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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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生效几个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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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几个问题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其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在现代社会已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其在分配当事人之间利益与风险时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并因此推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

合同的自治性与约束力是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为前提的。

合同的成立的典型方式为通过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合同的生效则法律赋予合同以强制力。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合同法中两种紧密相连而又截然不同的制度。

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结果。

从合同成立的含义看,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

合同生效,也称合同的有效,是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

从实践来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产生约束力,从而实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合同等于一纸空文,当事人也就不能实现订约目的。

如果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则这些合同一旦成立便能生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其成立与生效以同时为一般原则,但也有例外,如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批准和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须经过批准和登记。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构成条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它着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现。

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二)法律意义不同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双方已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共识。

论合同的成立效力与生效效力

论合同的成立效力与生效效力

On t e E t b ih n o c n l r eo n r c s h s a ls i g F r ea d Vai Fo c fCo t a t d
F J— u n,DENG nபைடு நூலகம்U iy a Na
(He e Unv ri f c nea dT c n lg , h i h a g0 0 1 ,C ia bi ies yo i c n eh oo y S ia u n 5 0 8 hn ) t Se jz
摘 要 : 传统合 同理论认为, 同成立是事实判断, 合 而非价值判断, 合同的效力只有在合 同 生 效后 才 能发 生。《 同法》 8条 和 第 4 否 定和发 展 了这 一理论 , 成 了新 的合 同效力 理 合 第 4条 形
论, 即合 同的效力不 是作 为一个 整体 在合 同生效 之 时 一次全 部 赋 予合 同 , 而是 分 解 为“ 成立 效
tk spa ewh n t ec n r c sv l . Th ai o c e n h n o c me to h o ta twhl h a e lc e h o ta ti ai d ev l f rem a st ee f re n ft ec n r c i t e d e e tb ih n o c a st eo h rd te x e tt ee f re n . sa l ig f r eme n h t e u ise c p h n o c me t s Ke r s o ta t sa l h;v l ywo d :c n r c ;e t b i s ai d;e t b ih n o c ;v l o c sa l ig f r e ai f re s d
力” 生效 效力” 和“ 两个部 分 , 别 于合 同依 法成 立之 时和 生效之 时赋 予合 同 。合 同的生效效 力 分

合同的生效与成立的案例

合同的生效与成立的案例

合同的生效与成立的案例案例一:水果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老张是个水果批发商,小李是个水果零售商。

有一天,小李到老张的摊位前,看到老张新进的一批苹果又大又红,就说:“老张啊,你这苹果看起来不错,我想订个50箱,每箱100块钱,下周五给我送到店里。

”老张一听,乐了,说:“行嘞,就这么定了。

”一、合同的成立。

1. 要约与承诺。

在这里,小李说要订50箱苹果,每箱100元,下周五送到店里,这就是一个要约。

小李明确地向老张表示了自己想要购买苹果的数量、价格和交货时间等关键要素。

老张说“行嘞,就这么定了”,这就是一个承诺。

老张对小李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这个时候,他们之间的合同就成立了。

就好比两个人拍手,“啪”的一声,达成了一致。

不需要什么复杂的书面形式,就这么简单的一来一往,双方的想法碰在一起,合同就像一个新生的小生命一样诞生了。

2. 主观意愿。

从主观上来说,小李是真的想要这批苹果来卖,老张也是真的愿意把苹果卖给小李。

他们都有建立这种买卖关系的真实想法,而不是在开玩笑或者随便说说。

如果小李是在开玩笑,说“我订50箱,哈哈”,然后老张也知道他是开玩笑,那就不存在合同成立的情况。

但在这个例子里,双方都是认真的,所以合同成立了。

二、合同的生效。

1. 一般生效要件。

这个水果买卖合同,没有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买卖苹果是合法的商业活动,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小李和老张都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小李能够经营水果零售,老张能够批发水果,他们都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而且他们之间的约定内容很明确,50箱苹果,每箱100元,下周五交货,不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

所以这个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就生效了。

就像火车已经启动,开始沿着既定的轨道运行,双方都得按照约定办事了。

如果说老张下周五没有把苹果送到小李店里,那小李就可以找老张理论,说:“老张啊,咱们可是说好了的,你这可不行啊。

”因为合同已经生效,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论合同的成立/有效/生效

论合同的成立/有效/生效

四 、 同成 立 、 效 、 效 的 关 系 合 有 生
( ) 同成 立 与生 效 。 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合 同 的成 立适 用 意 思 自治 原则 , 当事 人 有 从 事合 同行 为 的 意志 自由, 以 自由地 选 择 合 同 的相 对 人 、 可 订立 的形 式 和合 同 的 内容 , 合 同的 生效 必 须 在 国家 的 干预 下 , 法 判 断合 同是 而 依 合 同成立 的一般 要件 否合 乎法 律 , 只有 合 法 的合 同才 能 有效 。 同成 立 的 条件 只 涉 合 合 同的 成立 是 指 当 事人 达 成 协议 而 建 立合 同关 系 , 是认 及 到 当事 人之 间 的问题 , 它 而合 同生效 的 条件 不仅 涉及 到 当事 人 , 定 合 同有 效 及 生 效 的前 提 条件 。如果 合 同 根本 没 有 成立 , 么 还 涉 及 到法 律 的 要求 问题 。两 者 虽 然 都涉 及 到 意 思表 示 一 致 , 那 确 认合 同 的有 效或无 效 问题 就无 从谈 起 , 更谈 不上 合 同的 履行 、 但 二 者 的侧 重 点 又有 所 不 同 。合 同 的成 立 要 求 意 思表 示 一 致 , 变 更 和终 止 。 即承 诺 的 内容 必 须与 要 约 的 内容一 致 , 合 同的 生效 则 进一 步 而


合 同 的一般 成 立 要件 , 是指 一 切合 同依法 成 立均 必 不 可 少 要求 意 思 表示 的 自主性 和 真 实性 。 的 共 同要 件 。合 同的 一般 成 立 要 件包 括 双 方 当事 人 、 思表 示 意 ( ) 同成 立 与有 效 。 二 合 致 和 以订立 合 同为 目的 。第 二 种观 点认 为 须 有 双方 或 多方 合 同 的成 立 是 一个 事 实判 断 问题 , 着 眼 点 在 于 “ 其 某一 法 当事 人 、 主 要 条款 达 成 合 意 、 备 要 约和 承 诺 阶段 。第三 种 律 行 为 是否 已经存 在 , 为 人 从事 的某 一 具 体行 为是 否 属于 他 对 具 行 观 点 认 为 只 需意 思 表 示 一 致 即 可 。笔 者 认 为 合 同 的 一般 成 立 的表 示 行 为 ” 。而 合 同有 效 与 否 则是 一 个 法 律 价 值 判 断 问题 , 要 件 是对 合 同 的 主要 条 款 达成 合 意 。 法 律 行 为 只 有 成立 后 ,才 谈 得 上 进 一 步 衡 量 其 是 否有 效 的 问 题 ” 着 眼于 “ 为 人 从事 的某 一法 律 行 为是 否 符合 法 律 的精 神 , 行 二 、 同 的有 效 要 件 合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严格区别两者在法律上的意义,有利于准确认定合同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合同理论和实务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新台同法第一次明确地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分开来,体现了合同立法技术的进步,但二者仍然存在众多差异,需要进一步区分(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法律约束。

此概念表明合同的订立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缔约能力的人,合同的成立只是合同订立的结果。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基于此,確定合同是否成市要判断双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达成合意。

而缔约的这一过程合同法将其表述为要约、承诺。

缔结合同主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双方通过自由的协商,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即告成立,甚至通过当事人能充分表明其合意的行为,合同也能成立。

(二)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条件并实际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约束。

因为合同成立并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才能实现当事人在缔约时所期望达到的预期效果。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不成立的合同当然不存在是否生效的问题(三)二者的区别1、二者的概念和性质等内容不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概念和本质上是不同的、合同的成立仅证明了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合同关系。

它所解决的主要是合同的有无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

一旦当事人根据特定合同的性质要求而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便宣告成立,但是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而合同生效则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开始发生履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

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

2、二者的要件不同。

就合同的成立条件来看,它是承诺的生效,即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有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论文

有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论文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意义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立法上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别开来。

《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可见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分为两种不同制度并将理论转化为现实立法,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有效排除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一)合同成立的含义所谓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所谓协商一致,即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也称合意。

从成立的含义可看出,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

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的阶段合同法对合同成立的规定有以下几种: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定书。

签定确定书时合同成立;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二)合同生效的含义合同的生效,也称合同的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它包括三层含义:1、生效是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评价,体现了国家意志对意思自治的认可。

2、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具体表现为,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的权利包括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义务人有义务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权利人得请求法院强制履行,并可要求义务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对于有些合同,合同的生效还须具体特殊要件,也称形式要件。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45条、46条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二是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所规定的,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合同才能生效。
在合同法理论界,学者们对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形成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它们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非当事人的意志所能决定。只有它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它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因此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只不过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已生效的合同而言,事实上反映了两个方面的意志,决定了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首先,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它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决定了合同的成立;其次,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由此说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应当通过审判活动和民事证据规则来查明,而法律问题则应通过适用法律来判明。只有在查明合同成立的基础上才谈得上确认合同效力的问题。换言之,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不成立的合同不存在生效问题,而成立的合同也并非当然有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应加以区分。

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要 : 国入 世 以 来 , 着 市场 开放 程 度 的 进 一 步拓 宽 , 同作 为 经 济 交 往 的 普 遍 形 式 对 促 进 经 济 贸 易 的 顺 利 发 展 , 我 随 合
实现合 同各 方 当事人 的 目标 利益起 着越 来越 重要 的作 用。在 订 立合 同的过 程 中, - ̄ 容 易会把合 同的成立 和生 效等 同 A 4很 l
1 合 同成 立
1 1 合 同 成 立 的 概 念 和 要 件 .
1 1 1 合 同成 立 的概 念 ..
损失和浪 费 , 给 出了合 同内容不 明时 的履行 规则 、 同 内 只 合
容的补充规定 还有合 同内容 的一般规 定[ 见《 详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合 同法 》 下面简 称《 同法 》 的第 6 [ 合 ] 2条 、1条还有 第 6 2条 。 合 同 成 立 是 指 当 事 人 经 由 要 约 、 诺 ,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l ] 我 们 在 订 立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一 般 只 要 按 照 这 3条 的 承 就 那 关 系达成合意 而建 立 了合 同关 系。在 法律 上 , 同成 立 被 规 定 确 定 合 同 内 容 , 么 合 同 就 可 以成 立 了 。 合 ( ) 备 要 约 和 承 诺 两 个 阶 段 。《 同 法 》 1 3具 合 第 3条 规 认 为是 一 种 客 观 存 在 的 事 实 , 一 个 事 实 判 断 问 题 。 是 1 1 2 合 同成 立 的 构 成要 件 . . 定 :当事人 订立 合 同 , 取 要 约 、 诺 方式 。就是 说 , 同 “ 采 承 ” 合 合 同 成 立 必须 具 备 一 定 的要 件 , 般 包 括 : 一 的订 立 就 是 当 事 人 各 方 接 触 、 谈 到 达 成 合 意 的 过 程 , 过 洽 该 ( ) 同 主 体 是 双 方 或 者 多 方 。 由 于 合 同 是 民 事 权 利 程 主 要 包 括 要 约 和 承 诺 两 个 阶 段 。 1合 . 义 务 关 系 的载 体 , 权 利 就 会 有 义 务 , 单 方 不 可 能 既 是 权 1 2 要 约 和 承 诺 有 而 利 又 是 义 务 的 承 担 者 , 以 就 意 味 着 合 同 必 须 存 在 双 方 的 所 如 前 所 述 , 约 和 承 诺 是 合 同成 立 的 两 个 阶 段 , 研 究 要 要 当事 人 , 在 合 同 实 务 中还 大 量 存 在 多 方 当事 人 的 合 同 。 而 合 同 的 成 立 问题 , 须 对 要 约 和 承诺 进 行 研 究 。 必 .. ( ) 事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 合 同 是 当 事 人 就 民 事 权 1 2 1 要 约 的 概 念 和 构 成 2当 即 利 义务 关 系 达 成 的 合 意 , 以 , 们 说 只 要 当 事 人 就 合 同 的 所 我 要 约 , 指 一 方 当 事 人 以 订 立 合 同 为 目的 而 发 出 的 , 是 由 主 要 条 款 达 成 一致 意 见 合 同就 成 立 了 。 相 对 人 受 领 的 意思 表 示 。其 中 , 出 要 约 的 人 称 要 约 人 , 发 受 在 实 务 过 程 中 , 们 会 发 现 我 国 法 律 为 了 提 高 交 易 效 领 要 约 的 人 称 相 对 人 或 受 要 约 人 。 我 要 约 的 性 质是 而 言 , 一 种 具 有 法 律 意 义 的 意 思 表 示 是 率 , 免 合 同 履 行 以 后 又 因 被 宣 告 不 成 立 而 产 生 的 财 产 的 避 目前 的 收 费 情 况 , 牌 套牌 车 除 了 每 年 可 逃 漏 车 辆 保 险 、 假 养 路 费 、 辆 通 行 费 、 费 、 业 费 等 费 用 之 外 , 可 少 支 出 每 车 税 营 还 年 交 警 部 门 的 车辆 检 测 、 机 的 车 证 年 审 等 一 大 笔 费 用 , 司 一 年 最 多 可 少 支 出上 万 元 , 一 辆 用 于 营 运 的 套 牌 车 , 年 能 而 每 人提供 一个机会 , 要 不 发 生事 故 , 么无 论 喝多 少酒 , 只 那 他 都 可 能 不 会 受 到 惩 罚 。 从 法 律 的 效 率 价 值 来 讲 , 酒 驾 车 醉 者 往 往 是 那 些 社 会 应 酬 多 的 生 意 人 , 发 生 了交 通 事 故 后 , 在 很多 时候他们 可以 通过 向受 害者尽 可 能多 的赔 偿 损 害金 , 以逃 避他 们 可能 受 到 的更 严 重 的惩 罚 , 种 靠 用 钱抵 消 责任 的 这 够 节 省 高 达 十 余 万 元 的 费 用 。 这 样 一 种 简 单 的 对 比 , 信 相 谁 都 会 做 出有 利 于 自己 的 判 断 。但 愿 这 只 是 立 法 者 的 一 时 做 法 有现 实 的合 理 性 , 可 以部分 地 解 决 受 害 者 紧 急经 济状 况 它 疏 忽 。 因 为 这 是 较 立 法 利 益 集 团 博 弈 而 言 的 次 优 选 择 。如 问题 , 但更 多 的 是 损 害 了法 律 的公 平 性 和 正义 性 , 社 会 大 众 给 果 是 后 者 ,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就 有 沦 为 “ 法 ” 危 险 。解 决 道 恶 的 种 只要 有 钱就 可 以解 决 一 切 问题 的 恶劣 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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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摘要]合同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中两种不同的制度。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合同的成立;生效;联系;区别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意义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立法上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别开来。

《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可见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分为两种不同制度并将理论转化为现实立法,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有效排除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一)合同成立的含义所谓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所谓协商一致,即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也称合意。

从成立的含义可看出,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

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的阶段合同法对合同成立的规定有以下几种: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定书。

签定确定书时合同成立;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二)合同生效的含义合同的生效,也称合同的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它包括三层含义:1.生效是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评价,体现了国家意志对意思自治的认可。

2.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具体表现为,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的权利包括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义务人有义务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权利人得请求法院强制履行,并可要求义务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3.合同对第三人的约束力。

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一般由合同相对人承担和享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也无履行合同义务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对第三人无拘束力。

但并不是说,合同对第三人无任何拘束力。

合同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包括。

一是排斥第三人非法干预和侵害合同的效力,如第三人不得非法引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采取拘禁债务人等非法的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得保全合同利益的权利。

当债务人恶意将财产以低价出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享有代位权。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联系(一)合同成立是确立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和起点1.合同有效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但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合同是否成立。

如果合同压根就不成立,也即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并未形成合同关系,那么也就无从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不存在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基础。

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要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在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是一致的,即合同成立之日,正是合同有效之时。

因此合同成立的时间可以成为判断合同生效时间的标准。

但是也有一些合同的成立时间与生效时间是不同的。

如效力待定的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在真正的权利人追认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当然,此类情况毕竟是例外现象。

(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法的合同自成立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而违法的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成立以后,既可能因其符合法律的规定而生效,又可能因其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意思表示而无效、可变更或者撤销。

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尽管其已经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着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关系,但这种合同及其反映的经济往来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反映的内容不同,虽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联系比较紧密的概念,在起始时间上往往很难区分开来,但从逻辑分析的角度来讲,它们毕竟是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畴。

1.法律规则的判断标准不同。

合同成立与否是事实问题,意义在于识别某一个合同是否已经存在、属于哪一类合同以及合同行为与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之间的区别,因此依据合同成立的规则只能作出成立与不成立两种事实判断;而合同生效与否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意义在于识别某一个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因此依据合同生效的规则所作出的判断是价值评价性判断,包括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等情形。

2.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

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生效分为几类: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同时也生效。

二是除具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还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履行法定手续时生效。

三是合同虽然成立,但还必须具备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时或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期限届满时才能生效。

3.发生时间不完全相同。

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标志,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合同生效的时间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就可以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或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

从各国法的规定来看,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具有一致的地方,也有不一致的地方。

合同效力的起始时间原则上不能脱离合同的成立时间而独立得到确定,可变更、可撤销和效力未定的合同不在此限。

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无效合同必然也与合同成立时间相联系。

在法律上,此种无效后果,只能溯及至合同成立时。

如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消的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此类规定是解决合同无效情况下当事人的权益回复的根据。

4.法律效力不同。

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承诺人不得撤回承诺,但要约人与承诺人的权利义务仍未得到法律认可,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成立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那么它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合同生效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评价,表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意志,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5.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成立主要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问题,而不涉及国家意志,因此如果合同不成立,产生的法律责任只涉及如缔约过失责任、返还财产等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而无效合同因为在性质上根本违反国家意志,因此它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会引起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6.性质不同。

合同成立的事实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与国家意志无关;而合同生效的事实是由国家意志对当事人的意志作出肯定评价而产生的价值事实。

因此,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实质上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与国家意志关系的调整,即通过对合同效力的确认,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纳入国家意志认可的范围,使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

综上,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已经成立的合同,才存在是否生效的问题,即生效的合同必然已经成立;但成立了的合同未必就已经生效。

(四)对合同成立与生效错误认识的分析在法学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登记是特别的生效要件。

尤其在涉及到特殊的物权变动的交易合同的最典型。

如不动产买卖和抵押、租赁,特殊的动产如汽车、轮船、航空器之买卖,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是一种公法行为,一方面具有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审查的行为,如标的物是否合法等的审查;另一方面,将交易、抵押、登记于特写的国家机关的登记簿上,并给当事人发出机关的证书或证明,具有公示的作用,使登记事项具有绝对的公信力,起到保护产权人、抵押权人、善意第三人之利益的作用。

因此,这类登记为合同行为的生效要件,而非成立要件。

因为,虽然登记为公法行为,在登记审查中,审查的内容只涉及标的是否合法,并未对合同的全部内容作价值评价,对合同是否公平和是否具有效率,更不在登记处审查之列;登记主要是合同成立一个必经程序,经过这个程序,合同成立的事实最终得到确认,物权变动即过户手续的完成。

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公示作用也仅有将合同成立的事实登记于登记簿上公诸于世。

从法治的角度言之,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仍须经过司法审查,才能最终得到确认。

?三、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规定不足与完善合同法吸收了实践中的成熟做法和理论上的研讨成果,较原有的三部合同法,在内容上更为丰富,在制度上更为先进,在体系上更为完善。

然而,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规定也存在不足之处:首先,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合同的成立要件是判断合同成立的惟一标准,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是判断合同生效的惟一标准。

《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当事人则无从知晓自己所订立的合同是否成立、何时生效,审判人员也缺乏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判定依据,因而,这既不利于指导当事人订立合同、鼓励交易,也不利于法院对纷繁复杂的合同纠纷依法判案。

一部完善的合同法,就其体系而言,如果没有合同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那么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是空洞的,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也就没有了前提。

其次,合同法第8条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 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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