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流程和全部申请材料复习过程

最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流程和全部申请材料复习过程
最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流程和全部申请材料复习过程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名称检索:由设立申请人向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区(县)司法局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市司法局律管处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手续。市司法局律管处以书面形式将名称检索结果通知区(县)司法局。

二、提出申请:设立申请人使用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向拟设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报送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

三、初步审查:区(县)司法局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

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见附件1)。

2、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设立人签字)

3、律师事务所章程。(见附件2)

4、合伙协议。(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不提供此项材料)(见附件3)(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推荐书(全体合伙人签字)(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不提供此项材料)。

6、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租赁合同及房产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7、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8、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见附件4)

9、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律师事务所设立人人事档案存档证和交费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报送申请材料要求:

1、设立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须用A4纸打印和复印。

2、设立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应左侧装订,不得粘贴。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7、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备注:(1)设立合伙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2)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3)律师事务所章程自市司法局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4)律师事务所章程落款要求全体合伙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2、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5、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6、合伙人会议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7、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备注:(1)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2)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合伙协议自市司法局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

律师受理案件流程

律师受理案件流程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律师办案工作流程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办案业务流程,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化建设,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第二章接待? 第三条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代理(辩护)时,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待。? 第四条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时,由律师事务所约定时间接待。? 第五条承办律师应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当事人诉讼或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第三章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前,律师事务所应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本人填写委托书,并签字或盖章。委托人是单位时,应在委托书上加盖委托人印章,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承办律师应当谨慎、客观、诚实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应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九条委托人应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代理(辩护)费,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式发票。律师办案需要的其它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案件办结后经律师事务所审核,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当事人在发放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承办律师不得做虚假承诺。? 第十二条禁止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第十三条在涉及委托人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委托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人。? 第十四条承办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第四章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初始起诉的,应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起草起诉书,办理立案等手续。?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当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律师事务所的流程(重要及表格)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名称检索:由设立申请人向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区(县)司法局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市司法局律管处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手续。市司法局律管处以书面形式将名称检索结果通知区(县)司法局。 二、提出申请:设立申请人使用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向拟设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报送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 三、初步审查:区(县)司法局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

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见附件1)。 2、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设立人签字) 3、律师事务所章程。(内容见附件4) 4、合伙协议。(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不提供此项材料)(内容见附件5)(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推荐书(全体合伙人签字)(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不提供此项材料)。 6、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租赁合同及房产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7、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8、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见附件2) 9、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11、律师事务所设立人人事档案存档证和交费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12、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承诺。(见附件3) 报送申请材料要求: 1、设立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须用A4纸打印和复印。 2、设立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应左侧装订,不得粘贴。

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 附件3:

律师事务所宣传册文字本

律师事务所宣传册文字本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主任照片 ——律师是在野的法袍,是社会民主与正义的扞卫者和法治进步的推动者。在中国迈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律师的作用及责任举足轻重,可以说“律师兴则国家兴”。 *王红兵:男,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擅长企业诉讼及非诉讼相关法律事务担任多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政府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精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工程项目招投标、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草拟和谈判、房地产项目收购、房地产项目融资和信托、商品房预售、租赁与物业管理、物业交付与产权办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纠纷的争议解决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流程;多次参与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的洽谈和其他重大经济贸易洽谈,起草、审查、修改重要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简介 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房地产、金融、保险、政府顾问法律服务为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拥有专职律师30余名,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4号楼11层 自成立以来,全所在王红兵主任律师的带领下,已发展成为一家专业律师事务所,聚轩律师始终致力于房地产、金融、保险法律的研究和服务多家省、市机关、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是济南市财政局首批确定的服务于行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八家律师所之一。在这些领域内聚轩律师不仅提供非诉讼法律业务,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在全省领域内各级法院进行的诉讼代理和在济南市仲裁委员会进行的仲裁代理。

随着聚轩律师在房地产、保险、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日臻细致和深入,聚轩律师团队在上述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成熟经验,并赢得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忠诚、卓越、勤勉”是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理念,聚轩律师将遵循该理念,不断开拓进取,并终将成为律师业界最强有力的一员。 聚天下之名士,达法律之轩辕! 业务领域 聚轩作为一家拥有专业资质和优秀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在立足传统的民事、刑事与行政诉讼业务的基础之上,竭力为客户提供全面和多元化的专业法律服务。在所从事的各个业务领域包括公司、知识产权、房地产、保险、银行与金融、政府行政法律服务等,都有专业的律师和顾问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聚轩主要业务领域如下: 法律顾问(公司、政府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 诉讼仲裁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劳动人事调查见证 保险、银行与金融 (一)法律顾问(公司、政府及事业单位) 公司、政府及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是聚轩主要专业领域之一。 聚轩律师对公司法具有深刻的理解并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能为客户提供建设性的法律解决方案。在为国内外众多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聚轩积累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

请立申所律师事务设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设立律师事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第十四条 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四( 除应当符合本办法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 第九条 :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应当是具 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 (一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第十一条 适当调整本办法,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 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 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

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

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 要点 本文本包含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流程、名称登记表、章程条款列表、合伙协议应包含内容、设立人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 一、名称检索:由设立申请人向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提交《律师事 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区(县)司法局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市司法局律管处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手续。市司法局律管处以书面形式将名称检索结果通知区(县)司法局。 二、提出申请:设立申请人使用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向拟设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报送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 三、初步审查:区(县)司法局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 附件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中文名称 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 设立人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编电话 负责人承诺 县、区司法局审查意见 (公章)

市司法局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附件二:律师事务所章程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7.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备注: (1)设立合伙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2)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3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市司法局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4)律师事务所章程落款要求全体合伙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及审核程序

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及审核程序 一、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一)向省司法厅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二)报省司法厅进行名称检索的律师事务所备用名称(五个以上,并按选用的顺序排列);----优先于其他材料,先申请名称,多想几个和全国律所名称及谐音不同的名称,以免名称核准不符合,退回再次申请耽误时间。 重要:首要申请名称核准,提交十个名称供核准,获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名称检索结果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提交章程的内容应分别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的规定,且章程应明确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 (四)设立人简历(含律师执业经历)、身份证和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 (五)设立人原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律所公章)(六)资金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起人拥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并用于开办律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七)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发起人自有或租用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八)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发起人具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处罚的证明; (九)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 向省司法厅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应抄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上述应提交的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凡复印件应由初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盖章确认。 二、审核登记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省直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司法厅。 (三)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步骤 - 天津司法行政信息网首页

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见附件1)。 2、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设立人签字) 3、律师事务所章程。(见附件2) 4、合伙协议。(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不提供此项材料)(见附件3)(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推荐书(全体合伙人签字)(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不提供此项材料)。 6、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租赁合同及房产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地址一般按照房产证地址填写,与房产证地址为同一地址但表述不一致的,请提供产权人或经营人出具的证明;产权人与出租人应当一致,不一致的请提供产权人授权书;住所应当具备独立办公条件) 7、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防伪标原件。个人所应当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普通合伙所应当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8、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见附件4。) 9、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律师事务所设立人人事档案存档证(或存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存档合同》或《存档证》上应载明存档方式(个人存档)和存档期限(提交材料时在存档期内);没有体现上述内容的,需要由人才中心另外开具《存档证明》对存档方式和存档期限予以明确(有效期为一个月)。 报送申请材料要求: 1、设立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须用A4纸打印和复印。 2、设立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应左侧装订,不得粘贴。 3、整套材料一式两份,一份返回区(县)司法局存入本所档案。

附件1:

附件2:(请下载章程范本)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7、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备注:(1)设立合伙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2)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3)律师事务所章程自市司法局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4)律师事务所章程落款要求全体合伙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标准表格.doc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请人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云南省司法厅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 打印。但是,应当由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签署意见的项目,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栏目,应当填写经核准的律 师事务所名称;“申请人”栏目,可以填写一名申请人代表(如“ XXX 等”),申请设立国资所的填写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全称;“受理申请机关”和“受理申请日期”栏目,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其中受理申请日期应当填写经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 三、《申请书》中第一横线处应当填写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州市行政区划名称;第二、第三横线处应当填写律师事务所拟采用的组织形式;第四横线处应当填写经司法部检索核准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申请人签名”,应当由全部设立人各自签署;申请设立国资所的,由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盖章、局长签名。 四、《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报,没有填“无”,不得空白;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填写全称;“执业年限”从初次领取律师执业证当月起算,每满十二个月计算为一年,但是中断执业的时间除外。 五、“受理申请机关审查意见”由受理申请机关填写,受理申请机关 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作出审 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谎报、伪造学历和经历的, 应取注明。 六、表中栏目填写不开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 页,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

申请书 市(州)司法局: 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 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条件,现申请设立 律师事务所,名称已经司法部检索,核准名称为: 律师事务所。现将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申请材料报送你局, 请予审查。 郑重声明:申请人已知悉设立律师事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谨此承诺所提供材料具有真 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诺本人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无其 他职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名:(负责人): (设立人 2 ): (设立人 3 ):

律师所工作流程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附律师工作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一、总则 (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工作机构,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律师承办的一切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协调、统一收费。 (二)律师的全部业务活动,必须忠实于事实,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依法执业,廉洁自律,保守秘密,珍惜职业声誉,使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的职业形象。 二、接待、咨询、代书 (一)接待 1.律师事务所主要由接待人员负责解答客户的法律咨询、代写各种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2.律师进行上述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热情接待当事人,态度和蔼,服务诚恳,认真细致,不因事小、无偿而敷衍。 4.律师接待来访人,应填写来访登记簿所列各项目,以备入卷查考。 (二)咨询 1.解答法律咨询,是律师就当事人所叙述的法律事实依法给予解答的活动。 2.法律咨询分口头咨询、书面咨询、特邀咨询和连续咨询。口头咨询,是当事人来律师事务所述说事实,由律师就该事实提供法律帮助。书面咨询,是当事人来函要求解答的法律问题,由律师以文字解答复函。特邀咨询,是当事人要求律师亲赴解答的法律咨询。连续咨询,是当事人就某一诉讼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多次来律师事务所询问,律师给予具体法律帮助、指导。 3.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要一听、二记、三归纳、四解答。即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叙述,要记事实、情节、归纳问题,依法一一解答。遇到疑难或没有把握解答的问题,应找好相应法律依据或请示研究后,再向当事人解答,切忌草率解答。 4.如遇到咨询人所要解答的问题不属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的 范围,接待律师应向咨询人告知不能解答的原因,或告知其应找相关的职能部门咨询。 5.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应以问题的难易,耗时的长短,按规定向当事人收费,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票据。

律师业务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合伙、合作)业务工作流程 1.申请 1.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3名以上的律师。 1.2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2)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合伙所需);(3)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4)资金证明;(5)办公场所证明;(6)材料真实保证书。 1.3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申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具体初步受理单位为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开办地的属地司法局,属地司法局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苏州市司法局。 1.4申请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受理和初审 2.1受理及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合伙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①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执业证书号码;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③合伙人的权利、义务;④合伙人收益分配比例、方式以及债务的承担方式;⑤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⑥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⑦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应承担的责任;⑧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⑨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

清算;⑩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3)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②律师事务所的宗旨;③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④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⑤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的程序;⑥律师的权利和义务;⑦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⑧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⑨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⑩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5)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6)有三名以上的律师; (7)申请人必须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申请合作所的发起人仅要求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8)若申请人曾经是其它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该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则该申请人在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时应说明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登记机关也可以向该律师事务所调查申请人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若申请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且应受停止执业以上处罚的执业行为退出合伙或被除名,则不得作为申请人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仅限合伙所的申请人)。 (9)申请人原为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且该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法律规定被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若该申请人对此处罚行为应负重大责任,则该申请人三年之内不得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仅限合伙所的申请人)。 本岗位责任人:苏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进行查验、受理。 受理时限:即时 2.2初审 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齐、补正的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符合标准的,将初审材料上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对不符合标准,对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本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初审。 时限:15日。 3.交纳费用、发证及归档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请人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省司法厅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但是,应当由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签署意见的项目,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栏目,应当填写经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申请人”栏目,可以填写一名申请人代表(如“XXX等”),申请设立国资所的填写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全称;“受理申请机关”和“受理申请日期”栏目,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其中受理申请日期应当填写经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 三、《申请书》中第一横线处应当填写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州市行政区划名称;第二、第三横线处应当填写律师事务所拟采用的组织形式;第四横线处应当填写经司法部检索核准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申请人签名”,应当由全部设立人各自签署;申请设立国资所的,由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盖章、局长签名。 四、《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报,没有填“无”,不得空白;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填写全称;“执业年限”从初次领取律师执业证当月起算,每满十二个月计算为一年,但是中断执业的时间除外。 五、“受理申请机关审查意见”由受理申请机关填写,受理申请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作出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谎报、伪造学历和经历的,应取注明。 六、表中栏目填写不开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页,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齐整。

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基本情况

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

本所实行公司化管理、团队化运作、专业化发展、产业化经营的运作模式。 第一部分关于公司化管理 传统意义上的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主任在章程和合伙人协议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在主任负责制下,主任具有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事务,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等职责。随着律师事务所规模的不断扩大,管理事务的日趋繁重,加上律师行业之间竞争日趋激烈,律师事务所主任在从事律师业务的同时对事务所进行管理已显力不从心,一方面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本身的律师业务难以兼顾,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主任并不一定具备管理一个规模较大所的能力,疏于管理,就可能出现问题。国内外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对这个矛盾已作出了有益探索,一方面管理与律师业务相分离,对事务所的管理主要由专门管理人才负责,律师则从自己并不擅长的管理业务中解脱出来,把全部时间精力投入到律师业务中去;另一方面采用公司化管理模式,公司制度自创设以来就成为最重要的经济制度之一,在理论研究和实务中,公司制度得到了非常大的发展,已形成科学的和完善的体系,具有其他管理制度不可比拟的优势,拥有强大的生命力,这也是不少知名律师事务所选择公司化管理模式的根本原因。 本所在借鉴国内外优秀律所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突破传统意义上的主任概念,深化改革本所的管理模式, 引入了公司化的相关管理机制:

(一)随着本所律师业务范围的扩大,除了律师智力的投入外,资本的介入成为必需且越来越重要,这既有利于律师业务的良性扩张,也有利于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因此本所突破传统律所人合为主的性质转向资合性质较浓的模式,合伙人出资额有了较大差异,为保障出资额占绝大多数的合伙人的权益和律所的高效运转,设首席合伙人,实行按资表决的决议制度。 (二)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其法律地位类似公司中的董事会。管理委员会聘用部分专业管理人才作为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律所进行管理,既提高了管理效率又可以把律师从不擅长的管理事物中解脱出来。同时管理委员会下设财务、人事、行政等部室管理机构,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律师业务专长设立有关专业服务中心,保证了本所事务的高效有序执行。 (三)本所建立了完备的管理制度体系,如监察制度、车辆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岗位绩效考核制度等,致力于实行律所的规范化管理,避免管理的随意性和无序化,做到靠管理树形象、以管理促发展、向管理要效益。同时,本所的管理制度由成员自发或参与制定并形成一致性的共识来推动制度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亦会结合执业环境等外部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创新和优化。国内外优秀律所和本所的实践证明良好规范的管理非但不会影响这一“自由职业”的业务发展,而且会增加一个所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极大的促进业务发展。 (四)本所具体管理职能部门设立齐全、分工明确,除行政、人事和财务等一般性部门,还设有考评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等部门,其

山东省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

山东省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 (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四)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五)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二、设立条件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受过6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三)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由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五)律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开业登记办事流程表(新)

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开业登记办事流程表() 新设立律师事务所获得批准后,请务必按下列顺序办理开业登记手续(去相关部门办理相关事项时请先打电话预定时间并咨询具体情况): 1、部门:市律师协会(会员事务部) 负责人:付扬联系电话:64515961 签字:日期: 事项:团体会员登记,并按照批准成立时间按月缴纳会费。原则上需要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一人即可)亲自办理。如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办理。 2、部门:区县司法局(律公科) 负责人:律公科工作人员签字:日期: 事项:领取律师事务所批准文件、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变更执业机构后的律师执业证书。 3、部门:市司法局(律管处403室) 负责人:陈玲联系电话:58575626 签字:日期:事项:开具北京市公安局刻制印章介绍信和银行开户介绍信。银行介绍信需要先咨询拟立户银行有无注册资金限制标准,并确定开户行名称及前往开户的具体办事人员姓名后开具。 4、部门:市司法局(律管处408室): 负责人:张磊联系电话:58575619 签字:日期:事项:①持批文原件登记备案、购买财务软件②领取《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③《财务人员审核表》 5、部门:市司法局(一层大厅律师档案库) 负责人:接待人员联系电话:58575488 签字:日期: 事项:持批文原件、合伙人存档卡、存档协议、200元现金①开立集体存档户②调动合伙人人事档案 6、部门: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中心 负责人:接待人员联系电话:12365 签字:日期: 事项: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时,须持律师事务所公章,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全部复印),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税务登记和银行开户需在组织机构代码办理完毕后,方可办理。 7、部门:市司法局(律管处403室): 负责人:陈玲联系电话:58575626 签字:日期: 事项:交律师事务所印章印模(下页)和验资报告,并将此表交回工作人员。 备注:验资报告需在银行开户,并将申请人出资存入律师事务所账户后,持银行的进账凭证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流程和全部申请材料终审稿)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流程和全部申请材料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名称检索:由设立申请人向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区(县)司法局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市司法局律管处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手续。市司法局律管处以书面形式将名称检索结果通知区(县)司法局。 二、提出申请:设立申请人使用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向拟设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报送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 三、初步审查:区(县)司法局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 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见附件1)。 2、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设立人签字) 3、律师事务所章程。(见附件2) 4、合伙协议。(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不提供此项材料)(见附件3)(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推荐书(全体合伙人签字)(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不提供此项材料)。 6、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租赁合同及房产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7、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8、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见附件4) 9、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律师事务所设立人人事档案存档证和交费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报送申请材料要求: 1、设立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须用A4纸打印和复印。

2、设立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应左侧装订,不得粘贴。附件1: 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

律师受理案件流程

律师办案工作流程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办案业务流程,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化建设,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第二章接待 第三条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代理(辩护)时,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待。 第四条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时,由律师事务所约定时间接待。 第五条承办律师应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当事人诉讼或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第三章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前,律师事务所应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本人填写委托书,并签字或盖章。委托人是单位时,应在委托书上加盖委托人印章,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承办律师应当谨慎、客观、诚实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应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对委托人进行误导。第九条委托人应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代理(辩护)费,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式发票。律师办案需要的其它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案件办结后经律师事务所审核,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当事人在发放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承办律师不得做虚假承诺。 第十二条禁止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第十三条在涉及委托人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委托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人。 第十四条承办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第四章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初始起诉的,应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起草起诉书,办理立案等手续。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当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第十六条已经起诉的,应当审查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对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取证,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律师事务所关于设立代表处的申请

律师事务所关于设立代表处的申请书 第一部分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特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选择的省份及城市名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我们在此声明: (一)本所系在国(地区)合法成立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成员和律师拥有在国(地区)合法执业的资格。 (二)本所没有因违反所在地区律师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三)本所拟派驻代表机构的代表在执业资格取得国具有合法执业的资格。上述人员不存在下述事项: 1.受过刑事处罚; 2.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3.根据法律被确定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破产人,尚未恢复权利。 (四)本申请书及其附件所提供的信息、文件和材料在申请提交时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本申请书及其附件的中文译文与原文是一致的。自本申请提交之日至获得批准前,如果上述信息、文件和材料发生变化,我们将及时予以披露。 (五)代表本所在本申请书及其附件上签字的人员已经获得本所的授权。 我们在此承诺:本申请获得批准后 (一)本所将对代表机构和派驻代表的法律服务活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二)本所代表机构和派驻代表将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本所将为代表机构和派驻代表购买符合要求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部分申请人情况 一、申请人名称(原文和中文译名) 二、总部地址和通讯方法 三、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通讯方法 四、本申请负责人姓名、职务、通讯方法 五、组织形式及其法律性质、所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形式 六、律师人数、合伙人(股东)人数、雇员人数 七、在本国或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情况 八、开业时间和历史、业务领域、主要业绩 九、近年来主要的法律业务和客户 十、与中国有关的法律业务和客户 十一、购买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金额和范围 十二、其它情况 第三部分申请设立的代表机构情况 一、代表机构名称(原文和中文译名) 二、代表机构驻在省份和城市、驻在期限 三、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 四、可行性分析和发展计划 五、派驻代表的主要情况、拟任职务、期限和授权范围 六、其它情况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设立所需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设立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新律师事务所五个备检索名称(在报送申请材料前提交并检索)。名称必须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 2、设立人设立新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3、所属市司法局出具的审查意见,即设立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以及是否同意设立等; 4、律师事务所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4)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5)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6)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7)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8)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9)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10)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1)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2)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5、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2)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5)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6)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7)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6、资产证明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购买办公用房的房产证、合同书复印件或办公用房租房合同的复印件; 8、设立人名单及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应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普通合伙所应有三名以上合伙人); 9、设立人个人情况材料按一人一套顺序排列,报齐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包括求学、就业和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简历; (2)相关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司法职业或律师资格证、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专职执业的证明:专职执业保证书;原有工作的,应当提供辞职文件或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或批准退休的文件。无业的,要提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 登记机关 编号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承诺书 设立人承诺 我们对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已经通读领会,完全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设立程序已经知悉。我们谨此承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没有隐瞒违反所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条件的事实。 我们确知,任何错误或遗漏都可能导致设立申请被否定或导致核准的设立申请被撤销,并愿意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律师事务所签章) 年月日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XXX市司法局: 我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将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按照《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商全体发起人,我们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支持配合在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内及时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三、支持配合在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内发展党员,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违纪党员。 五、为党组织在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 特此承诺 XXX(社会组织名称) 拟任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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