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安全监理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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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制度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建设,提高农机安全监理水平,保障农机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人员选拔与培训1.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农机安全监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具备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有农机操作、维修等相关专业背景;(3)身体健康,具备履行监理职责的身体条件;(4)年龄在45周岁以下。

2.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选拔程序:(1)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报名;(2)资格审查:农机监理机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3)考试: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参加农机安全监理知识考试;(4)培训:考试合格者参加农机安全监理业务培训。

三、岗位职责与权限1.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宣传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农机手安全生产意识;(2)负责农机安全技术检验、登记、核发牌证等工作;(3)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4)协助农机事故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5)参与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2.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享有以下权限:(1)对违反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2)对农机安全隐患,有权要求整改,直至消除;(3)参加农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考核与奖惩1.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1)职业道德;(2)业务水平;(3)工作绩效;(4)廉洁自律。

2.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农机监理机构应进行培训和整改。

3.对表现优秀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辞退等处分。

五、附则1.本制度由农机监理机构负责解释;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农机监理岗位职责

在农机监理岗位职责

前言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对农业生产安全和环保的重视,农机监理工作成为当前农机行业非常重要的工作之一。

本文将从农机监理岗位职责的角度,介绍农机监理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什么是农机监理岗位农机监理岗位是指监管农业机械使用的一种职位,主要负责监管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维护、检修和清洗等工作。

农机监理员需要在农机使用现场对农机实施监督和检查,并向农机使用者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以确保农机合理使用和农业生产环境的安全。

农机监理员的职责安全监督农机监理员需要对农机的各项安全指标进行监督,确保农机在使用过程中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员资格证件、人员栏杆、插头线路、消防设备、紧急停机按钮、防护装置等。

维护和检修农机监理员需要对农机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对农机出现的问题给予处理意见和建议。

对机器器部件的润滑和调整等维护操作以及粗略排查问题或分解查找、拆卸、更换损坏零部件等检修操作,需要有足够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保障农机的正常运转。

清洗保洁农机监理员需要及时清洗保洁农机,避免油漆腐蚀、氧化生锈、灰尘杂物污染等问题影响农机的使用寿命,保障生产环境的良好状态。

技术咨询农机监理员需要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为农机使用者提供农机使用和问题解决的指导服务。

农机监理员需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以解答和引导用户进行正确的操作和维护保养。

密切关注行业动态农机监理员需要关注农业机械领域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规定,了解相关信息,及时向使用者传递,以更好地指导和帮助农机使用者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总结农机监理员是保障农机设备安全运营和农业环境保护的重要人员,对农机设备的安全检验、维护、清洗保洁以及技术咨询等工作起着重要作用。

农机监理员的存在和工作,不仅提高了农机的使用效率和安全保障水平,同时也有利于农业生产环保战略的贯彻落实,实现现代化农业和生态环保双赢的目标。

农机监理工作制度

农机监理工作制度

农机监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机监理工作,保障农业机械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能源和农村建设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农用运输车、农用挖掘机、农村电工机械等。

第三条农机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提高监理效率,保障监理质量。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机监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机监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机监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章监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市、县(区)设立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监理工作。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机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农机监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证件发放工作;(三)组织实施农机安全技术检验、登记注册、核发牌证、安全检查等工作;(四)负责农机事故处理和统计报告工作;(五)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六)对违反农机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监理人员和权限第七条农机监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经过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八条农机监理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农机监理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持证上岗,规范执法;(二)公正、公开、公平执法;(三)接受人民监督,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四)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章监理业务第十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管理,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农机进行登记注册,核发牌证。

农机牌证应当放置在农机显眼位置。

第十二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农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农机安全运行。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4篇)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4篇)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是指对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岗位职责、培训要求、工作纪律和考核评价等方面详细阐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规定。

一、岗位职责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负责农机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农机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2. 完善农机安全监测体系,对农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事故调查,提出安全改进建议。

3. 协助制定农机安全生产规范,指导农机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4. 定期进行农机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农机使用单位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监督和指导农机使用单位执行农机安全监管政策,及时发现和处置违规行为。

二、培训要求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关工程技术知识。

2. 具有农机安全监测与评价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3. 具备良好的计划组织和沟通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开展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4. 了解国家和地方农机安全管理法规政策,掌握农机安全监理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三、工作纪律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保证工作的客观公正和保密性。

2. 按照工作计划和任务,及时完成农机安全监测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 与农机使用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协助解决农机安全问题。

4.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考核评价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定期接受组织的考核和评价,评估其工作成效和工作态度。

2. 考核内容包括农机安全监测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奖惩和提升。

五、奖惩制度1. 表彰先进: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进行通报表彰。

2. 处罚违规: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警告处理。

3. 岗位晋升:根据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能力,适时进行岗位晋升。

六、监督保障1. 设立农机安全监督和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农机使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 监督机构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农机监理站工作制度

农机监理站工作制度

农机监理站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机监理工作,规范农机监理行为,保障农业机械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机监理站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公正、公开、高效。

第三条农机监理站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服务农业的原则,不断提高农机安全监理水平,为农业机械化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第四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农机监理站应当设立站长一名,副站长若干名,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如:办公室、业务科、检验科、宣传教育科等。

第六条农机监理站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知识和工作经验,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七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工作职责第八条农机监理站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机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三)负责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工作;(四)负责农机安全监理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登记、检验、签证、事故处理等;(五)负责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证件发放工作;(六)负责农机安全监理设施和装备的建设和管理;(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四、工作程序第十条农机监理站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

第十一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加强农机安全检查,对农机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农机安全技术状态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对农机驾驶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核发驾驶证,并对驾驶人员进行定期审验。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本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本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本是保障农机作业安全的重要文件。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本规定了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职责、行为准则、工作要求等内容,旨在提高农机作业的安全性,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一、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职责1.指导农机作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同时合理、规范使用农机设备。

2.检查农机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并报告农机设备故障和安全隐患,并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3.组织农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定期进行农机设备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5.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机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资料。

二、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行为准则1.坚守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行为规范,维护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严格遵守农机安全作业规程,不得违法操作农机设备。

3.保护用户利益,维护农机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与用户谋取私利。

4.不得泄露用户或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用户和企业的隐私。

5.与客户和相关人员沟通时,要注重礼貌,尊重他人的权益,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三、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要求1.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相关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细心,认真负责。

3.善于团队合作,与同事之间互相支持,协作共进,共同维护农机作业的安全。

4.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接受上级的监督和指导。

5.保持学习的态度,关注最新的农机安全管理政策和技术,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四、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是保障农机作业安全的重要环节,对于农民合理使用农机设备、提高农机操作安全、降低事故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不仅能够有效预防农机设备的故障和隐患,还可以提供农机作业技术支持,为农民提供安全的农机作业环境。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通过规范管理,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快速解决隐患,保障农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管理制度

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高农机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从事农机生产、销售、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三)科学合理,提高效率;(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农机安全监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地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规划和措施;(三)组织实施农机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驾驶证核发等工作;(四)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五)查处农机违章违法行为;(六)其他农机安全监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设立以下岗位:(一)农机安全监理员:负责农机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驾驶证核发等工作;(二)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员:负责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三)农机违章违法行为查处员:负责查处农机违章违法行为;(四)农机安全监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六条农机安全技术检验:(一)农机安全技术检验由农机安全监理员负责;(二)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三)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农机安全监理员应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第七条农机注册登记:(一)农机注册登记由农机安全监理员负责;(二)农机注册登记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购买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三)农机安全监理员应审核证明材料,办理农机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农机驾驶证核发:(一)农机驾驶证核发由农机安全监理员负责;(二)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农机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三)农机安全监理员应组织申请人参加农机驾驶证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2篇)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2篇)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包括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满足岗位设置要求,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和条件第四条检验员执行《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签署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熟练掌握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三)掌握正确使用安全技术检验装备(设备)的方法;(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五条考试员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签署考试成绩单。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熟练操作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系统软件及考试设备;(三)熟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六条事故处理员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农机事故的报案受理、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签署农机事故处理文书。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熟练操作农机事故勘察设备;(三)熟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四)熟悉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事故防范措施;(五)熟悉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及预案程序;(六)熟悉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八)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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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监理员管理规定监理员指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人员。

下面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加强农机监理队伍正规化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包括农机安全监理员、农机检验员、农机考试员和农机事故处理员。

农机安全监理员,是指各级农机监理机构中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检验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考试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对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人员进行各科目考试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农机事故处理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农机事故处理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

第二章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职责第三条农机安全监理员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二)负责农业机械号牌和行驶证核发工作;(三)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和审验工作;(四)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违法驾驶人的教育、处罚工作;(五)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六)履行农机监理法规规章和政府以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农机检验员职责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负责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

第五条农机考试员职责(一)严格执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标准和考试纪律;(二)负责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各科目的考试工作第六条农机事故处理员职责(一)负责农机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二)负责农机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条件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四)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热心农机化事业,热爱农机监理工作。

第八条农机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在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秉公执法;(二)具有农业机械(机械)工程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达到中级以上相关工人技术等级;(三)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三年以上的在编在岗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四)熟知各种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和操作规程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了解农业机械的基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具有一定的农机维修知识;(五)熟练掌握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技术,持有相应机型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四章培训与考试第九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根据农机监理人员工作职责要求和提高人员素质的需要,对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分类分级培训、考试。

省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市级(含)以上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和县级(含)以上专项业务安全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县级(含)以下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

第十条农机安全监理员考试、考核内容(一)国家、省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知识;(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四)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五)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农机检验员考试、考核内容(一)国家、部、省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标准;(三)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农业机械常识;(四)安全技术检验装备的应用。

第十二条农机考试员考试、考核内容(一)理论考试1、国家、部、省的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3、安全生产基本常识;4、驾驶人考试的相关规定及评分办法。

(二)技能考核1、挂接农具;2、田间作业;3、场内驾驶;4、道路驾驶。

技能考核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驾驶人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进行考核,每个科目只允许考试一次,前一个科目不合格,以下科目不再进行。

第十三条农机事故处理员考试、考核内容(一)国家、部、省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农机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三)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四)农机事故勘察设备的使用;(五)农机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的基本原则及方法;(六)模拟农机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

第五章证件管理第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员和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报省农机办审批后,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检验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考试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事故处理员证》,并在省农机安全监理网页上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每年集中办理申领一次,其它证件每2年一次。

第十五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从事相关农机监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检验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考试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事故处理员证》是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岗位技术资格证明,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所述证件有效期均为2年,省农机安全监理站每2年对持证人员审验一次。

审验合格的,签注审验章;审验不合格的,收回相应证件予以注销,并在省农机安全监理网页上公布。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述证件损坏或遗失的,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件补(换)发申请表》,逐级上报省农机安全监理站。

经核查属实的,予以补(换)发。

第十八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因退休、工作岗位变动等不再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及相关岗位技术工作的,应收回相应证件上缴省农机安全监理站予以注销,并在省农机安全监理网页上公布。

第十九条农机安全监理员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程序:(一)县级(含)以上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件审批表》,由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审查申报人资格,向省农机安全监理站申请,由省农机安全监理站审核后报省农机办批准。

(二)县级以下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由县级农机安全监理站申请,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站负责审核后报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农机检验、考试、事故处理员证申领程序:(一)所在单位同意,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件审批表》;(二)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审查申报人资格,向省农机安全监理站申请,由省农机安全监理站审核后报省农机办批准。

第六章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二)坚持依法行政,按规定程序办理业务;(三)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四)服从上级领导,令行禁止;(五)纪律严明,有错必纠;(六)强化为民意识,不断完善便民措施;(七)文明监理,优质服务;(八)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十二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二)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活动;(三)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了贿赂;(四)酗酒、滋事等其它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五)参与有损农机监理形象的活动;(六)违法执法或者违规收费、罚款;(七)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八)酒后驾车;(九)态度恶劣,语言粗野;(十)着标志服或驾驶执法车辆出入娱乐场所。

第二十三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证上岗,着装整齐,佩带农机安全监理行业标志,举止端庄,规范用语,为机手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人员职责范围的不当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农机事故处理和办理行政处罚过程中,遇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要求回避的情形或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权限,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监理人员,给予奖励。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岗位或由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或予以辞退,触犯刑律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并由所在单位收回相关证件,上缴省农机安全监理站予以注销。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款所列行为的;(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三)审验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审验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其它违反农机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必须调离监理岗位工作的。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十、有人背叛你,你却想挽回。

有人不爱你,你却讨好他。

何必为爱委屈自己。

一个人如真心爱你,绝不会对你忽冷忽热;一个人如真心想追你,绝不会跟你玩暧昧。

与其卑微的恋爱,不如选择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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