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保密法律规章制度

保密法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保密工作要坚持既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又便利工作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全面防范的方针。
第四条保密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密级第五条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六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七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法定程序确定。
一般情况下,绝密级的保密期限为30年,机密级的保密期限为20年,秘密级的保密期限为10年。
第三章保密管理第八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是保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第十条保密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二)制定本单位的保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保密教育和培训;(四)指导、监督保密工作制度的执行,及时发现和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问题;(五)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六)组织查处泄密事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保密措施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签订保密协议,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涉密载体应当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和保密标志,实行编号管理。
《保密法》知识竞赛题库及参考答案2024

《保密法》知识竞赛题库及参考答案2024一、单选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何时正式施行?A. 1988年5月1日B. 1990年1月1日C. 2010年10月1日D. 2011年10月1日参考答案:D2.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哪几级?A. 绝密、机密、秘密B. 绝密、机密、内部C. 绝密、秘密、公开D. 机密、秘密、内部参考答案:A3. 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是多少?A. 10年B. 20年C. 30年D. 40年参考答案:C4. 下列哪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A.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B. 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C. 公共交通线路规划D.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参考答案:C5. 保密工作应当坚持什么原则?A. 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B.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C. 依法公开、内外有别、确保安全D. 以上都是参考答案:D二、多选题6.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违反保密法的行为?A. 擅自泄露国家秘密B. 在互联网上发布涉密信息C. 擅自复制、保存国家秘密文件D. 在公共场所讨论涉密事项参考答案:ABCD7. 国家秘密的定密程序包括哪些步骤?A. 确定密级B. 确定保密期限C. 确定知悉范围D. 确定解密条件参考答案:ABCD8. 保密法规定,哪些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A.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 国有企业职工C. 民营企业员工D. 参与涉密项目的研究人员参考答案:ABD9. 下列哪些措施可以有效保护国家秘密?A. 建立健全保密制度B. 加强保密教育和培训C. 实行保密责任制D. 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参考答案:ABCD10. 国家秘密的解密条件包括哪些?A. 保密期限已满B. 事项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C. 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D. 因工作需要必须解密参考答案:ABC三、判断题1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保密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正确)12.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卫星信息安全保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卫星信息资源的安全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卫星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存储、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卫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保密;(二)全面覆盖,重点保护;(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技术保障,持续改进。
第四条卫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由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军队、企事业单位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
第二章保密制度第五条卫星信息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绝密卫星信息: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具有特别重大影响,泄露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信息;(二)机密卫星信息: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具有重要影响,泄露将造成严重后果的信息;(三)秘密卫星信息:对国家安全和利益有一定影响,泄露将造成一定后果的信息。
第六条从事卫星信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保密制度:(一)制定卫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计划,明确保密任务、措施和责任;(二)对涉及卫星信息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密意识;(三)建立健全卫星信息安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措施和责任;(四)对卫星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实施分级保护;(五)对卫星信息进行加密、脱密、解密等操作,确保信息传输、存储、处理过程中的安全;(六)对卫星信息存储、传输、使用、管理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保密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卫星信息存储、传输、使用、管理等环节应当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对卫星信息进行加密,确保信息在传输、存储、处理过程中的安全;(二)采用安全可靠的传输通道,确保信息传输过程中的安全;(三)对卫星信息存储设备进行安全防护,防止信息泄露、丢失、篡改;(四)对卫星信息使用人员进行身份认证,防止未授权访问;(五)定期对卫星信息进行备份,确保信息安全;(六)对卫星信息进行脱密、解密等操作,确保信息在合法使用范围内的安全。
新保密法释义(六)

新保密法释义(六)第五章法律责任本章共4条,主要规定严重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密案件和定密不当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以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本条是关于严重违规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一款明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列举的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
这些违规行为是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国家秘密安全遭受严重威胁的最常见、最典型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表明,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后果,只要发生所列举的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都应依法追究责任。
本款主要规定两种法律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
对国家工作人员,应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分。
保密安全距离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密安全距离,是指涉密场所、设施、设备、信息载体等与外部环境之间的距离,旨在防止国家秘密因距离过近而被窃取、泄露。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涉密单位,以及其他承担保密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保密安全距离的分类第四条保密安全距离分为以下四类:(一)一级保密安全距离:指涉及国家核心秘密的场所、设施、设备、信息载体等与外部环境之间的距离。
(二)二级保密安全距离:指涉及国家重要秘密的场所、设施、设备、信息载体等与外部环境之间的距离。
(三)三级保密安全距离:指涉及国家一般秘密的场所、设施、设备、信息载体等与外部环境之间的距离。
(四)四级保密安全距离:指涉及国家内部事项的场所、设施、设备、信息载体等与外部环境之间的距离。
第三章保密安全距离的确定第五条涉密单位应根据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要求、涉密场所、设施、设备、信息载体等实际情况,确定保密安全距离。
第六条确定保密安全距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国家秘密的密级,确定相应的保密安全距离。
(二)综合考虑涉密场所、设施、设备、信息载体等实际情况,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三)根据外部环境对涉密场所、设施、设备、信息载体等的影响,调整保密安全距离。
(四)在保密安全距离内,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止国家秘密泄露。
第四章保密安全距离的管理第七条涉密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安全距离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职责。
第八条涉密单位应定期对保密安全距离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密安全距离。
第九条涉密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保密安全距离的管理:(一)设置警示标志,明确保密安全距离范围。
(二)加强对涉密场所、设施、设备、信息载体的监控,防止非法侵入。
(三)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密意识。
(四)对违反保密安全距离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保密法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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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则第一条保密法案的目的是保护国家机密和其他特定信息的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保密法案适用于国家机密和其他特定信息的管理和保护,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发展、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
第二章 - 保密范围和分类第三条国家机密由国家确定,并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级别。
第四条除国家机密外,其他特定信息也可纳入保密范围,并按照相应级别进行分类和管理。
第三章 - 保密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对于掌握国家机密或其他特定信息的人员,应当履行保密责任,严守保密制度,保护国家机密和其他特定信息的安全。
第六条保密工作机构应当组织保密培训,加强对涉密人员的教育和监督,提高其保密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 - 保密措施和技术控制第七条国家机密和其他特定信息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密、防护、备份等,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为了保护国家机密和其他特定信息的安全,可以采用技术控制手段,如防火墙、访问控制、审计等。
第五章 - 保密检查和违法追究第九条国家保密机关有权进行保密检查,并对发现的保密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违反保密法案的规定,泄露国家机密或其他特定信息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第六章 - 附则第十一条保密法案由国家依法制定和修改,宪法对保密工作的相关原则也适用。
第十二条本法案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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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人员涉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离岗人员,包括退休、辞职、辞退、开除、死亡等情形。
第三条离岗人员涉密管理规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密工作与人事管理相结合,确保涉密人员在离岗过程中,其涉密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二)明确责任,落实保密义务,确保离岗人员离岗后的保密工作。
(三)依法依规,确保离岗人员涉密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涉密范围与保密义务第四条涉密范围:(一)国家秘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战略、国防科技、外交、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民族、宗教等方面的秘密。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
(三)涉及单位利益和安全的内部事项。
第五条离岗人员的保密义务:(一)在离岗前,按照规定将涉密文件、资料、设备等清点、封存,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不得擅自复制、泄露、传播涉密信息。
(三)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涉密信息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在离岗后,以任何形式泄露、传播涉密信息。
第三章离岗前的保密工作第六条离岗前的保密工作由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离岗前,单位应当对离岗人员进行以下保密工作:(一)对离岗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知识培训,提高其保密意识。
(二)对离岗人员进行离岗前的保密审查,了解其离岗原因、去向等信息。
(三)对离岗人员进行保密承诺,要求其在离岗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四)对离岗人员的涉密文件、资料、设备等进行清点、封存,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离岗人员应当配合单位完成以下保密工作:(一)按照要求,将涉密文件、资料、设备等清点、封存,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签订保密承诺书,承诺在离岗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三)不得擅自复制、泄露、传播涉密信息。
第四章离岗后的保密工作第九条离岗后的保密工作由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保密法》及《保密法实施条例》知识测试题及参考答案2024

《保密法》及《保密法实施条例》知识测试题及参考答案2024一、选择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颁布时间是?A. 1988年B. 1990年C. 2008年D. 2010年参考答案: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2010年4月29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 下列哪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密级?A. 绝密B. 机密C. 秘密D. 内部参考答案:D解析: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内部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密级。
3.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年?A. 10年B. 20年C. 30年D. 50年参考答案:C解析:根据《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4. 下列哪类人员不属于涉密人员?A. 制作国家秘密的人员B. 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C. 保管国家秘密的人员D. 使用国家秘密的人员参考答案:B解析: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接触、知悉、管理和使用国家秘密的人员。
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并不一定属于涉密人员,只有因工作需要而知悉的才属于涉密人员。
5. 下列哪项不属于保密法规定的保密制度?A. 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制度B. 国家秘密的定密制度C. 国家秘密的解密制度D. 国家秘密的公开制度参考答案:D解析:保密法规定了多项保密制度,包括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制度、国家秘密的定密制度、国家秘密的解密制度等,但国家秘密的公开制度不属于保密法规定的制度。
二、填空题1.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参考答案:国家安全、法定程序、一定时间、一定范围2. 定密责任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参考答案: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3.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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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010年4月29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订后的保密法与原法相比,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完善了对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将追究保密法律责任的模式从原来的“结果论”改为现在的“行为论”。
也就是说,原保密法规定,只有在违反保密法的行为造成了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时,才予追究法律责任;修订后的保密法第四十八条改变了这种追究模式,规定只要行为人做出违反保密法规定的十二种行为之一的,无论是否实际造成泄密后果,均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果该违法行为导致了泄密事件发生,则把泄密结果视为违法行为的一个加重情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予以考虑。
因此,修订后的保密法降低了追究保密法律责任的门槛,提高了对国家秘密的法律保护力度,为依法追究各类保密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望解决以往长期存在的保密法律责任追究难的问题。
第一节泄露国家秘密的构成要件根据原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从该定义中可见泄露国家秘密由下列几个要件构成:1、泄露国家秘密的主体,应该是可以合法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涉密单位的涉密人员。
2、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形式,都不影响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成立。
故意是指主观追求或者希望泄密后果的发生,或者虽然不追求泄密后果的发生,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泄露后果的发生,却对泄露后果的发生采取漠不关心或者放任不管的态度。
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泄密后果,或者虽然预见到,但却过于自信地认为能够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
故意和过失都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过错。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既不存在故意,也没有过失,国家秘密被扩大知悉范围的结果完全是由个人无法预测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那么他就不应承担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
3、泄露国家秘密的客观方面之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了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即行为本身具有保密违法性。
比如,保密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某甲在一台新买的非涉密个人计算机上处理、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此行为已经违反的上述保密规定,但如果这台个人计算机没有用来上互联网,当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还不会泄露;过后不久,某乙在不知其中存储国家秘密的情况下,使用这台非涉密个人计算机上互联网,被感染特种木马,导致其中的国家秘密信息被窃取,造成泄密事件。
在此情况下,某乙的行为没有违反保密规定,某乙不应承担泄密的法律责任;相反,由于某甲的行为违反了保密规定,将国家秘密存储在允许上网的非涉密计算机中,致使国家秘密处于危险之中,虽然不是他上网泄密的,但他仍应因自己的保密违法行为而对此次泄密事件负责。
假设另一种情况,某甲在单位内的贴上密级标志的涉密计算机上处理、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过后某乙将这台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使用导致泄密,这时某甲因没有违反保密规定而不需要承担责任,而某乙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违反了保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无论他是否事先确切知道其中存有国家秘密信息,他都应该对这起泄密事件负责。
由此可见,没有违反保密法的行为,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泄露国家秘密。
公务员时时处处自觉遵守各项保密制度规定,既可以防止发生泄密事件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也是确保自己不受泄露国家秘密法律责任追究的有效办法。
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方式,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因为保密义务就包括积极的义务和消极的义务两种,对应于“令行禁止”。
比如保密法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这就是一条作为性的义务,如果没有将绝密级载体存放在符合标准的设备中保存,就是以一种不作为的行为方式,违反这条保密规定;保密法规定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这是一条禁止性的义务,属于一种不作为义务,某人如果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那就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
4、泄密行为的客观要件之二是行为人的保密违法行为导致了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后果。
“不应知悉者”是指不在被泄露国家秘密合法知悉范围之内的人员。
被不应知悉者知悉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可以直接证明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二是通过证明已经扩大了接触范围这一事实,即使无法直接证明国家秘密已被不应知悉者知悉,但只要同时也无法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就可以推定国家秘密已被不应知悉者知悉了,即被泄露了。
在这里,“接触”和“知悉”的联系和区别可看得很清楚,是否泄露国家秘密是以外人是否“知悉”其内容来界定;接触国家秘密并不自然等于知悉国家秘密,扩大接触范围后,如果能够证明未被外人知悉的,仍不算泄密。
比如一个密封件失而复得,如果经查验在失控期间该密封始终完好如初,就可以证明未被外人知悉其中的信息。
5、泄露国家秘密行为侵害的客体。
根据有关刑法理论,任何违法行为,都会侵害国家法律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对其造成损害,这种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就是违法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
一般泄露国家秘密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为境外非法获取或提供国家秘密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其他的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第二节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密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危害国家秘密的行为包括三大类,一是可以合法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以各种方式泄露国家秘密的;二是任何人以各种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者破坏依法采取的保密防护措施、设备或降低其效能的;三是各种违反保密制度,使国家秘密处于可能被泄露的危险状态的行为。
受到法律追究是指,保密违法行为人必须承担与其违法行为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保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其他处理。
保密违法行为人如果是党员的,还必须同时承担党纪责任。
一、行政责任或其他处理1、违反保密法规定,有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尚未造成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未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2、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3、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刑事责任1、违反保密法,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或者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非法获取的是军事秘密,按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追究刑事责任。
3、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非法获取、提供的是军事秘密,按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追究刑事责任。
4、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按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
三、党纪责任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或者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处分。
四、相关法律责任规定的条文1、新修订的保密法有关规定条文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党员)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刑法有关规定条文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