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合同的构成要件

合同的构成要件
合同是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为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必须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
合同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意思表示,合同双方必须是出于真实意愿并进行自愿的意思表示,即双方都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并且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欺骗、威胁或者误导。
2. 完全合法的对象,合同的对象必须是完全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 能力和资格,合同双方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能力和资格,包括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定代表权等方面的要求。
4. 确定的内容,合同必须具有明确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必要条款。
5. 合法形式,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有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公证形式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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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民法典中合同效⼒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在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双⽅在进⾏经济交易活动的时候⼀般会签订合同,以免在发⽣合同纠纷的时候留下相关的证据,关于合同效⼒是有⼀定的构成的,那么在民法典中合同效⼒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
⼀、民法典中合同效⼒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合同双⽅当事⼈要具有缔约能⼒。
这个问题我们在前⾯已经谈过。
在我国有缔约能⼒的⼈分为公民、法⼈、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商户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等。
另外,他们成为某⼀有效合同的主体还必须是合同缔约所规定标的在其法定的经营范围之内。
2、合同双⽅当事⼈的意思表⽰真实。
意思表⽰真实是指⾏为⼈希望设⽴、变更或终⽌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志与外部表⽰完全⼀致。
因为⼈有时候有意或⽆意说错话或嘴上所说与⼼⾥所想不⼀样,这样就是意思表⽰不真实。
这种不真实在合同中也存在,可能是当事⼈故意也可能是完全⽆⼼,但⽆论如何都会对合同另⼀⽅产⽣利益损害,因此为了维护合同当事⼈利益,法律规定在意思表⽰不真实情况下订⽴合同⽆效或应当予以变更和撤销。
系我国民法规定凡因欺诈、胁迫、乘⼈之危⽽订⽴的合同⼀律⽆效。
同时,我国民法还规定,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第三⼈利益的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和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的合同,也⼀律⽆效。
另外,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因⼀⽅当事⼈恶意⾏为⽽使意思表⽰不真实或双⽅利益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由⼀⽅当事⼈请求变更合同内容或撤销合同。
这类合同主要包括因重⼤误解⽽签订的合同和显失公平的合同。
⽽且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主体通过意思表⽰缔结合同所希望产⽣的法律效果的所有事项,均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或有违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当然,若⼀份合同中包括多⽅⾯的内容,其中部分⽆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
《民法典》第⼀百四⼗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有效:(⼀)⾏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在合同法理论界,学者们对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形成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它们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非当事人的意志所能决定。只有它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它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因此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只不过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已生效的合同而言,事实上反映了两个方面的意志,决定了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首先,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它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决定了合同的成立;其次,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由此说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应当通过审判活动和民事证据规则来查明,而法律问题则应通过适用法律来判明。只有在查明合同成立的基础上才谈得上确认合同效力的问题。换言之,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不成立的合同不存在生效问题,而成立的合同也并非当然有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应加以区分。
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考点一、合同的成立(一)要约的概念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
(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1.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考点二、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合同的效力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一)效力未定的合同(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2.效果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例外:纯获利益合同和零用钱合同有效(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2.效果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例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合同无效后的转让标的物2.效果:处分权人的追认权和嗣后取得处分权3.例外: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二)可撤销的合同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法第54条)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1)欺诈(2)胁迫(3)重大误解(4)乘人之危(5)显失公平注意:撤销权(1)性质:形成权(2)主体: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中的受害方(3)行使:诉讼方式(4)限制:除斥期间一年考点三缔约过失责任1、构成要件:1)发生在合同订立中2)一方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2、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虚假情况考点四合同的履行一)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1.构成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4)先给付一方发现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2.行使方式:(1)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2)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3)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4)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3.法律效果:(1)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2)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二)合同保全之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一)代位权的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1)须合法有效存在(2)须已届清偿期(3)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4)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行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二)代位权的行使1.起诉方式A、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B、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2.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1)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2)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3.抗辩延续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摘
要 : 国入 世 以 来 , 着 市场 开放 程 度 的 进 一 步拓 宽 , 同作 为 经 济 交 往 的 普 遍 形 式 对 促 进 经 济 贸 易 的 顺 利 发 展 , 我 随 合
实现合 同各 方 当事人 的 目标 利益起 着越 来越 重要 的作 用。在 订 立合 同的过 程 中, - ̄ 容 易会把合 同的成立 和生 效等 同 A 4很 l
1 合 同成 立
1 1 合 同 成 立 的 概 念 和 要 件 .
1 1 1 合 同成 立 的概 念 ..
损失和浪 费 , 给 出了合 同内容不 明时 的履行 规则 、 同 内 只 合
容的补充规定 还有合 同内容 的一般规 定[ 见《 详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合 同法 》 下面简 称《 同法 》 的第 6 [ 合 ] 2条 、1条还有 第 6 2条 。 合 同 成 立 是 指 当 事 人 经 由 要 约 、 诺 ,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l ] 我 们 在 订 立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一 般 只 要 按 照 这 3条 的 承 就 那 关 系达成合意 而建 立 了合 同关 系。在 法律 上 , 同成 立 被 规 定 确 定 合 同 内 容 , 么 合 同 就 可 以成 立 了 。 合 ( ) 备 要 约 和 承 诺 两 个 阶 段 。《 同 法 》 1 3具 合 第 3条 规 认 为是 一 种 客 观 存 在 的 事 实 , 一 个 事 实 判 断 问 题 。 是 1 1 2 合 同成 立 的 构 成要 件 . . 定 :当事人 订立 合 同 , 取 要 约 、 诺 方式 。就是 说 , 同 “ 采 承 ” 合 合 同 成 立 必须 具 备 一 定 的要 件 , 般 包 括 : 一 的订 立 就 是 当 事 人 各 方 接 触 、 谈 到 达 成 合 意 的 过 程 , 过 洽 该 ( ) 同 主 体 是 双 方 或 者 多 方 。 由 于 合 同 是 民 事 权 利 程 主 要 包 括 要 约 和 承 诺 两 个 阶 段 。 1合 . 义 务 关 系 的载 体 , 权 利 就 会 有 义 务 , 单 方 不 可 能 既 是 权 1 2 要 约 和 承 诺 有 而 利 又 是 义 务 的 承 担 者 , 以 就 意 味 着 合 同 必 须 存 在 双 方 的 所 如 前 所 述 , 约 和 承 诺 是 合 同成 立 的 两 个 阶 段 , 研 究 要 要 当事 人 , 在 合 同 实 务 中还 大 量 存 在 多 方 当事 人 的 合 同 。 而 合 同 的 成 立 问题 , 须 对 要 约 和 承诺 进 行 研 究 。 必 .. ( ) 事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 合 同 是 当 事 人 就 民 事 权 1 2 1 要 约 的 概 念 和 构 成 2当 即 利 义务 关 系 达 成 的 合 意 , 以 , 们 说 只 要 当 事 人 就 合 同 的 所 我 要 约 , 指 一 方 当 事 人 以 订 立 合 同 为 目的 而 发 出 的 , 是 由 主 要 条 款 达 成 一致 意 见 合 同就 成 立 了 。 相 对 人 受 领 的 意思 表 示 。其 中 , 出 要 约 的 人 称 要 约 人 , 发 受 在 实 务 过 程 中 , 们 会 发 现 我 国 法 律 为 了 提 高 交 易 效 领 要 约 的 人 称 相 对 人 或 受 要 约 人 。 我 要 约 的 性 质是 而 言 , 一 种 具 有 法 律 意 义 的 意 思 表 示 是 率 , 免 合 同 履 行 以 后 又 因 被 宣 告 不 成 立 而 产 生 的 财 产 的 避 目前 的 收 费 情 况 , 牌 套牌 车 除 了 每 年 可 逃 漏 车 辆 保 险 、 假 养 路 费 、 辆 通 行 费 、 费 、 业 费 等 费 用 之 外 , 可 少 支 出 每 车 税 营 还 年 交 警 部 门 的 车辆 检 测 、 机 的 车 证 年 审 等 一 大 笔 费 用 , 司 一 年 最 多 可 少 支 出上 万 元 , 一 辆 用 于 营 运 的 套 牌 车 , 年 能 而 每 人提供 一个机会 , 要 不 发 生事 故 , 么无 论 喝多 少酒 , 只 那 他 都 可 能 不 会 受 到 惩 罚 。 从 法 律 的 效 率 价 值 来 讲 , 酒 驾 车 醉 者 往 往 是 那 些 社 会 应 酬 多 的 生 意 人 , 发 生 了交 通 事 故 后 , 在 很多 时候他们 可以 通过 向受 害者尽 可 能多 的赔 偿 损 害金 , 以逃 避他 们 可能 受 到 的更 严 重 的惩 罚 , 种 靠 用 钱抵 消 责任 的 这 够 节 省 高 达 十 余 万 元 的 费 用 。 这 样 一 种 简 单 的 对 比 , 信 相 谁 都 会 做 出有 利 于 自己 的 判 断 。但 愿 这 只 是 立 法 者 的 一 时 做 法 有现 实 的合 理 性 , 可 以部分 地 解 决 受 害 者 紧 急经 济状 况 它 疏 忽 。 因 为 这 是 较 立 法 利 益 集 团 博 弈 而 言 的 次 优 选 择 。如 问题 , 但更 多 的 是 损 害 了法 律 的公 平 性 和 正义 性 , 社 会 大 众 给 果 是 后 者 ,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就 有 沦 为 “ 法 ” 危 险 。解 决 道 恶 的 种 只要 有 钱就 可 以解 决 一 切 问题 的 恶劣 印象 。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辽宁君扬律师事务所董海龙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来,接触了大量的有关合同纠纷的案例,为企业法人、自然人草拟、审查大量的各种协议、合同。
都涉及到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且也是当事人关心的重要问题。
我国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有关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法律并未明确区分,有的只规定合同的成立,有的只规定了合同的效力。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将合同成立与生效、不成立与无效相混淆,缺乏深入的分析。
本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成立与生效制度展开分析,以期明确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
《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何时成立并没有规定。
对合同成立和生效并没有加以区别。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立法上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别开来。
《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可见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分为两种不同制度并将理论转化为现实立法,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有效排除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一)合同成立的含义合同成立,就是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便成立。
所谓协商一致,即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从合同成立的含义可看出,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它只表明合同的一种事实存在状态。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对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法.》没有直接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合同成立应该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没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就无从成立;2 、要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反之,如开玩笑,即使双方取得合意,也不能成立合同;3 、要有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如果没有意思表示,只有单方意思表示,或者当事人之间以上表示不一致,都不能成立合同。
《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法》论述题试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从概念上讲: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生效,是指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或称法律效力,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
2)内容判断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关于合同应具备何种一般要件才可成立,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而且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意思表示一致本身就表明肯定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如果没有至少两个当事人,又何来一致的可能性。
因此,再将当事人列入合同之成立要件已无实际必要。
合同的生效就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因此,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是法律判断的标准问题。
主要有以下一些要件:①主体合格。
当事人应具备订立合同的条件②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这种合意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决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③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④形式合法。
4)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有差异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
考察合同的生效,首先就必须考察该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有待于进一步的判断。
合同的生效时间与成立时间又是有联系的,生效时间不能脱离成立时间而独立得到确定。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内容摘要:合同成立制度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合同成立与生效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1、合同的成立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
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方式及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主体上的要求,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
合同通常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是,也有一些合同是三方或者三方以上的当事人订立的。
就合同的成立而言,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就可以了,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即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则在所不问,因为这些属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影响。
二是内容上的要求,具备了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即可成立。
三是形式上的要求,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1、合同生效的要件所谓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
正如《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
这就意味着,“依法成立”是合同的有效条件,也即有效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且其主体和内容都合乎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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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内容摘要:
合同成立制度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合同成立与生效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
1、合同的成立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
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方式及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主体上的要求,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
合同通常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是,也有一些合同是三方或者三方以上的当事人订立的。
就合同的成立而言,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就可以了,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即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则在所不问,因为这些属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影响。
二是内容上的要求,具备了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即可成立。
三是形式上的要求,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1、合同生效的要件
所谓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
正如《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
这就意味着,“依法成立”是合同的有效条件,也即有效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且其主体和内容都合乎法律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于有效合同的具体要件没有集中列举,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
除此之外,《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做出了基本规定,这些规定对《合同法》是适用的,有效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还应当包括下面几点:
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无论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在其签订合同时,必须具有与其合同性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只有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所订立的合同才能够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种对主体资格的规定实际上是合同有效的条件,而不是合同成立的条件。
二是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重要构成要件。
因为合同本质上乃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此种合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律可以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产生此种拘束力,则取决于此种意思表示是否同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也就是说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未能达成一致,即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如通过欺诈、胁迫所产生的意思表示。
此时合同的效力即受到影响。
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从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合同不违反法律,主要是指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的各项条款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例如行为人不得买卖内容反动、淫秽、下流的录音带和唱片等。
内容违法,当然应导致合同无效。
但若仅仅只是部分条款违法,而确认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可仅确认部分条款无效。
合同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将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生效要件,一方面,可以大大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本身也包含了行为内容应符合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
四是有些合同,还必须具备特殊要件方能生效。
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⑴、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即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条件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
⑵、有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
关于法律所规定的合同形式要件,是否是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要求?我认为,应当根据不同的合同的性质以及法律规定的内涵来具体确定。
如果形式要件属于成立要件,那么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
当然,对于不要式合同而言,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4、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适用的法律与处理原则不同
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应当主要适用《合同法》第二章关于“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的有关规定,以及证据法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
在合同的条款不清楚或者不齐备的情况下,应该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问题。
对此种情况,首先要判定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如果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协议,就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至于其他条款不齐备或不明确,则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完善合同的内容。
这种解释并不意味着由法院代当事人订立合同,而是从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志的需要出发,通过解释合同帮助当事人将其真实意思表示出来,从而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减少财产的损失和浪费,充分鼓励交易。
而对合同是否有效的纠纷,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
因为合同生效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合同的评价和干预问题,它并不能解决和完善合同内容的问题,如果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那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的意志根本不符合国家意志。
在此情况下,法院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促成合同有效,相反只能依据合同生效制度认定合同无效。
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两种不同的制度。
按照学者的一般见解,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成果。
但合同成立只是解决了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则是合同生效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
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效力。
合法的合同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正确的认识和掌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联系与区别,在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区分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