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引言水文监测是保护环境、预防自然灾害以及合理利用水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确保水文监测的准确性和持续性,需要采取一系列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环境保护办法1. 保护监测点周围的环境:在选择监测点时,应考虑其周围环境的自然状态和人类活动情况。
在监测点设置后,应定期巡查,清理周围区域的垃圾和杂草,确保监测点的正常工作。
2. 防止水源污染:水源污染是水文监测常见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水源的纯净性,应限制周围区域的污染源,加强监测点周边的环境保护工作,禁止在水源周围倾倒废弃物和排放污水。
3. 保护水生态系统:水文监测需要密切关注水生态系统的变化和演变趋势。
为了保护水生态系统的平衡,应加强对河流、湖泊、湿地等水域的保护,严禁乱捕乱捞、毒鱼毒虾等破坏性行为。
设施保护办法1. 定期检修和维护监测设备: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对水文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定期检修和维护设备,及时更换老化、损坏的部件,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持久性。
2. 防止设备被破坏:监测设备常常设置在户外或人迹罕至的地方,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破坏。
为了保护设备安全,应加强安保措施,设置防盗报警装置,并定期巡查设备,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3. 保障设备的供电和通讯:监测设备需要稳定的供电和可靠的通讯网络才能正常运行和传输数据。
应确保设备的供电系统完好,并建立备用电源;,保证设备的通讯网络畅通无阻,防止信号中断影响数据传输。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是水文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采取适当的环境保护办法和设施保护办法,可以保证水文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水文环境与设施保护执法行动方案

水文环境与设施保护执法行动方案水文环境与设施保护是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水文设施的重要工作内容,对于保护水资源、维护水生态良好状态、提高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水文环境与设施保护执法行动中,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其有效性。
下面是一个关于水文环境与设施保护执法行动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指导思想本方案以贯彻落实国家水法、水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坚持水资源优先分配、有序开发、保护第一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的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力量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监管,依法保护水环境、水资源及其相关设施,为提高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执法支持。
二、基本原则1. 规范依法行政,执法规范,确保执法过程及结果合法、公正、公平。
2. 综合性全面管理,系统治理,兼顾保护与发展,坚持资源保护与绿色发展相统一。
3. 预防为主加强事前预防和源头治理,着重解决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4. 维护公众利益保护水资源、维护水环境、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坚决遏制破坏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不法行为。
5. 共同参与加强与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广大市民群众的协作配合,形成多方合力。
三、任务1. 加强水资源保护执法严厉打击违法占用、污染水资源行为,加大水源地管理力度,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水资源配额制度,加强对水资源的控制和监管,推动节水工作的开展。
2. 进一步加强对水环境污染的整治加强对水体污染源的排查、监测和管控,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水环境污染风险,强化对敏感水域的保护,全面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3. 加强水文设施保护执法加大对水文设施的保护力度,严禁破坏、盗窃和非法侵占水文设施行为,建立水文设施保护执法队伍,加强对水文设施的巡查和监管。
4. 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健全水文环境与设施保护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严厉查处执法不力、不公正、不廉洁等行为,维护执法权威和公信力。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5年修正)正文:----------------------------------------------------------------------------------------------------------------------------------------------------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2月18日水利部令第43号发布,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以下简称水文测站)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准确监测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桩)、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有关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因地制宜,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一般按照以下标准划定:(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定距离为边界,不小于五百米,不大于一千米;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水文环境与设施保护执法行动方案

水文环境与设施保护执法行动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的增长,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
水文环境与设施保护执法行动方案是一项旨在维护水文环境和设施的合法权益,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行动计划。
本文将介绍该执法行动方案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实施措施。
一、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该执法行动方案基于现行的水文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为出发点,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文包括水法、环保法等。
2. 公正公平:执法行动的核心原则是公正和公平,对于涉及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事业单位,都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3. 预防为主:执法行动方案倡导在水污染和资源浪费发生之前进行预防,通过加强监管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4. 综合治理:执法行动方案强调综合治理,注重协调各个相关部门的合作,达到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最佳效果。
二、主要任务1. 水环境监测:执法行动方案将加强对水环境的监测力度,建立全面、准确的水环境监测网络,及时掌握水环境的变化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地区进行重点监测。
2. 水资源管理:执法行动方案将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政策措施,推动节水型社会的建设,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3. 违法查处:执法行动方案将加大对侵犯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法规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执法部门的巡查和监管工作,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4. 恢复治理:执法行动方案将加强对受水环境破坏的区域进行恢复治理,通过推进水源地保护和水体修复工程,恢复水环境的自然状态。
三、实施措施1. 加强立法:执法行动方案将积极推动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使其更具实施性和可操作性。
2. 完善执法体系:执法行动方案将加大对执法部门的培训和执法队伍的建设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执法工作的协调性和有效性。
3. 强化监管:执法行动方案将建立健全水资源和水环境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监管,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模板】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模板】一、背景介绍水文监测是对水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的基础工作,通过对水文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和应用,可以为水资源的科学利用和合理分配提供依据。
为了保证水文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必须建立适当的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保护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确保水文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可靠。
2. 原则:科学合理、依法依规、全面协调、持续改进。
三、水文监测环境保护办法1. 确定监测点位:根据水文监测的需求和目标,选择合适的监测点位,考虑水文环境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2. 防止干扰因素:在监测点位周围设置保护区域,禁止非水文监测人员和设备进入,防止人为干扰。
3. 防止自然干扰:加强水源地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减少自然因素对水文数据的影响。
四、水文监测设施保护办法1. 设施建设:根据监测需求,合理规划和建设水文监测设施,确保设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 设施维护:建立健全的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检修设施,及时发现和修复设施故障。
3. 设施保护:设置防护设施,防止恶劣天气和人为破坏对设施的影响。
五、保护措施的执行与监督1. 建立管理机制:成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管理规定和工作计划。
2. 加强培训与宣传:开展相关人员培训,提高水文监测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技能水平。
3. 定期检查评估: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进行评估和检查。
4. 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依法依规,加强对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六、与展望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办法是确保水文数据准确、可靠的重要保障。
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有助于提高水文监测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坚实的基础。
希望通过本办法的制定和执行,能够进一步提升水文监测的质量和效益,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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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1. 背景水文监测是保护水资源和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水文数据的收集、分析和解读,可以评估水资源的状况、监测水文变化以及预测未来的水文情况。
为了确保水文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护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完整和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办法。
2.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2.1 环境选择选择适当的水文监测环境是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关键。
以下是一些环境选择的建议:- 选择远离人为干扰的地点,例如远离农田、污染源和建筑物;- 避免选取有较大坡度的地方,以免因洪水或地形因素对监测设施和数据采集造成影响;- 注意选择不受暴风雨、高温、严寒等极端天气影响的地点。
2.2 植被保护水文监测环境中的植被对于保护水文监测设施和提供准确数据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一些建议:- 保持植被的自然状态,避免过度砍伐或种植;- 定期修剪植被,以确保不会遮挡监测设施或干扰数据采集;- 防止野火发生,并定期巡查火源。
2.3 水体保护水文监测通常需要对水体进行测量和采样,因此水体本身的保护也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建议:- 严禁在水体中倾倒有害物质;- 避免在水体附近进行大规模的工程和施工活动;- 整治河道,清理淤泥和垃圾,保持水质清洁。
3. 水文监测设施保护3.1 设施设置水文监测设施的合理设置对于数据质量的保证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设施设置的建议:- 设置设施时要考虑周围环境的情况,避免因周围环境因素导致数据异常;- 确保设施稳固可靠,能够抵御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
3.2 设施维护定期维护水文监测设施是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和数据可靠性的关键。
以下是一些建议:- 对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及时发现并修复设施故障;- 定期清理设施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更新设施以保持其与最新技术的兼容性。
3.3 安全防护为了防止设施被盗、破坏或恶意操作,进行安全防护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些建议:- 安装安防设施,如摄像头、围栏等,防止人为破坏;- 设立警示标识,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监测设施保护意识。
水文环境与设施保护执法行动方案精简版范文

水文环境与设施保护执法行动方案
水文环境与设施保护执法行动方案
1. 背景
水文环境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水文环境面临着各种威胁,如水污染、非法采砂、违法建设等。
为了有效保护水文环境和设施,必须进行执法行动。
2. 目标
本行动方案的目标是加强对水文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执法,确保水环境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3. 行动计划
为实现上述目标,制定以下行动计划:
3.1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培训和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意识,提供必要的装备和工具,以应对各种执法情况。
3.2 加强协作与信息共享
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机制,加强协作合作,共享执法信息和资源,提升执法效果和效率。
3.3 建立监测和报警系统
建立水文环境监测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和环境问题。
3.4 加大巡查力度
增加水文环境巡查频率,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3.5 强化惩罚措施
制定严格的执法规范和惩罚措施,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惩罚,起到威慑作用。
4. 预期成果
通过以上行动计划,预期实现以下成果: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增强执法效果和能力。
加强协作与信息共享,提升执法效率。
建立监测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和环境问题。
加大巡查力度,防止违法行为发生和扩大。
强化惩罚措施,维护水文环境和设施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水文环境与设施保护执法行动方案。
通过该行动方案的实施,将有效加强对水文环境的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人类的健康和经济发展。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1.引言
1.1 目的
1.2 背景
1.3 适用范围
2.定义
2.1 水文监测
2.2 环境保护
2.3 设施保护
3.水文监测环境保护措施
3.1 环境影响评价
3.2 环境监测计划编制
3.3 水质监测
3.3.1 监测点位设置
3.3.2 监测参数
3.3.3 监测频率和持续时间
3.4 水量监测
3.4.1 监测站点设置
3.4.2 监测参数
3.4.3 监测频率和持续时间
3.5 水位监测
3.5.1 监测站点设置
3.5.2 监测参数
3.5.3 监测频率和持续时间
4.设施保护措施
4.1 监测设备维护
4.1.1 设备定期检修
4.1.2 设备校准和标定
4.2 数据管理和存储
4.2.1 数据收集和存储
4.2.2 数据备份和恢复
4.3 设备安全防护
4.3.1 设备安装安全措施
4.3.2 数据传输安全措施
附件:
附件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附件2:水质监测报告范本
附件3:水量监测报告范本
附件4:水位监测报告范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1.水资源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管理法》。
2.环境影响评价:指对建设项目在环境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的过程。
3.水质监测:指对水体中各种化学物质和物理指标进行定量检测和分析的过程。
4.水量监测:指对河流、湖泊等水体的流量进行定量测量和计算的过程。
5.水位监测:指对河流、湖泊等水体的水位进行定量测量和监测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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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43号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6日水利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部长陈雪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以下简称水文测站)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准确监测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桩)、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有关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因地制宜,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一般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定距离为边界,不小于五百米,不大于一千米;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第五条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拟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报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在划定的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第六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设置渔具、锚锭、锚链,在水尺(桩)上栓系牲畜;
(五)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
(六)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第七条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使用水文通信设施进行与水文监测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水文测站。
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一)水工程;
(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三)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后应不低于原标准。
第十条建设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申请书;
(二)具有相应等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
(三)补救措施和费用估算;
(四)工程施工计划;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同意的决定,向建设单位颁发审查同意文件:
(一)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真实、准确;
(二)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
(三)工程对水文监测的影响较小或者可以通过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补救。
第十二条水文测站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排筏、车辆应当减速、避让。
航行的船只,不得损坏水文测船、浮艇、潮位计、水位监测井(台)、水尺、过河缆道、水下电缆等水文监测设施和设备。
水文监测专用车辆、船只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
第十四条水文机构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和通信线路使用权受国家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不得破坏水文机构使用的通信线路。
第十五条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遭受人为破坏影响水文监测的,水文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被告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水文监测正常进行;必要时,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提出处置建议。
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置情况书面告知水文机构。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水文测站所需用地,由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水文测站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文测站用地标准合理确定,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已有水文测站用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权划界,办理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专用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