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 标 电 动 车 算 作 机 动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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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01.08•【文号】公交管〔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公交管(20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近年来,超标电动车(含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中小城市逐步蔓延,这类车辆及其生产企业普遍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车辆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驶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未投保相关保险,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给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对此,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中,依法判决车辆生产销售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各地从源头治理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行为开阔了思路、提供了借鉴。

现将部分判决及案件评析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参考: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积极引导当事人对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有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有关警种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倒逼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有关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的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及相关评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8年1月8日附件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的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及相关评析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某某等诉浙江钻豹电动车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一)判决书内容浙江钻豹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豹公司)因与林某某、林信均、焦改惠、孙凤英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原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283民初617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机车调度员职鉴题2020.7.16

机车调度员职鉴题2020.7.16

38010.kJPZa7降 型至 空3气5制KP动A的机时分间配为阀(附有()。 )风缸
3个
4个
5个
82.Jz7型空气制动机分配阅的主阀是根据制动管的压力变化,
工作风缸
降压风缸
作用风缸
控 83制.J(z-7型)空的气压制力动变机化分配阀的工作风缸充气压阀,控制( ) 向 84工.J作z7风型缸空单气向制充动气机。分配阅的常用限压阀,在常用制动时限定( )8压5.力Jz不-7超型过空3气50制kP动a(机制分动配管阀定的压紧5急00限kP压(A阀)。,紧急制动时限制( )8压6.力JZ不-7超型过空4气50制kP动a。机工作风缸和降压风缸的过充压力空气,是
均衡风缸管 运转位和过充位
在制动区
总风遮断阅管 制动区
在取出位
总风缸管 只在运转位 在运转位
关 79闭. (J客z 货7型转空换气在制贷动车机位单)独制动阅在全制动位时,制动缸压力
1~2
2~3S
4S
自 800.升JZ到7空28气0k动Pa机的单时制间动为在全制动位后回运转位时制动缸压力自
4s
5s
<4s
作用柱塞的位置 转换柱塞的位置 定位柱塞的位置
57.电空制动控制器在制动位,导线808和800只有在( )时才 均衡风缸减压至最大 均衡风缸减压至最小 压力开关209动作
能 58接.电通流。的方向规定为( )的方向。
正减 电压 荷量 运动
负减 电压 荷量 运动
正电压的方向
59.电流的大小用电流强度来衡量,电流强度在数值上等于单位 时 60间.大内小通和过方导向体都横不截随面(的( )变)化的电流叫做稳恒电流简称为直
第一部分高级工
一、机车调度员高级练习题

机车操作规程概要

机车操作规程概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机车乘务员是铁路运输的主要技术工种,担负着驾驶机车,维护列车安全正点的责任。

为使机车乘务员操纵列车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机车乘务员和各级机务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本规则的规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遵章守纪、爱护机车、平稳操纵、安全正点。

第三条应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逐步实现机车运行远程监控,完善机车操纵运行信息分析,配备模拟驾驶装置,加强日常培训,规范和提高机车乘务员操纵水平。

第四条铁路局按本规则制定作业标准,定期组织检查。

第二章段内作业出勤第五条出乘前必须充分休息,严禁饮酒,按规定着装,准时出勤。

第六条出勤时,机车乘务员应携带工作证、驾驶证、岗位培训合格证(鉴定期间由机务段出具书面证明)和有关规章制度,到机车调度员处报到,接受指纹影像识别、酒精含量测试,按规定领取司机报单、司机手册、列车时刻表、运行揭示等行车资料和备品。

第七条认真阅读核对运行揭示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结合担当列车种类、天气等情况,做好安全预想,并记录于司机手册。

认真听取出勤指导,将司机手册交机车调度员审核并签认。

第八条办理运行揭示和列车运行监控装置专用IC卡(以下简称“IC卡”)交付时,必须实行出勤机班与出勤调度员双审核、双确认的检验签认把关制度。

接车第九条按职责分工进行交接。

接车时,认真了解机车运用、检修情况,办理燃料、耗电和工具、备品交接。

接车后,确认列车运行监控装置(以下简称“LKJ”)、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行车安全装备合格证齐全、符合规定。

将IC卡数据载入LKJ并确认无误。

第十条机车检查按附件1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

附件1-1DF8B型内燃机车检查项目。

附件1-2HXN5型内燃机车检查项目。

附件1-3SS4型电力机车检查项目附件1-4HXD3型电力机车检查项目。

附件1-5DF8B型内燃机车换班站检查项目。

附件1-6HXN5型内燃机车换班站检查项目。

附件1-7SS4型电力机车换班站检查项目。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9.19•【分类】其他正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说明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修订工作,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为什么本次征求意见稿中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维持在25km/h?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车速过快是引发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因素。

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得超过25km/h,主要是考虑如果车速过快,将直接增大交通事故发生概率,一旦遇到紧急情况,骑行人做出相应避险动作的时间很短,且刹车距离也会相应变长,很容易与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发生碰撞,有时还会出现侧滑、摔倒等失控现象,造成了许多人身伤害事故。

因此,将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是确保交通安全的重要前提。

在购买和使用电动自行车时,消费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确保电动自行车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自觉抵制通过非法篡改提高最高车速的行为,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二、本征求意见稿从哪几方面强化了电动自行车的防火阻燃性能?为增强电动自行车所使用非金属材料的防火阻燃性能,从源头上防范材料被火源引燃造成火灾事故的风险,同时有效降低电动自行车火灾的蔓延速度和燃烧的剧烈程度,征求意见稿中对纺织品类及泡沫塑料类非金属材料的阻燃性能作出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加严了与电池直接接触的非金属材料、电气回路、电气部件及导线等关键部件的阻燃性能,从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风险。

三、为什么要限制车辆塑料件使用比例?目前电动自行车产品普遍使用大量塑料作为结构件和装饰材料,但是由于塑料本身的可燃性,这些材料在发生火灾时会加速火势蔓延,并释放大量有毒气体,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

行车组织细则

行车组织细则

NCG/02-2014南昌铁路局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南铁师[2014] 号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目录总则 (7)《行车组织细则》用语说明 (8)第一章技术设备 (9)第1条新建、改建工程技术资料提供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8、36、223条) (9)第2条高速铁路主要设备技术资料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3条) (10)第3条技术设备检查及集中联锁计算机监测设备信息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2、30条) (10)第4条线路平面、纵断面复测及限界检查期限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143条) (10)第5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条) (10)第6条联锁失效时锁闭道岔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9、292条) (10)第7条道岔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1、78条) (11)第8条车站道岔钥匙、手摇把的管理及使用办法 (11)第9条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的规定(《技规》第415条) (11)第10条铺设、拆除线路、道岔,以及信号设备联锁关系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申请核批的补充规定(《技规》第80条) (11)第11条确保应答器设备正常工作的规定(《技规》第94、104条) (12)第12条 CIR、GSM-R手持终端使用规定(《技规》第118、119条) (12)第13条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和修理办法(《技规》第210条) (13)第14条铁路信息建设和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2条) (13)第15条铁路信息系统建设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3条) (13)第16条铁路信息系统网络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5条) (13)第17条铁路信息系统软件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3、136条) (14)第18条铁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6、137条) (14)第19条铁路信息系统机房建设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8条) (14)第20条铁路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9条) (14)第二章行车组织 (16)第一节基本要求 (16)第21条车站技术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3条) (16)第22条列车运行方向补充规定(《技规》第211条) (16)第23条 CTC基本操作方式及转换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5、206、294条) (16)第24条车站值守工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1条) (17)第二节编组列车 (17)第25条列车中车钩的摘挂、软管及电气控制等连线摘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3、244条) (17)第26条动车组以外的列车试验列车自动制动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5、332条) (18)第27条列车技术检查及列车制动主管压力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0、258条) (18)第28条局管内回送非工作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0条) (18)第29条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时编入列车的条件 (19)第三节调度指挥 (19)第30条发布、交付和转达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9、270、271条) (19)第31条有计划施工的布置与传达(《技规》272条) (20)第四节行车闭塞 (20)第32条进站(接车进路)信号机不能使用时的行车凭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条) (20)第33条使用总辅助按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60、269、278条) (21)第34条自动站间闭塞区间车站使用故障按钮、计轴复零按钮的规定 (21)第35条使用电话记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1条) (21)第36条电话闭塞法行车时动车组运行的补充规定 (22)第五节接发列车 (22)第37条旅客列车办理客运业务时,客运人员(列车长)与司机(随车机械师)联系规定(《技规》第282条) (22)第38条车站接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3条) (22)第39条停止影响列车进路的作业时机的规定(《技规》第319条) (22)第40条 CTC列车属性及车次号管理的特殊规定 (22)第41条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6条) (23)第42条接发回送客车底、特快货物班列以及改按旅客列车办理的列车的补充规定 (23)第43条接发列车开放信号机时机的规定(《技规》第287条) (23)第44条变更接车线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5条) (23)第45条列车需在站内向前移动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1条) (23)第46条无空闲线路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0条) (24)第47条按站间组织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5条) (24)第48条线路所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8条) (24)第六节列车运行 (24)第49条未装备CIR的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临时上线要求(《技规》第118条) (24)第50条出站信号机提前开放时司机操作列车的补充规定 (24)第51条司机难以确认列车信号机显示时的运行办法 (24)第52条 CTCS-3区段动车组在车站不能定位出发补充规定 (25)第七节列车限速 (25)第53条列控限速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309、310条) (25)第54条 18号以上道岔侧向通过进路设置临时限速的补充规定 (26)第55条列控系统重启核对列控限速的补充规定 (26)第八节调车工作 (26)一般要求 (26)第56条调车工作一般要求补充规定(《技规》第314条) (26)第57条转场作业的联系办法 (27)领导和指挥 (27)第58条调车领导及指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5条) (27)第59条工程线调车工作的规定 (27)第60条企业、工程部门机车在车站作业的规定 (27)计划及准备 (27)第61条编制、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6条) (27)调车作业 (29)第62条调车指挥人显示手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8条) (29)第63条显示停留车距离信号和调车速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8条) (29)第64条办理调车进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4、316、319条) (29)第65条调车作业时司机操纵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5条) (30)第66条调车作业时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4条) (30)第67条旅客列车途中甩挂作业的规定(《技规》第318条) (30)第68条接发旅客列车时,与接发列车进路没有隔开设备或脱轨器的线路上限制调车作业的时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9条) (30)第69条越出站界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9条) (30)第70条调车作业的其他规定 (31)第71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补充规定(《技规》第318条) (31)第72条机车车辆停留补充规定(《技规》第320条) (31)第73条防止车辆溜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1条) (31)第九节施工维修 (32)第74条登销记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4、325、326、327条) (32)第75条施工、维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91条) (32)第76条集控站转换道岔、试验信号的补充规定 (33)第77条重型轨道车运行办法(《技规》第330条) (33)第78条机械化施工列车运行及路用列车进入施工封锁区间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1、333条) (34)第79条大修、工程部门宿营车转移办法 (35)第80条列车在区间装卸车的补充规定 (35)第81条确认列车开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4、335条) (36)第十节灾害天气、设备故障行车 (36)第82条冰雪天气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9条) (36)第83条列控地面设备故障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7条) (36)第十一节非正常行车组织 (36)第84条非正常行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2、370、371、372条) (36)第85条反方向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09条) (38)第86条列控车载信号与机车信号不一致时的处置办法(《技规》第477条、478条) (38)第87条防止擦伤钢轨的联系规定 (38)第88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的处置及防护补充规定(《技规》第385、412、413、414条) (39)第89条列车在区间内分部运行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17条) (39)第90条列车在区间内发生车钩分离时的处理办法 (39)第91条列车在区间发生事故时的处理办法(《技规》第439条) (39)第92条高坡区段放坡及机车电阻制动故障时的处理办法 (39)第93条处理列车扒乘人员的规定 (40)第94条发生挤道岔时的处理办法 (40)第95条列车中车辆发生抱闸时的补充规定 (40)第96条列车标志不完整时的处理办法(《技规》第208条) (40)第97条发生倒树影响行车时的处理办法 (40)第98条信号设备故障时的故障通知按钮使用规定 (40)第99条电动(电液)转辙道岔发生故障时的处理办法(《技规》第285条) (41)第十二节电气化行车 (41)第100条在带电的接触网线路上登上车辆制动台的规定 (41)第101条在有接触网的线路上卸车的规定 (41)第102条引导接车时,列车通过站前分相绝缘器的速度规定 (42)第103条非牵引供电部门申请接触网停电进行施工作业的规定 (42)第104条列车调度员与供电调度员请求停、送电的规定 (42)第105条接触网检修时防护的规定 (42)第106条开行救援列车的规定(《技规》第435条) (42)第107条电力机车(动车组)刮弓处理的规定 (42)第108条操作接触网隔离开关的规定 (43)第三章其他 (44)第109条登乘机车、动车组司机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0条) (44)第110条响墩的保管试验及使用办法(《技规》第414条) (44)第111条行车人员佩戴臂章的规定(《技规》第232条) (44)第四章信号显示 (46)第112条准许列车越过的警冲标改漆白色的规定 (46)第113条车辆及装卸部门使用防护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80条) (46)第114条手信号和听觉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82、496、497条) (46)第115条无线调车灯显信号显示方式、含义及辅助语音表(《技规》第439条) (48)第116条机车信号显示方式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35条) (48)第117条信号显示距离及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65、462条) (49)第118条信号机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70、71条) (49)附表1 (50)附表2 (50)附表3 (50)附表4 (50)附件 (51)附件1:设备管理部门对行车设备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及处理设备问题需其它部门配合时的联系办法 (51)附件2:行车备品 (52)附件3: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编制补充规定 (54)总则《行车组织细则》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的规定,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和广大职工生产实践经验制定。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Safety specifications formotor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03年12月28日(请将你们发现的有关专利的内容和支持性文件随意见一并返回)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整车5 发动机和动力蓄电池6 转向系7 制动系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9 行驶系10 传动系11 车身12 安全防护装置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的附加要求14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15 机动车噪声控制附录 A (规范性附录)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附录 B (规范性附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附录 D (规范性附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附录 E (规范性附录)气密性检验方法附录 F (规范性附录)驾驶员耳旁噪声检验方法附录 G (资料性附录)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参考文献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1997。

本标准与 GB7258-1997 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第 3 章"术语和定义"。

2、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载货汽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

3、细化、调整、增加了机动车整车标志的要求,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了部分机动车在图形和文字标志方面的要求。

4、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5、调整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核定的要求。

6、增加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应在设计结构上确保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机动车行驶速度不会超过其最高设计车速的要求,并要求具有皮带传动装置的上述机动车需在车架易见部位打刻能永久保持的标明皮带轮直径的标记。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9.01•【文号】铁计[1990]146号•【施行日期】199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路机车统计规则(铁计(1990)146号1990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机车统计是铁路运输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系统地反映机车运用、检修和燃料(煤、油、电)消耗情况,为制定运输生产计划和经营管理提供依据。

为了保障全路机车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和报告制度与统计资料使用标准的统一,根据国家《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铁道部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凡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的机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

全路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机车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3条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的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为了充分发挥统计信息作用,要加强统计监督、咨询和预警工作。

第4条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统计工作按规定的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

第5条为了适应运输生产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日益增长的需要,铁路机车统计信息的搜集,要达到直接从源点进网,实现从数据搜集、存贮、处理和传输四个环节紧密衔接的机车统计信息系统。

第二章统计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第一节配属机车第6条一、配属机车:为根据部(局)配属命令,拨交铁路局(机务段)保管、使用、涂有局(段)标志并在资产台帐内登记的机车。

二、非配属机车:指原配属关系不变,由他局(段)派至本局(段)入助及临时加入和长交路轮乘的机车。

1-2 电力机车的分类和特点

1-2 电力机车的分类和特点

发展与演变的主要基点: (1)技术进步快 ①调 压开关—相控调压; ② 再生制动,加馈制动—增大低速制动; ③ 粘着系数利用率达95%以上; ④ 微机控制与LCU相结合的现代控制技术; ⑤ 机械特性的改进; ⑥ 提高绝缘等级B-F、H、C级。 (2)功率大幅度增长 交直传动3900kW—9600kW,轴功率:货运:650kW—800kW, 客运:900kW—9600kW 。 (3)发展思路正确。
四、电力机车的基本参数
(三) 牵引力 电力机车的三个特征牵引力系指起动牵引力、计算牵 引力和持续牵引力。 1、起动牵引力:机车起动时所能发出的最大牵引力叫起 动牵引力。为防止车轮发生空转,起动牵引力要低于起动 时的粘着牵引力,同时起动牵引力要保证列车能在限制坡 道上起动。对电力机车来说,起动牵引力也可能受起动电 流的限制。 2、计算牵引力:在全功率工况下,对应机车计算速度下 的牵引力称为计算牵引力。计算牵引力受计算速度下的机 车粘着的限制。 3、持续牵引力:机车在全功率工况下运行时,对应持续 速度的牵引力称为持续牵引力。
二、 电力机车的分类
3、交直交型电力机车(交流传动电力机车) 交-直-交流电力机车采用交流无整流子牵引电动机(即 三相异步电动机),这种电动机在制造、性能、功能,体 积、重量、成本、维护及可靠性等方面远比整流子电机优 越得多。它之所以迟迟不能在电力机车上应用,主要原因 是调速比较困难。这种机车具有优良的牵引能力,很有发 展前途。
中国第一台 干线铁路电 力机车
中国电力机车的研制开始于1958年。当时的铁道部田 心机车车辆工厂,也就是现在的株洲电力机车工厂在协助 湘潭电机厂制造工矿电力机车的同时,设计并试制铁路干 线电力机车。1958年初,铁道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组织考 察团赴苏联考察学习。当时,苏联基本定型的是使用20千 伏工频单相交流制的Н60型电力机车,与中国决定采用的25 千伏工频单相交流制不尽相同,于是对Н60型电力机车进行 了大胆地技术改造,其中重大修改达78处。 1958年12月28日,中国第一台干线铁路电力机车试制 成功,命名为6Y1型。“6”指机车有6根车轴(6对车轮), “Y”则是引燃管(一种整流方式)的“引”字汉语拼音首 字母。机车持续功率3410kW,最高速度100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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