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常见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附件常见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名称一、违反森林和林木采伐管理的林业行政处罚的案件1.盗伐林木案《森林法》第39条第1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第2款2.滥伐林木案《森林法》第39条第2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1、第2款3.超生产计划采伐林木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3款二、违反林木经营管理的林业行政案件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案《森林法》第43条5.擅自在林区经营木材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6.无证经营、加工木材案《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修正)第13条第2款、第25条第2项7.擅自进入木材产地收购木材案《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修正)第13条第3款、第25条第2项三、违反木材运输管理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8.无证运输木材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1款《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修正)第25条第1项9.超出木材运输证准运数量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10.运输的木材及运输证规定不符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11.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3款12.承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4款四、毁坏林木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13.非法开采毁坏林木案《森林法》第44条第1款14.毁坏幼林案《森林法》第44条第2款15.毁坏特种用途林木案《森林法》第44条第2款16.毁林采种毁坏林木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17.违反技术规程毁林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五、违反林地管理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18.擅自开垦林地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19.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20.逾期占用林地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2款六、非法买卖林业票证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21.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件案《森林法》第42条第1款22.买卖木材运输证件案《森林法》第42条第1款23.买卖进、出口批准文书案《森林法》第42条第1款七、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24.非法捕杀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野生动物实施条例》第33条、《广东省野生动物管理条例》(修正)第23条25.违反禁猎规定猎捕野生动物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4条第1项、第2项。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最终定稿)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最终定稿)第一篇: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列表一、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3、伪造、变造、买卖林业证件的行为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5、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6、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8、毁林采种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9、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10、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11、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1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14、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15、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16、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17、运输的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行为18、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19、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20、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为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3、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24、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25、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26、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27、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28、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29、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30、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的行为31、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32、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33、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34、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35、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36、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37、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标本采集的行为38、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为三、防沙治沙法39、破坏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植被的行为 40、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行为41、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为42、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为43、经验收营利性沙化治理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为44、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活动的行为45、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行为四、种子法46、生产假、劣种子的行为47、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48、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行为49、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行为50、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为51、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行为52、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行为53、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为54、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行为55、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行为56、未经批准私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57、未经批准私自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58、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59、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的行为60、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61、伪造、涂改标签的行为62、伪造、涂改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 63、未按规定制作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64、未按规定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6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66、非法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行为 67、非法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行为68、违反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6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采种的行为 70、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为 71、违反本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行为72、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为五、森林防火条例73、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74、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行为75、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76、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 77、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为78、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79、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80、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81、违反森林防火的规定,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的行为六、退耕还林条例8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83、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的行为84、销售、供应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行为85、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的行为 86、退耕还林者擅自林粮间作的行为87、退耕还林者擅自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行为七、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88、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 89、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90、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91、未依照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92、未依照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93、未依照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94、违反植物检疫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95、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 96、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八、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97、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的行为 98、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造林的行为99、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100、发生森林病虫害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101、隐瞒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102、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103、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的行为 104、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木材的行为九、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05、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06、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107、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08、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109、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110、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11、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的行为十、自然保护区条例112、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113、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114、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115、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 116、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117、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等活动118、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119、在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十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20、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121、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122、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123、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第二篇: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最终版)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26种)1、盗伐林木案件。
办理林业案件的相关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林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林业案件的办理直接关系到林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以及林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办理林业案件的相关法律,以期为林业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林业案件概述林业案件是指违反林业法律法规,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林业权益,损害林业资源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破坏林木、林木种子、林木苗等林业资源案件;2. 违反森林采伐、运输、销售、加工等环节的案件;3.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植物检疫等法规的案件;4. 违反林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案件;5. 其他侵犯林业权益的案件。
三、办理林业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是我国林业领域的基本法律,对林业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关于林业案件的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林业案件的调查、处理和处罚;(2)林业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林业案件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侵犯林业资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罪名:(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非法采矿罪;(3)破坏性采矿罪;(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5)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6)非法狩猎罪;(7)非法捕捞水产品罪;(8)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9)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执行等事项,为林业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中,关于林业案件行政处罚的内容包括:(1)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林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2)当事人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合法、公开、公正。
常见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及处罚标准

常见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及处罚标准常见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及处罚标准一、非法砍伐和毁坏森林资源非法砍伐和毁坏森林资源是指无证或者违法用途进行砍伐、采伐、破坏野生植物及其栖息地,违反林业法规、法律的行为,造成对森林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严重伤害。
1. 非法砍伐行为:非法砍伐行为包括无证砍伐、越权砍伐、砍伐超过许可范围等情况。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罚款5000-10000元,并责令归还非法砍伐的木材;(2)累计三次以上违法:罚款10000-30000元,并吊销砍伐证照。
2. 毁坏森林资源行为:毁坏森林资源行为包括非法采集、破坏植物栖息地、损坏自然景观等情况。
处罚标准:(1)非法采集:罚款2000-5000元,并责令住手采集,返还采集物;(2)破坏植物栖息地:罚款5000-10000元,并责令恢复植物栖息环境;(3)损坏自然景观:罚款500-2000元,并责令修复景观。
二、违法搭建建造物和设施违法搭建建造物和设施是指未经审批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在林区内建设房屋、设施或者进行土地开辟等行为。
1. 违法搭建建造物:违法搭建建造物是指在未经审批的地区内搭建房屋、棚户区或者非法露天采矿等行为。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责令拆除,并罚款5000-10000元;(2)累计三次以上违法:责令拆除,并罚款10000-30000元。
2. 违法设施建设:违法设施建设是指在林区内未经审批建设道路、桥梁、管道、堤坝等设施的行为。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责令拆除,并罚款5000-10000元;(2)累计三次以上违法:责令拆除,并罚款10000-30000元。
三、滥伐年轻林木和天然造林道路占用滥伐年轻林木和天然造林道路占用是指在林业区域内滥伐年轻树木,占用天然造林道路的行为。
1. 滥伐年轻林木:滥伐年轻林木是指滥用砍伐权力,过度砍伐林木,破坏年轻林木的生长。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责令住手砍伐,并罚款5000-10000元;(2)累计三次以上违法:责令住手砍伐,并罚款10000-30000元,并吊销砍伐许可证。
关键词林业行政处罚一览1

关键词林业行政处罚一览1关键词林业行政处罚一览1本文档旨在提供关于林业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包括处罚形式、处罚依据、处罚金额等内容。
以下是一些关键词及其对应的行政处罚情况。
1. 森林砍伐森林砍伐违法行为违法砍伐森林资源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森林砍伐活动处罚形式行政处罚的形式通常包括:行政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砍伐许可证砍伐设备、工具扣押处罚依据关于森林砍伐的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金额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也有所不同。
目前,森林砍伐的处罚金额一般在数千至几万元之间。
2. 林地占用林地占用违法行为未经批准占用、改变林地用途未按规定补偿或复垦林地处罚形式行政处罚的形式通常包括:行政警告罚款要求恢复原状拆除占用设施处罚依据关于林地占用的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处罚金额具体处罚金额根据占用面积、未按规定补偿或复垦情况等因素而定,一般在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之间。
3. 林业采伐林业采伐违法行为未按规定采伐林木采伐未达到成熟期的林木采伐保护区内的林木处罚形式行政处罚的形式通常包括:行政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采伐许可证采伐设备、工具扣押处罚依据关于林业采伐的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金额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也有所不同。
目前,林业采伐的处罚金额一般在数千至几万元之间。
4. 采伐林木运输和销售违法运输和销售林木行为运输和销售未经许可的采伐林木存放未经许可的采伐木材处罚形式行政处罚的形式通常包括:行政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运输许可证没收运输工具和木材处罚依据关于采伐林木运输和销售的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金额具体处罚金额根据运输和销售的林木数量、未经许可的情况等因素而定,一般在数千至数十万元之间。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1. 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详细信息。
林业行政处罚是指林业主管部门基于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整理和归纳,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相关违法行为的类型以及处罚结果,从而帮助提升林业管理工作的效果。
2. 案件列表下面是一份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列表。
该列表按照案件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并提供了每个案件的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案件名称案件类型违法行为处罚结果1001 无证砍伐珍稀树木案砍伐无证砍伐珍稀树木罚款100,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002 滥伐案砍伐大面积滥伐森林罚款200,000元,责令恢复林地植被1003 虚假绿化造林补贴案补贴虚报绿化造林面积和费用罚款50,000元,取消绿化补贴资格1004 盗采珍稀植物案采集盗采珍稀植物罚款150,000元,责令恢复现场植物生态1005 无证采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采集无证采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罚款300,000元,责令修复受损林地3. 案件详情3.1 案件编号:1001案件名称:无证砍伐珍稀树木案案件类型:砍伐违法行为:无证砍伐珍稀树木处罚结果:罚款100,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案件描述:该案件发生在2018年,被处罚人非法砍伐了一棵珍稀树木。
林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100,000元,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3.2 案件编号:1002案件名称:滥伐案案件类型:砍伐违法行为:大面积滥伐森林处罚结果:罚款200,000元,责令恢复林地植被案件描述:该案件发生在2019年,被处罚人滥伐了大面积的森林。
林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200,000元,并责令其恢复林地植被。
3.3 案件编号:1003案件名称:虚假绿化造林补贴案案件类型:补贴违法行为:虚报绿化造林面积和费用处罚结果:罚款50,000元,取消绿化补贴资格案件描述:该案件发生在2020年,被处罚人虚报了绿化造林面积和费用。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重庆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米仁忠一、林业行政处罚概述林业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受到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查处的行政违法事实。
构成林业行政案件必备条件,一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二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事实,三是依法应该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点1、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2、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1)林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方面,属于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4)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依法依规实施。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
(1)林业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适用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必须是法定的;(3)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的;(4)需要受到林业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是法定的。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林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甚至动輒训斥等现象;纠正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
3、以人为本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明确行政执法就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纠正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的错误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在管理中提供优质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
林业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2024

引言概述:林业行政处罚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的行政制裁,旨在维护国家的生态环境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
其中,林业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是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的依据和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及依据,分析其相关法律法规,以期加深对林业行政处罚制度的理解。
正文内容:一、行政警告处罚1. 违法行为的界定:行政警告处罚适用于轻微违法行为,如未按照规定进行林业生产经营管理、擅自砍伐毁坏林木等。
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第五十条规定:“作出行政警告的决定书应当载明作出行政警告的原因和依据,通知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3. 行政警告处罚的效力:行政警告对违法行为者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防止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和恶化。
二、罚款处罚1. 违法行为的界定:罚款处罚适用于违反林业法律法规且影响相对较小的违法行为,如未经许可非法狩猎、非法采伐珍贵树种等。
定:“罚款数额应当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所犯罪过程中的实际违法代码、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和违法行为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
”3. 罚款处罚的作用:罚款处罚不仅可以对违法行为者实施经济处罚,还可以达到震慑其他潜在违法行为者的目的,维护林业法律法规的权威。
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处罚1. 违法行为的界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处罚适用于严重违法行为,如进行非法砍伐、非法采伐珍贵树种等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的行为。
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依据,通知违法行为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的途径和期限。
”3.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处罚的影响:该处罚能够剥夺违法行为者继续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资格,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责令停产停业处罚1. 违法行为的界定:责令停产停业处罚适用于严重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如违法排污、非法驱赶或破坏动植物栖息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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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由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1
盗伐林木案(立木蓄积不足0.5m³、幼树不足20株)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1、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3、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17
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1、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2、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5~10倍的罚款。
非法运输木材案(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1、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2、并处没收木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15
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或《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非法运输木材案(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1、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2、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非法运输木材案(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3、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5
擅自开垦林地案(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14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或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得物的,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
滥伐林木案(立木蓄积不足2m³、幼树不足50株)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林木案(立木蓄积2m³以上、幼树50株以上)
16
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处以罚款的,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植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5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或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
附件:
7
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8
逾期占用林地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非法运输木材案(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或《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6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木材案(含加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1、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2、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备注:1.以上表格“案由”栏中,括号内容不属案由;
2.选择性案由,如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案,应结合具体案情选填“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的林木案”或“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3、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
毁坏林木案(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或者以其他方法毁坏森林、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2
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13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1~5万);《森林防火条例》第53条:除依据本条例第50条追究法律责任外,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盗伐林木案(立木蓄积0.5m³以上、幼树20株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1、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3、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1、没收运费;2、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11
擅自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改为其他林种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1、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3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