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小作坊许可证细则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升,食品行业的监管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对于小作坊来说,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开展正规经营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等。
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定义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是指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允许小作坊合法生产食品并进行销售的证书。
获得该证书意味着小作坊具备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能力,能够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合格的食品产品。
三、申请条件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切实加强食品行业的监管,获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注册合法经营:小作坊必须具备合法注册的身份,能够提供相关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明等文件。
2. 生产场所符合要求:小作坊的生产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卫生、环境等要求。
环境卫生要求包括通风条件、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等。
3. 生产流程规范:小作坊必须能够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生产流程,包括原料采购、加工、包装等环节。
4. 人员健康状况合格:小作坊的经营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并提供相关的健康证明。
5. 食品标签合规: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食品标签规定,包括产品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四、申请流程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需要经过以下流程:1. 提交申请材料:小作坊负责人或经营者需要向当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情况、生产工艺流程等。
2. 现场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派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小作坊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
如发现问题,需整改后再次申请。
3. 技术评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小作坊的申请材料,对其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等进行技术评估,并报经专家评审。
4. 发放证书:经过现场检查和技术评估后,符合要求的小作坊将获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长沙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长沙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沙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加工经营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小餐饮经营第四条符合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对小餐饮经营的定义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可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市场监管所)申请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及其他不符合小餐饮定义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对餐饮业态的判定以“即时加工制作、即时消费”的特点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者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时,应当依法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门店,距离粪坑、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二)各功能区布局合理,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比例原则上不小于1∶2,应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生的交叉污染;(三)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设备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四)加工场所均应设在室内,厨房内不得设置卫生间;(五)制作冷荤、凉菜应设置操作专间。
制作蔬菜类凉拌菜(如拍黄瓜、凉拌海带丝等)、水果拼盘、自制饮品,应设置专用操作场所,有专用的工用具、容器;(六)至少配备一个消毒柜等消毒设施;(七)提供自酿酒的,其生产的成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定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对小餐饮管理工作要求。
推行信息“公示化”、流程“标示化”、场所“标准化”,确保食品加工制作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意见》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意见》的通知各市、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意见》已经2011年12月8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即日起施行。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意见》已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上公开,各地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下载相关文本。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主题词: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意见通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15日印发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活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注销及证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统一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第四条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未列入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公布食品目录内的食品,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对生产上述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生产许可。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张生产许可证,不得分装、接受委托加工其他企业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说明:总述。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等小规模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说明:适用范围规定。
)第三条【界定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不满足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以销售食品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条件简单,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指有固定加工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现场制作或烹饪食品,其食品在该场所销售,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摊贩,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指应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队伍或个人。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按照食品摊贩进行管理。
(说明:根据《办法》第二条进行细化。
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参考《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对食杂店、便利店面积规定;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参考国家食药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对小型餐馆面积要求拟定。
《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对农村自办宴席管理进行了规定,但缺乏相应处罚条款,很多规定无法有效落实,而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一直较大。
此外,《条例》第三条对食品摊贩的定义为“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与该定义相符,故规定了该条第四款,并根据《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对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界定进行了明确。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20xx 年6 月 1 日,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施。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究竟是怎样的内容呢?下文是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说明:总述。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等小规模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说明:适用范围规定。
)第三条【界定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不满足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以销售食品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 平方米,条件简单,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指有固定加工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50 平方米,现场制作或烹饪食品,其食品在该场所销售,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摊贩,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指应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队伍或个人。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按照食品摊贩进行管理。
( 说明:根据《办法》第二条进行细化。
食品小经营店( 食品销售)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 平方米参考《零售业态分类》(GB/T 18106-20xx) 对食杂店、便利店面积规定; 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参考国家食药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国食药监食〔20xx〕395号)对小型餐馆面积要求拟定。
内江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

内江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笫二条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等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条例》、《办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备案和登记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有相应的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符合主管部门的规定;(六)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膳食食品;(二)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果冻;(三)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四)国家、省和市食品监管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一张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食品类别实行目录管理。
食品类别的目录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明令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职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公示下列内容:许可依据;许可条件、程序、期限;许可申请所需材料目录及其示范文本;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公开准予许可和撤销、注销许可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经营等场所,生产经营区和生活区有效分隔,保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最新辽宁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3月1日实施

最新辽宁省⾷品⼩作坊管理办法3⽉1⽇实施辽宁省⾷品⽣产加⼯⼩作坊⽣产许可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我省⾷品⽣产加⼯⼩作坊(以下简称“⾷品⼩作坊”)⽣产许可管理⼯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和《辽宁省⾷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我省⾏政区域内从事⾷品⽣产加⼯的⼩作坊,应当依法取得⾷品⼩作坊⽣产许可。
⾷品⼩作坊⽣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本办法。
第三条⾷品⼩作坊⽣产许可⼯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效的原则。
第四条⾷品⼩作坊⽣产许可实⾏⼀坊⼀证原则,即同⼀个⾷品⼩作坊,应当取得⼀张⾷品⼩作坊⽣产许可证。
第五条⾷品⼩作坊⽣产加⼯的⾷品类别实⾏⽬录管理。
⾷品类别名称按照国家⾷药总局《⾷品⽣产许可管理办法》(16号令)第⼗⼀条规定执⾏。
禁⽌⾷品⼩作坊⽣产加⼯的⾷品⽬录,由各市⾷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品⼩作坊不得接受⾷品⽣产企业和其他⾷品⼩作坊委托⽣产加⼯或者分装⾷品。
第七条各级⾷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品⼩作坊⽣产许可职责。
省⾷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品⼩作坊⽣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全省⾷品⼩作坊⽣产许可⼯作。
市⾷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查、指导本⾏政区域内⾷品⼩作坊⽣产许可⼯作。
县级⾷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品⼩作坊⽣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作。
第⼆章申请与受理第⼋条申请⾷品⼩作坊⽣产许可,应当先⾏取得个体⼯商户营业执照。
第九条县级⾷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品⼩作坊⽣产许可应当在办公场所公⽰下列内容:(⼀)许可依据;(⼆)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三)许可申请所需材料⽬录及其⽰范⽂本;(四)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五)法律法规要求公⽰的其他内容。
第⼗条申请⾷品⼩作坊⽣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与⽣产经营的⾷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产加⼯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具有相适应的⽣产设备、设施以及卫⽣防护设施;(三)具有⾷品安全管理⼈员和保证⾷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艺流程,防⽌待加⼯⾷品与直接⼊⼝⾷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活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注销及证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统一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第四条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未列入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公布食品目录内的食品,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对生产上述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生产许可。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张生产许可证,不得分装、接受委托加工其他企业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六条个体生产者符合"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属于传统、低风险食品,且在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公布食品目录范围内。
第七条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周围距离25米内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第八条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等专用固定场地,以及必要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和工具容器洗刷消毒、人员更衣盥洗、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并符合《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见附件1)的规定。
第九条具有确保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相关工艺技术地方特色明显,技术成熟,在当地有一定的生产加工历史。
第十条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规范,有关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工艺管理、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等均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使用统一的工作衣帽,并配备具有一定食品安全知识的人员对食品感官、净含量及标签等项目进行检测。
第三章发证程序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申请书(见附件2);(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生产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五)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六)产品名称、配方和标签;(七)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合格证明;(八)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九)执行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地方标准;(十)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工艺管理、产品质量检验、安全卫生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十一)申请人有关保证所生产加工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范本见附件3)。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第十三条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必要时可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场所进行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由行政监管工作人员负责,人数不得少于2名,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经审核,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二)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三)业主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四)生产场所布局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出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变更申请书(一式二份);(二)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延续。
延续申请按本办法第三章程序办理。
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遗失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公开声明作废后,向原发证的质量监督部门书面说明,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证:(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注销或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法被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证书管理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体式样见附件4),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由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印制及使用规范》印制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办法"(见附件5)编排。
第二十三条生产许可证被注销、撤销、吊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上缴生产许可证;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做好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其食品包装或者其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已被注销、吊销的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及编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个体生产者生产加工的食品属于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在公布本辖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目录后五日内报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2、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4、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证书印制和使用规范5、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办法附件1: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本省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其设施的卫生条件和卫生防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墙壁、地面应当采用不透水、不吸潮、易冲洗的无毒防霉材料建造;二、墙裙由浅色瓷砖或相当材料建成,高1.5米以上;三、顶角、墙角和地角呈弧形,内窗台呈斜坡式或采用无窗台结构;四、地面应当有1-2%的坡度和良好的排水系统;五、供水系统良好,用水充足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在贮存、生产中产生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七、接触待加工食品、原料与成品的工具、容器区分标志明显;八、生产加工场所和个人生活设施严格分开,生产加工用工具和容器必须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九、生产加工场地、设施和设备不得用于生产加工非食品。
附件2: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生产品种申请人名称生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申请日期年月日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格式文本,自行下载,按规定和后附注意事项填写)注意事项1. 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 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 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 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按照所在地设区市治理监督部门公布的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品种规定填写。
5. 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6. 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2份。
7.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目录1、申请人陈述2、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3、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4、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5、申请人在岗的从业人员一览表6、申请人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1、申请人陈述1、本申请人小作坊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
附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2、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
3、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附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2份。
4、本申请人功能布局及工艺流程符合相关规定,附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2份。
5、本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设施。
6、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附各项制度文本2份。
7、本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加工食品,附有关产品配方、标签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合格证明各2份。
8、本申请人自愿签署并履行《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附承诺书2份。
本申请人承诺:愿意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年月日2、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3、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4、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5、申请人在岗的从业人员一览表6、申请人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附件3: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为确保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与本作坊的生产加工规模、条件相适应,保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郑重承诺如下: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