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3282681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328268490000
【处罚日期】2022.02.09
【处罚机关】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迁安市
【处罚对象】个人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2.22 17:50:25
决定书(通知
书)文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相对人名称个人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姓名
蔡辉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130226************
主要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事由对迁安市名灯汇商贸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
违反的法律条
款
做出处罚的法
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结果1、没收不合格“亚威之光"LED变光筒灯3个;
2、没收违法所得18元;
3、罚款200元。
实施机关
迁安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
决定(通知)日期2022年02月09日
处罚决定书送
达日期
0001年01月
01日
全文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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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四十九条

第四⼗九条⽣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产、销售,没收违法⽣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的处罚规定。
⼀、按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可能危及⼈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业产品。
第⼆⼗六条规定,⽣产者应当对其⽣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产者、销售者违反了本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业标准产品的⾏为,是⼀种危及⼈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为。
危及⼈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产品主要包括假药和劣药;不符合卫⽣标准的⾷品;不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电器、压⼒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医疗器械、医⽤卫⽣材料、化妆品等等。
三、⽣产者、销售者⽣产、销售了不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产品,⾸先应当承担相应的⾏政责任。
包括: (1)责令停⽌⽣产、销售。
即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以⾏政决定的⽅式,要求违法者停⽌违法的⽣产、销售⾏为,避免违法⽣产、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进⼀步危害社会。
⽣产者⽣产不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产品,由有关⾏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产,经采取改正措施,能够达到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后,才能恢复⽣产。
2019年法考商经《产品质量法》知识点

2019年法考商经《产品质量法》知识点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产品质量法》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即各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行使行政惩罚权时与市场经营主体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即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3.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
【注意】不属于该法所称产品的有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建设工程、军工产品等等。
(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1.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
1.作为的义务。
(1)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包装及产品标识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③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等等【注意】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2.不作为的义务。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界定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界定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能够满足消费者合理期待的性能和安全要求。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通过了产品质量法,规定了对于质量不合格产品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就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界定进行探讨。
一、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和消费者在产品质量事宜上享有平等地位。
生产者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生产产品,而消费者有权依据产品的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和维权的要求。
2.谁生产谁负责原则产品质量法倡导“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
也就是说,生产者对于生产的产品质量负有全部责任。
不管是生产过程中的设计、生产、包装等环节还是售后服务过程中的收集反馈、修理等,生产者都应该为产品质量负责。
二、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类型1.合同责任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产品交易往往会通过合同达成。
当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生产者应承担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包括履行合同、改正缺陷、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
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生产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2.侵权责任当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生产者可能还要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的制裁。
三、产品质量法的具体责任界定1.明示质量标准不符合生产者对于产品质量的承诺常常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当产品在明示质量标准下不符合约定时,生产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退款或者更换产品,并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2.默示质量标准不符合除了明示的质量标准外,产品还有默示的质量标准。
默示质量标准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具备的性能和安全要求。
当产品在默示质量标准下不符合约定时,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要求退货、退款或者更换产品,并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3.生产者失去尽职检查义务生产者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尽职检查产品的质量。
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依据

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依据第一章总则1.1 内容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产品质量管理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加强生产企业的责任落实,并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本文档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依据只是其中的一部份。
第二章违法行为分类与处罚依据2.1 不合格产品生产或者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等行为将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2 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虚假宣传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欺骗性宣传等行为,将被处以罚款、责令住手发布广告、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
2.3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产品生产或者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等行为将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4 不履行召回义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企业将被处以罚款、责令召回并销毁产品等行政处罚。
2.5 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格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将被处以罚款、责令住手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行政处罚。
第三章具体操作步骤3.1 立案调查生产企业存在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应该及时了解情况、采集证据,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3.2 处罚决定监管部门在调查后,应该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以及案件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生产企业。
3.3 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生产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监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处罚后的法律责任4.1 生产企业应积极整改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整改,消除隐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4.2 监管部门应跟踪检查监管部门应密切跟踪监督企业整改情况,并定期进行检查,对整改情况不合格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监管,直到达到规定标准。
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依据

1、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字样、标注内容不符合标准、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法律依据;《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三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的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㈠食品标签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字样任何一项的;㈡食品标签标注的项目内容完全,但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的四条基本原则的;㈢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的六条基本要求之一的。
”2、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分装)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分装)日期、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原汁量、保质期、产品类型等,标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通报批评、罚款法律依据:《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四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罚款;㈠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净含量及固形含量、生产(分装)者的名称的地址、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㈡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期、食用方法任何一项的;㈢饮料酒食品标签缺少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末标注的原汁量、保质期、产品类型或者糖度任何一项的;㈣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包装食品标签缺少中文的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或者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质期任何一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五十条

第五⼗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产、销售,没收违法⽣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产、销售产品货值⾦额百分之五⼗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按照本法第五条的规定,禁⽌在⽣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者、销售者违反上述产品质量义务的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掺杂、掺假”,是指⾏为⼈以牟取⾮法利益为⽬的,故意在产品中掺⼊降低产品质量、影响产品正常使⽤性能的异物的⼀种质量违法⾏为。
“以假充真”,是指⾏为⼈⽤⼀种产品冒充与其特征和特性不同的另⼀种产品,以欺骗的⼿段牟取⾮法利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种违法⾏为。
“以次充好”,是指⾏为⼈以低档次、低等级的产品冒充⾼档次、⾼等级的产品,或者⽤废旧产品、质量低劣的产品冒充新的产品、质量较⾼的产品。
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者不符合明⽰采⽤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以其他⽅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
不合格产品包括劣质品和处理品两类。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将不合格产品进⾏伪装,充当合格产品的违法⾏为。
三、对于实施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为的,除由有关⾏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产、销售外,还要给予以下⾏政处罚: (1)没收违法⽣产、销售的产品。
即没收违法⽣产、销售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以及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
(2)同时处以罚款。
罚款的幅度为违法⽣产、销售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货值⾦额百分之五⼗以上三倍以下。
产品质量法中的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中的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基础,而对于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法律予以了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文将就产品质量法中的刑事责任进行探讨。
一、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中故意违反产品质量法,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适用条件包括: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故意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二是该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重大损害;三是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过错。
二、刑事责任的认定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客观情况、实际导致的后果等。
例如,如果一个企业违反产品质量法生产和销售劣质产品,导致多人出现食物中毒等严重后果,那么该企业可以被认定为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在认定刑事责任时,还需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行为,是否具有明显过错等因素。
三、刑事责任的处罚措施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处罚主要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及罚金等。
具体的刑罚将依据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而定。
同时,对于单位犯罪的情况,可以对单位予以罚金等行政刑事制裁。
四、提高刑事责任的有效性为了有效应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震慑效应。
其次,加强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再次,完善法律制度,及时跟进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使之更加符合实际需要和时代要求。
总之,产品质量法中的刑事责任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刑事责任的作用和意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共同构建一个和谐有序的消费环境。
同时,也需要企业和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合格,为消费者提供放心的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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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
者承担连带责任。
六刑事责任
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相比,产品质量法的大量条款都涉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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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一、选择题
原生生物的主要类群》习题
1 、桃花的下列结构中,经过发育最终成为果实的是(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高永山
修改后的产品质
量法第五章罚则, 较全面地规定了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的市场经济主
体及行使管理监督职责的地方政府、 行政监督部门违反该法所应承担
的法律责任,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律责任。
一
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
1 销售者的先行负责及赔偿义务。
我
国的产品质量法同时又是一部产品质量责任法。
现分述如下
1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
生
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1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
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
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 生产国家明
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
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
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 销售者有权向生产
者、供货者追偿。
由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用户、消费者只知
销售者为何人, 且双方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 法律规定首先由销售者
承担赔偿责任是非常明智的。
同时,为了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
令停止使用; 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产品是禁止销售的产品的, 依该法
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四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行
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1 地方政府和国家机关的责任。
各级人
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违反产品质量法第 9 条的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1 包庇、放纵行为; 2 通风报信、帮助违法当事人逃避查处的
的定约自由权,该条规定,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
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对责任承担顺序有不同约定的, 按
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生产者、 销售者的行政责任
为了加强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杜绝产品事故隐患,产品质量法第 49 条至
第 56 条,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格;3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1 检验机构及认证机构
的法律责任
1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
出具虚假证明的, 应责令改正, 对单位和直接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处
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反产品质量法第 25 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产品或者以某种方式参与
产品经营活动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
收违法收入;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此行为的,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
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收入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质量检验资
应当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其他相关人的违法行为及责任
1 为违
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任。
已知或应知属于该法规定禁止生
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提
供制假技术的,应没收其收入,并处罚款。
2 服务业经营者的
责任。
服务业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
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4 销售失效、
变质产品的;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各种质
量标志的; 5 使用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6 拒绝接受依法进
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7 隐匿。
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
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2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
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质量监督部门、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节
决定处罚的种类及单处还是并处。
此外,没收的对象除违法生
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外,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不合格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予没收。
罚款的
幅度最高可达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 3 倍。
行为;3 阻挠、干预查处行为。
2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有下列行为的,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监督抽查
中超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 由其上级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
)
A、子房
B
、子房壁 C 、 胚珠
D
、 受精卵
2 、呼吸作用的实质是(
)
A、分解有机物,贮存能量
B
、分解有机物,释放能量
C、合成有机物,贮存能量
D
、合成有机物,释放能量
3 、旱地里的农作物被水淹没后,要及时排涝,主要是为了促进(
2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
格、认证资格;
3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第 21 条的规定,不履
行质量跟踪检验义务的, 对因其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
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
认证资格。
2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证责任。
社
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的承诺和保证,对消费者而言,通
常比生产者、销售者自己的保证更加有效,如果不实,欺骗性、危害
性也更大。
为了约束他们的行为,产品质量法第 58 条规定,社
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和保证, 而该产品又不符
该法规定,售
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
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 不具备产品应
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
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
的质量状况的。
2 销售者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