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课程考试管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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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条例 - 教务处

上海师范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条例 - 教务处

上海师范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条例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考核的质量既反映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治学态度,也反映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效果,同时又是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考核。

学位课程须采用考试形式,其他课程考核形式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答疑与命题1、任课教师在考前必须安排好答疑,在答疑过程中,教师要耐心、认真地解答学生的疑问,同时应注意考题的保密性,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题。

2、所有课程的命题教师必须同时出具A、B试卷和参考答案,由教学院长或专业负责人决定考试使用试卷,若同场考试使用两份试卷考试,必须出具C 卷,依次类推。

命题试卷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考试和补考卷的题型应一致,重复题目的分值比例不得超过10%,题量足够。

3、对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原则上应做到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

4、考核可根据课程的特点,采用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理论考核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小论文等不同形式。

考核时间一般不少于90分钟。

5、学校提倡任课教师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但改革方案和具体实施步骤必须报学院获得批准后方可实行。

二、阅卷与评分1、考核结束后,教师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客观、公正地评阅试卷。

2、教师若要改动成绩,必须在更正处签名。

3、学生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评定,任课教师对学生的平时成绩应有书面记录,平时成绩必须在本课程开考之前评出。

4、教师应在该门课程考核结束的三天内完成评分工作,将《上海师范大学学生考核成绩登记表》的纸质文档交学院相关教务员。

5、成绩以百分制形式记载。

三、成绩登录与管理规则1、成绩登录是学生成绩考核的一个重要环节,各有关部门均应给予高度重视。

学生成绩必须准确登录,严格管理。

对涂改过的成绩,阅卷教师应加盖个人私章或签名。

2、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任课教师须在教务系统中准确无误地完成学生成绩与考试情况的录入、提交工作,任课教师须及时打印原始成绩单并签字送教务员。

考试管理条例

考试管理条例

考试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证考试的科学合理,以考促改,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课程考核的主要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本条例中的考试除做特殊说明的以外,主要针对计划内本科课程期末考试中的各管理环节。

课程考查和辅修课考试可以参考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考试分类和组织工作第三条考试分为正考、缓考、重修考试三种类型。

(具体区别见《天津师范大学学分管理条例》)第四条考试工作由担任教学的单位、教学办公室和测试中心共同负责。

分工如下:(1)测试中心负责公共英语课程的新生分班考试和期末考试命题(专升本的课程由教研室命题)。

考试贯彻“教考分离”原则,由测试中心决定试题内容,分析报告成绩,监测反馈试题质量,完善题库建设。

(具体流程参见附件1)(2)测试中心与专业各语种合作完成命题的试卷,双方各负其责。

(3)各专业课程考试的命题组织工作由相关教研室主任负责(具体流程见附件2)。

有条件实行集体命题或教研室主任指定教师命题的,均应避免任课教师自行为其任教的课程命题。

(4)测试中心负责保存所有经其全卷批阅的考试成绩和统计结果。

公共英语相关的试卷由测试中心负责保存备份。

专业外语相关的试卷由教学办公室负责保存备份。

客观答题卡由测试中心保管,主观题答卷由教学办公室保管。

第六条试卷的命题人对试卷内容和格式的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组织相关试卷命题工作的负责人对试卷负审核责任。

系主任和主管教学的院长对试卷的质量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章考试命题第七条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符合教学大纲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有体现能力培养的综合性试题。

第八条命题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1)确定考试范围和题型。

(2)从试题库中选题或指定专人命题。

(3)试卷审核定稿。

试卷的定稿应于考试实施前两周完成,按照命题流程交付教学办公室。

第九条每门考试拟定A、B两套试题(水平、难易程度适当,相同的题目控制在20%以内),并附答题纸和相应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总则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凡属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为了坚持课程考核的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考核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规范我校课程考核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工作的领导第一条教务处是学校全日制本、专科课程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

原则上全校通识课、跨学院开设的学科基础课的考核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专业课程和不跨学院的学科基础课,在考试周之前安排考核的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在考试周安排的考核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各单位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并对本单位教师确定的课程考核内容、方式、方法等进行审核。

第三条各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有关考核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学生明确考试目的、要求和纪律,引导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第二章考核的类型与方式第四条根据人才培养实施方案的安排,课程考核的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五条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结束性考核,平时考核可采用课堂考勤、作业完成情况、实验操作情况、平时测验、参与课堂互动及演讲情况等多种形式来评定平时成绩。

结束性考核(以下统称为考试)的方式一般为笔试,根据课程性质也可采用笔试、口试、大型作业、撰写论文(报告)、实践操作、设计等几种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

笔试可采用闭卷或开卷的形式进行,采用开卷考试的课程应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同意,院(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考试命题与印制第六条课程考试的目的是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与创新能力。

各课程考试命题时要充分体现考试目的,试题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考察“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有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的思维能力。

大学高校考试工作管理制度

大学高校考试工作管理制度

考试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的宗旨与依据考试是检验教师工作成效和学生学习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科学、规范、严格的考试管理,对促进良好教风、学风、校风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加强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凡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门课程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都应当根据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按学期进行考试。

本规定所指的考试,包括为评定学生学业成绩而进行的各种考试、考查、考核。

第三条考试管理的体制全系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制订有关考试的具体规定及管理办法并全面实施。

系的考试工作由系主任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试的形式考试一般应当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操作表演等形式。

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课程或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考试、课内外作业、实践报告等评定学习成绩。

第五条考试形式的采用一门课程具体的考试形式,按该课程的教学大纲规定执行。

课程负责人应在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考虑课程的特点和教学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恰当的考试形式。

教学大纲未规定考试形式的,由课程负责人对考试形式予以明确,并经由所在系报教务处备案。

需要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考试形式的,按修订教学大纲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考试计分方式凡适合采用百分制评定学生成绩的课程,在考试评分中均应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不宜采用百分制的课程,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计分。

第七条命题的组织与领导考试命题工作在开课系(部)负责人领导下,由课程负责人组织进行。

命题人一般由任课教师或课程负责人邀请的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命题人名单应由课程负责人审定,并报系(部)领导批准。

教务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该课程的校外同行命题,也可以要求开课单位采用指定试题库的抽题。

新疆大学课程考核管理条例

新疆大学课程考核管理条例

新疆大学课程考核管理条例(试行)新大校办字[2006]57号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重要环节;也是检验教师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

为加强课程考核管理的工作,严肃考风考纪,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一、考核分类第一条本条例所指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辅修课等各类课程,也包括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

第二条凡属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由各学院在制定培养计划时规定。

二、考试方式与命题第三条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应根据培养方案确定,各专业每学期考试课程原则上不超过五门。

考试课程应采用试卷(闭卷)考核,考查课程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要求自主决定考查形式。

第四条实践环节的考核应制定明确的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应包含量与质两方面的标准),并于实践教学活动开始时告知学生。

第五条试卷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对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核。

第六条试卷命题由各开课学院负责进行。

对采用试卷考核的课程,应命出题量、难易程度和知识覆盖面大致相当的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之间的重复率应小于20%。

三年内试题重复率一般不应超出30%,对采用其它考核形式的课程,可根据课程性质和要求灵活掌握。

第七条凡采用同一教学大纲、教学时数相同、分班讲授的同一门课程,应使用同一份试卷。

除部分民族语言类专业课程外,民族班考试统一要求用汉语言命题和答卷。

第八条命题同时应给出标准答案、评分标准。

试卷应文图清晰、工整、无错误。

第九条应严格试卷审核制度。

试卷应由教研室主任审核并报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付印。

第十条试卷应按16K版面设计,版面格式按学校统一模版执行。

三、试卷的印制、发还和保管第十一条试卷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教务处和各学院务必加强对试卷的规范管理,建立完善的试卷登记手续,试卷送交过程中严格登记,防止在任何环节泄密。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校教发【2005】1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试管理,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和掌握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考核评定学生对所学知识、理论、技能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及其应用能力;检查总结教学效果。

第三条提倡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

第四条考试课程与考试时间,根据学年度教学执行计划,由学校统一排定。

具体考试时间及考场按照教务处制定的《考试安排》进行。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依据校院(系)两极管理模式,教务处主要负责考试的宏观组织,制定考试安排、抽调巡考、学校监考、协调考试管理。

各学院(系)全面负责本学院(系)学生的考试管理工作,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本学院(系)主考教师和监考教师切实履行考试职责。

在考试期间,实行各学院(系)负责人签到制。

第六条各院(系)主管领导要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制订各学院(系)考试工作安排,在考试前召开“三会”,即:(一)院系领导办公会。

结合本院(系)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二)任课教师、管理人员和监考人员会。

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

(三)学生动员会。

各学院要在考试前以适当的形式认真组织学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

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考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七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方式可以笔试、口试或口试笔试兼用;可以闭卷、开卷或部分开卷部分闭卷。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的目的在于促进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所学知识,检验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凡属专业培养计划内学生修读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及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条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实施绩点制评价,学期平均绩点和累计平均绩点状况是反映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

第五条课程考核按学期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协调各开课学院安排。

第六条理论修读课程的考核按本办法进行;实践教学环节修读课程的考核按《大学本科生实践类课程教学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体育课程考核成绩的构成及及格要求按《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体育类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进行;其他无明确具体规定的课程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与时间安排第七条由于考核时间安排不同,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

第八条理论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半开卷)笔试、小论文、报告、口试、口笔试兼用、上机、技能操作等,一门课程的考核可以一种或数种方式混合进行。

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一般采用教师评阅与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

第九条考试课程的期末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学期结束前二周内进行,并编排考试日程表告知各学院及相关部门;短学期的课程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计划要求及学院的统一安排,形式可灵活多样。

考查课程的考核由任课教师及学院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一周进行,并将具体考核安排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所有课程不得先于学校规定时间,提前举行考核。

凡因客观理由确需提前考核的课程,须经任课教师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再由学院审核后,统一汇总《提前考核课程目录》,并上交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的考试时间经申请批准也可定为90分钟或150分钟。

7.2.13 《河南师范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7.2.13 《河南师范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河南师范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考试是教学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之一,考风建设也是教学制度建设中的基本任务之一。

健全考试管理制度,是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检验教学质量,促进教风建设、学风建设的基本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规范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培养高质量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学校实际,现对《河南师范大学考试管理工作条例》作部分修订。

修订后的《河南师师范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考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第一条校级主考、副主考、督考员1.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主考,教务处长任副主考,督考员由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及各教学单位部门领导组成。

2.校主考负责全面考务工作。

督考员协助校主考监督检查各学院考务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条院(系)级主考、副主考、巡视员1.各院(系)由院长(系主任)任主考、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任副主考,教学秘书和教研室主任任巡视员。

2.院(系)主考应亲自过问考务工作的每个环节,及时发现和解决考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院(系)巡视员应按时到指定的考区巡视至考试结束,并认真填写巡视记录单,考试结束后及时将巡视记录单交教务处。

第三条监考人员1.学校在职教师是监考队伍的基本成员。

每位教师都有义务参加监考工作。

2.监考人员要认真执行《监考人员守则》。

要求做到遵纪、守时、热情、服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规定地点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进人考场;认真做好学生验证工作,检查考场“三干净”、组织学生把书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远离座位集中存放;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按照要求安排考生座位;考试结束后及时清点试卷份数,将试卷按学号从小到大排序、装订成册,连同《考场记录单》一并送交院(系)办公室。

第四条考前动员1. 学校在期末考试前1个月召开校、院级考务会,统一学习有关文件和布置考务工作。

2. 各院(系)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要认真组织教师、学生学习本规定以及学校其它有关规定。

3. 教学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营造一个积极向上的学习和应考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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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课程考试管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教风建设,实现考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考核学生学习成绩、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途径,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对知识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条考试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教考分离”、“公平、公正”、“诚信、严谨”的原则。

凡属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第四条凡本校在籍学生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在教学校长的领导下,本着“统一管理,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教务处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各级各类面向全日制在校生的考试工作,各院部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校、院部两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1.校级考试领导小组由教学校长任组长,成员主要由教务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院部主要负责人组成。

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检查和重大决策及召开考前会议等工作。

2.院(部)考试领导小组由院长(主任)任组长,在考试中实行组长负责制,组成人员由院部自行决定。

负责本院部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各院部在考试前要专门召开领导办公会、全体职工会和全体学生会,落实工作安排,明确各自职责,严肃考试纪律。

第八条实行学校领导、教务处和院部三级考试巡视制度。

学校领导巡视组负责全校各类考试的巡查、指导。

教务处和院部巡视组分别负责全校和各院部各类考试的巡查、监督,及时处理解决考试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考核类别和方式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分为平时考试、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考查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

第十条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技能测试、撰写课程论文与调查报告、申论等方式,笔试可采取闭卷、开卷等形式。

拟进行考试改革的课程须在学期初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为保证课程考试方式相对稳定,课程考试确定实行某种考试方式后,应保持一定时间的连续性。

第四章命题第十一条命题方式命题方式包括试卷库抽题、他人命题和任课教师自命题。

积极推行试卷库抽题的命题方式。

第十二条试卷库建设1.试卷库建设由教务处负责具体实施,各院部负责确定试卷库建设的课程和命题教师。

2.试卷库建设主要在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三类课程中实施,每专业不少于10门课程,每门课程不少于10套试卷。

3.院部要安排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命题,教务处、院部、命题人员逐级签订保密协议。

4.学校设立专项资金建设试卷库,各院部最迟于2013年采用试卷库考试。

5.试卷库在使用过程中要不断补充、更新与完善,保证4年内不出现重复试卷,如教学大纲或教材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试卷库。

6.入库试卷每套都要填写5项指标:难度(分难、中、易三等),性质(基础、综合、提高),分值(题型及分值),覆盖面(指明章节),类别(主、客观题)。

7.题目类别(1)试卷库的题目类别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同一库中每份试卷主观题与客观题的分值比例、题目个数必须相同。

(2)客观题主要按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考察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

客观题包括填空、判断、选择(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等题型。

(3)主观题主要考察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题目要有一定难度,包括简答、论述、证明、计算、案例分析等题型。

(4)各种题型在试卷中所占的比例根据课程内容的特点确定,每种题型如有特殊要求应加以说明。

第十三条命题要求1.命题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要能够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题型应多样,主、客观题比例合理,试题的难度、深度、题量适中,应以中等水平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做完为宜,避免出现考试时间未过半已有半数以上学生交卷的现象。

2.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如有特殊原因需增加或减少课程考试时间须经教务处审核批准。

命题采用百分制,70%左右的题目属于基本要求,30%左右的题目属于综合性、思考性、创新性、有一定难度的题。

要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试题中要有一些提高性、灵活性、现时性的题目。

3.凡采用闭卷方式考试的课程,应建试卷库或同时出A、B 两套试题(卷)。

同一课程的任意两套试题(卷)要难度大致相当,主观题与客观题的分值比例、题目个数完全相同,重复率一般不超过20%。

4.积极推行教考分离,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都应实施教考分离,各院部可采取课程组命题、教研室集体命题、非任课教师命题或聘请校外专家命题等方式建设试卷库和命制试题(卷)。

暂时无法实施教考分离的课程可由任课教师自命题,任课教师不得划复习重点。

5.严格执行试题(卷)申报制度。

命题人(组)是试题(卷)的第一责任人,教研室主任负责试题(卷)的审查和把关,院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负责试题(卷)的审批。

命题相关人员要严把质量关,确保试卷符合要求。

6.每套试题(卷)都要制定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命制试卷,文字和插图要规范、整洁、美观。

命题人负责将已通过审核的成型试题(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装入试题专用袋密封、传递、保存。

第五章考务工作第十四条考试时间1.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期中、期末进行,原则上不安排提前考试,需提前考试的,由院部提交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2.期中考试由院部组织实施,原则上各年级各专业考1~2门必修课程。

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院部具体实施,原则上各年级各专业至少考2~4门必修课程,考试方式为闭卷。

综合素质课考试在期末考试前一周进行。

补考在每学期前两周进行,第一周各学院组织专业课考试,第二周教务处组织公共基础课考试。

缓考随补考进行。

3.考试日程和公共基础课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考场安排1.各学院应以课程考试人数和教室的容纳量为依据安排考场,考生左右间隔至少两个座位,考场内外要整洁卫生,桌面、桌洞内无书籍、笔记、字纸、杂物等。

活动课桌桌洞朝前,在桌面左上角张贴座号,学生持考试证和学生证入场考试,随机抽号,对号入座。

2.各学院要于考试前一周将考试安排表报送教务处,课程考试时间、地点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应及时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相关师生。

第十六条监考1.监考是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部分,是教师应尽的职责,监考人员必须为我校正式教职工。

2.上级安排的考试,院部应按教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向教务处报送监考员名单。

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替换的,须经院部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3.课程考试由学院安排监考人员。

原则上30名考生配备2名监考人员,大考场应安排3名及以上监考人员。

监考员要在黑板上写明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和监考人员姓名。

监考人员、巡视人员要佩戴学校统一制定的胸卡。

4.监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大学监考守则》(见附件1),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考试前要向学生宣读《**大学考场规则》(见附件2)和《**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见附件3),发放试卷后要对学生本人、证件和试卷上填涂的考生信息认真进行核对。

5.学生要自觉遵守《**大学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

学校对违纪作弊考生按照有关违纪作弊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试卷印刷和保密第十七条考前各院部安排专人从试卷库中或A、B卷中随机抽取本场考试的试卷。

第十八条试卷印刷试卷由学校指定的印刷厂统一印制。

院部要认真填写印制申请单、试题袋和试卷袋封面,确保考试时间和适用学生等信息准确无误,提前两周将试题送至印制单位。

印制单位要严格按试卷袋封面标注的信息印制试卷,确保试卷质量,清点无误后,装入试卷袋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密封章。

第十九条试卷保密学校成立试卷安全保密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做好试卷印制、发放期间的保密工作。

各学院要于考试前三天,持试卷印制申请单回执到学校试卷印制保密室领取试卷,院部要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杜绝试题(卷)泄密事件的发生。

命(抽)题人员、审核人员、印卷人员、试题保管人员要切实做好试卷保密工作,不能以任何方式向考生暗示考试范围或考试题目。

对于泄露考试内容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阅卷第二十条评阅要求1.开课院部必须在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完成阅卷、统分等工作。

课程考试必须采用密封学生姓名、学号、集体阅卷、流水作业、最后合成分数的方式进行。

2.阅卷要做到公平、公正、标准统一。

评阅试卷一律使用红色笔,要严格按照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评阅试卷,确保评分准确、严格,标记清楚,没有误判,没有减分、加分错误。

3.采用撰写课程论文与调查报告等方式考试或考查的课程,应在写出不少于30字评语的基础上评定试卷成绩。

4.阅卷人员必须是我校在岗、在聘教师,阅卷工作应在校内完成,对违反纪律、营私舞弊或因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不良后果者,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试卷复核1.各院部要组织坚持原则、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教师对试卷进行复核。

复核主要检查阅卷标记是否规范、是否有漏阅和分数统计错误等情况。

2.复核时,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凡改动的地方,复核人员必须在改动处下方签署姓名。

如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应立即报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成绩评定1.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及格线为60分;考查课程可采用等级制,分优秀(A≥90分)、良好(80分≤B<90分)、中等(70分≤C<80分)、及格(60分≤D<70分)和不及格(E <60分)五个等级。

2.考试、考查课程的总成绩评定,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原则上占70-80%;平时成绩占20-30%。

平时成绩是指学生平时听课、作业、小测验、期中考核、实验等环节的综合评定成绩。

3.补考、重修课程总成绩只记载试卷得分。

补考合格的成绩记为60分(或及格);重修课程成绩按试卷实际得分记载。

补考、重考课程应在成绩登记表中分别记载“补考”、“重修”字样。

4.旷考即事先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无故缺考的行为。

旷考课程总成绩记为0分,在成绩登记表中记载“旷考”字样,不得参加补考,须重修。

5.缓考课程总成绩只记载卷面成绩,如成绩不及格,须重修。

6.因身体原因无法参加体育外堂课的学生,须持医院证明到教务处办理跟班见习手续,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率与见习情况评定课程成绩。

第八章试卷管理第二十三条试卷整档1.课程考试档案主要包括:考试组织与管理文件、试卷及相关材料。

考试组织与管理文件由教务处和院部按照教学档案建档要求整档,试卷及相关材料由开课院部负责整档。

2.试卷整档要美观、规范。

整档封面中各项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

附件部分要按封面标注的顺序排放,学生试卷的排放顺序应与成绩登记表记载的顺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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