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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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生效与成立的案例

合同的生效与成立的案例

合同的生效与成立的案例案例一:小明卖自行车。

小明想把自己的自行车卖掉,他在小区的公告栏贴了个小广告,上面写着“出售自行车,500元,有意者联系电话123456789”。

同小区的小刚看到这个广告后,就给小明打电话说:“兄弟,我要你那自行车了,这就算成交啦!”小明说:“好呀。

”一、合同成立。

1. 要约与承诺。

在这里,小明贴出小广告的行为就是一个要约。

这个要约包含了明确的标的(自行车)、价格(500元)等合同的基本要素。

就好像小明站在那大喊:“我有个自行车要卖500元,谁要?”小刚打电话说要自行车,这就是承诺。

他对小明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接受,就像在说“我接受你的这个卖自行车的条件”。

当这个承诺到达小明那里的时候,他们之间就合同成立了。

这个过程就像两个人玩接球游戏,小明把球(要约)扔出去,小刚稳稳地接住(承诺),合同这个“游戏”就开始了。

二、合同生效。

1. 一般生效要件。

小明和小刚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明能决定卖自己的自行车,小刚也能决定买,不存在像小孩或者精神病人不能做这种交易的情况。

他们买卖自行车这个事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等不良情况。

小明是真心想卖车换钱,小刚也是真心想买车来骑,不是被人逼着或者骗着做这个交易的。

而且,这个买卖自行车的行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自行车又不是什么违禁物品,这种小区内的正常二手交易是完全合法合规的。

所以,这个合同在成立的同时也就生效了。

小刚这个时候就有权要求小明把自行车交给他,小明也有权要求小刚付那500元。

案例二:小花租房。

小花在网上看到一个租房信息,房东说有个一室一厅的房子要出租,月租1500元,可随时看房入住。

小花就联系房东去看了房,看完房后小花说:“这房子我租了,不过我得下个月1号才能搬进来。

”房东说:“行,那我们就这么定了。

”一、合同成立。

1. 要约与承诺。

房东在网上发布的租房信息就是一个要约邀请,就像是在邀请大家来和他商量租房的事儿。

合同的生效与成立的案例

合同的生效与成立的案例

合同的生效与成立的案例案例一:水果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老张是个水果批发商,小李是个水果零售商。

有一天,小李到老张的摊位前,看到老张新进的一批苹果又大又红,就说:“老张啊,你这苹果看起来不错,我想订个50箱,每箱100块钱,下周五给我送到店里。

”老张一听,乐了,说:“行嘞,就这么定了。

”一、合同的成立。

1. 要约与承诺。

在这里,小李说要订50箱苹果,每箱100元,下周五送到店里,这就是一个要约。

小李明确地向老张表示了自己想要购买苹果的数量、价格和交货时间等关键要素。

老张说“行嘞,就这么定了”,这就是一个承诺。

老张对小李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这个时候,他们之间的合同就成立了。

就好比两个人拍手,“啪”的一声,达成了一致。

不需要什么复杂的书面形式,就这么简单的一来一往,双方的想法碰在一起,合同就像一个新生的小生命一样诞生了。

2. 主观意愿。

从主观上来说,小李是真的想要这批苹果来卖,老张也是真的愿意把苹果卖给小李。

他们都有建立这种买卖关系的真实想法,而不是在开玩笑或者随便说说。

如果小李是在开玩笑,说“我订50箱,哈哈”,然后老张也知道他是开玩笑,那就不存在合同成立的情况。

但在这个例子里,双方都是认真的,所以合同成立了。

二、合同的生效。

1. 一般生效要件。

这个水果买卖合同,没有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买卖苹果是合法的商业活动,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小李和老张都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小李能够经营水果零售,老张能够批发水果,他们都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而且他们之间的约定内容很明确,50箱苹果,每箱100元,下周五交货,不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

所以这个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就生效了。

就像火车已经启动,开始沿着既定的轨道运行,双方都得按照约定办事了。

如果说老张下周五没有把苹果送到小李店里,那小李就可以找老张理论,说:“老张啊,咱们可是说好了的,你这可不行啊。

”因为合同已经生效,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

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

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如下:第一条合同成立与生效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条合同的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条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合同的目的、合同的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八条合同的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九条合同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第十条合同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样吗,两者有什么区别

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样吗,两者有什么区别

合同成⽴与⽣效⼀样吗,两者有什么区别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们需要清楚合同的成⽴和⽣效的问题,这是关系到能不能履⾏合同的关键。

那么对于在法律上合同成⽴和⽣效有什么样的区别呢?这要⼤家看看相关的内容介绍,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成⽴与⽣效⼀样吗,两者有什么区别合同成⽴与⽣效不⼀样,合同成⽴与合同⽣效常常是密切联系在⼀起的,但合同成⽴与合同⽣效仍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应当在法律上严格区别开来。

所谓合同成⽴,是指订约当事⼈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般来说,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标的物和价⾦。

⼀旦当事⼈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就成⽴了。

但合同成⽴只是解决了当事⼈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的合同都能产⽣法律效⼒。

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

这也就是说,如果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则合同⼀旦成⽴便会⾃然产⽣法律效⼒。

合法合同⾃成⽴时起具有法律效⼒,⽽违法合同虽然成⽴但不会发⽣法律效⼒,不受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合同成⽴后并不是当然⽣效的。

但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1、房屋买卖应当采⽤书⾯形式;2、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约定采⽤书⾯形式订⽴合同,当事⼈未采⽤书⾯形式,但⼀⽅已经履⾏主要义务,对⽅接受的,该合同成⽴。

如果当事⼈在法律、⾏政法规规定采⽤书⾯形式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采⽤⼝头形式订⽴合同的,既不能⼀概认定为⽆效或有效,⽽是⽆效为原则,有效为补充,即只有合同⼀⽅已经履⾏了主要义务且对⽅接受的合同,才可以认定为有效。

这是为了保护和⿎励交易作出的新规定。

相关知识:合同⽣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合同当事⼈订⽴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为能⼒。

民事⾏为能⼒是民事法律⾏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民事⾏为能⼒⼈及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的追认才有效。

所谓缔约⾏为能⼒,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订⽴合同,以⾃⼰的⾏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严格区别两者在法律上的意义,有利于准确认定合同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合同理论和实务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新台同法第一次明确地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分开来,体现了合同立法技术的进步,但二者仍然存在众多差异,需要进一步区分(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法律约束。

此概念表明合同的订立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缔约能力的人,合同的成立只是合同订立的结果。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基于此,確定合同是否成市要判断双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达成合意。

而缔约的这一过程合同法将其表述为要约、承诺。

缔结合同主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双方通过自由的协商,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即告成立,甚至通过当事人能充分表明其合意的行为,合同也能成立。

(二)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条件并实际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约束。

因为合同成立并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才能实现当事人在缔约时所期望达到的预期效果。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不成立的合同当然不存在是否生效的问题(三)二者的区别1、二者的概念和性质等内容不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概念和本质上是不同的、合同的成立仅证明了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合同关系。

它所解决的主要是合同的有无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

一旦当事人根据特定合同的性质要求而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便宣告成立,但是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而合同生效则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开始发生履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

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

2、二者的要件不同。

就合同的成立条件来看,它是承诺的生效,即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合同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法律效果和条件上有所区别。

1. 合同成立:
-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同关系的过程。

- 合同成立的条件通常包括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一方提出的合同条件,承诺是另一方对这些条件的接受。

- 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初步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合同尚未产生法律效力。

2. 合同生效:
-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开始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状态。

- 合同生效的条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等。

- 一旦合同生效,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简而言之,合同成立是合同关系的开始,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开始。

合同成立不一定意味着合同生效,只有当合同满足特定条件后,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对于有些合同,合同的生效还须具体特殊要件,也称形式要件。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45条、46条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二是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所规定的,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合同才能生效。
在合同法理论界,学者们对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形成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它们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非当事人的意志所能决定。只有它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它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因此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只不过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已生效的合同而言,事实上反映了两个方面的意志,决定了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首先,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它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决定了合同的成立;其次,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由此说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应当通过审判活动和民事证据规则来查明,而法律问题则应通过适用法律来判明。只有在查明合同成立的基础上才谈得上确认合同效力的问题。换言之,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不成立的合同不存在生效问题,而成立的合同也并非当然有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应加以区分。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一个意思吗?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一个意思吗?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一个意思吗?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一个意思吗?其实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内容判断上不一致、成立和生效适用规则不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三个方面。

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一、内容判断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其结果只能是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而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其结果则有生效、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等多种情形。

合同的成立只需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在表面上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问其意思表示背后的真实性和主要条款的合法性。

而合同生效的确认既要审查当事人的主体合法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又要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合同成立的判断侧重于对合同表面状态的考察,而合同的生效则侧重于对合同实质内容的考察。

如果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混同起来,那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成立还是生效则无法判断。

二、成立和生效适用规则不同合同的成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从事合同行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选择合同的相对人、订立的形式和合同的内容,依其自由意志创设权利义务关系。

只要具备意思表示这一基本事实,合同即告成立。

而合同的生效必须在国家的干预下,依法判断合同是否合乎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有效。

合同成立的条件只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问题,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不仅涉及到当事人,还涉及到法律的要求问题。

两者虽然都涉及到意思表示一致,但二者的侧重点又有所不同。

合同的成立要求意思表示一致,即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合同的生效则进一步要求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真实性。

即使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但如果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一方的欺诈、胁迫,合同是否生效就需留待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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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构成条件不同。

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它着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现。

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二)法律意义不同。

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双方已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共识。

而合同能否生效则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的意志已与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实现了统一,合同内容有了法律的强制保障。

(三)作用的阶段不同。

合同成立标志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

而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获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以实现缔约目的。

简单地说,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合同的生效则表明合同履行阶段即将开始,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据。

(四)责任形式不同。

合同的成立,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而合同的生效,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违约责任,所谓的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适用定金罚则等。

(五)赔偿范围不同。

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只限于信赖利益损失,所谓的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足以使另一方对其产生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

且仅限于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

而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

不仅包括现有财产直接损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甲木材厂与乙木器加工厂订立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付清全部价款之前由甲厂保留木材所有权。

乙厂收到木材后,认为质量低于约定,遂按低于合同约定价格800元的价格支付了货款,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在争议期间,乙厂和丙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200套木器制品的合同。

乙厂用从甲厂购买的部分木材进行生产,一个月后,丙支付货款并提走200套木器制品。

之后,乙厂因欠丁公司货款,用剩余木材向丁公司作抵押,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此时又有A公司和乙厂洽谈,订立了一份加工家具的合同。

双方约定:如乙厂迟延交货,则应当按日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A公司迟延付款,则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合同成立后,乙厂即用剩余木材加工此家具,但突然机器发生故障,便和某市的B公司联系,从B公司处租来一台同型号的机器使用。

由于采取措施及时,乙厂按期完成订单,然后通知A公司提货付款。

就在这时,丁公司得知乙厂和A公司之间的合同,遂告知A 公司制作家具的木材已抵押给丁公司,并出具了抵押合同。

A公司便通知乙厂提供担保,并停止付款。

乙厂认为木材已抵押,与A公司无关,坚持要求A公司提货付款。

乙厂与A公司之间为争论此事,履行期已过了两个月。

请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原理回答下列问题:乙厂和丁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该抵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因为以企业财产抵押的必须进行抵押登记。

依《担保法》第42条第(五)项之规定,以企业的动产作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又依第41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后,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乙厂与丁公司就木材抵押一事达成了合意,并订立了抵押合同,应认定该抵押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未办理登记手续而未生效。

2002年6月27日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向王某出具保险单,根据保险单的约定保险期限为2002年6月30日至2004年6月29日,根据约定王某应当在2002年6月30日之前支付保险费。

但是,虽然经过保险公司多次催促,王某也并没有按时交纳保险费。

在2002年7月3日,谢某外出发生交通意外,造成左腿残疾。

王某根据双方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谢某没有支付保险费拒绝赔付。

王某遂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由于王某没有按照双方约定支付保险费,所以保险公司并没有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基于此,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在投保人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才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其实,关于这一规定,在《保险法》第六十条也有体现,即投保人不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不能采取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后拒不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只能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作为补救。

所以,对于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就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保险费的支付则是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案当中,保险公司虽然向王某交付了保险单,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但是,由于王某自身的原因,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使得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不能成立,保险公司也就不能承担保险责任。

一、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两个要素是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即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要求告诉另一当事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要求,同意成交的意思表示,如果该意思表示有效,双方的合同即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承诺在什么时候生效呢?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但是,我觉得应该分两种情况: 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处,或者到达法律规定的地方都能生效。

如在我们公司很多合同采用数据电子形式订立合同,当数据电文进入指定的系统,即使收件人并不一定立即收到,合同也算成立。

第二种情况是承诺在要约规定之外的时间到达要约人处,这时候的承诺一般而言不生效,也有很多学者把它理解为一种新的要约。

但我觉得是一种待定效果:如果要约人仍然愿意接收这个承诺,那么合同则可以成立;但是如果要约人否认这个承诺,那么,这份承诺即变成新的要约,以前的要约人如果可以提出新的条件,同时他的地位转变为承诺人了。

二、合同的生效 在我们日常签订合同时,一般我们会在结尾添上一条:本合同(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生效。

从法律角度而言,双方签字盖章,表示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但是这样的合同是不是生效呢?如果双方都自觉履行,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没有发生法律纠纷,那么这份合同是完美的(但不能算有效)。

但一旦发生纠纷,想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法律首先就要考虑合同是否生效。

《合同法》规定,生效的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订立合同的能力,即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

这就要求签订合同的法人必须具备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能力,而公司的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必须处于自身真实的意思在合同上签字,没有重大误解,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况。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要求合同签订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如签订买卖毒品的合同就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无效合同。

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以下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的要件且不违背无效的要求,才能是生效的,只有签订生效的合同,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这些,正是合同的当事人在平时签订合同中重要考虑的几个要点之一。

合同成立时间如何确定?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根据第25条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条、33条又规定了不同的合同成立时间规则,这三个条文的适用关系是:若同时存在各条适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应以第33条为准;若同时存在第25条、32条适用情形的,应以32条为准;若只存在第25条适用情形,或双方签字盖章时间与承诺生效时间一致,则可适用第25条,举例说明:甲公司于1998年10月5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公司于10月10日向甲公司了妯承诺并于当日到达,甲公司于10月15日在合同上签字后再寄给乙公司,乙公司于10月20日在合同上盖章,后甲、乙双方又于10月25日签订了合同确认书。

在这个案例中,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时间应为1998年10月25日。

注意:第32条中的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即当事人既可以只签字而不盖章,也可以只盖章而不签字,也可以既签字又盖章。

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行为既可以同时同地完成,也可以异地完成。

在异地完成情况下,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2)什么是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国效力的表现: ①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②合同的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的效力体现为双主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每一个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个合同之间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

例如:货物买卖合同的效力体现在买方负有交付价款义务而取得货物的权利,卖方负有交付货物义务而取得价款的权利上。

但房屋租赁合同,一方负有交付房屋给他人占有、使用而享有获得租金的权利,另一方负有交付租金义务而享有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

(3)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如何? 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①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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