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项目与合同外项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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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结算价

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结算价

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结算价在招投标中,经常会被类似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价、评标价、结算价等概念弄混淆。

只有弄清这些标价的区别,我们才能更好地掌握报价的相关技巧。

今天,我们一起来梳理一下。

在招投标中,经常会被类似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价、评标价、结算价等概念弄混淆。

只有弄清这些标价的区别,我们才能更好地掌握报价的相关技巧。

今天,我们一起来梳理一下。

预算价在施工前以施工图纸为依据,对工程进行造价预计,以便于对工程造价进行计划控制。

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均为预算价的表现形式。

在通常的习惯中,常把造价统称为“预算”,这只是口语叫法,希望大家加以区分。

标底价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是依据国家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的期望价格。

注意:标底价与控制价均属甲方(或甲方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人)编制,但招标控制价要公布,而标底不公开。

招标控制价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编制招标控制限价(招标最高限价也叫“拦标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0.24条规定: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即招标人在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的限额范围内,设置的招标控制价,一般应包括总价及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用以控制工程将设项目的合同价格。

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为省级造价管理部门办法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消耗量定额》和《工程价目表》。

招标控制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

投标价投标价即“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合同价”。

投标价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以及计价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企业工程施工定额或参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定额,结合当前人材机等市场价格信息,完成招标方工程量清单所列全部项目内容的全额费用,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的投标报价行为。

施工合同的合同内与合同外的区别

施工合同的合同内与合同外的区别

施工合同的合同内与合同外的区别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施工合同作为建筑项目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对于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施工合同分为合同内和合同外两部分内容,合同内主要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等方面,而合同外则包括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一系列附属协议和补充协议。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的合同内与合同外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建筑行业从业者提供参考。

一、合同内的区别1. 主体资格:施工合同内规定了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即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一般为建设项目的主体单位,承包人则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

合同外则涉及到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

2. 权利义务:施工合同内详细规定了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如承包人负责施工、质量控制、安全防护等,发包人则负责提供施工场地、支付工程款项、协调外部关系等。

合同外则涉及到各相关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信息共享、质量保障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3. 工程质量:施工合同内对工程质量有明确的要求,规定了工程质量的标准、检验方法及验收程序。

合同外则涉及到工程质量保障措施、质量问题的处理办法以及质量责任的追究等。

4. 工程进度:施工合同内约定了工程建设的进度计划、关键节点及违约责任。

合同外则涉及到工程进度调整、工期延误的处理以及相关责任的承担等。

5. 工程造价:施工合同内明确了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支付条款及价款调整机制。

合同外则涉及到工程造价的控制、成本核算、工程审计等方面的内容。

6. 违约责任:施工合同内规定了双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如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合同外则涉及到违约处理的程序、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违约纠纷的解决等。

二、合同外的区别1. 附属协议:合同外主要包括与施工合同相关的附属协议,如设计委托协议、监理合同、材料供应合同等。

这些协议明确了各相关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和权利义务。

基建工程合同外的工作量

基建工程合同外的工作量

基建工程合同外的工作量
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合同外工作量。

简单来说,它指的是在原有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之外,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增加的额外工作。

这些原因可能包括设计变更、客户需求调整、不可抗力因素等。

合同外工作量的产生,无疑会增加项目的成本和时间,因此需要严格管理和控制。

一个合理的基建工程合同外工作量范本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呢?
1. 定义和范围:明确指出什么是合同外工作量,以及它的涵盖范围。

这可以避免因为理解不同而产生的争议。

2. 申请和审批流程:设定详细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包括谁可以提出申请,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审批的标准和时限等。

3. 费用计算和支付方式:对于合同外工作量,应该有一个公正合理的费用计算方法,以及明确的支付方式和时限。

4. 工期调整:如果因为合同外工作量导致工期延长,应该明确如何调整工期,以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5. 争议解决机制:设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比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

6. 其他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密条款、法律适用、违约责任等。

有了这样一个范本,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都能在遇到合同外工作量时,有一个明确的操作指南,避免因为处理不当而引发的争议。

当然,这个范本只是一个基础框架,具体的内容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到各种可能的情况,尽可能做到全面和细致。

一个合理的基建工程合同外工作量范本,不仅可以保护双方的权益,避免争议,也可以提高项目的管理效率,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因此,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都应该重视这个范本的制定和使用。

建筑工程合同类别有哪些

建筑工程合同类别有哪些

建筑⼯程合同类别有哪些对⼯程进⾏施⼯的时候,⼯程的建设⽅就需要与⼯程的施⼯⽅签订施⼯合同或者承包合同;建筑⼯程俩的类型是⽐较多的,不类型的合同内容是不⼀样的,那么建筑⼯程合同类别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建筑⼯程合同类别有哪些按照计价⽅式不同,施⼯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合同。

1.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中确定⼀个完成项⽬的总价,承包⼈据此完成项⽬全部内容的合同。

采⽤总价合同类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投标⼈,评标过程较为简单,评标结果客观;发包⼈易于进⾏⼯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易于⽀付⼯程款和办理竣⼯结算。

总价合同仅适⽤于⼯程量不⼤且能够精确计算、⼯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的项⽬。

采⽤总价合同类型,要求发包⼈应提供详细⽽全⾯的设计图纸,以及各项相关技术说明。

2.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施⼯合同类型中最主要的⼀类合同类型。

就招标投标⽽⾔,采⽤单价合同时⼀般由招标⼈提供详细的⼯程量清单,列出各分部分项⼯程项⽬的数量和名称,投标⼈按照招标⽂件和统⼀的⼯程量清单进⾏报价。

单价合同适⽤的范围较为⼴泛,其风险分配较为合理,并且能够⿎励承包⼈通过提⾼⼯效、管理⽔平等⼿段从节约成本中提⾼利润。

单价合同的关键在于双⽅对单价和⼯程量的计算和确认,其⼀般原则是“量变价不变”:量,⼯程量清单所提供的量是投标⼈投标报价的基础,并不是⼯程结算的依据;⼯程结算时的量,是承包⼈实际完成的⼯程数量,但不包括承包⼈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原因造成返⼯的实际⼯程量。

价,是中标⼈在⼯程量清单中所填报的单价(费率),在⼀般情况下不可改变。

⼯程结算时,按照实际完成的⼯程量和⼯程量清单中所填报的单价(费率)办理。

按照单价的固定性,单价合同⼜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其区别主要在于风险的分配不同。

固定单价合同,承包⼈承担的风险较⼤,不仅包括了市场价格的风险,⽽且包括⼯程量偏差情况下对施⼯成本的风险。

采购合同与工程合同的区别

采购合同与工程合同的区别

采购合同与工程合同的区别采购合同与工程合同的区别在商业和工程领域,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确保各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权益和约束。

其中,采购合同和工程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在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上存在一些差异。

1. 定义和概述1.1 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指的是买方与卖方之间就商品、设备或服务的购买而达成的一种合同。

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的款项以换取商品、设备或服务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1.2 工程合同工程合同指的是业主与施工方之间就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而达成的一种合同。

施工方会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工程,并向业主提供一定的施工服务。

2. 合同内容差异2.1 采购合同内容采购合同通常包含以下内容: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描述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规格要求价格和支付方式交货或服务提供的时间和地点质量保证和验收标准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程序2.2 工程合同内容工程合同通常包含以下内容:工程的具体描述和范围建设工程的时间计划资金支付的方式和进度建设工程的质量和验收标准工程变更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程序3. 适用范围的差异3.1 采购合同的适用范围采购合同主要适用于买方与卖方之间的商品或服务交易。

比如,企业购买原材料、设备和外包服务等。

3.2 工程合同的适用范围工程合同主要适用于建设项目的业主与施工方之间的合作。

比如,房地产开发商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合作,或者政府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基础设施建设合作。

4. 法律要求的差异4.1 采购合同的法律要求采购合同通常受到商业法律的约束,比如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商业法典、合同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等。

4.2 工程合同的法律要求工程合同通常受到建设工程法律要求的约束,比如建设工程法、招标法和建设行业标准等。

5. 风险分担的差异5.1 采购合同的风险分担在采购合同中,买方通常承担由于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引起的风险。

卖方需要确保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合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5.2 工程合同的风险分担在工程合同中,风险分担通常更为复杂。

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王瑞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王瑞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王瑞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2【案件字号】(2021)皖11民终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司金虎陈晓蕾张明勇【审理法官】司金虎陈晓蕾张明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王瑞【当事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王瑞【当事人-个人】王瑞【当事人-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曹旭安徽开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旭安徽开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旭【代理律所】安徽开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王瑞【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对案涉工程项目劳务费用存在争议,通信第五工程局提供的安徽移动公司滁州分公司的结算报告以及安徽移动公司滁州分公司工程建设部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以证明通信第五工程局应当支付王瑞劳务费共计为113423.18×66%=74859.30元,但通信第五工程局提供的安徽移动公司滁州分公司的结算报告为总的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并不能直接反映王瑞负责施工的劳务费用,而安徽移动公司滁州分公司工程建设部出具的证明亦不能王瑞实际施工的工程范围和工程量,且王瑞本人亦未参与结算,故上述证据材料不能单独作为确定本案劳务费用的依据,鉴于双方对劳务费数额存在较大争议,一审法院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对案涉工程项目劳务费用存在争议,通信第五工程局提供的安徽移动公司滁州分公司的结算报告以及安徽移动公司滁州分公司工程建设部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以证明通信第五工程局应当支付王瑞劳务费共计为113423.18×66%=74859.30元,但通信第五工程局提供的安徽移动公司滁州分公司的结算报告为总的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并不能直接反映王瑞负责施工的劳务费用,而安徽移动公司滁州分公司工程建设部出具的证明亦不能王瑞实际施工的工程范围和工程量,且王瑞本人亦未参与结算,故上述证据材料不能单独作为确定本案劳务费用的依据,鉴于双方对劳务费数额存在较大争议,一审法院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本案争议的劳务费用进行评估鉴定,较为公平合理,应作为确定本案劳务费用的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劳务外包合同中的服务内容和费用计算

劳务外包合同中的服务内容和费用计算

劳务外包合同中的服务内容和费用计算在劳务外包合同中,明确的服务内容和费用计算方式对于雇主和劳动者都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劳务外包合同的服务内容以及常见的费用计算方法,以便为合同签订双方提供指导。

一、劳务外包合同的服务内容劳务外包合同是一种雇主将自己的某些业务活动委托给另一家公司或个人进行管理和执行的合同。

根据双方的约定,劳务外包合同可以涵盖多种服务内容,例如:1.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雇主将特定岗位的员工临时调配到劳务外包公司工作,以满足短期项目或劳动力需求的合同。

在劳务外包合同中,需明确派遣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地点和工作期限等信息。

2.人力资源管理:劳务外包合同还可以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如招聘、培训、绩效评估等。

此类服务旨在帮助雇主更好地管理和发展自己的员工队伍。

3.生产/制造业外包:对于生产或制造型企业,劳务外包合同还可以涉及将某些生产环节委托给外部供应商进行管理和执行。

这样的外包合同需要明确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以及所需的产量等内容。

4.财务与会计服务:劳务外包合同也可以涉及财务和会计服务的外包。

例如,雇主可以将账目记录、报表生成等工作外包给专业的会计公司。

以上仅列举了一些常见的劳务外包服务内容,根据具体的业务需求,劳务外包合同的服务内容可以进行灵活配置。

二、劳务外包合同的费用计算费用计算是劳务外包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和合同类型,费用计算方法也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费用计算方法:1.按工时计费: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费用计算方法,即根据劳务外包人员实际工作的小时数计算费用。

费用通常以人均单价乘以工作小时数来确定。

2.按产量计费:对于某些生产或制造业外包合同,费用计算可以基于产量完成情况。

可以根据双方约定的单价和完成的产量来计算费用。

3.按项目计费:如果劳务外包合同涉及短期项目,费用计算可以基于项目的大小和复杂程度来确定。

根据不同的项目,费用可以是固定的或根据合同中的工作量指标进行调整。

第二节 辽宁省监理工作表格体系和主要文件档案

第二节 辽宁省监理工作表格体系和主要文件档案

第二节辽宁省监理工作表格体系和主要文件档案一、辽宁省监理工作的表格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和辽宁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编制规程》DB2l/T212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表式分为辽统监表 A、辽统监表 B、辽统监表 C三种表式。

辽统监表 A为承包单位向监理单位申报的技术文件及资料。

辽统监表 B为监理单位向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发出的技术文件及资科。

辽统监表 C为监理单位归纳并保存的技术文件及资料。

(一)A类表1、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辽统监表 A-1)施工阶段承包单位向监理单位报请开工和工程暂停后报请复工时填写,如整个项目一次开工,只填报一次,如工程项目中涉及多个单位工程且开工时间不同,则每个单位工程开工都应填报一次。

承包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天填报该表。

监理工程师应从下列几个方面审核,认为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报建设单位。

具体条件为:(1)工程所在地(所属部委)政府建设主管单位已签发施工许可证;(2)征地拆迁工作已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3)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4)测量控制桩、线已查验合格;(5)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6)施工现场道路、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由于建设单位或其他非承包单位的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项目监理部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尽快报请复工;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承包单位报请复工报审表并提交有关材料,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复工报审表,施工单位恢复正常施工。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辽统监表 A-2)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单位应按约定时间向项目监理机构填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辽统监表 A-2),对于规模较大、工艺较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出图的工程,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可分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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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项目与合同外项目的区别
摘要在国际工程中承包商的合同总收入包括两部分1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2因工程变更、追加工程量、索赔、调价、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该部分金额只有在符合规定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针对不同的合同外收入项承包商需要掌握相关的理论和知识并采取不同的措施。

关键词变更额外工作索赔调价现分项探讨承包商在FIDIC第四版土木施工合同条件下如何做好国际工程合同外收入结算工作。

1.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是指按照工程实际情况要求对原合同工程进行必要的更改。

变更是在原合同范围内进行的合同保持有效变更所对应的工程价款替代被变更部位所对应的工程价款或者其它工程量减少所对应的工程价款所以变更并不一定形成合同外收入只有新增加的进退场费或者管理费能够形成合同外收入另外当原有合同金额已经全部结算完毕或者其它工作项造价无法减少时变更估价才构成合同外收入。

当变更是削减工作量时合同金额则减少。

监理工程师根据FIDIC第51.1条下达变更令承包商必须执行然后根据第5
2.1、52.2和52.3条进行估价1。

在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项目的设计由业主负责在扩初设计后就开始招标然后边设计边施工按照实际工程量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因此从计价方式上来看FIDIC土木合同属于单价合同。

工程变更的内容不仅包括设计变更而且还包括施工方案、施工顺序或者时间安排的变动具体见第52.1条。

根据第52.2条进行变更估价时如果合同中含有相同或者类似工作项的单价监理工程师认为合适时则使用该单价或者以该单价为基础进行估价如果合同中没有同类工作项的单价需要承包商提出新单价工程师审核业主确认。

如果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部位增加新的工作项也构成变更除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计价外承包商还可以要求补偿额外的进退场费或者由于工效降低而增加的费用该费用是对原合同金额的追加。

变更是承包商降低成本的一种有效途径。

在不降低工程项目整体功能的条件下承包商可以要求监理工程师或者设计方同意将某些功能过剩的部位降低标准或者将报价低、施工困难的工作项变更为价格高、容易施工的工作项或者变更为新的工作项而要求重新报价。

要注意的是变更要尊重业主的权利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

例如一个道路项目原标准排水构筑物设计为现浇箱涵承包商考虑到进度问题经工程师同意后将现浇箱涵更改为预制管涵业主认为监理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要求挖出已铺设预制涵管重新改为现浇箱涵。

2.追加工程量追加工程量是合同外收入的主要来源。

追加工程量属于额外工作增加了项目的功能或者扩大了项目范围此时承包商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并可以重新报价构成合同外收入。

但追加工程量和合同变更有时很难区分开能够指出两者的差异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合同第51.1条规定承包商必须执行“工程变更令”但是对于“额外工作令”因为改变了原合同的内容承包商可以拒绝执行也可以重新报价。

承包商在收到工程师的“变更令”后要力图证明这是“额外工作令”从而与监理工程师重新商定合适的费率在得到业主的认可后取得合同外收入2。

例如某国简易道路项目在承包商按照业主代表和高级驻地监理指定的道路起点开始施工后业主提出将该项目的起点从原起点再向上延伸3公里为保持总工作量不变同时削减末尾的3公里但前3公里施工条件也比较差工作量大。

承包商认为该3公里工作量是对原项目范围的改变属于额外工作而不是工程变更最后承包商达到了要求业主额外支付该3公里工程量价款同时支付承包商额外进退场费。

追加工程量包括两种情况1新增工程或者追加合同。

由于竞争性低价竞标业主的概算往往会有节余此时业主一般采取追加合同方式使用节余资金承包商可以重新报价另外签合同。

追加合同可以极大提高原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

2由于实际工程量的增加导致工程结算金额大于合同金额。

因为是单价合同工程决算价高于合同价是正常的也是允许的可以不另外签合同但如果是政府项目则需要签署追加合同首先由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签字然后财政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签字。

在实务中对于一些不好解决的索赔事项业主往往以实际工程量增加的名义变相补偿给承包商。

FIDIC合同条件中没有具体条款来明确工程变更和额外工作的不同但在实务中经常由此引起争议建议FIDIC组织对此增加明确的条款。

3.索赔索赔也构成合同外支付关于索赔的文献也较多在此只论述以下几点1FIDIC合同条款是错综复杂的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要系统化和全面化。

例如西非某国一个道路项目在旱季遭遇一场大雨承包商的部分设备和部分工程受损承包商以FIDIC第20.4条款业主的风险h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及业主没有按时提供涵管为由要求索赔。

监理根据第12.2款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为依据该条款明确规定不利的外界障碍不包括现场气候条件不能据此要求经济索赔但可以根据第4
4.1条款索赔工期。

如果合同要求承包商投保工程险并且业主支付保险费用时意外事故和自然力的风险便由业主转移给保险公司如果承包商没有投保或者脱保则承包商自己承担该风险。

2索赔要抓大放小对责任明确的事件要力争及时处理避免一揽子解决。

业主和监理倾向于一揽子解决索赔案例一是消耗承包商对索赔的执着力如果承包商不再坚持则索赔自然不用再解决二是业主要视项目最终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如果资金有节余则索赔可以宽松一些三是伺机寻找承包商的过错从而抵消索赔因此这往往对承包商不利。

承包商要尽量避免以业主和监理的个人疏忽或过错而引起的索赔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工程变更或者增加工程量的形式解决。

3承包商要努力完成自己的义务特别是在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上符合合同要求不要留给业主和监理拒绝索赔的借口。

另外要注意索赔的形式和时效例如索赔致函监理工程师外还要复件致给业主有时业主会抓住这些很小的把柄拒绝索赔。

4道义索赔。

承包商如果招致意外损失但从合同条款上无法索赔承包商可以积极地让业主和监理了解自己的困难并征得他们的同情和支持从而通过一些方式得到补偿。

例如一个道路项目的箱涵报价非常低监理工程师同意大量削减该种箱涵。

4.调价调价也是提高项目经济效益的一个途径一般工期在1年以上的项目可以调价要注意以下方面1在投标或者合同谈判阶段就要认真选择好调价指数和调价系数3。

标书中一般规定了调价公式并给出了调价系数的浮动范围。

承包商要尽量选择上涨幅度较大的指数并且增大上涨幅度较大指数的系数。

如果调价指数选择不好不仅不能增加收入而且还有可能调为负数。

例如尼泊尔一个河道防护项目美元调价公式中每一指数的调价因子是xn/x0Ex0/Exn其中x为外籍劳务、进口设备、进口材料等指数Ex为汇率数值为1美元兑出口国货币的量。

该项目计划从印度进口材料所以选择了印度价格指数和印度卢布的汇率。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虽然印度价格指数增加但由于印度卢布贬值导致美元调价为负值。

坦桑尼亚一个道路项目1999年签约合同谈判时选择的调价指数为中国的指数但随后几年中国通货紧缩价格指数下降这样调价也为负值。

2调价要充分依靠业主、监理和出资方的支持。

根据FIDIC合同条款第70条款如果由于材料来源、设备来源或者其他条件的变动使原合同中的调价指数和调价系数不再合理可以在征得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更改调价公式。

例如赞比亚一个道路项目1998年签约合同金额500万美元承包商的材料调价指数选择的是英国C.E.BulletinU.K杂志发布的总体材料material指数根据此调价公式项目能够调价40多万美元但项目组了解到同一业主其他标段合同选择的材料指数都是沥青价格指数沥青价格上涨幅度大于总体材料指数如果按照沥青指数调价则项目组可以调价100万美元。

项目组以主要材料为沥青为由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要求使用沥青价格指数进行调价。

业主和监理一开始置之不理后经承包商坚持不懈的努力业主和监理有所松动并在出资方同意的情况下最终同意用沥青指数进行调价。

前文所提及的坦桑尼亚道路项目在实施期间项目组以主要进口设备和材料没从中国进口为理由要求改变调价指数最终监理同意使用美国的物价指数。

鉴于上述情况合同调价并不一定越早进行越好可以在工程后期根据情况选择合适的调价方案。

5.其它合同外收入1延期支付利息FIDIC第60.10条规定业主对于中期结算单的支付期限是28天有的项目规定为两个月或者3个月超过该期限承包商便可以要求业主支付延期利息。

当地币的延期支付利率一般规定为所在国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3点外币一般用LOBOR上浮13点也可以用固定利率承包商要尽量争取固定利率。

2奖励对承包商奖励的情况并不多在合同谈判阶段承包商要明确或者简化奖励条件从而争取得到奖金例如几内亚一个道路项目将限期竣工奖励条件改为限期主体工程完工从而顺利获得了业主5的奖励。

6.关于结算总价超过15的情况及单价变更问题FIDIC第52.3条对最终结算金额增减范围超过15做出了规定。

对该条的理解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不管增减15承包商都可以要求业主补偿因为在结算金额大幅度低于合同价时承包商的管理费用没有全部回收业主应该赔偿未收回管理费在工程量增加幅度较大时承包商需要临时筹措更多的设备和其它资源增加了管理费所以业主还需要支付承包商新增加管理费2。

第二种意见是当结算金额减少15则业主需要补偿承包商管理费而如果结算金额增加15则承包商回收的管理费多于实际的花销此时承包商需要将多回收的管理费退还给业主1。

其中以第一种意见为主导意见。

由于该条款存在歧义和操作困难在实际中基本没有被执行所以FIDIC1999版删掉了该条款4。

关于单价变动虽然可以根据FIDIC第52.2条进行但实际操作很麻烦一般采取支付一笔额外费用的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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