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07•【字号】厦建法[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建法〔2006〕8号)为保证我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依法实施,根据《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备案事项的决定》(厦府〔2005〕126号),并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我局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证核发、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三级及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实施办法中,申请材料目录未注明复印件的,表示要求提交原件;未注明份数的,表示仅需提交1份。
二○○六年六月七日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厦建许01号)一、行政许可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八条;(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四条;(三)《厦门市建筑条例》(1997年7月24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8.08•【字号】厦建协〔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协〔2017〕13号各相关单位:为促进我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工作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代建管理水平,提高市级财政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代建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管理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办〔2017〕68号)等相关规定,市建设局制定了《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2017年8月8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级财政项目”)代建工作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代建管理水平,提高市级财政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代建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管理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7〕6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代建名录库”)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查后具备承接市级财政项目代建工作的单位汇总名单。
原则上进入代建名录库的单位方可承接市级财政项目代建任务,但以下情形需要选择名录库外代建单位的应由业主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市建设局研究同意:(一)抢险救灾、安全保密项目;(二)我市稀缺专业(即名录库内符合要求的单位不足5家的专业以及建设管理创新方面相关专业)等特殊原因。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市级财政项目代建名录库的建立、管理、考评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资委、交通、水利、海洋、市政园林、港口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代建名录库的建立、管理、考评等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代建制发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以下项目:(一)全部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市级财政资金项目;(二)未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但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三)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但市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四)其他应按照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进行管理的项目。
建设单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建设单位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原则上应实行代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前期工作、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制度。
代建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内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间接融资资金以及市级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先在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均可依照本规定推行代建制:(一)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等用房项目;(二)市属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市属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上款所列以外的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管理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监察局对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厦门市建设局等4个部门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选择有关事宜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等4个部门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选择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5.17
•【字号】厦建协〔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厦门市建设局等4个部门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
代建单位选择有关事宜的通知
厦建协〔202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单位,各相关指挥部:
为进一步提高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成效,现将项目代建单位选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投资概算超过1亿元的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符合以下情形的项目,可采用直接委托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一)因工期紧张等急需开工的项目由责任单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二)抢险救灾、安全保密或工程技术特别复杂等特殊项目,以及招标失败的项目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同意;
(三)重大片区内项目经各重大片区指挥部研究明确。
二、关于代建单位招标有关时限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招标文件应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应不少于10日。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17日。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标题】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建设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厦府〔2002〕42号【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2-03-01【时效性】有效【内容分类】投资建设财税各区人民政府、海沧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市计委、建设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2、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招投标实施细则(试行)3、代建管理合同厦门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二年三月一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制度,明确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双方的责、权、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质量、投资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实行代建是指项目业主在项目获准后将整个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全部工作任务,委托给具有相应代建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管理。
第三条代建双方必须依法签订代建合同,代建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
代建单位向项目业主负责,项目业主向政府负责。
第四条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工程土建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原则上实行代建,土建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下项目是否代建,由项目业主根据自己管理能力确定,并报计划部门核准。
财政性投融资的其他建设项目逐步实行代建制度。
第五条市计划部门应在项目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核准项目是否代建。
第二章代建单位资格第六条代建单位是指受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代建管理合同,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实施组织管理的单位。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一、二级房地产开发,甲、乙级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其中之一资质的单位。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7.23施行日期2001.07.23文号主题类别基本建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7月23日)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保证重点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是指财政投融资的我市重点工程项目通过委托方式,将建设单位的项目法人责任事项交由熟悉建设程序和建设规定、具有较强经济和技术力量、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或机构进行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厦门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厦门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具体负责对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代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代建单位资质管理第四条我市国有一、二级房地产企业、甲级监理单位,经市重点办登记确认,可作为市重点工程项目的代建备选单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重点办取消其备选单位资格:(1)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任务的;(2)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的;(3)发生重大代理责任事故的;(4)无招投标资格等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它情形。
三、代建单位招投标第五条代建委托可实行招标委托、直接委托二种委托方式。
造价1000万以上的工程实行招标委托,造价1000万以下的工程可实行直接委托。
实行招标委托的,代建备选单位均有资格参加投标。
第六条代建招标应按程序简便、业主负责、专家评议的原则,根据招投标的一般要求,在市招标办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03•【字号】厦府[1996]综139号•【施行日期】1996.07.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3日厦府〔1996〕综1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防止基本建设项目超概算,保证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金范围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含中央补助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专项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市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由市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的融资。
第三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内容包括立项文件审定(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预算审查、标底审定、工程招投标、项目开工前审计、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下达、建设资金核拨、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决算审计等。
第四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审定(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审核、年度投资计划下达以市计委为主;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审核、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质量监督、施工监理以市建委为主;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工程标底的审定、建设资金的核拨及财务管理、工程预决算的审核以市财政局及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为主;开工前的项目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市审计局为主。
第二章立项文件审定第五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含全额拨款和部分补助)的立项文件,必须由主管部门报市计委审批,市计委应在收到报审文件、材料后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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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厦建重〔2011〕1号)各有关单位: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代建活动(以下简称"代建")的管理,提升代建专业化水平,提高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试行)》(闽建建【2007】45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名录(以下简称"代建名录")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甄别或审查后,具备工程代建资格的单位汇总名单。
进入本市代建名录的代建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从事相应规模的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工程代建业务。
第三条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本市从业的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实施考核,并对代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进入本市建设工程代建名录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行业信誉;(二)在本市或经调查确认的其它地区有效承担过代建或工程项目管理,并获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相关方良好评价;(三)年利税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能为代建项目提供适量周转或应急资金;(四)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招标代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施工总承包一级和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资质之一,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管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和管理水平的国有投资公司;(五)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专门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足够的具有代建管理经验的人员,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国家或省对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进入本市代建名录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人员条件:(一)代建单位应当有不少于30名具有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和经济管理职称的工作人员,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
(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房地产开发或者项目管理工作经历,并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中,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单位具有建筑、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但其中注册咨询工程师和房地产估价师的比例不得超过60%。
(四)经济管理人员中,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不少于1人,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不少于1人。
第六条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每年四月联合发出申报受理通知,并在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告,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建设与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厦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申请表》(见附件);(二)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的工程咨询、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市级国有投资公司应同时提交市政府批准文件或公司改制文件;(三)企业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及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四)代建组织机构设置情况;(五)代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六)(主要)代建管理(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经济管理和业务行政管理人员)名单及职称证书、身份证及聘用合同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校对);(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八)申请人注册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两年度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纳税证明";(九)近五年内代建工程造价总额;(十)代建项目材料汇编;(十一)典型案例、材料;(十二)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如获奖证书等)。
以上证书、营业执照、政府批准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等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应加盖单位公章,必要时提供原件供核对,其他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第七条对申请进入名录的单位,按照企业或单位的类别分组,采取综合评分的办法,择优确定每组20家单位入选名录。
综合评分的总分值为100分,具体评分时对各单位的造价总额、诚信记录(不良信息、良好信息)等指标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一)造价总额(NSi)最高分值40分:根据申请人近三年内建设工程造价的总额计算得分,公式为:申请人造价总额计分(NSi)=[申请人造价总额(Ni)÷该组所有申请人中的最大造价总额(Nmax)]×40(二)诚信记录(CXi)最高分值60分:(1)无不良信息(Bli)最高分值40分:申请人近三年内被本省、本市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次扣2-3分;被予以行政处罚和监管限制的,按区、市、省、部等层级每次扣5-8分。
因同一行为同时被处理的,按较重处理方式扣分,以上扣分直至本指标得分为0分为止。
公式为:BLi=40-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或行政处罚分值(2)良好记录信息(LHi)最高分值20分,包括以下计分内容:1、近三年内已经完成的项目中获得国家级行政主管或相关部门表彰,或者在全国性行政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权威性业务检查评奖中获得奖励的,每项加3分;获得省级行政主管或相关部门表彰(包括根据《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被登记为A级的),或者在全省性行政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权威性业务检查评奖中获得奖励的,每项加2分;获得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者在市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权威性业务检查评奖中获得奖励的,每项加1分。
2、近三年内获得国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评选为先进单位的,每次加3分;获得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评选为先进单位的,每次加2分;获得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协会评选为先进单位的,每次加1分。
第八条申请进入代建名录,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代建名录:(一)代建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的;(二)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建设工程及业务的;(三)因违法违规被记入《厦门市全面推行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实施方案》且从业限制期限末满的;(四)近两年内根据《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闽重办【2007】48号)和厦门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年度考核情况的通报,曾被登记过D级或同一单位一年中有三个以上C级的和评为合格后五名以下的或因业务工作不佳且受到省市相关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五)近三年内曾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过两起及以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六)未能有效实施代建工作或近五年内代建项目的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十条已进入代建名录的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从代建名录中清出,且在两年内不接受其再次进入名录的申请:(一)因情势变化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二)出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三)申请时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四)一年内无代建业务且无其它建设工程管理业务的。
代建单位被清出名录前已承担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代建任务,可以继续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经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审后,评审结果在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进行复核;对经复核无误后确定进入名录的代建单位,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进入名录的代建单位在承接代建业务时应由业主(建设)单位一并向市建设与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业主(建设)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委托未进入代建名录的企业承接业务的,应当择优选择符合本办法主要条款要求的代建单位,并向市建设与管理局提交书面报备或业务申请,市建设与管理局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函复。
第十四条进入代建名录的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代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代建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与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代建名录实行两年一次的考核管理,考核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为优秀的,优先推荐其参加相关奖项的评选;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可以直接转入下一次的代建名录;不合格的从代建名录中清出。
考核不合格的代建单位,除存在本办法第十条等规定予以清出的情形外,仍可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并按本办法之条件组织重新认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近两年内"、"近三年内"、"近五年内"截止日为发布代建受理入选名录申请公告的时点。
第十七条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代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关于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名录名单的公示根据《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厦建重【2011】1号)等相关规定,对所申请单位进行研究,拟将厦门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46家单位列入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名录,现予以公示(名单详见附件),公示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进行反映,以单位名义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5397860传真: 5397881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名录名单(排名不分先后)1厦门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厦门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厦门市东区开发公司4厦门市筼筜新市区开发建设公司5厦门市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6厦门经济特区工程建设公司7厦门市永祥宏集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8厦门基业衡信咨询有限公司9厦门海投建设监理有限公司10厦门长实工程监理有限公司11厦门市路桥咨询监理有限公司12厦门兴海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13厦门中建东北监理咨询有限公司14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15厦门勤奋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16厦门高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17厦门纵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18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19厦门协诚工程建设监理公司20厦门市筼筜新市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21厦门诚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2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3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24厦门陆原建筑设计院25厦门合道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26厦门天和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7厦门万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8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29厦门古龙房地产公司30厦门市政工程公司31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2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33厦门翔安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4厦门象屿港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35厦门市杏林建设开发公司36厦门市中山房地产开发公司37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38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39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40厦门路桥集团有限公司41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42厦门海翼汽车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43厦门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4厦门海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45厦门火炬集团开发建设有限公司46火炬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