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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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济政办字〔2022〕 5号•【施行日期】202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2〕 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 (单位):《济南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4日济南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强化就业优先战略和大规模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的决策部署,在我市全面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7号)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安置人数(一)安置总数。

“十四五”期间,全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创设不低于8.37万个,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创设不低于6.3万个,城镇公益性岗位创设不低于2.07万个。

(二)年度计划。

2022年安排城乡公益性岗位2.79万个,2023年新增安排城乡公益性岗位2.79万个,2024年新增安排城乡公益性岗位1.395万个,2025年新增安排城乡公益性岗位1.395万个。

全市年度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按照省级当年度统一下达开发计划进行适时调整,在不低于市下达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下同)可适当增加岗位规模,2022年各区县岗位计划分配表见附件。

二、安置岗位(一)安置范围。

城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重点是就业困难群体,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等群体(以下统称“六类”群体)。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05•【字号】济政办字〔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24〕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度规范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四章附则济南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济南市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企行政检查,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职权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等(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到生产经营场所内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开展的调查、检查、检验等活动。

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不属于本办法所称涉企行政检查。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企行政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涉企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宽严相济、包容审慎、分类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涉企行政检查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本系统的涉企行政检查制度,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责任,组织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权责法定的原则,明确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职责,厘清部门间涉企行政检查的权力边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3.07•【字号】济人社发〔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4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现将《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3月7日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制度,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国家、省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定点药店,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组织评估确认并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配购药及相关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医保定点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半年以上,主营业务为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定点和因违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记录;(二)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及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配备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专职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的执业地与注册地点一致,营业时间保证有一名以上执业药师在岗;(三)具备独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且符合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结算条件。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及复印件;(二)从业人员名册、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材料;(三)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身份证明、营业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地理位置示意图;(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的《零售药店定点申请表》等其他材料。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54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54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5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前,我省各级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正在逐步整合,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正在稳步推进,为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和管理工作,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培育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化服务体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是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的重要保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围绕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促进就业,大力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

特别是在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整合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运行,推动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做好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主管部门。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或职业介绍服务的,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审批,办理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一)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济政办字〔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8〕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整合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3日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整合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整合工作,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务服务热线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79号)以及《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意见》(济发〔2017〕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省政务热线整合工作部署要求,坚持“一号受理、各级联动、方便市民、服务决策”和“以市民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的工作思路,加快推动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整合工作,通过发挥热线“连心桥”作用,进一步畅通民意诉求表达渠道,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努力开创我市热线工作新局面,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按照“以整合为原则,不整合为例外”的工作方针,全市各部门(单位)分设的服务热线(110、119、120等紧急类热线除外)须于2018年5月底前全部整合到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实现12345一个号码对外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切实提升热线服务水平。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07
【摘要】<正>济人社发[2014]59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制定了《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25-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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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人社发〔2018〕66号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人社发〔2018〕66号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人社发〔2018〕66号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18年2月28日前发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实施的75件,废止的1件,需修改的2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5月16日附件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登记号1关于做好《就业失业证》管理发放工作通知济人社发〔2011〕48号2022.6.30JNCR-2012-01200132关于印发《关于全市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具体措施》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81号2020.5.15JNCR-2016-01200073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06号2020.8.31JNCR-2015-01200084关于印发《济南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视频联系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35号2019.7.21JNCR-2014-01200135关于明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36号2020.3.23JNCR-2015-01200016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35号JNCR-2016-01200117关于印发《济南市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27号2022.6.30JNCR-2016-01200098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2〕40号2022.6.30JNCR-2012-01200719《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济劳社险字〔2002〕46号2022.6.30JNCR-2012-012007410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58号2019.3.31JNCR-2014-012000811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济人社发〔2014〕180号2019.12.31JNCR-2014-012001812关于调整济南市市属离休人员医疗费定额及结算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92号JNCR-2015-012000613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4号2021.3.31JNCR-2016-012000314关于建立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济人社发〔2016〕45号2021.5.31JNCR-2016-012000515关于印发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20号2022.9.1JNCR-2017-012000416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84号2021.6.28JNCR-2016-012000817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53号2021.12.31JNCR-2016-012001318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济人社发〔2018〕4号JNCR-2018-012000119关于公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60号2019.3.31JNCR-2014-012000620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38号2022.6.30JNCR-2013-012000121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14〕567号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89号2019.12.31JNCR-2014-012002022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有关规定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65号2020.5.25JNCR-2015-01200022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75号2020.6.30JNCR-2015-012000324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2020.9.30JNCR-2015-012001125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乙类目录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36号2020.10.31JNCR-2015-012001326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3号2021.3.31JNCR-2016-012000227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5号2021.3.31JNCR-2016-012000428关于提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16号2021.8.11JNCR-2016-012001029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62号2021.12.31JNCR-2016-012001430《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过渡性补助的通知》2022.6.30JNCR-2012-012007531《关于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58号2022.6.30JNCR-2012-012008032《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通知》济人社〔2010〕35号2022.6.30JNCR-2012-012009433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济人社发〔2012〕190号2020.6.30JNCR-2012-012012234关于生活困难的参保人退休后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22号2022.6.30JNCR-2013-012000235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59号2019.3.31JNCR-2014-012000736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019.12.31JNCR-2014-012001737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市政府《济南市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1〕4号2022.6.30JNCR-2012-012004338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加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统筹项目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2〕50号2022.6.30JNCR-2012-012004639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4〕77号2022.6.30JNCR-2012-012005140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7〕50号2022.6.30JNCR-2012-012005541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鲁劳社〔2007〕40号文件的通知济劳社字〔2007〕147号2022.6.30JNCR-2012-0120056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的通知济人社办字〔2010〕13号2022.6.30JNCR-2012-012006043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40号2022.6.30JNCR-2013-012000344关于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87号2022.6.30JNCR-2014-012001945关于贯彻实施鲁人社发〔2015〕29号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86号2022.6.30JNCR-2015-012000546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2号2019.9.30JNCR-2015-012001447济南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工作的意见济劳险字〔1997〕179号2022.6.30JNCR-2012-0120035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法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劳社险字〔1999〕19号2022.6.30JNCR-2012-012003949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1〕17号2022.6.30JNCR-2012-012004450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3〕26号2022.6.30JNCR-2012-012004751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函字〔2004〕16号2022.6.30JNCR-2012-012005052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0〕116号2022.6.30JNCR-2012-01200615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鲁人社发〔2010〕69号文件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0〕130号2022.6.30JNCR-2012-012006254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23号文件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93号2020.12.31JNCR-2015-012000755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55号文件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5号2020.12.31JNCR-2015-012001656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1〕136号2022.6.30JNCR-2012-012006657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人社发〔2011〕175号2022.6.30JNCR-2012-012006758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68号2019.4.14JNCR-2014-012000259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济人社发〔2015〕112号2020.10.31JNCR-2015-012001060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52号文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1号2020.9.30JNCR-2015-012001561《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2011〕4号2022.6.30JNCR-2012-012011162《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工伤人员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劳社字〔2007〕186号2022.6.30JNCR-2012-012010363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34号2022.6.30JNCR-2015-012001264《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1-4级工伤职工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9〕127号2022.6.30JNCR-2012-012010965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69号2019.4.14JNCR-2014-012000366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政策的意见济人社发〔2017〕95号2022.8.10JNCR-2017-012000167关于企业报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69号2022.6.30JNCR-2012-012002668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145号2022.6.30JNCR-2012-012002969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46号2022.6.30JNCR-2013-012000470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47号2022.6.30JNCR-2013-012000571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8号2020.12.1JNCR-2015-012001772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9号2020.12.1JNCR-2015-012001873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基本药物免费使用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12号2022.8.31JNCR-2017-01200027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15号2022.8.31JNCR-2017-012000375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67号2022.12.31JNCR-2017-0120006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有效期至登记号1关于印发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83号2018.12.31JNCR-2015-01200042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67号2018.12.31JNCR-2016-0120006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登记号1《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102号JNCR-2012-0120085——结束——。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暂行规定》等六个人才市场管理法规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暂行规定》等六个人才市场管理法规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暂行规定》等六个人才市场管理法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4.15•【字号】济政发[1988]32号•【施行日期】1988.04.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暂行规定》等六个人才市场管理法规的通知(济政发〔1988〕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公司):《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暂行规定》、《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辞职暂行规定》、《济南市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承包、租赁和领办乡镇企业的暂行规定》、《济南市全民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聘用合同制干部的试行规定》、《济南市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济南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五日(此件发至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企事业单位)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暂行规定(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五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聪明才智,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和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应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和不损害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兼职要从个人的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认真负责;各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合理的兼职应予鼓励和支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企事业单位和代管的中央部属、省属驻济企事业单位中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含中、小学教师)。

第二章兼职条件与范围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应聘到全民、集体单位和乡镇企业从事技术业务开发、技术转让、技术业务咨询、技术业务服务、讲学、翻译、著述、编辑等兼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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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经营性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济人社发[2014]36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3.09
【实施日期】2014.03.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
通知
(济人社发〔2014〕3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
现将《济南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9日
济南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济南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行为,维护用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有序流动和有效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人力资源供给方(劳动者)与需求方(用人、用工单位)相互选择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从事相关活动的经营性组织。

第三条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金)符合相应的规定要求;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且不得在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兼职;
(四)有明确的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

第五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场所、办公设施、人员配置、资金状况的不同,分为Ⅰ类和Ⅱ类,实行分类管理。

(一)Ⅰ类标准:
1.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2.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3.专职工作人员6人以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人以上(含2人)具有中级以上职业指导师资格,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从事职业介绍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4.有与开展业务活动和信息资源管理相适应的微机设备。

(二)Ⅱ类标准:
1.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3.专职工作人员3人以上(中专以上文化程度),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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