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人社通[2012]18号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恢复收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人社通[2010]285号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恢复收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部、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昆明市政府第167次常务会议精神和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财政局《关于恢复征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通知》(昆发改收费〔2010〕8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恢复征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昆明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从2011年1月起恢复收取,各评委会牵头单位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评委会组建批复,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相关规定,到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相关手续。
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564号)和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8〕13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不需要下一级评委会推荐的,评审费收费标准为:高级300元/人;中级250元/人;初级200元/人。
(二)教育、卫生及其他系统破格晋升,需要下一级评委会推荐的,评审费由下一级评委会统一收取,收费标准为:高级450元/人,其中300元上交上一级评委会;中级350元/人,其中250元上交上一级评委会。
三、各评审费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规定,实行公示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关于恢复征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通知》(昆发改收费〔2010〕863号)2.《关于进一步明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564号)3.《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8〕139号)二○一○年十二月七日主题词:人力资源评审费收费通知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12月7日印(共10份)。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时间:2023-11-13 01:43 浏览次数:949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文件名称云南省劳动局关于半农半牧区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云劳发〔1980〕221号) 云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云调资字〔1983〕9号)云南省劳动人事厅在开展工人中级技术(业务)培训中对成绩优秀者实行奖励工资的通知(云劳人资字〔1986〕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矿山井下、露采、高温冶炼工人熟练期和定级工资待遇的通知(云劳薪〔1991〕3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云劳险〔1991〕9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通知(云劳薪〔1991〕14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试行职工工资考核(考试)升级的意见(云劳薪〔1992〕8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收入货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4〕17号)南省劳动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经贸委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72号文《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云劳〔1994〕31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党政机关分流到企业人员改行企业工资制度的意见(云劳〔1994〕32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执行云劳〔1994〕32号文件的补充意见(云劳〔1994〕62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云劳〔1994〕31号文件、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云劳〔1994〕云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使用《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的通知(云劳〔1995〕2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1996〕119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云劳社〔2000〕188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统计分析及公告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1〕39号) 关于省级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1〕43号)关于省属、中央驻滇有关企业职工工伤实行定点医疗管理的通知(云劳社〔2001〕101号)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卡中心续接失业保险相关进入工作的通知(云劳社〔2001〕108号)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处理意见(厅办〔2001〕178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的通知(云劳社〔2002〕20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毕业生档案委托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人发〔2000〕5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停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暂行办法》的〔2002〕71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2002〕85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2〕104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与所管企业脱钩后处理有关职工劳动关系见》的通知(云劳社〔2002〕106号)关于接续农民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2〕148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应届毕业生人事代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人才〔2003〕04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云劳社〔2003〕47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现额及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劳社〔2004〕4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劳动保障行政许可试行办法》的通知(厅办〔2004〕37号)关于做好技师社会化考评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2004〕4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云劳社〔2004〕45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的通知(厅办〔2004〕62号) 关于转发《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厅办〔2004〕144号)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改革的通知(厅办〔2004〕274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2004〕2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文化考试》的通知(云人才〔2005〕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发〔2005〕6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劳社发〔2005〕省劳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有关事项的〔2005〕22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通知(云劳社办〔2005〕115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云劳社〔2006〕17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云劳社发〔2006〕18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及工作制度等问题的建议(云劳社〔2006〕3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发〔2007〕17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227号)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23号)关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厅办〔2008〕66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资委关于调整破产企业协议托管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云92号)关于做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47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6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云南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64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05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云南省关于选择部分国有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2010〕30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44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失业保险基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9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26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属社团管理办法(试行)》通知(云人社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依法用工,全面签订合同”活动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46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100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补充通知(云人社发〔2012〕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2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4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文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6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7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123号) 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2013〕194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6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有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云人社发〔2014〕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5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8年)》的通知(云人社通〔。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昆办通[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昆办通〔2009〕19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引进人才工作,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意见》(昆通〔2008〕29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本实施细则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市辖区以外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
其中,高层次人才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以下分别简称“国突”、“国贴”专家)以及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人选,博士、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高级技师;紧缺急需人才指单位工作急需的、我市人力资源市场暂时不能提供的人才。
对高层次人才的认定,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单、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或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为准;对紧缺急需人才的认定,以当年度市人事行政部门发布的《昆明市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为准。
二、引进人才的落户(一)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均可落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驻昆明市行政区域“两定”资格审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驻昆明市行政区域“两定”资格审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3.05•【字号】•【施行日期】2013.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驻昆明市行政区域“两定”资格审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270号)的要求,省人社厅与昆明市人社局“两定”资格的审批职责划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昆明市区域内由省卫生厅颁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昆明市主城区及经开、高新、滇池度假区的云南一心堂药业、云南东骏药业、云南白药、云南健之佳健康药业四家连锁零售药店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批。
由昆明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除上述四家连锁零售药店外的其他零售药店,均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
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抄送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抄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资格互认。
“两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需要开通省、市医疗保险系统联网的分别由省、市“两定”管理办公室确定;纳入服务协议管理。
三、2013年度年审工作按照新的审批划分范围执行,“两定”服务机构带上原来取得的“两定”资格证到新划分的行政部门年审。
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年审,同时收回原来的资格证存档。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年审。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0一三年三月五日。
昆明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入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实施办法

昆明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入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实施办法云南】关于印发《昆明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入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发表时间:2012-04-21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个开发(度假)区人事劳动局,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市人才中心:现将《昆明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入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九日昆明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入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9〕3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认定和管理(一)“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认定。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主要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等。
(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认定原则及程序。
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实行个人申报、社区核实、街道(乡镇)认定的办法。
1.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证》。
2.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毕业生本人持《失业证》到所在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一)申请程序1.申请。
要求到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按照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通告的范围和条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求职登记。
2.审核。
在接到本人求职登记后的5个工作日内,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申请人的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并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审批结果报上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后,进入就业安置程序。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2年劳动预备制培训计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2年劳动预
备制培训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2.03.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2年劳动预备制培
训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技工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1〕149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30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城乡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按照学校办学质量好、专业有特色、向边境州市倾斜和招生覆盖全省的原则,经研究,选择了16所技工院校先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试点。
现将2012年我省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技工院校培训专业及计划人数公布如下。
请你们严格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培训质量,促进我省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工作。
技工院校劳动预备制培训专业及计划人数: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联系人:张河生电话:7195672)。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昆明市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昆明市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审计调查结果整改情况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昆明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年月日至月日,对昆明市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同时根据信息系统审计调查情况,对昆明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延伸审计调查。
重点对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单位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昆明市社会保险局、昆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进行了审计调查,年月日,昆明市审计局送达了审计报告和下达了审计决定。
昆明市人社局根据市审计局下达的审计决定及审计调查报告,认真落实整改审计发现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
现将有关问题的整改结果公告如下:一、我局高度重视,专门召集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对照审计组提出的要求及相关具体问题,明确整改措施、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进度,抓好落实。
目前,整改落实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审计期间,及时追回了伪造虚假证件冒领、核定错误导致多发放的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元;并按照审计决定上缴专户利息收入结余万元;针对审计调查揭示的漏洞、风险和隐患,被审计单位完善了相关制度、加强了管理。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出台了《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实施办法》;昆明市社会保险局出台了《昆明市社保局稽核工作制度》、《昆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昆明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暂行办法》;昆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内控的规定》、《关于加强经办管理防范重复参保的通知》;针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欠缴问题突出的情况,在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下,昆明市人社局积极与昆明市国土局、昆明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动,由昆明市国土局牵头,并转发了云人社〔〕号文件,废止了昆人社通〔〕号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促进农民就业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促进农民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31•【字号】昆政办[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促进农民就业工作的通知(昆政办〔20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十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和市“两会”精神,确保实现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12年农民收入实际增长12%以上的目标,现就2012年全市促进农民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就业是民生之本、社会和谐之基,也是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保证。
做好促进农民就业工作,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当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加速、城市化提升、市场化转型和国际化拓展的重要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正在稳步推进,伴随着现代新昆明建设和全域城镇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农民”变“市民”的进程进一步加快。
因此,各县(市)区和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一定要站在时代发展的高度,从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充分认清当前形势,进一步提高做好农民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下更大的决心,投入更大的人力、财力、物力,用更加坚定有力的办法和措施组织开展促进农民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帮助农民增加收入。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2012年的促进农民就业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现代新昆明建设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为主线,以“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为方针,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和改革创新力度,在提高农民技能素质、提升市场化运作程度、开辟和建立劳务基地、信息网络建设、优化务工环境、跟踪管理服务、巩固农民转移就业效果等方面寻求突破,积极引导全市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民参加培训,实现就业;重点组织开展贫困山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昆明空港经济区、城中村拆迁改造片区、全域城镇化试点地区、水源保护区等地的农民培训转移就业工作。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1年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1年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昆人社通[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1年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昆人社通〔2011〕57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处,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2011年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2011年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一、推进城乡充分就业(一)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
全年提供有效就业岗位10万个,新增城镇就业8万人,协助市转移办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7万人、转移就业25万人,开发公益性岗位0.44万个,“零就业家庭”保持动态清零,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组织3300名高校应届毕业生到岗就业见习,举办专场招聘会100场,昆明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90%以上,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100%。
(二)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将就业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结合全域统一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制度。
建立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加强职业供求信息分析和人力资源市场季度供求信息发布工作。
(三)统筹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继续将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放在更加突出重要的位置,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社区就业计划”,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就业见习和就业援助工作。
认真做好失地农民就业工作,积极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实现稳定就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
案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2.05.07
•【文号】人社厅函[2012]226号
•【施行日期】2012.05.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
(人社厅函[2012]226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2012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云人社请[2012]70号)和《关于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间和幅度情况说明的函》(云人社函[2012]8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950元、845元、720元调整为1100元、980元、830元。
二、同意你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9元、8元、7元调整为10元、9元、8元。
三、请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四、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昆人社通〔2012〕18号
关于开展选拔2012年度昆明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委办局,昆明学院: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继续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1〕66号)精神,现将2012年度昆明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推荐选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对象、条件
选拔范围、对象和条件严格按昆政发[2011]66号文件规定执行。
推荐人选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小学教育可到中
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之一。
确实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可适当放宽评审条件。
推荐人选以近五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依据。
二、选拔程序
(一)推荐
1.各部门在下达的人选控制数额内,以逐级推荐的方式组织。
2.推荐人选填写《昆明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所在单位审核材料的属实性,在单位范围内公示一周,签署推荐意见后交市级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签署意见。
3.推荐申报材料送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综合审定后,提交昆明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初步人选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
(二)自荐
鼓励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向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自荐。
自荐人填写《昆明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交市级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力资源部门。
市级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对自荐人材料的属实性进行核实审定并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推荐人选一同进入审核及评审程序。
推荐人材料的属实性由所在单位负责;自荐人材料的属实性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三、申报材料及时间要求
(一)推(自)荐人选需上报以下材料
1.《昆明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推荐情况简表》(同时报电子文档);
2.《昆明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同时报电子文档);
3.由所在单位(推荐)或自荐人(自荐)形成实绩、贡献综合材料;
4.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学历证书复印件;获奖证书、重要成果鉴定、评价材料;经济效益证明;重要著作、论文的封面、扉页及相关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三份。
《昆明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推荐情况简表》及《昆明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可到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二)申报材料要求
《昆明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推荐情况简表》、《昆明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不装订,其它材料装订成册。
材料的整理按类别集中排列,编写目录。
装订顺序是:封面;目录;推荐人实绩、贡献综合材料;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其他材料。
(三)推荐材料上报截至时间
2012年3月16日。
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四、名额分配
按照昆政发〔2011〕66号文件规定:“‘市突’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50名”,此次选拔按1:2的比例下达指标控制数100名,主要安排在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和专业技术人员较集中的单位。
具体指标分配详见附表。
各单位申报推荐人数不得突破指标控制数。
自荐人数不占指标数。
联系电话:3160874 联系人:冯云波
附件:
1.2012年申报“市突”推荐指标控制数分配表
2.昆明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推荐情况简表
3.昆明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选拔“市突”通知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2月1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