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工程土石方挖运机械租赁合同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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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工程土石方挖运机械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项目名称:1121工程土石方挖运机械租赁第06合同包承租方:中国人民解放军95338部队1121工程项目管理部出租方:湖南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5日

机械租赁合同

承租方(甲方): 中国人民解放军95338部队1121工程项目管理部

出租方(乙方):湖南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合同双方就空军第六空防工程处1121工程土石方挖运机械租赁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租赁机械地点、运输方式及相关费用的承担

1. 总包工程名称:1121工程飞行区土石方工程。

2. 合同工程名称:1121工程土石方挖运机械租赁第06合同包。

3. 机械作业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大屯营乡。

4. 机械作业范围:土石方挖、装、运。

5. 租赁机械运输及费用承担:设备运输由乙方负责,设备进出场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租赁期限

机械租赁期限自2016年6月30日(暂定,具体开工日期以1121工程项目管理部通知为准)至2016年12月30日(其中道槽区必须在2016年10月30日完成),具体以出租方将机械进场完毕并投入使用之日起至承租方退租之日(通知乙方退场并停止使用之日)止。甲方提前完成工作任务的,可以提前退租机械设备,甲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3日内,重新签订合同,租期延长至甲方工作任务完成之日。

三、质量标准

机械状况良好,机械作业工程质量应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并同时达到合格标准。

四、租赁机械的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2、乙方机械随机交付的附属设备:所有设备由乙方操作、乙方管理,随机附属设备乙方自行决定。

五、租赁价格及结算方式

1. 合同价款及价格形式

1.1合同价款:XXX万元(暂定价款,最终结算价款以双方按下述规则计量结算的价款为准)

1.2 租赁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本次机械租赁分为两个部分分别计量与计价。对于按区块完成挖运任务的,采取按工作量计价;对于零星工作,甲方零散租用的,按工作时间计价。

①按工作量计价:综合考虑土石方挖装运机械要求、土壤类别、含水率、挖土深度、施工部位、施工现场土方运输便道的修建及养护、施工方法、施工方案、场内转运次数,按压实方体积计量并套用乙方的投标单价计价;

②按工作时间计价:按照实际工作台班计算的机械租赁费用=机

械数量×实际工作台班×相应的机械租赁单价。(单价为投标文件中相应的机械设备台班价格)。

③以上均为固定单价,合同执行期间不因任何原因调整合同单价。

2.工作量的计量(适用于按工作量计价的)

2.1工作量计算规则:

①以甲方指定的填方区域内填筑并经压实的土体体积计量;

②甲方根据招标文件及相关图纸,为乙方指定现场挖方和填方区域;

③填方区的推平和压实工作不属于本合同的工作内容,但本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填方区工作人员的指挥行驶与缷料,填方区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平整、压实土方,合理规划作业区,为本合同的乙方提供尽可能的缷料场地和行经路线;

④指定的挖方区,本合同的乙方必须挖到设计标高,不得超挖和欠挖,最终的挖方面高程和平整度应符合规范要求,最终挖方作业面达不到技术要求的,不予最终结算和支付;

⑤乙方运送到填方区的土方应符合规范要求,不适宜的填料不得运进填方区,否则,乙方应负责将不适宜的填料运出场地,甲方可按每车不适宜填料对乙方施以300元的罚款;

⑥开工前,甲、乙双方的测量、现场技术人员及负责人共同对填方区的地面标高进行测量,并签字确认,完工后再共同测量完工的地面标高,并据此计算乙方的最终实际工程量;各方对测量与计算成果应予确认;

⑦中间计量:双方按照上述第⑥条的原则,测量计算当月工程量。

中间计量的成果只作为当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不得作为最终计量结算支付的依据。

2.2 工作量计量周期:按月计量。

2.3 计量程序:关于计量程序的约定:另行通知。

3.工作时间的计量(适用于零散租用的)

(1)甲方零散租用机械设备时,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通知内容包括:所需要使用的机械设备种类、型号、数量,机械设备工作的地点、工作的时长,机械设备到达工作地点的时间要求。

(2)出租方机械设备到达指定场地(如一次租用多台、多种机械设备的,以最后到达的为准)并投入使用之时为机械租赁的计费开始时间,如果机械设备到达指定场地后因甲方原因不能立即投入使用的,租赁时间按照到达时间起算。

(3)甲方当次安排的工作完成的时间为计费结束时间。

(4)机械设备场内调运时间:履带式设备往返一次按1小时计算,其它设备往返一次按0.5小时计算。

(5)租用台班的计算:机械设备的实际工作时间(计费开始时间与计费结束时间之间的计时时间)加上机械设备场内调运的时间之和为当次机械设备租用时间。租用时间不足4小时的,按0.5个台班计;大于4小时不足8小时的按一个台班计。

4.租金支付及结算方式:

(1)租赁费用按上述第2条(按工作量计价)和第3条(按工作时间计价)分别计算,按月计量支付,甲方依据双方签字、核准的机械设备当月工作量、工作时间签认单,核定机械设备当月租赁费用;

(2)费用核定完成7日内甲方按照当月租赁费用总额的80%向

乙方支付(不得超过同期建设单位拨款比例);

(3)作业项目全部完成并由甲方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支付至租赁费用总额的85%。余款待整个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建设方付款达到工程造价的95%时,一次付清(无息)。

5. 支付条件: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租赁费用的支付审核手续;

(2)提供操作人员身份证件和已支付工资表。

(3)已交齐当月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水电费、甲方罚款、违约金(如有)等。

(4)每次款项支付的乙方经办人需为租赁公司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时委托代理人需出具委托书。

六、租赁方式及所有权

1.租赁方式:本机械的租赁由乙方配备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其报酬、劳动保险费用、其他劳动法律责任和食宿均由乙方承担),负责设备的操作、检测维护保养、油料提供、进、退场和其他工作,机械的一类费用、二类费用、管理费等发生费用全部包含在租赁费用当中,甲方不再计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2.租赁机械的所有权:租赁机械及其构配件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对租赁机械只享有租赁期间的使用权。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机械上随意增加或减少部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机械进行抵押,否则由此造成相关责任由甲方负责。

七、租赁机械的毁损和灭失

1.乙方应配备技术熟练的持证人员,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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