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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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

2002年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

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1994年1月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根据2002年4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杭州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出让金,包括土地的级差地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开发费。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应采用拍卖或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位置、面积、用途、控制性规划指标、年限、出让方式等条件,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市规划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同拟订方案,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局实施。

第五条地下自然资源以及其他埋藏物属国家所有,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内。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具有与该地块建设项目相适应的企业资质等级或相当的开发能力;(二)具有该地块建设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实有资金或银行出具的融资证明(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由市土地管理局按下列用途核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五)综合或其他用途50年。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应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的价格;(三)交付定金及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的币种、期限和方式;(四)交付出让地块期限和方式;(五)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方式和完成建设的期限;(六)有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的前提条件;(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八)违约责任;(九)纠纷的处理。

杭州市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7.19•【字号】杭州市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1991.07.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7月19日杭州市政府令第1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租管理,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是指未支付土地出让金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行为。

第四条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二)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具有合法产权证明。

第五条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章的规定,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进行转让和出租,也可以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时,土地使用者应遵守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办理各项登记手续。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七条本章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主动将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有偿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因城市规划布局调整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土地使用者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划拨给他人使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土地使用者之间以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进行有偿转让的,必须事先征得市规划局同意,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订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报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转让金。

关于杭州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标准住宅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若干意见

关于杭州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标准住宅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若干意见

关于杭州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标准住宅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若干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土管局、房管局《关于对行政划拨土地房产交易行为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7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标准住宅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凡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标准住宅用房(包括房改房、商品房、拆迁安置房、解困房、安居房)的转让,且受让方(购买方)为自然人的,按本意见补缴土地出让金。

房改房交易购买方为非自然人的,参照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执行。

二、缴纳出让金数额的确定1、出让金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土管局、房管局《关于对行政划拨土地房产交易行为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76号)执行,具体缴纳标准详见附件。

2、应缴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应当缴纳的出让金数额=所在土地等级相对应的出让金标准×房屋垂直分摊土地面积(即房屋的建筑面积除以房屋总层数)×出让年期修正系数。

土地出让年限不到66年的应乘以出让年期修正系数,出让年期修正系数详见附件。

3、土地出让年期的确定:凡198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房屋,土地出让年期从房屋竣工之日起算;1980年1月1日以前竣工的房屋,土地出让年期从1980年1月1日起算。

土地出让年期不超过70年。

4、发证的土地面积:房屋所在宗地已通过建设用地复核验收的,按复核验收确定的土地面积登记发证。

如房屋所在宗地未通过建设用地复核验收的,按原土地使用证载明的面积登记发证或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无建设主体地块复核验收后再登记发证。

2002年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

2002年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

2002年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背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有土地所有权不转移,而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社会合法经营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自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出让成为许多城市融资的重要手段,而各地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土地出让实施办法。

本文主要介绍2002年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

主要内容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于2002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一项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举措。

以下为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 出让土地的公告和竞标方式:将出让情况、出让土地的位置、土地使用权期限、出让土地面积及起始价等信息通过公告形式进行公示,同时采取竞价方式进行出让。

- 出让竞价保证金:出让人在公告发布后,企业和个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出让竞价保证金,保证金额度根据不同出让性质的土地来进行划分。

- 土地出让权利和使用权的获取:出让的竞买人需缴纳出让价款,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或出让合同,然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此外,出让人还可以按照规定,对土地实行转让或者抵押等。

- 出让价款的支付:根据出让人所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竞买人需按时足额支付出让价格,如果不支付价格,则作弃权处理。

实施效果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的实施,旨在促进区域发展,加快土地市场化进程,为地方政府提供财政资金。

从实施的效果来看,该实施办法市场透明度提高,竞争程度加剧,也给市场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同时,实施办法的出让方式也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部分企业为赢得项目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甚至导致市场竞争不公等问题。

土地出让是一项促进城市发展的重要举措,而且是一种常用的融资手段。

实施实施办法是保障土地市场化、透明、公平的重要手段,也为土地使用者提供法律保障。

这给地方政府和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与发展空间。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2.04•【文号】国土批[1996]122号•【施行日期】1996.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1996年12月4日国土批〔1996〕122号)浙江省土地管理局:你局以浙土〔1996〕60号转报的杭州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要求解释“土地收益”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问题。

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曾就安徽省土地管理局的请示作出过答复,即“国家土地管理局新的‘三定’方案规定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管理土地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市场管理的法规和规章,规范土地市场’,这说明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市场同时涉及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等,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以及房屋租赁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等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和管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审查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请遵照执行。

你省杭州市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工作中,采取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的做法是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在执行中如何处理该法与该条例的衔接问题,总的原则是:条例与法律规定一致的,应结合起来执行;法律没有规定,条例有明确规定的,应按条例规定执行;法律虽然有原则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执行的,在国务院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应按条例或国务院其他规定执行;条例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03.26•【字号】杭土资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杭土资发〔2010〕21号)各分局(不含萧山、余杭),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杭州市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操作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杭州市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行为,保障抵押双方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区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政发〔1999〕18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无地上定着物和在建房屋形象进度未超过±0.0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地上有定着物但不能办理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在征求房产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并由抵押双方明确抵押权实现时地上定着物的处置意见后,国土资源部门可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标的不包括地上建筑物)。

尚未竣工的单建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在征求房产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后,可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权。

第二章抵押申请第四条下列土地使用权可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抵押登记:(一)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其中出让给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直接用于教育、医疗或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用地除外;(二)用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农转居公寓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三)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2.05.02
•【字号】杭财综[2012]204号
•【施行日期】2012.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杭财综〔2012〕20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和缴纳方式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确定我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杭价房〔1997〕123号、杭财综〔1997〕字400号)规定的以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征收标准(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和缴纳方式执行。

三、执收单位为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24日起执行,此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地块,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上述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萧山区、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规范地产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单独出租或因房屋出租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并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凡市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杭州市土地管理局是土地使用权租赁的主管机关,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出租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杭州地产市场(以下简称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工作。

区土地管理局受市土地管理局委托,承办本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有关业务工作。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其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房屋、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出租,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租,租赁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协议。

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补办出让合同规定的内容抵触。

第七条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全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证;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和用途使用土地;已达到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条件,方可出租。

第八条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出租登记。

申报出租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土地和房屋、其他附着物权属资料;(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出让金付款凭证;(三)租赁协议书;(四)其它有关资料。

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给予出租登记。

经依法登记的租赁协议(合同)方能生效。

第九条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发生土地增值时,出租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税)。

第十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必须持租赁协议(合同)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申请,获准后,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补办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出租收益逐年抵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下同),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后,方可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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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
(1994年1月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根据2002年4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杭州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出让金,包括土地的级差地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开发费。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应采用拍卖或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位置、面积、用途、控制性规划指标、年限、出让方式等条件,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市规划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同拟订方案,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局实施。

第五条地下自然资源以及其他埋藏物属国家所有,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内。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具有与该地块建设项目相适应的企业资质等级或相当的开发能力;
(二)具有该地块建设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实有资金或银行出具的融资证明(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由市土地管理局按下列用途核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途50年。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应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的价格;
(三)交付定金及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的币种、期限和方式;
(四)交付出让地块期限和方式;
(五)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方式和完成建设的期限;
(六)有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的前提条件;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纠纷的处理。

第九条出让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合同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第十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支付完全部出让金后,应当依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持出让合同、出让金支付凭证等,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从《国有土地使用证》签发之日起开始。

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按合同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金。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征得市土地管理局同意和市规划管理局批准,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章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公开场合,在市土地管理局拍卖主持人(以下简称主持人)的主持下,竞投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竞投土地使用权,应价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第十四条拍卖土地使用权,市土地管理局应提前三十日发出拍卖公告。

第十五条下列文书由竞投者向市土地管理局购领:
(一)土地使用权拍卖须知;
(二)土地出让和使用条件;
(三)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第十六条竞投者须按拍卖文书规定交付拍卖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投,竞投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市土地管理局应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按下列程序,公开进行拍卖:
(一)简介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要求和其它有关事项,公布拍卖底价以及每一次应价数额;
(二)竞投者按规定方式进行应价;
(三)由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数额而没有人再次应价时,最后应价者即为竞投得主;
(四)土地竞投得主当场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
缴付定金,竞投保证金可以抵充定金。

对未得者,其竞投保证金在拍卖后十日内全部退还。

第十八条拍卖底价不得低于按有关规定计算的该幅土地出让的最低价格。

主持人认为竞投者出价都偏低时,有权收回该幅土地,另行安排拍卖。

第十九条竞投得主当即不能缴付定金的,视为违约,应赔偿市土地管理局组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市土地管理局可将该幅土地再行拍卖,拍卖所得地价款低于前次拍卖地价款的,差额部分由违约者负责支付。

第三章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资格范围、内容以及招标方式由市土地管理局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及地块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市土地管理局应提前三十天发出招标公告。

第二十二条下列招标文书由投标者向市土地管理局购领:
(一)投标须知;
(二)土地出让和使用条件;
(三)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四)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第二十三条投标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向市土地管理局交付投标保证金后,方可参加投标,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四条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管理局、市计划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确定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中标者应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

投标保证金可充抵定金。

对未中标者,发出未中标通知书,其投标保证金在十天内全部退还。

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规定只出标价的,以价高者得;规定既出标价、又须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的,采取综合评分办法,总评得分最高者中标。

市土地管理局认为所有标书都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的,有权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中标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取消中标资格,由市土地管理局另选中标者,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四章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使用土地者应向市土地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规划用地红线;
3,申请用地报告;
4,申请使用土地者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5,市土地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第二十九条市土地管理局应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给予答复,并与申请使用土地者进行具体协商。

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市土地管理局与申请使用土地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条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价格,由市土地管理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基准地价通过评估确定。

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者应按出让合同的规定缴付定金。

第五章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三十三条市土地管理局应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六十天,通知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终止手续。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

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需要续期的,应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一百八十天内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续期。

获准续期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局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补偿金额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出让合同余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性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评估价格等因素,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规定逾期缴付任何一期出让金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已缴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市土地管理局不按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市土地管理局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三十八条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责令其限期纠正,直至按出让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在出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局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纠纷,争议双方可以根据出让合同规定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县(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杭州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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