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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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X]20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1X]12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1X〕394号)、《十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十政办发〔201X〕10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境内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和部分利用下列资金新建、改扩建、续建、单纯购置的工程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建设资金;(二)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项目:(一)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二)根本建设项目;(三)大型修缮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求;(三)严格执行根本建设程序,杜绝边立项、边审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产生;(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项目储备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打算,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核汇总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纳入政府建设项目储备库。

县政府依据全县百姓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建设项目储备库当选取建设项目列入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洪府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21日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六章结(决)算管理及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项目要坚持“四优先、四严控”的原则,即“百姓反映强烈的民生工程优先、城市发展瓶颈制约的短板工程优先、有关政策规划明确的重大工程优先、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的紧迫工程优先”以及“形象工程严控、楼堂馆所严控、重复建设严控、非公益项目严控”,合理把握政府投资方向。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01年7月6日成府发[2001]133号)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和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含补贴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多元主体投资的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体决策(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遵循政企分开原则,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编制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第二章项目管理体制第五条投资管理(一)分期分批改造和组建一批综合性和专业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并委托其行使政府投资者和资产所有者的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开展投资、融资和资本运营业务。

(二)市级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存量,在对其进行清理、鉴别和分类,通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汇总登记后,分别划转到相关投资公司作为其运作资本。

投资人参司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监督、跟踪资产运行,收回盘活的资金。

(三)政府对项目的投资,不再直接拨入到项目上,改为通过政府的投资公司向项目投资。

(四)投资公司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运作,强化法人责任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确保政府投资的安全和效益。

投资公司要以资本运营和项目融资为主,广开渠道,切实担负起为政府投资项目筹措资金的职能。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进行投资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科学决策、公开透明、规范管理、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明确责任、权力和流程。

第二章投资项目立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需求。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程序应当包括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论证报批等环节。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并进行风险分析。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需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投资项目实施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应当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保证公平竞争和择优选标。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和完善监督评估体系,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和问题。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投资项目验收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应当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应从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归档并做好项目结案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项目风险。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应包括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等方式。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处理项目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监督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办事,不得违法违规。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一、项目申报阶段(一)项目填报从计划阶段起,必须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及技术及资金保障体制。

在编制项目时,要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及工作实际,综合考虑现有资源的利用,提高投资效益,尽可能降低工程造价,尽量减少对土地、水资源、环境的影响。

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报请立项的项目,必须具备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规模,各部门应抽调业务骨干成员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必须具备客观、公正和严肃性,评估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程序合法性,在编制项目评审报告时,评估报告中必须同时进行经济、技术、环境和法律等方面的综合评估,并就评估结果提出专业性建议和方案。

(三)项目立项根据项目评审报告中的评估结果,必须有关部门审批通过项目立项,并严格按照立项批文的要求,断言项目的总体要求、工程量、工期节点、工料排量等内容,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确保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项目实施阶段(一)预算编制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根据立项批文要求,依据统一的预算编制规范,将工程量、工期、施工方法、工艺标准等方面的要求与相关材料统一结合,逐项制定实施计划并按计划逐步实施,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投资,做到不花冤枉钱,不浪费资源。

(二)招标采购在项目实施阶段,必须依据国家招标采购法规及规范,选择公正、途径合法的招标采购方式,严把投标企业资格准入关,确保合同施工的专业性和竣工质量。

在招标前,必须进行公告,公示招标范围和招标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

(三)合同签订在招标采购阶段顺利完成后,必须根据中标企业人员专业素质和合同签订程序等要求,对招标采购条件进行评估,并注明合同条款的规定及承包人义务,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

三、项目验收阶段(一)工程检查在工程完工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技术、安全、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检查,按照项目工程文件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终验工程施工质量和竣工图纸、工程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 询、可监督。
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 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 5 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 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5/3/16 11:3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 以发布,自 2014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 年 5 月 14 日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 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第二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制定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 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办 事规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 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 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 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 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 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 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19 号令)同时废止。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省、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1、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资金;2、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附加等;3、借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和外国政府的赠款;4、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资金;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质量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第五条区发展计划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和组织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建设、国土、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投资中长期计划(规划);(二)项目建议书;(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初步设计;(五)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六)开工报告;(七)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八)后评价。

以上程序可由综合管理部门视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作适当简化或合并。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某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某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某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范围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利用预算安排、基金、融资、贷款、赠款、国有资产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原则包括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风险控制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机制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集、项目前期论证、设计审查、项目招标、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环节中的资金安排和使用监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并对重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第二章资金预算和筹措管理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表,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

对财政参与投资并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需经市财政局审查确认。

政府投资项目应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安排。

年度预算编报和安排具体程序如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和建设计划,合理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发改局初审,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局初审后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结转情况,按照合理筹集、统筹安排、保证续建、确保重点原则,编制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查。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结合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按项目分别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章工程预算和招标管理根据规定,对于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急项目或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立项或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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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县本级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土地收益等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二)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四)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五)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合同制,确保工程质量,注重投资效益;第四条县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和综合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县监察、审计、建设(规划)、国土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立项并经批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程序为:(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县发展计划部门提报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申请;(二)县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建设、土地利用规划,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符合规划的,予以批准立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通知建设部门进行下步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或需要申请国家、省、市投资的,由县发展计划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统一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一)可行性研究:(二)初步设计;(三)编制项目总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县发展计划部门审批。

审批前县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论证。

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批准立项后,可以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阶段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四)拟安排的项目前期费用;(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于下一年度开始前三个月编制完成。

第九条新开工项目的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经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条需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由县发展计划部门会商县财政部门提请县政府批准后,转为正式计划。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由县发展计划部门会商县财政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并履行有关法定程序后下达。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县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报县财政部门核准,财政部门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编制项目预算支出计划。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概算;确需超过的,由县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计划下达后,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职务。

第十六条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县政府指定的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并组织建设。

前款规定中属于非经营性项目的,应当逐步推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职责。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

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批准设计或者开工。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供货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确因实际需要,经设计单位同意后,可以变更设计,但因设计变更引起总投资增加、建设标准提高或结构发生变化的,设计修改后,必须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建设单位凭批准立项、下达投资计划、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县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县财政部门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依法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县财政部门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

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安排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开立专门的基本建设资金帐户,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县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编报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县发展计划部门组织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财政、审计、建设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后,应当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对工程进行初验并填报竣工验收备案表,上报建设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

建设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财政等部门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并按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财政部门应在收齐文件、材料后的四十五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由县国资部门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验收合格并办理决算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五条产权登记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三十日内持验收合格备案手续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除外。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的三十日内将结余资金上交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有经营收入的政府投资项目投入运营后,其经营收益应按照政府投资占全部投资的比例上交县财政,用于今后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

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

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第二十八条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县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县政府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县发展计划部门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对建设单位内部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县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前期审计、项目预算执行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监督。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县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所有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五条县发展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有权举报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对举报的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展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

构成违纪的,依法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具备条件擅自开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修改设计或施工单位违规施工的;(三)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四)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以及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五)配套资金来源不落实或未按比例到位的;(六)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七)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信息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八)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九)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中介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和对工程预算、决算进行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县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县财政等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禁止其三年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批准立项文件或设计文件的;(二)违反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三)违反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四)违反有关审批监督管理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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