人),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发生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活动。

2. 实际施工人与承包方、发包方所发生的诉讼。

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1. 依法执业: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 诚信执业:律师应诚实守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3. 严谨执业: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严谨对待事实和证据,确保案件事实准确无误。

4. 专业执业:律师应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四、律师业务范围1. 法律咨询:为当事人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咨询意见。

2. 调查取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调查取证,为案件提供有力证据。

3. 起草诉讼文书:根据当事人委托,起草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诉讼文书。

4. 参与诉讼:代表当事人参加庭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5. 协商调解:协助当事人进行和解,争取双方达成协议。

6. 仲裁代理:代表当事人参加仲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案件办理流程1. 接受委托: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评估案件风险,明确办理方向。

2. 收集证据:律师应全面收集案件相关证据,包括合同、发票、往来函件、鉴定报告等。

3. 分析案情:律师应分析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争议焦点,为当事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

4. 制定诉讼策略:根据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工程建设纠纷律师的业务内容

工程建设纠纷律师的业务内容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为您推荐】荥阳市律师惠阳区律师利辛县律师玉环县律师灵山县律师惠民县律师海拉尔区律师阳春市律师随着城市化发展的加速进行,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开始施工。

工程建设相比于其他工作往往更为重大,所面临的监管等也更为严格。

工程建设时发生纠纷也是很常见的事情,会有相关的专业律师会帮助我们解决问题,那么▲工程建设纠纷律师的工作内容包括哪些内容?以下是总结的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一、律师的性质是什么?就“律师”的属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其二,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其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

因此律师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的性质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在上述四项基本特征中,前一项或一、二项为其他法律工作者,如执法工作者,司法审判工作者(法官),司法检控工作者(检察官)所共有;后二项为“律师”这一法律工作者所独具。

▲二、工程纠纷律师的业务范围有哪些?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

浅谈律师做好工程施工专项法律服务的要点

浅谈律师做好工程施工专项法律服务的要点律师在提供工程施工专项法律服务时,应注重以下几个要点:1.熟悉法律法规:律师需要全面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工程建设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

只有熟悉这些法律法规,律师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与客户充分沟通:律师需要与客户充分沟通,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关注点。

只有了解客户的实际情况,律师才能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3.风险评估与预防:律师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例如,对于招标投标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律师可以提供建议,帮助客户避免风险。

4.合同起草与审查:律师需要在工程施工合同的起草和审查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律师应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预防可能出现的纠纷。

5.纠纷解决与诉讼代理: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纠纷,律师需要为客户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并代表客户进行相关的谈判和调解。

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律师还可代表客户提起诉讼,并在法庭上为客户争取合法权益。

6.法律宣传与培训:律师应积极参与工程施工行业的法律宣传与培训工作。

通过举办法律讲座、撰写法律文章等方式,帮助工程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减少违法风险。

7.保持专业素养:律师在提供工程施工专项法律服务时,需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包括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信息等。

综上所述,律师在提供工程施工专项法律服务时,应熟悉法律法规,与客户充分沟通,进行风险评估与预防,起草和审查合同,解决纠纷并代理诉讼,进行法律宣传与培训,保持专业素养。

通过遵循这些要点,律师才能更好地为工程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法规标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发布部门】【发文字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法规类别】/ 【唯一标志】218508【全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目录总则第一编律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权利设定登记过程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四节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节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六节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七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八节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九节国有建设用地出租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章土地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节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四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节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律师业务第六节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律师业务第四章土地注销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章土地权属争议业务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土地权属的确定第三节土地权属争议中的律师业务第二编律师办理土地征收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征收的程序第三章征地的费用补偿和人员安置第一节征地补偿费用第二节被征地人口的安置第三节征地补偿协议第四章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听证法律业务第五章律师办理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法律业务第六章律师办理土地补偿争议行政复议法律业务第七章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诉讼第一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第二节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第三编律师办理土地储备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储备的基本程序第三章律师审核土地储备合同应注意的问题第四编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业务操作指引第三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业务操作指引第四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章律师办理国有土地租赁业务操作指引第六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编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一般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风险监管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第三章律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转让特殊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第二节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第四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第五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设定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第六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投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投资合作项目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合同第三节投资合作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常见问题处理第六编律师办理涉外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境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节外商参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特殊要求第二节外商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章外资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一节境外投资者并购的一般要求第二节外资股权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第三节外资资产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第四章其他涉外土地法律业务第一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第二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审批第四节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第七编律师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概述第一节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律制度第二节耕地保护制度第三节基本概念界定第二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第一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第三节非农建设用地第三章农村宅基地第四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流转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及解决第五章城中村改造的法律问题第一节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关系第二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法律业务附则总则第1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律师依法办理与土地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提高律师承办土地法律业务的服务质量,依据《》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土地法律服务实务,特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及相关人士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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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4)[ 2006-9-24 7:06:00 | By: 法扬律师]第一章总则1.制订目的为规范和促进本市律师办理有关建设工程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别是为使年轻律师能参与建设工程法律业务,上海市律师协会总结上海市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引,供本市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时作参考。

2.概念界定本操作指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当事人。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发人双方就此达到一致意见的协议。

分包工程:以承包人所承包工程中的非地基和主体结构工程为对象,由总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项目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

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可以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专业施工工程及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

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接受分包工程或劳务作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工程的承包人进行分包工程建设,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3.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针对建设工程法律事务疑难复杂对律师业务能力要求较高的特点,律师办理建设工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则:第一,专业负责原则。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刻苦钻研专业法律问题,以熟悉专业的法律规定和熟悉行业特点的相应能力和水平,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负责的专业服务。

第二,忠诚守信原则。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当坚持对委托人忠诚不贰,在承发包、总分包或劳务总分包双方之间,信守只接受其中一方当事人委托,并且在代理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三,勤勉尽责原则。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业务,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并适应业务涉及法律领域多、情况复杂的特点,恪尽职守,勤勉敬业,在委托人要求、承办律师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具体的法律服务。

4.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的基本要求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依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所设定的具体服务内容和要求,在委托权限内依约履行职责,应严格执行市律师协会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保守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按有关规定须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的除外。

5.本操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建设工程非诉讼法律服务,律师代理委托人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管理及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服务可参考本操作指引。

律师代理委托人有关建设工程诉讼业务,本操作指引也根据此类业务的具体情况作有相应的指导性操作规定,同样具有参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招投标第一节一般规定1.提供服务依据为维护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律师办理招投标业务法律服务水平,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章。

2.适用范围律师办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的法律服务业务,可参考本章内容。

第二节招标1.是否必须招标的审查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律师承办建设工程招标法律服务,首先应查明委托人的责任项目是否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并据此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2.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③体育、旅游等项目;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3.可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律师应注意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1)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2)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3)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工程招标的条件律师应当注意工程招标须具备下列条件:(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2)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3)施工招标的,应有满足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律师应注意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6.招标代理机构及其资格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律师应注意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但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7.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律师应注意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8.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律师应提示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9.招标文件(1)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律师应注意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②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③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④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⑤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⑥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律师应注意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律师应注意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②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③工程经济技术要求;④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⑤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⑦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⑧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⑨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⑩拟选用的合同示范文本或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10.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律师应注意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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