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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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科技进步,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企业的基本任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第四条国家实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体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技术,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推动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建设,推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第八条国家发展安全生产科技,推动科技进步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科学研究。

第九条国家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增强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和贯彻。

第十一条国家提倡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经验交流,重点推广安全典型和先进经验,完善安全生产检查交流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任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灾害防范和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以及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必须落实以人为本的方针,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实行责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的方针,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和监察检查制度,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法律制裁,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其主管、班子成员、生产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履行各自职责,实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班子成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应当赋予安全管理工作以充分的重视,树立安全文化,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不得以工作量、时间等为由擅自减少或者撤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防护措施和人员。

第七条企业生产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维修、保养和保管生产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得违章作业。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安全管理人员,专职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报告企业负责人或者主管指定人员。

第九条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实行立案登记、全面调查、认真处理、公开通报和彻底整改的原则,保证事故处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实。

第十一条国家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推动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应用和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财产,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化、全民化、法制化,鼓励群众参预安全生产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安全生产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重要职责,必须纳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营管理和组织体系,实行综合管理。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立专门岗位,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生产措施,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七条有关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应当指定组织对产品、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和消防设施等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第八条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事故责任,保障事故损失的迅速控制和恢复重建。

第十条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发布,及时通报和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进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访客和协作单位,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三条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卫生、环保和防火标准,不得伤害职工、公众和社会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机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消除事故发生的条件和因素。

2023修正版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2023修正版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事故灾害预防和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综合防控的方针,加强事前预防,完善事中应急控制,强化事后救援,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综合能力。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履职、综合治理、全过程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防控,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格局。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第五条安全生产目标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目标是建立以安全第一为核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社会全体成员中形成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实现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经济增长与自然保护协调统一,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增强全体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目标是实现安全生产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和现代化,使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逐步达到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从而保护劳动者、公众、环境的安全与利益。

第八条社会组织安全生产目标是增强社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和支持,发挥社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推动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安全生产目标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协调,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相统一。

第三章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第十条国家建立安全监管和监察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监察,维护公众安全利益。

第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履行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

第十二条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履行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职责。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应当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

2022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整版

2022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整版

2022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安全生产实行全面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水平。

第三条本法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安全条件下进行的,使用和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必要的管理、技术、劳动防护措施等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常态化管理过程。

第四条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指导,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进步和推广先进合用技术,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研发工作。

鼓励和支持使用高端装备和设施,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推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的激励、约束和惩戒机制。

第七条使用和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认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并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八条使用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

第九条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责任追究,纠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行为。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实施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的精准监管和评估,更好地激励和约束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十一条国家支持和推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国家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健全标准信息公示、评审、修订和发布制度。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当量评估和安全生产技术监测、评价、预警体系,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证生产安全。

第十四条国家支持和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提升等措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高。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共计69条,以下是其中500字的内容摘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生产,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安全发展、动态管理,坚持强化责任、形成合力,坚持改革创新、科技支撑。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标准、规划,推进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和安全技术、管理、服务的研究和推广。

第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条国家推进生产安全风险预警、评估、监测、防控和事故应急工作,完善事故统计、报告、处置制度。

第七条国家加强对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矿山、燃气、石油天然气管道等重点行业、重大工程、重点区域的安全监管和事故预防。

第八条国家支持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九条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导致发生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实行安全生产总体目标责任制,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计划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能和操作方法,学习事故应急救援知识。

第二十二条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其他不安全行为,有权要求停止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其他不安全行为。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第三十三条国家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制定、修订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第三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的自查自评,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第三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标准意识和技能。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3最新)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3最新)

2023年度: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3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国家的根本性质和重要政治任务,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 加强对企业和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 依法加强安全监管, 推动全社会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向好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技术改造, 提高安全生产设备和技术水平, 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

第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三)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四)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和专项治理活动, 发现和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五)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协调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六)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并配合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第八条国家对安全生产实行标准化管理, 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标准。

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制定:(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科学、合理、可行, 符合技术进步的要求;(三)便于推广和实施, 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体系, 及时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022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2022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2022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防范事故、减少危害、保障安全的生产活动,包括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造施工、矿山开采、农业生产、商业服务、文化体育和社会生活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实行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责任制,实行企业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职责的制度。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科技进步和安全技术研究,促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和自动化水平提高。

第五条国家加强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认真吸取教训,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六条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体系,保护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品,依法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危害。

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购买产生危(wei)险的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和维修,对生产活动过程中浮现的危(wei)险因素和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排查和整改,对违法安全生产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活动,认真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发现危(wei)险和违法安全生产行为及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并积极参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生产安全监管第十条国务院负责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对事故易发、事故重大的行业、领域、企业和重点部位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失职溺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评价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和管理经验,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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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依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明确了各方面的职责,规范了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行为,保护了劳动者、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保障和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结合,责任落实,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实施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推广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促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

第六条国家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行惩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安全生产应当遵循科学、民主、法制、公开的原则,鼓励各方面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基础上,用户、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共同参与,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
第一节总则
第八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九条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十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要密切关注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状况,积极参与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应当识别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引发的危险和有害因素,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威胁。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者应当确定适当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并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行应急救援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事故伤害评估制度,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评估,消除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行职业病预防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三节安全生产监督
第十七条国务院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及时处理和反馈安全生产问题。

第二十条监督机构在执行监督检查职务时,有权了解相关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查阅和复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书面资料,检查、取样有关物品,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生产经营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
第一节生产经营许可
第二十一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等特种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特种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前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暂停生产经营活动,整改达到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后方可重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申请和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转让、出借和作为抵押物。

第二节安全生产许可
第二十五条国家设立安全生产标准制定机构,制定并公布符合本法要求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经安全生产标准制定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取得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标志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认证。

第四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一节总则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保护劳动者免受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采取措施消除和控制劳动环境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安全生产培训记录中记载劳动者已接受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第二节特定劳动者的安全生产
第三十一条从事特定劳动的劳动者,应当对其进行特别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用品和设备。

第三十二条从事高空作业、井下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从事相应工作。

第三十三条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措施,保障其身体健康。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第一节总则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推广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普及和应用,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并实施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意识。

第三十六条从业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安全生产知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节安全生产教育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教育,使其了解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事故隐患和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安全意识。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三节安全生产培训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不同层次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参加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一节违法行为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依法赔偿、负责整改并接受行政处罚或者承担刑事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者发生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有关监督检查机构在执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构成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
(二)向被检查单位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三)以其他方式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节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规定,在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中,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四十五条对于各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节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有关监管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职务过程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 安全生产:指采取各种必要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防止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工作。

- 生产经营者: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负责管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 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对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

- 监督检查:指监管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履行安全生产规定情况的核查。

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 职业病:工作所致的慢性疾病,属于工伤范畴。

- 行政处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人进行罚款、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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