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其再贴现业务操作技巧规章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操作,统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办理标准,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和《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主要对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办理及业务后期管理进行规定。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电子商业汇票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可以采取买断式和回购式两种交易方式办理。
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第五条转贴现业务相关概念(一)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二)转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转贴现。
买断式转贴现包括转贴现买断和转贴现卖断;回购式转贴现包括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
(三)转贴现买断是指商业银行将另一金融机构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买入的业务行为。
(四)转贴现卖断是指转贴现行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让已贴现或已转贴现尚未到期的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行为。
(五)买入返售是指商业银行(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与金融机构(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票据,再按约定价格于约定到期日返售给该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行为。
(六)卖出回购是指商业银行(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与金融机构(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按照协议约定先卖出票据,再按约定价格于约定到期日从该金融机构赎回的资金融通行为。
第六条资金清算方式资金清算方式分为票款对付的线上清算方式和线下清算方式两种,其中票款对付的线上清算方式是指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并互为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操作,统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办理标准,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和《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主要对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办理及业务后期管理进行规定。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电子商业汇票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可以采取买断式和回购式两种交易方式办理。
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第五条转贴现业务相关概念(一)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二)转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转贴现。
买断式转贴现包括转贴现买断和转贴现卖断;回购式转贴现包括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
(三)转贴现买断是指商业银行将另一金融机构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买入的业务行为。
(四)转贴现卖断是指转贴现行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让已贴现或已转贴现尚未到期的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行为。
(五)买入返售是指商业银行(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与金融机构(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票据,再按约定价格于约定到期日返售给该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行为。
(六)卖出回购是指商业银行(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与金融机构(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按照协议约定先卖出票据,再按约定价格于约定到期日从该金融机构赎回的资金融通行为。
第六条资金清算方式资金清算方式分为票款对付的线上清算方式和线下清算方式两种,其中票款对付的线上清算方式是指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并互为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
中信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操作手册

中信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操作手册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前言为了向客户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电子商业汇票服务,我行开发了商业汇票业务系统,并整合了公司网银系统、核心账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等,力争通过我行先进的票据系统平台,为客户提供良好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办理环境与服务渠道。
本手册仅为方便客户了解通过我行信息系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相关操作。
我行客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制度、中信银行相关规定与协议。
目录1 基本定义 (8)1.1 电子商业汇票 (8)1.2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 (9)1.3 电子商业汇票的期限 (9)1.4 电子商业汇票的金额限制 (9)1.5 电子商业汇票的保管 (10)2 业务申请 (10)3 业务操作 (10)3.1 基本操作 (10)3.1.1 功能菜单 (10)3.1.2 预约功能 (11)3.1.3 实付金额试算 (11)3.1.4 业务流程中的“撤销”和相关业务的“撤销” (12)3.1.5 操作查询中的“交易状态”和“票据处理状态” (12)3.1.6 票款对付 (13)3.1.7 对手方信息维护 (13)3.1.8 显示票面信息 (13)3.1.9 查看经办信息 (14)3.1.10 查看申请方发送信息 (14)3.1.11 如何查看对方回复信息 (14)3.1.12 如何查看对方信用信息 (14)3.2 出票、承兑及收票 (15)3.2.1 出票业务流程 (15)3.2.2 出票信息登记 (16)3.2.3 出票信息登记查询 (16)3.2.4 出票(两功能联动) (17)3.2.5 出票(两功能联动)查询 (18)3.2.6 出票(三功能联动) (19)3.2.7 出票(三功能联动)查询 (20)3.2.8 提示承兑申请 (20)3.2.9 提示承兑申请查询 (21)3.2.10 提示承兑撤销 (21)3.2.11 提示承兑撤销查询 (22)3.2.12 提示承兑签收 (22)3.2.13 提示承兑签收查询 (23)3.2.14 未用退回 (23)3.2.15 未用退回查询 (24)3.2.16 电子承兑协议确认 (24)3.2.17 电子承兑协议确认查询 (24)3.2.18 提示收票申请 (25)3.2.19 提示收票申请查询 (25)3.2.20 提示收票撤销 (25)3.2.21 提示收票撤销查询 (26)3.2.22 如何确认票据已成功开出 (26)3.2.23 提示收票签收 (26)3.2.24 提示收票签收查询 (27)3.3 保证业务 (27)3.3.1 保证业务种类 (27)3.3.2 保证业务的流程 (28)3.3.3 保证申请 (28)3.3.4 保证申请查询 (28)3.3.5 保证撤销 (29)3.3.6 保证撤销查询 (29)3.3.7 保证签收 (29)3.3.8 保证签收查询 (30)3.4 背书转让 (30)3.4.1 背书转让业务的流程 (30)3.4.2 背书转让申请 (31)3.4.3 背书转让申请查询 (31)3.4.4 背书转让撤销 (31)3.4.5 背书转让撤销查询 (32)3.4.6 背书转让签收 (32)3.4.7 背书转让签收查询 (32)3.5 质押及质押解除 (33)3.5.1 质押业务的流程 (33)3.5.2 质押解除业务的流程 (33)3.5.3 质押申请 (33)3.5.4 质押申请查询 (34)3.5.5 质押撤销 (34)3.5.6 质押撤销查询 (35)3.5.7 质押签收 (35)3.5.8 质押签收查询 (35)3.5.9 质押解除申请 (36)3.5.10 质押解除申请查询 (36)3.5.11 质押解除撤销 (36)3.5.12 质押解除撤销查询 (37)3.5.13 质押解除签收 (37)3.5.14 质押解除签收查询 (38)3.6 贴现业务 (38)3.6.1 贴现业务的种类 (38)3.6.2 贴现业务的流程 (38)3.6.3 回购式贴现赎回业务的流程 (39)3.6.4 贴现申请 (39)3.6.5 贴现申请查询 (41)3.6.6 贴现撤销 (41)3.6.7 贴现撤销查询 (42)3.6.8 贴现签收 (42)3.6.9 贴现签收查询 (43)3.6.10 电子贴现协议确认 (43)3.6.11 电子贴现协议确认查询 (44)3.6.12 贴现赎回申请 (44)3.6.13 贴现赎回申请查询 (45)3.6.14 贴现赎回撤销 (45)3.6.15 贴现赎回撤销查询 (45)3.6.16 贴现赎回签收 (46)3.6.17 贴现赎回签收查询 (46)3.7 转贴现业务 (47)3.7.1 转贴现业务的种类 (47)3.7.2 转贴现业务的流程 (47)3.7.3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业务的流程 (48)3.7.4 转贴现申请 (48)3.7.5 转贴现申请查询 (49)3.7.6 转贴现撤销 (49)3.7.7 转贴现撤销查询 (50)3.7.8 转贴现签收 (50)3.7.9 转贴现签收查询 (51)3.7.10 转贴现赎回申请 (51)3.7.11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查询 (52)3.7.12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撤销 (52)3.7.13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撤销查询 (52)3.7.14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签收 (53)3.7.15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签收查询 (53)3.8 再贴现业务 (54)3.8.1 再贴现业务的流程 (54)3.8.2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流程 (54)3.8.3 再贴现申请 (54)3.8.4 再贴现申请查询 (55)3.8.5 再贴现撤销 (55)3.8.6 再贴现撤销查询 (56)3.8.7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签收 (56)3.8.8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签收查询 (57)3.8.9 买入央行票据签收 (57)3.8.10 买入央行票据签收查询 (58)3.9 提示付款及承付 (58)3.9.1 提示付款的种类 (58)3.9.2 提示付款的流程 (59)3.9.3 提示付款申请 (59)3.9.4 提示付款申请查询 (60)3.9.5 提示付款撤销 (60)3.9.6 提示付款撤销查询 (61)3.9.7 提示付款签收 (61)3.9.8 提示付款签收查询 (62)3.10 追索及同意清偿 (62)3.10.1 追索通知 (63)3.10.2 追索通知查询 (64)3.10.3 追索撤销 (64)3.10.4 追索撤销查询 (64)3.10.5 同意清偿申请 (65)3.10.6 同意清偿申请查询 (65)3.10.7 同意清偿撤销 (65)3.10.8 同意清偿撤销查询 (66)3.10.9 同意清偿签收 (66)3.10.10同意清偿签收查询673.11 查询 (67)3.11.1 票据信息查询 (67)3.11.2 人行通知信息查询 (67)3.11.3 自动业务通知查询 (68)3.11.4 电子承兑协议查询 (68)3.11.5 电子贴现协议查询 (68)3.12 功能维护 (69)3.12.1 自动收票功能设置 (69)3.12.2 自动收票功能设置查询 (69)3.12.3 自动收票功能制单查询 (70)3.12.4 自动提示付款设置 (70)3.12.5 自动提示付款设置查询 (70)3.12.6 自动提示付款制单查询 (70)3.12.7 对手方信息维护 (71)1基本定义1.1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的核算

手进行追索。
编辑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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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汇票转贴现的核算 1、商业银行受理转贴现 借:贴现资产
贷: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收入的 金额确认利息收入。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 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 入。会计分录: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
再贴现基本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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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贴现行(中央银行)
现③ 申 请 再 贴
④⑤ 受到 理期 入付 账款
⑤到期委托收款
贴现行(商业银行)
⑥划回票款或拒绝付
追
请
理
索
贴
入
现
账
承兑人开户行
贴现申请人
⑧追索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
图5.2 再贴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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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 13
商业汇票贴现习题
1、计算题 湖南动力机械厂3月12日持来一份贴现凭证及一份北京机 械厂承兑且于5月11日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申请贴现 900000元,已获批准。请按3.6%的贴现率计算贴现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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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业汇票再贴现的核算
1、人民银行受理
借:再贴现
贷:商业银行存款
贷:利息收入——再贴现利息收入
商业银行收到人民银行交给的再贴现收帐通知后,比照转
贴现申请行收到转贴现收帐通知的处理手续办理。
借: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贷:贴现负债——××汇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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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贴现到期收回
一联作借方凭证,第五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贷方凭证。
其分录是: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以下简称我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与再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 X 票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 ##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银承〞〕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承〞〕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包括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和再贴现业务.第四条本规程合用于我行辖内开办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与再贴现业务的单位.第二章业务种类与审批权限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 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 ,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 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 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 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或者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第七条转贴现和再贴现的审批权限和授信控制按照我行授信授权规定办理.第三章买断和回购式买入转贴现与再贴现第八条交易的发起和审批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与交易对手达成交易意向, 确定交易对手、交易方式、交易利率、成交金额等要素,并根据交易金额按照权限取得有权人审批.第九条我行电票系统收到他行的转贴现申请信息后, 相关操作员应登录电票系统,按以下步骤完成转贴现买断或者回购式买入申请的确认操作:〔一〕电票预签收1.选择票据: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票据预签收—电票预签收〞菜单,进入电票预签收界面,选定待签收的票据.2.确认签收: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核对票据要素等在系统的信息与纸质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在系统外普通签收〞界面点击签收〞按钮确认签收.当票据信息不正确或者申请资料存在问题需退回时,业务经办员应点击拒绝〞 .〔二〕新增电票申请完成电票预签收操作后,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申请管理—电票申请〞界面选定已签收票据,或者通过导入含买入票据号的 ECEL 由系统匹配勾选,通过产生批次〞功能键生成转贴现申请批次号.在编辑申请界面核对系统信息与达成交易的信息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进入利息预算界面.逐笔填写额度占用人客户号或者导入含票号、额度占用人客户号的ECEL,实施额度占用, 确认各项要素无误后,确认提交申请.〔三〕审核申请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审核岗核对各项信息无误后,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转入业务审核—审核〞菜单,确认该笔业务审核通过.〔四〕记账处理1.人工签收: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电子票据签收〞菜单,登录人工签收界面.金融市场事业部提供的转贴现业务审批表显示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时,票据岗人员根据转贴现业务审批表与票据清单, 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人工签收操作.转贴现业务审批表显示清算方式为线下清算〞时 ,票据岗人员根据转贴现业务审批表、票据清单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人工签收操作,清算岗根据业务委托书按照往账发出流程进行划款.票据岗人员完成人工签收操作后,刷新菜单以查询该笔业务在人民银行 ECDS 系统是否登记成功.若菜单刷新后该票据批次仍在人工签收菜单 ,则该批次票据仍未登记成功 ,需票据岗人员重新操作.若菜单刷新后无该票据批次 ,说明该批次票据已在人民银行 ECDS 系统成功登记.2.转入记账: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转入记账〞菜单 ,登录转入记账界面,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记账申请提交.运营管理总部记账复核岗对该笔记账申请进行复核,确认记账,最后打印记账凭证.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的,复核岗完成记账复核后在即时转帐打印交易打印凭证并作附件.第四章返售到期第十条交易的发起和审批赎回开放期内,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与交易对手就赎回日达成一致意见 ,确定赎回利率等要素 ,并根据交易金额按照权限取得有权人审批.第十一条相关操作人员登录电票系统,按以下步骤完成返售到期业务的确认操作〔一〕电票返售申请: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通过返售到期业务—申请管理〞菜单,进入电票返售申请界面, 选择相应的票据批次号提交申请.〔二〕返售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审查岗核对返售信息无误后,通过返售到期业务—返售业务审核〞菜单,点击审核通过.〔三〕背书登记: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根据金融市场事业部提交的转贴现业务审批表与票据清单通过返售到期业务—返售背书〞菜单,对返售票据做背书登记.票据岗人员完成背书操作后,刷新菜单以查询该笔业务在人民银行 ECDS 系统是否登记成功.若菜单刷新后该票据批次仍在背书菜单,则该批次票据仍未登记成功 ,需票据岗人员重新进行背书操作.若菜单刷新后无该票据批次 ,说明该批次票据已在人民银行 ECDS 系统成功登记.<四>返售记账:交易对手对我行发起的返售业务核对无误,完成签收操作后,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进行记账操作.票据岗人员通过返售到期业务—返售记账〞菜单,登录返售记账界面 ,选择对应的批次进行记账申请提交.运营记账复核岗对该笔记账申请进行复核 ,确认记账,最后打印记账凭证.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的,复核岗完成记账复核后通过即时转账打印交易打印凭证作当日业务传票附件.第五章卖断和回购式卖出转贴现与再贴现第十二条交易的发起和审批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与交易对手达成交易意向, 确定交易对手、交易利率、成交金额等有关要素,根据交易金额按照权限取得有权人审批.第十三条相关操作人员应登录电票系统,按以下步骤完成转贴现卖断或者回购式卖出申请的确认操作:〔一〕新增电票申请1.选择票据: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转卖申请〞菜单,进入电票新增申请界面,逐笔勾选拟转卖票据产生批次 ,或者导入含拟转卖票据票号的 ECEL 清单通过系统勾选产生批次.2.生成申请:按照和交易对手约定的要素选择产品类型、转卖对手行、转卖利率、是否线上清算,若为同业间回购式卖出,需选择赎回开放日、赎回截至日、赎回利率,交易要素填妥后点击下一步〞提交申请界面,审核各项要素与达成交易的信息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确认提交申请.〔二〕审核申请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审核岗核对各项信息无误后,通过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转出业务审核—审核〞菜单,确认该笔业务审核通过.〔三〕背书登记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根据金融市场事业部提交的转贴现业务审批表与票据清单审核该笔申请,系统和纸质资料核对无误后,通过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转卖背书〞菜单 , 对票据做背书登记.票据岗人员完成背书操作后,刷新菜单以查询该笔业务在人民银行 ECDS 系统是否登记成功.若菜单刷新后该票据批次仍在背书菜单,则该批次票据仍未登记成功 ,需票据岗人员重新进行背书操作.若菜单刷新后无该票据批次 ,说明该批次票据已在人民银行 ECDS 系统成功登记.〔四〕记账处理1.转卖记账:交易对手完成签收处理后,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进行记账操作.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转卖记账〞菜单,登录转卖记账界面, 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记账申请提交.运营管理总部记账复核岗对该笔记账申请进行复核,确认记账,最后打印记账凭证. 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的,复核岗完成记账复核后通过即时转账打印交易打印凭证作当日业务传票附件.第六章回购到期第十四条交易的发起和审批赎回开放期内,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与交易对手就赎回日达成一致意见 ,确定赎回利率等要素 ,并根据交易金额按照权限取得有权人审批.第十五条相关操作员应登录电票系统,按以下步骤完成回购到期的确认操作:〔一〕电票赎回预签收:赎回日当天,交易对手发来申请,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岗通过回购到期业务—系统外赎回签收〞菜单,进入电票赎回申请界面,选择约定赎回的票据批次进行签收.〔二〕电票赎回新增申请: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岗通过回购到期业务—电票赎回申请〞菜单发起赎回,审核各项要素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三〕电票赎回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审核岗核对各项要素无误,通过回购到期业务—赎回业务审核〞菜单,对赎回票据完成审核.〔四〕赎回签收: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在回购到期业务—赎回签收〞菜单 ,登录赎回签收界面.金融市场事业部提供的转贴现审批表显示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时, 票据岗人员根据转贴现业务审批表与票据清单,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人工签收操作.转贴现业务审批表显示清算方式为线下清算〞时,票据岗人员根据转贴现业务审批表、票据清单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人工签收操作,清算岗根据业务委托书按照往账发出流程进行划款.票据岗人员完成人工签收操作后,刷新菜单以查询该笔业务在人民银行 ECDS 系统是否登记成功.若菜单刷新后该票据批次仍在人工签收菜单 ,则该批次票据仍未登记成功 ,需票据岗人员重新操作.若菜单刷新后无该票据批次 ,说明该批次票据已在人民银行 ECDS 系统成功登记.〔五〕赎回记账:人工签收完毕后,开始赎回记账,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通过回购到期业务—赎回记账〞菜单, 登录记账界面 ,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记账申请提交.运营管理总部记账复核岗位对该笔记账申请进行复核 ,确认记账, 最后打印记账凭证.第七章提示付款第十六条转贴现票据到期日前 3 天,我行电票系统自动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或者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人发送提示付款〞申请.具体处理如下:当收到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回应信息〔即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签收〕 ,并确认托收款项已划回我行后,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需通过提示付款-托收收款-提示付款记账〞功能进行账务处理 ,并打印记账凭证作当日业务传票上交事后监督中心.金融市场事业部定期制作电子票据托收清单并提供给运营管理总部,每日日终运营管理总部相关人员勾对当日收回电票金额、票据明细与托收清单是否一致,以确认电票系统已成功发托.若电子票据到期日后操作机构收到承兑人拒付信息的,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应通知金融市场事业部另行进行追索.第八章票据查询第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员,可通过跟踪查询〞功能 ,查询电票系统内所有转贴现业务的详细信息.系统支持电子商业汇票信息的含糊查询.转/再贴现转入业务、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返售到期业务、回购到期业务跟踪查询,可查询的条件包括:交易对手、交易日期、交易利率、批次号、产品类型、票据品种、票据类型、票号、出票日、票面到期日、票面金额等.第九章追索第十八条逾期处理〔一〕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票款,金融市场事业部应与时报告主管副行长.〔二〕票据中心应与承兑行联系 ,查明原因,商议解决. 如有必要应尽快向承兑行发出催收公函.〔三〕估计催收公函已送达承兑行 ,票据中心经联系证实承兑行延付理由成立 ,则应与承兑行商议解决,商议不成的,行使追索权.如属无理压票则应向承兑行的上级投诉,必要时向人民银行反映解决.〔四〕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解决的 ,依法提起诉讼.第十九条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原因,拥有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的权利时效规定如下:〔一〕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二〕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 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第十章对账与差错处理第二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票据对账包括:日终票据行为信息核对、每月票据信息核对.第二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对账工作由系统自动完成,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可通过对账结果查询〞功能查询到对账失败的票据信息.第二十二条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于次日使用核对—业务核对—每日明细报文核对〞菜单,输入具体日期与行号后查询核对不一致的业务,与时上报总行进行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操作规程由金融市场事业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四条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1 / 11。
商业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商业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一、贴现的概念贴现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的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再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行的票据行为。
通过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贴现银行获得票据的所有权。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
二、贴现的基本规定(一)贴现条件。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票据未到期;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必须记载:贴出人名称;贴入人名称;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类型;贴现、转贴现或贴现利率;实付金额;贴出人签章。
电子商业汇票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应作成背书,并记载原贴出人名称、原贴入人名称、赎回日期、赎回利率、赎回金额、原贴入人签章(二)贴现利息的计算。
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实付贴现金额按照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承兑人在异地的纸质商业汇票,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还款日期。
(三)贴现的收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
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办理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以及提示付款业务,可选择票款对付方式或同城票据交换、通存通兑、汇兑等方式清算票据资金。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近年来,商业汇票业务在经济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保护汇票承兑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及再贴现。
二、定义1、汇票:是指收款人或受托人凭其银行有关证件,委托发出的确认付款义务的凭证,由付款人支付货币或承诺支付货币的凭证。
2、承兑:指付款人的汇票受托人或收款人接受并承诺付款的行为。
3、贴现:指持有汇票的收款人或受托人将汇票以一定价格出售给第三方的行为。
4、再贴现:指贴现汇票的受让方持有汇票至到期日以前,继续将此汇票以一定价格出售给第三方的行为。
三、汇票承兑条件1、付款人必须是合法存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汇票必须有付款人的签字,或客户电子签字;3、汇票必须记载付款人的名称、有效的凭证号码、到期日期等内容;4、汇票不得有虚假表述、抵押权声明、冲突声明、其他有关合同担保声明等内容;5、汇票的规定内容应当与其他可能影响收付款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相一致。
四、商业汇票贴现1、商业汇票贴现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商业银行汇票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贴现的汇票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符合《证券期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1)汇票应当有当事人在汇票抬头处签名或加盖公章;(2)银行凭证号码、付款行、付款行行号、异地汇票时付款行所在地名称等要素应当存在;(3)汇票必须有足够的发票期限;(4)必须保证付款行及其他有关行业的正常经营;(5)汇票应当没有被余额搁置、被交付冻结、被质押、被冻结抵押、被限制转让、拒付或非履行等情况。
3、贴现程序:受托人或收款人应当准备相关的贴现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至银行办理贴现。
4、贴现价格:贴现价格主要由汇票到期日期、付款行和受托人/收款人等因素决定,一般情况下,汇票到期日期越近,贴现价格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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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我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范票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银承”)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承”)。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包括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和再贴现业务。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辖内开办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的单位。
第二章业务种类及审批权限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
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
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
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
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
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
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
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或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
第七条转贴现和再贴现的审批权限和授信控制按照我行授信授权规定办理。
第三章买断和回购式买入转贴现与再贴现第八条交易的发起和审批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与交易对手达成交易意向,确定交易对手、交易方式、交易利率、成交金额等要素,并根据交易金额按照权限取得有权人审批。
第九条我行电票系统收到他行的转贴现申请信息后,相关操作员应登录电票系统,按以下步骤完成转贴现买断或回购式买入申请的确认操作:(一)电票预签收1.选择票据: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票据预签收—电票预签收”菜单,进入电票预签收界面,选定待签收的票据。
2.确认签收: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核对票据要素等在系统的信息与纸质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在“系统外普通签收”界面点击“签收”按钮确认签收。
当票据信息不正确或申请资料存在问题需退回时,业务经办员应点击“拒绝”。
(二)新增电票申请完成电票预签收操作后,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申请管理—电票申请”界面选定已签收票据,或通过导入含买入票据号的ECEL由系统匹配勾选,通过“产生批次”功能键生成转贴现申请批次号。
在编辑申请界面核对系统信息与达成交易的信息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进入利息预算界面。
逐笔填写额度占用人客户号或导入含票号、额度占用人客户号的ECEL,实施额度占用,确认各项要素无误后,确认提交申请。
(三)审核申请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审核岗核对各项信息无误后,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转入业务审核—审核”菜单,确认该笔业务审核通过。
(四)记账处理1.人工签收: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电子票据签收”菜单,登录人工签收界面。
金融市场事业部提供的转贴现业务审批表显示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时,票据岗人员根据转贴现业务审批表与票据清单,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人工签收操作。
转贴现业务审批表显示清算方式为“线下清算”时,票据岗人员根据转贴现业务审批表、票据清单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人工签收操作,清算岗根据业务委托书按照往账发出流程进行划款。
票据岗人员完成人工签收操作后,刷新菜单以查询该笔业务在人民银行ECDS系统是否登记成功。
若菜单刷新后该票据批次仍在人工签收菜单,则该批次票据仍未登记成功,需票据岗人员重新操作。
若菜单刷新后无该票据批次,说明该批次票据已在人民银行ECDS系统成功登记。
2.转入记账: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转入记账”菜单,登录转入记账界面,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记账申请提交。
运营管理总部记账复核岗对该笔记账申请进行复核,确认记账,最后打印记账凭证。
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的,复核岗完成记账复核后在即时转帐打印交易打印凭证并作附件。
第四章返售到期第十条交易的发起和审批赎回开放期内,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与交易对手就赎回日达成一致意见,确定赎回利率等要素,并根据交易金额按照权限取得有权人审批。
第十一条相关操作人员登录电票系统,按以下步骤完成返售到期业务的确认操作(一)电票返售申请: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通过“返售到期业务—申请管理”菜单,进入电票返售申请界面,选择相应的票据批次号提交申请。
(二)返售审核: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审查岗核对返售信息无误后,通过“返售到期业务—返售业务审核”菜单,点击审核通过。
(三)背书登记: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根据金融市场事业部提交的转贴现业务审批表与票据清单通过“返售到期业务—返售背书”菜单,对返售票据做背书登记。
票据岗人员完成背书操作后,刷新菜单以查询该笔业务在人民银行ECDS系统是否登记成功。
若菜单刷新后该票据批次仍在背书菜单,则该批次票据仍未登记成功,需票据岗人员重新进行背书操作。
若菜单刷新后无该票据批次,说明该批次票据已在人民银行ECDS系统成功登记。
(四)返售记账:交易对手对我行发起的返售业务核对无误,完成签收操作后,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进行记账操作。
票据岗人员通过“返售到期业务—返售记账”菜单,登录返售记账界面,选择对应的批次进行记账申请提交。
运营记账复核岗对该笔记账申请进行复核,确认记账,最后打印记账凭证。
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的,复核岗完成记账复核后通过即时转账打印交易打印凭证作当日业务传票附件。
第五章卖断和回购式卖出转贴现与再贴现第十二条交易的发起和审批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与交易对手达成交易意向,确定交易对手、交易利率、成交金额等有关要素,根据交易金额按照权限取得有权人审批。
第十三条相关操作人员应登录电票系统,按以下步骤完成转贴现卖断或回购式卖出申请的确认操作:(一)新增电票申请1.选择票据: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转卖申请”菜单,进入电票新增申请界面,逐笔勾选拟转卖票据产生批次,或导入含拟转卖票据票号的ECEL清单通过系统勾选产生批次。
2.生成申请:按照和交易对手约定的要素选择产品类型、转卖对手行、转卖利率、是否线上清算,若为同业间回购式卖出,需选择赎回开放日、赎回截至日、赎回利率,交易要素填妥后点击“下一步”提交申请界面,审核各项要素与达成交易的信息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确认提交申请。
(二)审核申请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审核岗核对各项信息无误后,通过“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转出业务审核—审核”菜单,确认该笔业务审核通过。
(三)背书登记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根据金融市场事业部提交的转贴现业务审批表与票据清单审核该笔申请,系统和纸质资料核对无误后,通过“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转卖背书”菜单,对票据做背书登记。
票据岗人员完成背书操作后,刷新菜单以查询该笔业务在人民银行ECDS系统是否登记成功。
若菜单刷新后该票据批次仍在背书菜单,则该批次票据仍未登记成功,需票据岗人员重新进行背书操作。
若菜单刷新后无该票据批次,说明该批次票据已在人民银行ECDS系统成功登记。
(四)记账处理1.转卖记账:交易对手完成签收处理后,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进行记账操作。
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转卖记账”菜单,登录转卖记账界面,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记账申请提交。
运营管理总部记账复核岗对该笔记账申请进行复核,确认记账,最后打印记账凭证。
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的,复核岗完成记账复核后通过即时转账打印交易打印凭证作当日业务传票附件。
第六章回购到期第十四条交易的发起和审批赎回开放期内,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与交易对手就赎回日达成一致意见,确定赎回利率等要素,并根据交易金额按照权限取得有权人审批。
第十五条相关操作员应登录电票系统,按以下步骤完成回购到期的确认操作:(一)电票赎回预签收:赎回日当天,交易对手发来申请,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岗通过“回购到期业务—系统外赎回签收”菜单,进入电票赎回申请界面,选择约定赎回的票据批次进行签收。
(二)电票赎回新增申请: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岗通过“回购到期业务—电票赎回申请”菜单发起赎回,审核各项要素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
(三)电票赎回审核: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审核岗核对各项要素无误,通过“回购到期业务—赎回业务审核”菜单,对赎回票据完成审核。
(四)赎回签收: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在“回购到期业务—赎回签收”菜单,登录赎回签收界面。
金融市场事业部提供的转贴现审批表显示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时,票据岗人员根据转贴现业务审批表与票据清单,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人工签收操作。
转贴现业务审批表显示清算方式为“线下清算”时,票据岗人员根据转贴现业务审批表、票据清单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人工签收操作,清算岗根据业务委托书按照往账发出流程进行划款。
票据岗人员完成人工签收操作后,刷新菜单以查询该笔业务在人民银行ECDS系统是否登记成功。
若菜单刷新后该票据批次仍在人工签收菜单,则该批次票据仍未登记成功,需票据岗人员重新操作。
若菜单刷新后无该票据批次,说明该批次票据已在人民银行ECDS系统成功登记。
(五)赎回记账:人工签收完毕后,开始赎回记账,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通过“回购到期业务—赎回记账”菜单,登录记账界面,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记账申请提交。
运营管理总部记账复核岗位对该笔记账申请进行复核,确认记账,最后打印记账凭证。
第七章提示付款第十六条转贴现票据到期日前3天,我行电票系统自动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或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人发送“提示付款”申请。
具体处理如下:当收到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回应信息(即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签收),并确认托收款项已划回我行后,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需通过“提示付款-托收收款-提示付款记账”功能进行账务处理,并打印记账凭证作当日业务传票上交事后监督中心。
金融市场事业部定期制作电子票据托收清单并提供给运营管理总部,每日日终运营管理总部相关人员勾对当日收回电票金额、票据明细与托收清单是否一致,以确认电票系统已成功发托。
若电子票据到期日后操作机构收到承兑人拒付信息的,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应通知金融市场事业部另行进行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