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合同的生效与成立的案例

合同的生效与成立的案例案例一:小明卖自行车。
小明想把自己的自行车卖掉,他在小区的公告栏贴了个小广告,上面写着“出售自行车,500元,有意者联系电话123456789”。
同小区的小刚看到这个广告后,就给小明打电话说:“兄弟,我要你那自行车了,这就算成交啦!”小明说:“好呀。
”一、合同成立。
1. 要约与承诺。
在这里,小明贴出小广告的行为就是一个要约。
这个要约包含了明确的标的(自行车)、价格(500元)等合同的基本要素。
就好像小明站在那大喊:“我有个自行车要卖500元,谁要?”小刚打电话说要自行车,这就是承诺。
他对小明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接受,就像在说“我接受你的这个卖自行车的条件”。
当这个承诺到达小明那里的时候,他们之间就合同成立了。
这个过程就像两个人玩接球游戏,小明把球(要约)扔出去,小刚稳稳地接住(承诺),合同这个“游戏”就开始了。
二、合同生效。
1. 一般生效要件。
小明和小刚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明能决定卖自己的自行车,小刚也能决定买,不存在像小孩或者精神病人不能做这种交易的情况。
他们买卖自行车这个事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等不良情况。
小明是真心想卖车换钱,小刚也是真心想买车来骑,不是被人逼着或者骗着做这个交易的。
而且,这个买卖自行车的行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自行车又不是什么违禁物品,这种小区内的正常二手交易是完全合法合规的。
所以,这个合同在成立的同时也就生效了。
小刚这个时候就有权要求小明把自行车交给他,小明也有权要求小刚付那500元。
案例二:小花租房。
小花在网上看到一个租房信息,房东说有个一室一厅的房子要出租,月租1500元,可随时看房入住。
小花就联系房东去看了房,看完房后小花说:“这房子我租了,不过我得下个月1号才能搬进来。
”房东说:“行,那我们就这么定了。
”一、合同成立。
1. 要约与承诺。
房东在网上发布的租房信息就是一个要约邀请,就像是在邀请大家来和他商量租房的事儿。
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2辑)

最⾼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2辑)本期导读最⾼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涵盖诸多民事审判实务,回答了民事审判中常存争议的热点问题。
本⽂整理6条最新司法观点。
1⼀⽅当事⼈针对⼆审判决申请再审,⼈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当事⼈不服的,仍可向⼈民法院申请再审。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九⼗九条规定所称的当事⼈是案件的全部当事⼈,也就是说,上诉⼈和被上诉⼈等案件当事⼈针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审或⼆审判决、裁定,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当事⼈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另⼀⽅当事⼈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再审申请的,在审判监督程序终结后,所有当事⼈针对该已经发⽣法律效⼒的⼀审或⼆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诉讼程序权利已经消灭,并不会因另⼀⽅未在法定期间内⾏使申请再审的权利⽽为其另⾏保留⼀次向作出再审裁判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
具体到问题所涉及的情形,⼈民法院针对⼀⽅当事⼈的再审申请,经过审查,裁定进⼊再审程序的,虽然再审程序是按照第⼆审程序审理的,但所形成的法律⽂书并⾮⼆审判决,⽽是再审判决,两者因所处的诉讼程序不同⽽性质有别。
此时,由于当事⼈相应诉讼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是再审判决⽽⾮⼆审判决,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九条第⼀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可以“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为法定事由,向⼈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合同成⽴与合同⽣效的区别合同的成⽴是合同订⽴的完结,旨在说明合同的形式,⽽合同⽣效是指合同的效⼒,旨在说明业已形成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
具体⽽⾔,合同成⽴与合同⽣效的区别在于:(1)合同关系所属的阶段不同。
合同成⽴属于合同订⽴阶段,是要约和承诺阶段的终结,不存在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问题;⽽合同⽣效是在合同订⽴终结后,开始实现合同⽬的,开始履⾏合同义务,处于履⾏阶段,因⽽存在必须履⾏义务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2)反映的内容不同。
合同成⽴与⽣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
合同成⽴属于合同的订⽴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是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指当各方达成一致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后,合同开始具有法律效力。
下面将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过程、实质和生效条件这三个方面来详细介绍。
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过程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协商和议定:各方通过协商和议定讨论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标的、义务和权利等事项。
2. 签订合同:各方根据协商结果,将合同内容书面化并签字。
签字是合同成立的重要法律事实之一。
3. 公证或见证: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对合同进行公证或见证,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
4. 登记或备案:在某些情况下,合同需要进行登记或备案,以便向第三方宣告合同的存在并保护各方权益。
5. 履行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合同的目的。
二、成立和生效的实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实质上是各方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被接受的过程。
合同的实质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意:各方对合同的条款和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愿。
2. 定义标的:合同的标的是指各方通过合同约定的需要交换或产生法律效果的权利和义务。
3. 相对人资格:各方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相对人资格,即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 合法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无效。
三、生效条件合同生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协商一致:当事人需要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合同的内容。
2. 能力充分: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便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3. 完整明确:合同的内容必须完整明确,不应存在重大的漏洞或模糊不清的条款。
4. 不违法违约: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并且不得违反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5. 无效效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受其他法律规定的影响,如需要办理登记、备案或公证等手续。
总之,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指通过合意、签订合同、公证见证、登记备案等环节,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精品PPT)

参考答案
〔6〕甲电子厂应对天地实业公司负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应以一方(yī fānɡ)给另一方(yī fānɡ)造成损失为 前提。此种损失,是指另一方(yī fānɡ)因信赖合同成立和有效, 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换言之, 如果一个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并无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之余 地。
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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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 合同 的成立与生效 (hétong)
三、合同中的意思(yì 表示 sī) 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和可变更的合同 如果当事人不以诉讼和仲裁的方式主张撤销
合同,合同便有效;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或仲 裁机构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合同,那么合同可 以被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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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chéngdān)法律义务的合同中,可以作为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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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 合同 的成立与生效 (hétong)
〔二〕法人的订约能力问题 违反法人的目的事业——行为(xíngwéi)无效 超越业务范围——不当然无效,违反法律关
于特许营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人的分支机构——通常具有订约主体资格 〔三〕非法人组织的订约能力——具有 订约
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办理登记手 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为办理登记手续 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但并不影响房屋买 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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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三 (zhuāntí)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六、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效力 〔一〕附条件合同生效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实现
的事实的发生与否,限制其法律(fǎlǜ)行为效 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假设甲的儿子不从外地回来结婚,甲将 房子租给乙;果实成熟时等〕 条件主要有生效条件、解除条件等。
合同生效和成立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生效和成立的区别是什么?1、内容判断: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2、适用规则:合同的成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的生效必须在国家的干预下,依法判断合同是否合乎法律。
3、要件不同。
热门城市:白山律师宜宾律师鞍山律师安徽律师苏州律师安庆律师扬州律师鹤岗律师普洱律师亳州律师相信我们都已经了解到,同生效和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以后,不代表合同已经生效,但是合同已经生效的话,合同便是成立的,那么对于合同生效与成立的区别有哪些内容呢?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联系(一)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
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了。
(二)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1、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时间;2、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即无效合同;3、合同成立后处理效力待定状态,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4、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视所附期限何5、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手续后地生效。
(三)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则此时批准、登记手续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
未予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但注意,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生效。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一)构成条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它着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现。
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合同法简答题

合同法简答题1、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2、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3、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4、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5、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6、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7、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8、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9、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10、合同无效的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1、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12、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13、表见代理的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4、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15、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16、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17、代位权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18、代位权行使的规定:(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19、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20、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3)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2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22、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23、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3、提存的适用条件: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4、法定抵销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得抵销:①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25、违约责任的内容: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26、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到以下四个条件:(1)违法行为.要认定某人侵权,首先必须确认其具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禁止的,如果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2)损害事实.侵权责任以权利受到损害为基础,要根据损害后果程度确认赔偿额或其他弥补损失的措施.如果一个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就没有受损害方,也就没有权利主体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我国的法律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对某些特殊的产业和特殊的产品实行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即无论行为人有否主观过错均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符合前因后果的逻辑关系,这个原因必须是直接原因,一般要求没有其他行为参与的直接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才符合因果关系原则.27、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抗辩事由)在侵权责任法二十六条中规定了过错相抵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强调一点,必须是双方都有过错,并且过错相当.如果是过错不同,在侵权人故意和重大过错,而受害人仅为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果行为人重大过失,受害人一般过失,行为人要承担全部责任.二十七条受害人故意造成、二十九条不可抗力造成、三十条正当防卫造成、三十一条紧急避险造成等五种情况是免责和有抗辩事由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28、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则,可分为哪三个层次.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第二,交通事故的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9、高度危险责任一章中统一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此之下,分为三个层次作出不同的规定:第一,最严格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航空器和核设施,只有受害人具有故意的才能够免责.第二,较低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免责.第三,过错推定原则.高空、高压、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上述三个层次的内容是清楚的,改变了对高度危险作业不问具体情况一律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情形.30、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1、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32、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以上两条规定囊括了买卖合同的内容.33、赠与合同的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34、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包括:(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是不能撤销的.(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对不须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财产,由于所有权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一经交付,标的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因此赠与人只能在标的财产交付以前予撤销,如果赠与财产的一部分已经交付,则仅得撤销未交付的部分.35、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36、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37、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8、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①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②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③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④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⑤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⑥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39、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①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②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③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④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⑤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40、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41、承揽合同的特征: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外,还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3)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4)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42、运输合同的特征:(1)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2)运输合同多是格式合同.(3)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并多为诺成性合同.43、保管合同的特征:①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②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的小件动产.③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④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44、仓储合同的特征:①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②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③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④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45、委托合同的特征:①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②诺成、非要式性.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④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⑤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⑥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46、行纪合同的特征:①行纪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行纪人所提供的服务是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②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标的的范围特定,在我国,仅限于从事贸易的活动.③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④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47、居间合同的特征:①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②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③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④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48、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哪几种缔约过失行为: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9、提存后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①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②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③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④提存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转移债权人负担.⑤提存物领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5年为除斥期间.。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在合同法理论界,学者们对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形成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它们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非当事人的意志所能决定。只有它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它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因此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只不过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已生效的合同而言,事实上反映了两个方面的意志,决定了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首先,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它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决定了合同的成立;其次,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由此说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应当通过审判活动和民事证据规则来查明,而法律问题则应通过适用法律来判明。只有在查明合同成立的基础上才谈得上确认合同效力的问题。换言之,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不成立的合同不存在生效问题,而成立的合同也并非当然有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应加以区分。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一个意思吗?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一个意思吗?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一个意思吗?其实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内容判断上不一致、成立和生效适用规则不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三个方面。
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一、内容判断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其结果只能是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而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其结果则有生效、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等多种情形。
合同的成立只需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在表面上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问其意思表示背后的真实性和主要条款的合法性。
而合同生效的确认既要审查当事人的主体合法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又要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合同成立的判断侧重于对合同表面状态的考察,而合同的生效则侧重于对合同实质内容的考察。
如果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混同起来,那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成立还是生效则无法判断。
二、成立和生效适用规则不同合同的成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从事合同行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选择合同的相对人、订立的形式和合同的内容,依其自由意志创设权利义务关系。
只要具备意思表示这一基本事实,合同即告成立。
而合同的生效必须在国家的干预下,依法判断合同是否合乎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有效。
合同成立的条件只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问题,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不仅涉及到当事人,还涉及到法律的要求问题。
两者虽然都涉及到意思表示一致,但二者的侧重点又有所不同。
合同的成立要求意思表示一致,即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合同的生效则进一步要求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真实性。
即使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但如果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一方的欺诈、胁迫,合同是否生效就需留待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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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近来,随着接触公司的合同机会越来越多,我越发感觉到合同基础知识的重要性,或许写出来是在班门弄斧,但是我还是很乐意将自己的心得体会拿出来和大家共同分享。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我们在签订合同后、履行过程中要分辨的重要点。
合同成立了,但不一定生效;合同生效了,该合同一定成立。
合同当事人所履行的合同是否生效是能否最大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
一、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两个要素是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即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要求告诉另一当事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要求,同意成交的意思表示,如果该意思表示有效,双方的合同即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在什么时候生效呢?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但是,我觉得应该分两种情况: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处,或者到达法律规定的地方都能生效。
如在我们公司很多合同采用数据电子形式订立合同,当数据电文进入指定的系统,即使收件人并不一定立即收到,合同也算成立。
第二种情况是承诺在要约规定之外的时间到达要约人处,这时候的承诺一般而言不生效,也有很多学者把它理解为一种新的要约。
但我觉得是一种待定效果:如果要约人仍然愿意接收这个承诺,那么合同则可以成立;但是如果要约人否认这个承诺,那么,这份承诺即变成新的要约,以前的要约人如果可以提出新的条件,同时他的地位转变为承诺人了。
【案例分析】如甲公司在11月10日给乙公司发一份传真:我司有一批毛衣,单价30元\件,若要购买,请于11月20日之前传真我司。
11月15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发一传真:若单价降至25元\件,我司将购置500件。
甲公司没有回应。
后11我25日,乙公司又给甲公司发一份传真,表示愿意接受甲公司的传真内容。
在这个案例中,如何看待乙方在11月25日的传真呢?因为该传真已经超过甲方要约中规定的日期,因此不算是承诺,可是说是新的要约,对于这份新的要约,甲方可以提出新的条件;但是如果此时甲方愿意以自己先前的条件来签订合同,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将
这份传真认为是承诺。
所以,合同的成立,即是合同双方达成意思一致。
而这种意思一致的主要表现方式为承诺和要约合意性。
二、合同的生效在我们日常签订合同时,一般我们会在结尾添上一条:本合同(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生效。
从法律角度而言,双方签字盖章,表示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但是这样的合同是不是生效呢?如果双方都自觉履行,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没有发生法律纠纷,那么这份合同是完美的(但不能算有效)。
但一旦发生纠纷,想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法律首先就要考虑合同是否生效。
《合同法》规定,生效的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订立合同的能力,即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
这就要求签订合同的法人必须具备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能力,而公司的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必须处于自身真实的意思在合同上签字,没有重大误解,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况。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要求合同签订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如签订买卖毒品的合同就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无效合同。
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以下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的要件且不违背无效的要求,才能是生效的,只有签订生效的合同,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这些,正是合同的当事人在平时签订合同中重要考虑的几个要点之一。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