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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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经过多年的修订与完善,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2021年12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共计222条,分为十一章。

下面是该法的全文概要:第一章:总则。

明确了安全生产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强调了国家和社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

强调了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制度,明确了主要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划和风险评估。

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

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明确了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实施原则。

第六章:安全生产责任。

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利。

第七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强调了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八章:安全生产奖惩。

明确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措施。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追究责任。

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强调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

第十章:工会和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工作。

强调了工会和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和责任,保障职工的安全权益。

第十一章:附则。

明确了本法的追溯力和施行时间,以及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延续适用等内容。

这些内容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全文。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提高我国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意义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1 国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2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3 个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三章:安全生产组织管理3.1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3.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4.1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4.2 安全生产监督职责4.3 安全生产监督措施第五章:安全生产标准与规范5.1 安全生产标准制定5.2 安全生产标准执行5.3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六章:安全生产培训教育6.1 安全生产培训计划6.2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6.3 安全生产培训内容第七章:事故应急管理7.1 事故应急预案7.2 事故应急组织7.3 事故应急演练第八章:安全生产投入保障8.1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8.2 安全生产保险8.3 安全检测与监测第九章:安全生产信息管理9.1 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9.2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9.3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第十章:法律责任与处罚10.1 法律责任10.2 罚款10.3 行政拘留10.4 刑事责任附件:附件一:《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全文附件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书样本附件三: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图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法定责任。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和监管机构对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3.安全生产标准与规范:指对安全生产活动中应遵守的统一要求和指导性文件。

4.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指对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5.事故应急管理:指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防和处理的管理措施。

6.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指为保障安全生产活动正常进行所提供的财政和物质支持。

7.安全生产信息管理:指对安全生产活动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报送和公开的管理工作。

本文档涉及附件:1、附件一:《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附件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书样本3、附件三: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图例。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

2023年度: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风险管控,防范事故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规划与管理第一节安全生产规划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按照规划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1. 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区行业特点和危险因素,制定相关的应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规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分工等内容,并且应当立足于改善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第五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管理程序,有效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

1.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时,应当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危险因素,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撑和保障。

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并且应当贯穿于企业的全过程。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和措施第一节安全设施第六条各类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性和风险情况,建立并完善各种安全设施,确保人员、设备和工作场所的安全。

1. 应当建立并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其中涉及到设备操作和生产场所的设施要特别重视。

2. 安全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选型和安装,并且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二节安全生产标准化第七条各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应当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规程。

1. 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审核。

2. 安全生产标准化规程应当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针对企业的具体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方法。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列举新旧安全法对比明细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列举新旧安全法对比明细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021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2021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2021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1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防范事故、减少危害、保障安全的生产活动,包括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矿山开采、农业生产、商业服务、文化体育和社会生活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实行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责任制,实行企业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职责的制度。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科技进步和安全技术研究,促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和自动化水平提高。

第五条国家加强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认真吸取教训,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六条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体系,保护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品,依法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危害。

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购买产生危险的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和维修,对生产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危险因素和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排查和整改,对违法安全生产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活动,认真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发现危险和违法安全生产行为及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并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生产安全监管第十条国务院负责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对事故易发、事故重大的行业、领域、企业和重点部位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评价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和管理经验,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应急救援第十三条国家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安全预警、应急救援和事故应对工作,依法协调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安全生产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条国家支持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技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促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

第五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采取停产停业等措施,直至达到安全生产标准。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技能。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措施和工作情况,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原材料、产品等方面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和消除。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减少事故损失。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5]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5]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一)总则部分增加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内容¹;明确了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有关安全生产义务²;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⁵。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部分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划和产业政策;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本单位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分级、管控,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登记、整改、销号;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对可能导致重大伤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动态监控,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水平,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信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与本单位规模、性质相适应的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备必要的专业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分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分级监管,对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调整;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标识、检测、评估等工作;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风险状况、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信息;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将依法取得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制度,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查处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制度,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对检查情况和结果进行记录、归档;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执法合力;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问责制度,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滥作为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文档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生产安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在安全生产领域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组织者或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安全生产应当依法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六条国家支持设立安全生产基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和运行管理等方面。

第七条本法所称的“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对职工、设备、原材料、产品及其周围环境等进行预防事故的综合管理活动。

第二章生产安全标准第八条国家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包括基本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履行生产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行特种设备、建筑施工和有毒有害物品等领域的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制度,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改善生产环境,完善安全设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指导、检查和评估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负有直接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职工在安全条件下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预防职业危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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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2021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以下称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预防事故、减少危害、保障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发展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各方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生产安全管理体制改革。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与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安全生产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国家实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应急措施等手段,预防事故发生,同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抢救被困人员,减轻事故损失。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
第一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现安全生产各种责任的落实。

第十条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现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有效组织和协调。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运行和拆除等阶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安全生产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安全生产管理规划,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政府、事业单位在领导下设立安全生产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各种责任的落实。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现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有效组织和协调。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安全生产需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其中职工总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工总数在50人至100人的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并接受安全生产管理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应当设置在单位的领导机构中,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设置在专门机构中,由专门负责人担任。

单位设置多个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的,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发布和执行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安全生产需要,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安全生产的合法性、科学性、实效性。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向全体员工公示,使之知晓并遵守。

第二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培训,特别是新员工和从事特殊作业的员工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设备
第一节安全生产设施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建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确保职工和其他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十五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生产场所内安全出口畅通,无遮挡、无堵塞、有效可靠,并设置醒目的标志。

第二节安全生产设备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配备适用的安全生产设备,并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安全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维修和更新改造,确保安全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安全生产措施
第一节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能存在危险的工艺、设备、场所和环境等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二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分析、传递与利用本单位和所在地区有关的安全生产信息。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事故和不安全行为的处理情况,向员工及其代表组织公示安全生产事故和不安全行为的处理的结果,并保留相应档案。

第三节特种作业安全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从事高处作业、爆破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电气作业、起重作业、锅炉作业、场内机械作业、船舶作业、施工作业、交通运输作业等特种作业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作业作业安全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节应急救援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安全风险等级,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施、药品和专业人员,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培训。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
第一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促进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水平提高。

第二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反馈。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检查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料和文件,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有权对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损失,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承担其他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
(一)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无法保障职工和其他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三)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强令检查人员撤离检查现场、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总结
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本文档详细阐述了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生产措施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了对特种作业、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监管。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指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的组织架构、制度和流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单位或者个人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安全生产需要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特种作业,指高处作业、爆破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电气作业、起重作业、锅炉作业、场内机械作业、船舶作业、施工作业、交通运输作业等可能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作业;应急救援,指在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通过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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