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意见共5页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4•【字号】宜府规[2011]4号•【施行日期】201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意见(宜府规〔20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为切实加强对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全面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城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管范围本意见适用范围包括两类:一是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具备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条件,或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二是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占用城市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或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
二、监管原则坚持监管与服务、指导帮扶与整治取缔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分段与分品种监管相结合;坚持一个市场主体以一个部门监管为主,消除监管盲区,防止多头执法。
三、监管目标帮扶一批有工商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生产设备和环境条件、生产者有较强食品安全意识和办证意愿、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升为食品生产企业;督促一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快整改,达到质量卫生安全基本条件后取得合法经营证照;引导一批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取缔一批达不到质量卫生安全基本条件且不愿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惩治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黑窝点。
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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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02号2008年11月1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汲取三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惨痛教训,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全省食品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日益关心、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大问题。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对人民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根本体现,是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紧迫近年来,随着食品产业发展,我省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还存在初级农产品生产源头污染严重、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不高、流通环节无证无照经营、餐饮单位卫生条件差、生猪定点屠宰厂标准化水平较低等问题。
特别是近期发生的三鹿牌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暴露出我省食品安全体制机制不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意识不强,监管不到位;一些企业和经营者诚信缺失、见利忘义、违法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
对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三)切实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抓紧抓好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强化措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鲁市监食生规字〔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鲁市监食生规字〔2019〕3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规范生产加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2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管,规范生产加工行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登记管理(一)严格登记准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宣传,及时将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制度、生产条件、操作规范、标签标识要求和负面清单等事项告知从业者,指导从业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规定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填报《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及时予以登记,对申报列入食品小作坊负面清单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的一律不予登记。
对于在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6〕100号)规定,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对已经按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要建立退出机制,逐步将其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5.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效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19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编100820。
请在信封注明“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5月19日附件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定义)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持续合规生产经营,对其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所实施的检查。
第四条(遵循原则)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科学随机、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整合、共享和利用,在监督检查中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数据,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2.06•【文号】国市监食生〔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食生〔202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较小,主要从事传统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生产加工活动,满足当地群众食品消费需求的市场主体。
近年来,各地通过地方立法,完善管理制度,推动小作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逐步规范和提升,探索了有益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防控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食品安全,促进乡村振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就加强小作坊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小作坊摸底建档工作。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小作坊摸底建档办法,建立本行政区域小作坊名录库,定期汇总小作坊总体情况。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小作坊摸底建档和动态管理,小作坊建档率要达到100%。
小作坊建档应重点记录以下内容:小作坊名称、开办者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生产加工场所地址、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主要原辅材料(含食品添加剂)及采购渠道、食品销售区域等。
二、实行小作坊食品“负面清单”管理。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小作坊地方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地方传统食品特色、消费习惯和食品安全状况,统一制定小作坊食品目录管理制度,建立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负面清单”。
对小作坊生产白酒的,一律采用固态法白酒生产工艺,并严格产品销售监管,按照规定的范围销售。
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小作坊开办者要加强食品原料和辅料的采购、贮存和投料管理,对生产加工、产品包装、贮存销售等关键环节进行风险控制。
(生产管理知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5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意见”),2年来,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按照试行意见开展的实践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经验。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前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客观状况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情况,在充分总结各地经验和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总局对试行意见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
几年来,质检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开拓创新,真抓实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形势整体趋于好转。
为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卫生水平,突出抓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目前我国食品加工业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且发展参差不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大量存在,从业人员知识水平不高,生产设施和设备简陋,广泛分布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呈现“多、小、散、乱、差”的特点,短时间内难以提高生产水平,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隐患。
同时,我国地区差异、城乡差异等决定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仍将存在,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
在大部分农村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仍然是我国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民就业的重要手段。
这种复杂的情况决定了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统一要求,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卫生监管,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重要职责。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2013年8月12日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6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7号令公布,根据2013年8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食品现场制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与食品质量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食品加工场所。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琼府办[2007]61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7〕6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海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海南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切实做好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市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和社会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界定范围,明确分工和部门协作(一)参照范围。
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参照如下条件:具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工作人员10人以下,有固定场所,生产加工条件简陋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设备和简易生产设施,加工方法简单,但能够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食品及以后厂(场)前店方式生产食品并用于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多局限在邻近的较小区域内。
(二)明确分工。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市县政府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负总责。
建立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并由当地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药监、质量监督、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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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起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
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提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质量,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我县食品小作坊现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目前,我县食品生产加工能力水平发展参差不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仍大量地存在,占我县食品生产企业的90%以上,生产设施和设备简陋,广泛分布在城中村、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呈现“多、小、散、乱、差”的特点,甚至有部分小作坊无证照生产,短时间内难以提高生产水平,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隐患,但根据我县的发展现状,其仍将是地方经济发展、部分人员就业、满足不同消费群体需求的重要手段,仍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存在。
这就决定了我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将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
二、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坚持守土有责、履职有责的原则,加大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的整治和监管力度,切实提高其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济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三、工作目标
要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为重点监管区域,以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小店铺、小餐饮店(馆)、小集市为重点监管对象,通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使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的产品质量安全得到彻底改善,使生产、加工和销售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依法严惩。
四、责任划分
(一)关于在商场、超市等市场内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
包括小作坊、现场制售、前店后厂的监督管理,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质监部门做好配合。
(二)关于在商场、超市等市场外有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
包括小作坊、前店后厂的监督管理,由质监部门牵头负责,工商部门做好配合。
(三)关于早、夜市及食品流动摊贩的监管。
单纯销售食品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摆设桌椅、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关于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及畜产品)的监管。
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及畜产品)进入市场前由农业(水利、畜牧)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进入市场后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五)关于集中式餐具消毒企业和使用情况的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实施日常卫生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及监督检查。
(六)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所辖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组织查处。
特别要对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地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的房屋租赁实行严格管理,闲置的农村住宅、非食品生产企业厂房等不符合食品生产条件的房屋一律不得租赁给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作为生产加工场地。
五、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从事小规模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整治。
重点检查从事小规模食品生产和加工单位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持有情况。
对证照齐全的单位,重点检查其生产加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卫生条件等;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的,由质监部门通报工商、卫生部门依法收回卫生许可证、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并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对证照不全的单位,由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对无证无照的单位,按照首报负责制的要求依法予以取缔。
(二)加强对小食品店铺的整治。
重点检查坐落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小食品店铺销售食品的进货渠道,对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和不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严肃查处证照不全的小
食品店铺;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的小食品店铺。
(三)加强对小餐饮店的整治。
重点检查小餐饮店的卫生条件、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和食品生产加工情况。
对不符合卫生要求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等原料、非食品原料、过期食品、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等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依法严格惩处。
对基本具备条件、经过改造或整改能达到标准的,指导督促整改并加以规范。
对不具备条件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加强对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
重点查处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的经营户销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有毒有害及“三无”食品的行为,特别是销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和未经检疫的猪肉、豆制品、熟食肉制品和散装食品等以及使用有毒有害或非食用辅料的违法行为。
(五)扶持整合一批依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要通过多种模式,创造条件,在生产工艺、食品质量检验等方面给予支持、提供帮助,扶持整合一批规模虽小,但始终依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联合做大做优做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集中力量,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与相关执法部门沟通,做好统一协调,切实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要依法移送涉嫌制售伪劣食品犯罪案件,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
(三)组织宣传,广泛发动。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发动群众,广辟各类案件线索来源,多层面宣传监管工作,做好大案要案跟踪报道,努力形成严厉打击不法行为的舆论氛围。
(四)及时反馈,加强沟通。
及时掌握本区域、本系统开展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整治工作的进度,总结经验,查找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食品管理意见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吴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29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