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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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难点、对策及建议

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难点、对策及建议

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难点、对策及建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信用社以往的不良贷款的清收势在必行,然而这过程中必定会存在很多的阻碍,为了能确保清收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特意对农村信用卡清收不良贷款的难点进行了粗浅的总结以捋清思路。

1、收小额贷款难总额大、单笔金额小、户数多、分布广是农户不良贷款沉淀下来的几大特点,然而农村经济落后,城镇经济发达,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大大减小,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逐年增多,不少农户举家外迁,下落不明。

农村信用社人员少、时间紧、工作量大。

不少信用社地处偏僻的山地丘陵地带,交通落后,存贷规模小、效率低,配备人员少,装备落后。

加之通讯不畅、信息闭塞,小额农户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量大,难度高,清收工作困难重重。

2、处置抵贷资产难贷款信用社通过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以资抵贷,高价取得抵贷资产后,不仅变现难,而且成本高,尤其是抵贷资产为房产的,变现成本更高。

贷款信用社自行处理抵贷房地产,可省评估费和拍卖费。

虽评估费、拍卖费可减,但交易税费难逃,需要交纳两次交易税费。

第一次是从债务人过户到贷款信用社,第二次是从贷款信用社过户到买受人。

3、法收贷难贷款人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收回不良贷款本息时,在万般无奈之下,不得不采取最后一个手段:依法起诉。

由于社会诚信不足,执法环境不畅,依法收贷呈现出成本高、效率低、执行难和举证难的特点。

1)成本高:依法收贷从起诉到执行需要缴纳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效率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收贷从提起诉讼到申请执行,应经立案、送达、交换证据、开庭审理、判决、上诉、申请执行等程序,少则半年,多则两三年,更有甚者遥遥无期。

3)执行难:依法收贷进入执行程序后,一方面债务人千方百计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另一方面想方设法打通执行关节,调动各种关系向执行人员施加压力。

4)举证难:一方面债务人转移、隐匿资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另一方面贷款信用社无法搜集、提供有关债务人财产线索的证据,人民法院无法执行。

清收不良贷款的难点及建议

清收不良贷款的难点及建议

清收不良贷款的难点及建议依法起诉清收难现状及难点:在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一般都会遇到一些“赖账户”、“钉子户”,他们倚仗自己在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关系,想达到不愿归还信用社贷款的目的,农信社清收人员上门催收,往往会无功而返、束手无策。

清收这类贷款唯一的途径就是依法起诉,基层信用社和金融法庭可以做到快立案、快审快判,但是法院到执法过程中,速度较慢,而且不是专职人员对案件执行,同时往往顾虑太多而执行不到位,造成贷款胜诉而执行难的尴尬局面。

而一旦通过法律起诉而贷款收不回是,将使得信用社清收人员即得罪了贷户,有没有取到效果,反而连再次上门催收的机会也丢失了,所以干脆不起诉,也不得罪人。

建议或意见:由联社风险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负责案件起诉的清收汇总和协调,并为依法起诉贷款的上报、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提供的一条龙服务,避免各基层社各自为政,消耗人力、物力、财力。

然后争取法院大力支持,可以要求法院在其内部成立专门以信用社起诉案件为主的专职清收合议庭,该合议庭可以将信用社起诉的案件从立案、审理到执结一气呵成,避免了许多繁琐环节,从而可以达到了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可以快立、快审、快结的目的。

联社法律清收部门与专职清收合议庭直接对口接触,有条件的可以合署办公。

由此不但可以避免重复上户的情况出现,从而还可以大大减少了清收工作量和清收费用,从根本上还解决了贷款责任人怕得罪贷户的顾虑,也对“赖账户”、“钉子户”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外出追踪清收难现状及难点:一些借款人因多方原因不能偿还农信社贷款,采取逃避形式外出打工或在异地经营,长年累月不归家,导致农信社无法清收贷款。

在外出打工借款户中,有一定偿还力能而“自动化”还款的极少。

导致清收人员只能在家坐等收款,最多只是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能收就收,不能收就只有“望贷兴叹”了。

建议或意见:联社可以实行一事一议外出清收。

通过整合资源,在对辖内外出打工人员贷款摸底统计的基础上,对在外省某一地区、相对较集中的打工人员贷款,派专人统一清收,这样既能够节省人力和物力,清收效果也会相对较好,从而可以避免由基层信用社各自为政、单独清收而带来费用高、效果差的问题。

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的问题

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的问题

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的问题、成因及解决办法随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各项业务向着更规范化、更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然而,由于历史、制度、人员及社会信用逐渐缺失等原因,不良贷款的产生及清收便成为突出问题,如不找到原因并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将会成为阻碍农商行发展的一大绊脚石.一、不良贷款清收中出现的问题:1、贷款合同不完善.尤其是农户小额贷款中,借款人和担保人的配偶都没有在借款合同或者担保合同上签字,借款人的配偶(个别是家庭成员)只是在《贷款申请审批表》上“信用审查”一项上签字,表示接受信用审查。

因贷款合同格式不同,个别贷款合同的《审批表》上,“配偶或者主要家庭成员签字”一栏里,记载“本人承诺在借款人不及时返款贷款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这些情况下,起诉时就要合理的确定被告,否则由于没有在借款合同或者担保合同上签字,配偶就不能作为适格的被告。

2、贷款过程有瑕疵,贷款时不是本人签字。

不是本人签字的情况不在少数,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如果借款人不是本人签字,会导致整个借款合同无效,如果担保人不是本人签字,该笔借款就少了一个可以承担责任的主体,无论哪种情况,对银行来说,都是不小的损失。

3、贷款逾期几年、甚至十几年,贷款材料混乱、不完整。

尽管几年前已经开始大批量整顿不良贷款,但在近期的催收过程中,仍有不少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已经逾期的不良贷款尚未催收完毕。

由于历史久远、人员调动等原因,导致对借款人的近期的情况不了解或者了解的不详细,再加上有些贷款材料比较混乱,同一借款人的几笔贷款混在一起,个别贷款材料不完整,只有贷款申请和贷款合同,借款借据丢失,这些都加大了清收的难度.4、贷款逾期后,未及时催收.个别贷款逾期后,并未及时催收,有些仅是在贷款逾期的最初几年催收几次,有些催收通知单上不是借款人签章(如关联企业的签章)或者签字,有些是一次性在几张催款通知单上加盖签章几年不在催收,有些仅是发出电报催收但借款人并未签收……无论上述哪一种情况,除非借款人同意还款,否则,无法在程序上保证不良贷款的回收。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地方法人依法司法处置面临难等问题。

在物贬值、流拍贷款根据最高民法院在进行家属最低生活执行过程中很置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财务行的市场定牧民,尤其是场价格波动影润。

农合行核特别是在年末贷款核销。

施。

核销工作体审查确认,该笔贷款的因。

农合行在做出分析,例布,以及对核置费用高。

从来看,一般等方式,缺乏催收,往往采。

以资抵债失,前期投金融机构利润机构内部承,无法达到贷款,司法处置面临耗时长、成本高、见效慢、干预因素多、执行难等问题。

二、对策建议(一)多方合作,使化解更具有成效性。

一是建议地方政府部门在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由政府协调公检法等部门在农村合作机构不良贷款诉讼问题上予以配合和支持,使诉讼清收的法律手段切实起到作用;二是对于现金清收和其他清收方式实行困难的情况,建议在(省)自治区联社层面成立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受让各家农村合作机构的不良资产。

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可以集中专业力量对涉及不良贷款问题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理,还可以整合全区的金融资源对不良贷款的化解工作进行多元化的创新和探索。

(二)细化方式,使化解更具有针对性。

建立不良贷款重点企业的目录,将重点企业落实到专人负责。

在经济发展下行压力较大的时期,应该对市场和企业预留一定的缓冲时间。

对于生产经营暂时遇到贷款困难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应收账款的回款速度、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周期调整贷款的还款期限。

对于停产时间较长、已经被市场淘汰的企业要及时按照监管要求调整贷款形态,并按照法律程序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理。

对于其他经营项目类别或者其他涉及以自然人名义贷款而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及时纳入失信人管理名单,加大对失信人员的惩戒力度。

(三)健全审贷制度,从源头来杜绝风险。

地方法人机构,特别是以涉农贷款为主要业务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规范企业及个人征信体系、严格放贷条件、加强审查流程、健全对信贷人员的约束机制。

加强对信贷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其责任意识;在办理业务时,注重对贷款人和担保人的资格、偿贷能力以及抵押物的真实价值、变现能力和保值能力的审查。

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难点、对策及建议

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难点、对策及建议

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难点、对策及建议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和农村信用社法人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加速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和处置势在必行。

但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和法制建设的不完善,加之执法环境不畅,不良贷款清收、转化、处置呈现出社会性、复杂性等特点。

下面,根据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结合农村信用社清收、转化、处置不良贷款实际,对清收、转化、处置不良贷款的难点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政策性建议,与同行商榷。

一、难点(一)清收小额贷款难农户不良贷款沉淀总额大、单笔金额小、户数多、分布广,加之农村经济落后,城镇经济发达,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大大减小,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逐年增多,不少农户举家外迁,下落不明。

农村信用社人员少、时间紧、工作量大。

不少信用社地处偏僻的山地丘陵地带,交通落后,存贷规模小、效率低,配备人员少,装备落后。

加之通讯不畅、信息闭塞,小额农户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量大,难度高,清收工作困难重重。

(二)依法收贷难贷款人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收回不良贷款本息时,在万般无奈之下,不得不采取最后一个手段:依法起诉。

由于社会诚信不足,执法环境不畅,依法收贷呈现出成本高、效率低、执行难和举证难的特点。

成本高。

依法收贷从起诉到执行需要缴纳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

以10 万的诉讼标的为例,需交纳诉讼费7820元,保全费2280元,评估费500元,拍卖费5000 元,执行费3650 元,共计19250元,占诉讼标的的19%。

(各地具体执行标准大相径庭,有的偏高,有的较低。

)——效率低。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收贷从提起诉讼到申请执行,应经立案、送达、交换证据、开庭审理、判决、上诉、申请执行等程序,少则半年,多则两三年,更有甚者遥遥无期。

——执行难。

依法收贷进入执行程序后,一方面债务人千方百计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另一方面想方设法打通执行关节,调动各种关系向执行人员施加压力。

法院执行人员人熟、地熟、情也熟,因各种原因,迫于各种压力,总是拖延执行。

浅谈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浅谈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浅谈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长期以来,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不良贷款占比偏高一直困扰着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

不良贷款始终是影响农信社发展的老大难问题,它如影随形,伴随着农信社成长,犹如一个患病的人对待自己顽疾不重视一般,又存在讳疾忌医的病态,纵使金丹玉药也不能一下治好存在这么多年的沉疴,究其原因,有很多方面的因素,笔者是在多年的基层清非工作中摸爬滚打出来的人,认为清收盘活不良贷款要有“亮剑”精神,必须克难攻坚,多措并举,用重典,下猛药,要破解清收难的问题,始终要在基层清收不良贷款的工作中下功夫。

县联社为法人领导下的基层营业网点始终对不良贷款清收工作认识不清、执行力度不够,甚至把清非工作当成包袱的作祟思想普遍存在。

首先,新官不理旧账,“新官”指信用社主任交流或更换后上任的新负责人,“旧账”多指新官上任之前历史遗留下来的不良贷款,新官不理旧账是指新官对于旧账不作为,认为“旧账”不是本人形成的,收回来是自己的功劳,要不回来不是自己的“过”。

新官不理旧账造成清收空档,现在的管理模式人员交流相对以前频繁,相对以前“新官”多,“旧账”也多起来。

在实际工作中,虽然按照现行信贷管理制度,信用社主任或负责人轮岗交流时稽核部门以对其贷款进行专项审计,界定责任,对于正常贷款进行交接,确定接收人为清收第一责任人,交接人为贷款责任人,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少能真正贯彻下去,“新官”担心原单位责任贷款无人替其清收,落得逾期追责处分,后者担心新环境,条件不熟,无法放开手脚,两头担心,无暇顾及前任贷款清收工作;而被接收人既担心原责任贷款始终跟随自己走遍“天涯海角”,又对新接手的不良贷款不予重视,甚至有恶性心理,认为费心费力没有好处,不维护与贷户的关系,使正常贷款形成不良,在追究责任人机制上,首先追究发放该贷款的第一责任人,致使“新官”轻视管理责任。

其次,权利与义务不统一不对等,没有针对解决此问题专门的准则和处罚制度。

农村信用社如何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及措施

农村信用社如何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及措施
8.风险分类和准备金管理:对不良贷款进行风险分类,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建立相应的准备金,用于覆盖可能的损失。
9.内部激励和培训:建立激励制度,奖励贷款工作人员积极参与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同时,为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提升他们的不良贷款处置能力。
10.征信共享与合作:与其他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减少不良贷款风险。
农村信用社如何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及措施
农村信用社要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涉及多个方面的措施和策略。有效的清收处置不仅有助于维护金融构的健康发展,还能保护社会金融秩序,提升金融机构声誉。以下将详细阐述农村信用社如何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以确保其高效、合规地管理不良资产。
1.风险防范与控制: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发放初期就应强化风险管理,从源头上控制不良贷款的风险。在贷款前,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信息,确保贷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5.担保物处置:如贷款有担保物,农村信用社可以依法将担保物处置,以弥补不良贷款的损失。担保物处置需要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合法合规。
6.法律手段与执行:在借款人拒绝还款或违约情况严重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如申请法院判决,通过执行拍卖等方式追回债务。
7.资产转让与出售:将不良贷款出售给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债务收购机构,转移不良资产风险,以获取一定比例的回收资金。
11.客户教育和风险提示:加强客户教育,让借款人充分了解贷款的义务和责任,提高还款意识。同时,在贷款过程中向借款人清晰地提供风险提示。
12.合规管理:清收处置过程中,农村信用社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操作,避免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农村信用社要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需要综合运用风险管理、催收手段、法律手段等各种措施,灵活应对不同情况。合规经营、早期干预、风险防范是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的基础,而与客户沟通协商、债务重组等策略则有助于化解问题,最终实现贷款风险的有效控制。

农商行不良贷款清收的难点及对策

农商行不良贷款清收的难点及对策

农商⾏不良贷款清收的难点及对策“三类⼈员”贷款,即党政领导⼲部和国家公职⼈员、⾦融系统⼯作⼈员、农商⾏内部员⼯贷款。

长期以来,农商⾏普遍存在“三类⼈员”拖⽋贷款的现象,致使不良贷款在整个贷款的⽐重居⾼不下。

这严重阻碍了农商⾏对“三农”经济活动的信贷投⼊,抑制了其农村⾦融主⼒军作⽤的发挥,影响了⾃⾝经济效益的提⾼。

当前,农商⾏正处在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分析研究“三类⼈员”贷款成因和难点,强⼒对“三类⼈员”贷款“亮剑”,便成为当务之急。

清收“三类⼈员”⽋款的难点⼀是司法机构执法不⼒,⾦融债权保全难。

对长期拖⽋本息、多次催要⽆果的贷户,农商⾏多数采取诉诸法律。

但是,农商⾏虽能取得胜诉,但执⾏却⼀拖再拖:或⾏政⼲预司法,法院不积极主动;或法院执⾏不⼒,贷款⼈转移了资⾦财产;或被执⾏⼈东躲西藏,法院⽆法执⾏;或借款⼈⽆⼒还贷,法院束⼿⽆策。

在这种情况下,农商⾏常常是只赢官司不赢钱。

⼆是企业改制成风,改制企业贷款处置难。

近年来,企业改制之风⽅兴未艾,⼤量国企、乡企等借破产、改制、重组、兼并、重组等种种⼿段“轻装上阵”,变相逃废农商⾏债务,令农商⾏苦不堪⾔。

在通常情况下,改制企业贷款⾦额⽐较⼤,少则⼏百万,多则上千万;改制形式多样,转产、租赁、承包、破产、重组等,应有尽有;同时,地⽅保护主义严重,只关注企业的利益,很少考虑农商⾏的权益,有些甚⾄纵容企业,实施“假破产,真逃债”,这使得农商⾏雪上加霜。

三是认识不到位,公职⼈员清收难。

部分公职⼈员诚信意识差,存在躲、逃、赖、悬等侥幸⼼理,主要表现为对催收不配合,有的清收对象还在等待观望。

同时,个别党政⼲部、国家公职⼈员⾝处要害部门,农商⾏考虑到⼯作的开展,清收时⽆法理直⽓壮。

四是历史政策性原因,债务落实难。

农商⾏历经60多年风⾬沧桑,先后经历了多次重⼤政策变迁,⽽每⼀次政策变迁,都伴随着或多或少的管理体制、经营⽅向和经济利益的调整,每⼀次都造成了农商⾏相当⼤的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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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的问题、成因及解决办法
随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各项业务向着更规范化、更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然而,由于历史、制度、人员及社会信用逐渐缺失等原因,不良贷款的产生及清收便成为突出问题,如不找到原因并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将会成为阻碍农商行发展的一大绊脚石。

一、不良贷款清收中出现的问题:
1、贷款合同不完善。

尤其是农户小额贷款中,借款人和担保人的配偶都没有在借款合同或者担保合同上签字,借款人的配偶(个别是家庭成员)只是在《贷款申请审批表》上“信用审查”一项上签字,表示接受信用审查。

因贷款合同格式不同,个别贷款合同的《审批表》上,“配偶或者主要家庭成员签字”一栏里,记载“本人承诺在借款人不及时返款贷款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这些情况下,起诉时就要合理的确定被告,否则由于没有在借款合同或者担保合同上签字,配偶就不能作为适格的被告。

2、贷款过程有瑕疵,贷款时不是本人签字。

不是本人签字的情况不在少数,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如果借款人不是本人签字,会导致整个借款合同无效,如果担保人不是本人签字,该笔借款就少了一个可以承担责任的主体,无论哪种情况,对银行来说,都是不小的损失。

3、贷款逾期几年、甚至十几年,贷款材料混乱、不完整。

尽管几年前已经开始大批量整顿不良贷款,但在近期的催收过程中,仍有不少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已经逾期的不良贷款尚未催收完毕。

由于历史久远、人员调动等原因,导致对借款人的近期的情况不了解或者了解的不详细,再加上有些贷款材料比较混乱,同一借款人的几笔贷款混在一起,个别贷款材料不完整,只有贷款申请和贷款合同,借款借据丢失,这些都加大了清收的难度。

4、贷款逾期后,未及时催收。

个别贷款逾期后,并未及时催收,
有些仅是在贷款逾期的最初几年催收几次,有些催收通知单上不是借款人签章(如关联企业的签章)或者签字,有些是一次性在几张催款通知单上加盖签章几年不在催收,有些仅是发出电报催收但借款人并未签收……无论上述哪一种情况,除非借款人同意还款,否则,无法在程序上保证不良贷款的回收。

5、单纯为诉讼时效而诉讼。

有些甚至已过诉讼时效还在起诉,或者过了执行时效还没有申请执行。

在法院的审判系统中,可查询到农商行分别于2009年、2011年、2013年的同一时间起诉同一笔贷款的借款人,还有2010年、2012年同一时间起诉同一笔贷款的借款人(这一批因诉讼时效原因,2014年将会再起诉),大批案子的审判结果是撤诉或者“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裁定驳回起诉”。

有些贷款起诉前没有及时催收,已过诉讼时效,有些在第一次诉讼结束后没有及时第二次起诉,也已过诉讼时效。

如果仅仅为了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保证二年诉讼时效,再次起诉,或者明知在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情况下还要提起诉讼,即使在不考虑撤诉减半收费或者裁定驳回起诉退回全部诉讼费用的情况下,这期间浪费的人力、物力也不应当予以忽略不计。

而那些过了执行时效没有申请执行的,再也没有办法通过法院的救济途径回收贷款了。

6、借款人死亡、失踪、变更居住地或者吊销、注销、破产。

在清收过程中,经常遇到借款人死亡、找不到或者借款企业主体存在瑕疵的情况,尤其是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不能找到合适的被告或者债权债务承担的主体,诉讼程序就会有瑕疵,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也会遇到麻烦。

7、银行工作人员对贷款情况不完全了解。

个别工作人员对自己管理的不良贷款的情况、借款人的情况不了解,借款人是否在世、是否还在原址居住、借款企业经营状况如何、借款企业是否存续掌握不全面,有些不良贷款起诉后,因为工作人员不了解借款人近期居住地
而无法送达,有些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借款企业早已吊销、注销或者破产。

这其中也有因为工作调动后,因贷款新接手而不了解情况的现象。

二、问题的成因:
1、制度原因。

农行银行刚刚从粗放的经营管理模式向规范化、企业化方向发展,有些问题的产生都是在原来不规范的管理模式中产生的,例如,贷款合同不完善、贷款逾期时间过长、贷款过程中非本人签字、贷款逾期后不及时催收等。

由于原来的制度、管理不完善,历史成因已久,容易被工作人员和借款人钻空子,后续的工作并不能改变既成的事实,再多的工作也只是补漏洞。

2、工作人员不尽责。

许多工作人员对自己管理的贷款不甚了解,对借款人的情况掌握不全面,导致起诉后因找不到被告居住地而无法送达,或者借款人主体有瑕疵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停滞不前。

有些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为了诉讼时效而起诉,起诉后不考虑审判结果,起诉后或者撤诉或者等着法院裁驳,然后两年后再起诉一次……
3、借款人经营不善或者政府介入。

由于借款人经营风险的原因,也造成一部分不良贷款的产生,尤其是有政府介入的项目,不良贷款产生后更加难以回收。

三、清收对策:
1、由于银行制度原因产生的清收难的问题,银行必须从内部制度上予以改善。

例如,贷款前完善的贷款合同、贷款过程中严格的审查制度、贷款逾期后及时的清收或者进入诉讼程序。

加大力度在制度上完善贷款及清收程序,就从源头上解决了不良贷款的产生及清收问题。

2、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及培训。

对于不尽责的工作人员,必须加强管理,完善工作员人的奖惩制度。

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手中管理的贷款人的相关信息,以便银行自行催收或者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
决。

对于怠于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找不到借款人”的原因可能是真的无法找到也可能是根本没有去找,因工作调动不了解借款人的情况可能是真的不了解也可能是不是自己经手的贷款而不想了解……应当依据奖惩制度予以敦促。

同时也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培训,不能因为工作人员不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而使原本可以回收的贷款因为时效的问题而无法回收。

3、完善贷款担保。

对于政府介入的贷款或者企业贷款,通过设立风险保证金或者设立担保物权的方式,完善贷款担保。

在小额保证贷款的情况下,应当严格审查对贷款人及保证人的信用记录,定期回访贷款人及保证人,及时掌握贷款信息,确保在出现不良贷款前避免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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