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08•【字号】宁政发〔2019〕182号•【施行日期】2019.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9〕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全面落实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南京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方针的重要举措,是适应新时代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控制和化解政府隐性债务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发挥投资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关键作用,也有利于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统一管理,集中力量办大事,加快补齐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和薄弱环节短板,是顺应转型升级带来的新机遇,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的重要工作举措。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统筹规划和有序推进。
着眼于打造创新名城、提升城市首位度,更好实现城市战略定位的要求,强化政府投资服务于全市发展大局的基本功效,由规划谋项目,以计划促建设,紧紧抓住当前我市公共服务领域的薄弱环节和功能短板,在项目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财政规划充分衔接平衡的基础上,加强推进年度建设,整体提高政府投资的规划导向性和实施计划性。
二是坚持统一管理和分工负责。
着眼于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政府投资工作中全市统筹力度不够、行业管理专业优势发挥不足等问题,按照统一计划管理、统一审批流程、统一监管标准、统一信息平台的要求,加强扎口管理,加快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和监管等责权配置,增强行业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打造放管结合、统筹高效的政府投资管理模式。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30•【字号】甬政发[2001]155号•【施行日期】200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1]155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管理(一)严格重大项目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宁波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发〔2000〕57号)进行管理。
市本级财政性资金10000万元以上的交通、城建、水利建设项目,或市本级财政性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虽不属以上范围但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项目的立项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初审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计划主管部门批复。
审批权限属上级机关的,上报方案由市政府审定。
(二)简化小型项目审批程序。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市本级管理的城建、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经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查后列入年度投资和资金计划。
投资计划视同批准立项,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
其他相应手续由有关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办理。
实施进展情况由上报单位按季向计划主管部门备案。
(三)政府投资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进行设计、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变更。
确有必要调整的,按以下办法审批:财政性资金追加100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程序报市计划主管部门,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原概算在500万元以下的市本级管理的城建、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调整后总投资在550万元以下的,由市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审定并报市计委和财政局备案;上述范围以外的项目,由市计划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列入年度资金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镇政发[2013]21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镇政发[2013]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9248fc00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ea.png)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镇政发〔2013〕2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遏制投资超概算现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分为两类,一类是市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直接出资的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直接投资项目”);另一类是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投融资平台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部分投资的项目(占总投资的20%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
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一)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市发改委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管理。
项目建议书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项目建议书报批申请、项目建议书文本、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初审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工程建设招标内容核准表、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或财政部门出资承诺,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和概算文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成府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成府发〔2010〕2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府投资效益,科学确定政府投资项目规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投资体制改革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投资控制(一)加强年度计划管理。
市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信用融资资金等政府性资金的项目投资计划。
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防止过度的原则,统筹编制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经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报告。
(二)加强立项管理。
除须报请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外,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市级政府投资公司实施的项目,必须报经市发改委办理立项手续。
其中,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产业化、政法、重大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等,应在报经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批准立项。
(三)严格评审管理。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须由市发改委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招标控制价须由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任何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倒置、简化或省略评审程序;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和市政府有关行业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招标核准和备案手续。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成办函〔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9〕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7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市党代会及全会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一)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且占投资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采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适当方式,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建设运营的市本级PPP项目。
(三)在前两类项目之外,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规划并提供一定要素保障,交由市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按照市场化方式自筹资金建设运营的市本级政府间接投资项目。
第三条(总体原则)建设单位应对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负首要责任,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招投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和运营等实施全过程监管,在确保项目质量、安全以及使用功能的同时做好项目投资控制工作。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庆政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庆政发〔2008〕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年第1号),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项目组织管理成立大庆市重点工程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市长助理和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
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个工程指挥部,直接隶属于市政府。
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副职或后备干部担任,指挥部成员根据工程需要由工程总指挥挑选,市政府统一抽调,如有特殊需要可在社会上聘任。
工程指挥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总责。
项目建设采取交钥匙工程,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的功能需求,并参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项目建设具体组织工作由工程指挥部负责。
二、加强项目程序管理根据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本着既高效快捷又规范合法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控制以下环节:一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合并,编制项目建设方案。
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功能设置、主要建设标准、投资估算等内容。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7〕2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7〕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项目储备根据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专项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3年政府滚动投资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库,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二、健全决策机制(一)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实行项目专家咨询评估基础上,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各项前期工作的依据。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下同)、用地预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下同)、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三)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依据,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或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城建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亿元及以下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使用政府投资5亿元—10亿元的,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使用政府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特别重要的项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1•【字号】舟政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2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能分工(一)市发改委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审批、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组织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统筹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概预算(招标控制价)结决算审核、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查。
市政务服务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人防办、市港航和口岸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二、计划管理(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发展规划,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初步意见,由市发改委组织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进行评估后列入项目储备库,并编制前期计划。
设立项目前期经费,列入前期计划的项目方可安排前期经费,开展前期工作,完成后进入项目审批程序。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前期计划内选取,由市发改委分别会同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衔接政府年度预算、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编制综合性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由市发改委及时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市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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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指示精神,经局工委研究决定,制定城管局系统内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工程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组织,相关机构具体实施,财政、审计等多部门按职责监督的体制。
局综合科是工程组织实施的主体,具体职责为:(1)起草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计划;(2)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与评审及工程施工图的设计;(3)负责编制审阅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及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方案;(4)工程施工过程管理与协调;(5)进行《工程决算书》的初审与提报。
组织工程验收及工程交付使用,落实竣工档案的归档工作;(6)抓好与政府投资工程实施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
二、工程项目计划的确定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每年下半年参照市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市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起草编制下一年度的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计划,12月份按程序向市政府提报,批准后,下达执行。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性文件,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建设性质和内容。
计划外追加或调整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计划报批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列于年度计划内。
建设单位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建设方案向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提交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等与投资有关的基础资料。
经评审后的工程,没有特殊原因和重大变更事项,决算造价不得突破评审控制值。
没有经过评审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为了使年度工程投资计划更加科学合理,便于实施,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系统内各单位每年8月底以前,做出下一年度的工程计划,并编制工程投资概算,上报局综合科汇总,形成材料报局领导审核批准后,上报市政府。
三、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重要程度、专业特点,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报价谈判等方式确定项目规划设计单位。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
规划设计前期由建设单位与规划部门联合召集被委托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踏勘,摸清现场的地形及周边环境并向其提供相应的基础技术资料和规划设计要求,由设计单位自行完成规划设计的报审方案。
工程施工图设计依据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
在充分考虑项目的建设性质、使用功能、指标要求的同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条文规范。
设计文件及图纸内容要做到规定的深度,很好地满足施工要求。
四、工程施工及工程监理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投资工程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由财政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及主要材料、设备的招标采购。
1、制订工程承发包招标方案对具备实施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草拟工程招标方案,就采购范围、招标方式、评标办法、时限要求等形成书面意见,报市政府采购办同意后,安排招投标工作事宜。
按照工期安排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进行招标。
道路工程等一般性项目,市内施工及监理企业能够形成投标竞争格局的,为便于工程实施,减少不必要的工程附加费用,考虑到方便保修及事后责任追究,原则上组织市内企业进行投标或谈判。
对专业特殊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投标。
对实施时间紧迫的部分工程项目、修缮维护性项目、小型工程项目,经市政府采购部门同意,以“一对一”谈判的方式,按合理范围下浮造价(取费)系数后,发包给企业承包施工或监理。
2、需要招标的工程,由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安排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总控制值,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召集工程招标或谈判。
招投标活动由项目建设单位主持,政府采购、监察、公证、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3、招投标范围以外的工程,由局工委研究确定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
项目责任单位要做出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责任人、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开工、完工时间计划)报局综合科审核备案。
项目开工、竣工具备验收条件,要分别打开工报告和工程验收报告。
4、招投标范围以外的设备(车辆、设施)、材料采购,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初步采购意向,一次性采购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局办公会研究,5--10万元由综合科负责召集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价格咨询谈判后方可采购,5万元以下,由责任单位自行采购,报综合科备案。
五、开工前的工作按以上程序确定施工与监理企业的工程,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1、签定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依据招投标文件或谈判结果,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供货商协商草拟工程合同。
合同包括工程内容、工期进度、质量要求、结算方式(价格)、工程款支付及相关责任和制约索赔措施等。
合同起草完成后,经市财政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审阅后签定。
2、承包(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工期要求及工程实施内容制定详细的工程形象进度计划,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按计划实施。
3、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由建设单位协调完成或有偿委托施工单位自行完成,构成工程合同造价的一部分。
4、建设单位组织图纸会审及施工放线工作。
施工图图纸会审由设计、监理、质监、施工等单位参加。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答疑式修正。
施工放线由规划部门现场定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
图纸会审及施工放线要留有记录,相关各方签字后生效备案。
5、建立项目开工前碰头会制度。
工程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由财政、施工、监理、质监及工程涉及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对工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分析、提前介入、提前预防,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专题会议内容以纪要的形式编发。
六、工程管理和监督实施政府投资工程施工质量实行工程监理项目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监督行政负责制。
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建立科学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根据工程实际,施工企业要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工程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重要工程项目,承包单位要委托工程质量担保。
1、工程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定工程监理合同,与工程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委托书,明确各方工作职责和工程质量责任。
工程建设单位内部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健全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2、分项、分部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报验,建设单位组织,由工程监理方、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经检验合格,共同签字后,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
隐蔽工程量的现场验收签证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财政审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并做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重大隐蔽工程验收要留有影像记录。
3、工程变更。
原则上经审定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没有特殊情况和正当原因不得进行变更。
确需变更的,对工序细节性、技术性变更,不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经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共同提出意见,设计单位同意后,下达设计变更书,交施工单位按变更进行施工。
对引起工程造价变化不大的一般性变更,须经财政相关部门同意后,进行变更。
大型工程的重大变更事项须经市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牵头,监理、财政、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参与论证后进行变更。
变更工程的工程价格。
对合同中已确定工程单位造价的,按合同价格执行。
合同中有类似工程单价的,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价格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财政审计部门共同确定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做为变更造价的依据。
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七、工程款拨付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要按照建设单位制式表格,于每月20日前上报工程进度完成量。
经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后,汇总抄送财政部门,同时按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量、工程的轻重缓急和项目性质拟出资金拨付额度,形成资金拨付方案,做为工程进度拨款的依据。
财政部门将工程进度款拨付至建设单位专门帐户,并对拨付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
八、工程验收工程整体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整理工程竣工材料提出验收申请,建设单位组织财政部门、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施工单位共同参加验收。
一是查阅工程施工资料。
主要是施工记录、材料检验报告、监理资料、质监资料、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
二是现场查验工程质量。
三是对资料和现场验收检验存在的问题,书面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四是对整改完成后的工程进行复验,对所提出问题全部整改合格后,即通过验收。
通过验收后的工程资料全部按城建档案规定要求,归整成卷,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入馆保存。
九、工程决算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工程决算书》,整理工程决算资料。
《工程决算书》由建设单位进行初审,无误后,双方签字盖章,连同与决算有关的工程基础资料,一并提报财政部门审查。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安排对工程决算书进行审查定案,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出具“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并批复至项目承建单位作为资产增加或工程结算的依据。
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建设单位、财政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职责划分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查工作。
十、保修期管理和工程移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工程合同约定,对竣工工程,由施工单位做好保修期内的工程维护保修工作,出现质量问题及时进行保修。
对保修不及时、不到位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修复,由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其相应费用。
工程保修期满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将工程整体移交设施维护单位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