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方案》文件解读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9〕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9〕8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本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26日本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精神,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要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六统一”,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2020年,在全市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纳入发展全民医保体系和深化医改全局,积极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的有效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坚持筹资水平、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科学设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框架,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可持续发展。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30•【字号】龙政综〔2015〕10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龙政综〔2015〕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7号)精神,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适应城乡一体化进程,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加快建立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抵御风险能力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机制,实现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参保登记,统一缴费水平,统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结算办法的目标。
二、相关政策龙岩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由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2015年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2016年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三、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按个人进行参保登记。
参保对象包括当地户籍人口的非职工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城乡居民,以及在当地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等。
由乡、镇政府(办事处)统一组织辖区内人员信息采集,村(居委会)协理员协助办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
各县(市、区)应进一步巩固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
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由各级政府补助和个人缴纳保费组成。
(一)筹资标准及政府补助办法1.筹资标准每年根据国家规定逐年提高,其中政府补助按不低于国家确定的标准,个人缴费部分按不低于总筹资标准的25%缴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1.13•【文号】人社部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重要意义(一)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和《意见》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重大意义,着眼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解决城乡医保制度分割产生的待遇不均衡、政策不协调、管理效率低、基金共济能力弱等突出问题;有利于实现协调、共享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使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有利于增强医保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激励和制约作用,提升基金保障效能,更好发挥医保对医改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统筹运用和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在医保脱贫方面综合施策,为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供制度保障。
二、明确目标任务,做好统筹规划(三)要按照建立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明确从政策入手,推进制度整合的任务。
医保制度整合要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4•【字号】•【施行日期】2016.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4日新余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人社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94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求,改革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行政管理和经办职能的有效划转、基金资产的安全移交、工作人员的平稳转移等整体移交工作;根据省里统一安排,依据省里出台的政策,结合新余实际,2016年底前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从2017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积极稳妥原则。
整合工作相关各方要认真落实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全市各地同步开展原卫计部门新农合职能的移交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移交任务。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政发〔2016〕35号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政发〔2016〕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河南工业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市中直、区直各单位:《来宾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1月29日来宾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的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城北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全市范围内推进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工作,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的有机统一,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的统筹城乡、公平可及、管理规范、便民高效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2016年全面完成市本级、各县(市、区)以及乡(镇)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的整合工作,2017年1月1日开始实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临夏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夏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临夏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临夏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临夏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临夏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8日临夏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推进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根据《临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州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州府发〔2017〕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逐步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六统一”管理。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积极稳妥原则。
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克服困难,合理设置机构编制,妥善安置人员,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整合期间做到队伍不乱、工作不断、政策不变,不影响群众参保缴费和费用报销。
(二)逐步过渡原则。
在整合工作进行过程中,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继续执行现有的政策标准、经办流程和结算方式。
在整合工作全面完成后,再按照“六统一”的原则,做好经办服务工作。
(三)坚持强化监管原则。
整合期间,对基金、资产等管理和移交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移交完整,防止发生违规违纪现象。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梅市府办[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直属有关单位:《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医疗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平稳交接、业务不断、待遇不减、各负其责”的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实现行政职能和经办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基金和资产的顺利交接。
二、组织领导成立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残联、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
三、机构设置梅州市设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各县(市、区)设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由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管理;撤销原市、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镇(街道)设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与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合署办公,撤销原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四、移交时间安排(一)行政职能移交。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8•【字号】忻政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发〔2016〕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忻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8日忻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5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整体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52号)精神,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小康社会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的基本原则。
建立符合我市实际、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
二、理顺管理体制(一)机构人员设置。
按照“划转移交、审计整合,分级负责、同步移交”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收新农合的机构编制、人员资产、信息系统、结存基金等的基础上,统一承担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职能。
整合期间,相关政策暂不作调整,参保缴费、就医报销等所有服务工作不得中断,确保有序进行、工作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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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
实施方案》报销政策解读
近期出台的《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现对小伴们最关心的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政策的新规定做个解读:
一、参保人员住院可享受哪些待遇?
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
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1)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计)达14万
元/人。
(2)城乡居民结算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多次住院按
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降至零为止。
(3)符合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城乡女性参保居民每次生育(含顺产、剖宫产)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按实际报销金额计)为800元,但病理性产科医疗费用仍按正常住院补偿待遇执行。
二、参保人员门诊可享受哪些待遇?
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1、普通门诊:
城镇居民普通门诊补偿限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定点乡镇卫生院)。
2、特殊病种门诊
三、《方案》出台后,大病保险保障的范围和水平如何?
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
城乡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因住院治疗、共用住院封顶线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累计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2016年度为32451元),在16万元以内(含16万元)的,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给予大病补偿,支付比例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