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2020)
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2020)

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湘政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我省产业核心竞争力,为湖南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创新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和起草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评价和动态管理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市州科技局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和日常监督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包括以下类型:(一)产业技术协同创新类,指由县级以上政府牵头或支持,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等,整合优质资源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中试熟化、企业技术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股权投资等创新创业活动。
(二)产业联合创新类,指由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院士等优秀科学家及其团队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以自主创新为基础,以产业链产品创新为导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的研发创新,重点解决产业“卡脖子”技术问题,推动理论成果向技术研发与应用,向产品化、商品化、市场化延伸。
(三)企校联合创新类,指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以市场化方式联合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服务于企业研发创新需求,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重点聚焦重大技术研发,积极开展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和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开展对外技术服务。
(四)专业研究开发类,指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境外高水平研发平台为基础,由骨干科研人员以股权为纽带,吸引政府资金、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等参股,共同组建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开展企业技术研发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先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等创新创业活动。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2019修订)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2019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20•【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于2019年1月20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月20日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2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挥高新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科教强省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划定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处于当代科学技术前沿,能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并可较快转化成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或者大幅度提高产品附加值的技术。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高新技术发展规划,优化全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发展布局,统筹推进高新技术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新技术发展工作的领导,将高新技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计划实施、人才培养、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经费投入,将财政科技投入列入预算保障重点,确保只增不减,并优先用于高新技术发展。
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模板】

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打造一流创新生态,优化本省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111”(晋办发〔2020〕5号)创新工程支撑引领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意见》和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定位任务】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要坚持“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聚焦2025年转型出雏形总要求,重点围绕实施“111”创新工程和“14+N”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打造,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集聚等活动。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评价和指导管理等工作。
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和备案第六条【备案条件】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申报单位应为在山西省内注册且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西省内。
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服务机构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
(二)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
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不低于30%,且不少于10人。
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0%。
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
(三)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
拥有完备的组织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法人负责制;具有明确的科研、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湘科发〔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0〕67号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中央驻湘高校和科研院所,省属本科院校,各有关单位: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的有力抓手;是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推动湖南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载体;是强化湖南产业技术核心竞争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举措。
现将《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工作:一、坚持政治引领,强化政策引导保障。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中的战斗堡垒作用,自觉把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工作放到创新型省份建设、提升创新整体效能中去谋划,为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强劲动力。
二、聚集科技创新需求,注重激励约束并举。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系统设计和分类指导,积极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建立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建立分类评价体系,力争到2025年全省建成各类新型研发机构400家以上。
三、突出体制机制创新,调动社会各方参与。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创新质量和贡献。
加强政策宣传力度,组织和强化培育工作。
积极调动社会各方建设积极性,及时研究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文件施行期间,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科技厅反映。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8月25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湘工信产业集聚〔2019〕295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工信产业集聚〔2019〕295号各市州工信局、工业园区:为推进制造强省战略实施,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区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16〕21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工信部规〔2017〕1号)文件精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9年7月31日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进制造强省战略实施,进一步加强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示范基地)管理工作,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区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16〕21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工信部规〔2017〕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示范基地指现有产业园区(集聚集群区)按照新型工业化要求改造提升,形成的主导产业特色鲜明、发展水平和规模效益居行业领先地位,在协同创新、集群集约、智能融合、绿色安全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走在全省前列的产业集聚集群区。
第三条省示范基地评审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制造强省建设产业布局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有序推进。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2•【字号】湘发改高技规〔2021〕548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高技规〔2021〕548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第34号令)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7月22日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十二次、十三次全会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规范和加强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部署、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布局的,以充分激发我省科技、人才优势,促进创新链产业链精准对接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等建设的研究开发主体。
工程中心是湖南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建设工程中心旨在全面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支撑关键技术研发、研究成果产业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工程中心以国家、省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创新能力,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以及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20〕1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20〕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的通知》(国发〔2020〕10号)和中共湖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加快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辐射带动全省开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和加强党对自贸试验区工作的领导,按照“指挥有力、协调顺畅、运转高效”原则,建立扁平化、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管理体制机制。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湖南自贸试验区工作。
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切实履行建设主体责任,负责自贸试验区片区日常运行、实施改革试点任务等。
片区管理机构探索实行领导聘任制、人员合同制、薪酬绩效制。
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提供支持。
积极推动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片区之间,以及与省内其他市州、重点园区之间的协调联动发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省商务厅,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落实。
排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突出改革创新对照《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路线图和时间表,重点推进121项改革试点任务落地实施。
每年开展全省制度创新案例评选。
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一)组织机构设置。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和技术管理机构,并依据经营规模和经营需要设立其他机构。
(二)管理职责。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负责制定经营管理制度、经营计划、预算等,负责审核机构的经营状况,并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经营管理机构负责经营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董事会的决定。
技术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技术管理制度,负责研发管理工作,并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研发活动作出决定。
(三)经营管理。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经营活动,实行科学的财务管理,保证机构的经营状况稳定。
(四)技术管理。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技术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机制,规范研发活动,提高研发效率,实现研发成果的有效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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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2020)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湘政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我省产业核心竞争力,为湖南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创新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和起草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评价和动态管理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市州科技局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和日常监督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一)产业技术协同创新类,指由县级以上政府牵头或支持,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等,整合优质资源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中试熟化、企业技术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股权投资等创新创业活动。
(二)产业联合创新类,指由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院士等优秀科学家及其团队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以自主创新为基础,以产业链产品创新为导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的研发创新,重点解决产业“卡脖子”技术问题,推动理论成果向技术研发与应用,向产品化、商品化、市场化延伸。
(三)企校联合创新类,指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以市场化方式联合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服务于企业研发创新需求,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重点聚焦重大技术研发,积极开展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和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开展对外技术服务。
(四)专业研究开发类,指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境外高水平研发平台为基础,由骨干科研人员以股权为纽带,吸引政府资金、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等参股,共同组建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开展企业技术研发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先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等创新创业活动。
(五)其他类型。
第五条申请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注册的,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
(二)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
科研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三)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0%;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校、科研机构的研发人员不少于20%;
(五)机构应有健全的决策、经营和管理制度,成熟的技术转让许可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纳税能力;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申请书;
(二)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
(三)申报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申报机构的成立章程;
(五)申报机构的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八)近3年(注册运营不足3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立项的国家、省级科研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项目编号和资助单位情况等);
(九)近3年(注册运营不足3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转化方式、转化收入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单价2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基础软件清单,单价10万元以上的系统软件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型号、原价、购置年份等信息);
(十一)研发人员(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岗位等信息)和全体职工人员清单;
(十二)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七条申请备案的程序:
(一)发布通知。
省科技厅发布申报备案工作通知,实行常年申请,分批办理。
(二)机构申请。
符合条件的机构登录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三)审核推荐。
各市州科技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审核推荐。
(四)资格核查。
资格核查包括通讯(会议)评审、现场考察和组织论证等多种形式。
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资格核查标准和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五)结果公示。
省科技厅根据资格核查意见,择优提出备案意见并对备案机构进行公示。
(六)公告。
公示无异议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由省科技厅发文予以公告,有效期3年。
对省委省政府决定重点支持的机构或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省科技厅可根据需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组织咨询论证,公示后予以公告备案。
第八条新型研发机构的日常管理:
(一)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和成果转化等活动的基本信息,机构发展建设进展情况、主要数据指标及下年度重点计划等。
(二)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报告并经核查同意。
如不提出申请、未按期提出申请,或核查不通过的,可取消其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
(三)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确保相关经费规范使用,并将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
第九条申请备案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相关责任主体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处理。
第十条省科技厅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其情节,取消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不符合申请备案条件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三)逾期未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重要材料的;
(四)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六)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应予取消称号的。
被取消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有效期满后,省科技厅对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建立分类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突出创新质量和贡献,注重发挥用户评价作用。
采取机构自评、专家咨询及重点抽查复核等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评价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结论为合格以上的保留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价结论不合格的,给予半年整改期,整改期后再次评价不合格的,备案资格自动失效,同时取消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二条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可获得以下措施支持发展:
(一)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要求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各类政府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
(二)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行。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知识产权转化为股权、期权的激励政策,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成果在省内转化、产业化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投入,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研发经费奖补。
(五)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发起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教用品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六)对加盟本省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并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资金。
(七)对开展技术交易和技术转移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上一年度技术交易和技术转移服务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支持。
(八)新型研发机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九)依照有关规定可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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