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中商联关于发布《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精神,我会被批准成为全国首批行业信用等级评价试点单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引导商业企业增强信用自律意识,加强信用管理,坚持诚信经营,积极参与信用等级评价活动,推进商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独立核算的各类商业企业(包括零售商、服务商和供货商)。
第三条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的原则:(一)以《商业企业信用自律等级行业分类标准》(待发布)及商业企业工商记录、税务记录、经营记录、财务记录、信用记录、其他监管与公共事业记录六大类信用信息为评价依据.(二)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设定为五级,即AAA级、AA级、A级、B级、C级(根据企业信用建设和行业整体信用建设情况可扩展至BBB、BB、CCC、CC等级别),并以+、—进行等级细化。
(三)经国家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持有法人营业执照、依法设立满两年、近两年无经营性亏损、无失信违法行为、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比较健全、且信用记录真实可靠、内控监管机制能坚持有效运转的企业,均可申报.(四)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化管理。
获评企业须自下一年度起,于每年3月30日前通过原申报网络通道定期传送本企业上一财年信用信息,共建商业企业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中国商业联合会信用信息资源的互联与共享。
第二章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机构第四条全国性商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商联信工委”)组织实施、(全国)商业信用中心提供技术测评等项支持.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商业企业信用自律等级行业分类标准》和《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制订、修订。
机构设置

地、市(设区)政府(厅级)————政府办公室,组成机构各局委,直属机构各个局,各个办事机构、事业单位(以上均为处级和副处级)————以上机构下属的下属科室(乡科级)————下属股室(股级)
县、市(不设区)、区政府(处级)————政府办公室,组成机构各局委,直属机构各个局,各个办事机构、事业单位(以上均为科级和副科级)————以上机构下属股室(乡股级)
乡镇政府(科级)————下属股室(股级)
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政府机构系统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组成机构各部委行署,直属机构各个总局、局,各个办事机构、事业单位(以上均为部级和副部级)————以上机构下属的司局室(司厅局级)————下属处室(处级)
省、市、自治区政府(部级)————政府办公厅,组成机构各厅局委行,直属机构各个局,各个办事机构、事业单位(以上均为厅级和副厅级)————以上机构下属的下属处室(处级)————下属科室(乡科级)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审计署
国务院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务院各部门名称

电监会
64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社保基金会
6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自然科学基金会
66 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
信访局
67 国家粮食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粮食局
68 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烟草局
69 国家外国专家局(由人事部管理)
外专局
70 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6 姜成康
6 季允石
6 孙志辉
6 鹿心社
6 马军胜
6 单霁翔
6 王国强
6 胡晓炼(女)
6 赵铁锤
6 杨冬权 6 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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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郭金龙 8 戴相龙 8 郭庚茂 8 孟学农 8 杨晶 8 陈政高 8 韩长赋 8 栗战书 8 韩正 8 梁保华 8 吕祖善 8 王三运 8 黄小晶 8 吴新雄 8 姜大明 8 李成玉 8 李鸿忠 8 周强 8 黄华华 8 陆兵 8 罗保铭 8 王鸿举 8 蒋巨峰 8 林树森 8 秦光荣 8 向巴平措 8 陈德铭
2003年3月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改组
2003年3月11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名
2003年3月11日设立
1993年12月,由国家税务局改组,级别由原来的副部级升 格为正部级 2001年4月,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改组为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级别由原来的副部级升格为正部级 2005年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 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993年4月19日,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改组为中国民用航空 总局,属国务院直属机构。12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的机构规格由副部级调整为正部级。 1986年1月成立广播电影电视部,1998年3月改组为国家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正部级) 2001年新闻出版署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为 国务院直属机构。 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98年国务院 决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改组为国家体育总局(正部 级),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再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汤臣倍健宏观环境分析,pest、swot

企业价值评估——汤臣倍健(300146)一、公司简介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膳食营养补充剂行业非直销领域的龙头企业。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膳食营养补充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它是中国最先进的膳食营养补充剂生产基地之一;第一个引入终端营养顾问销售模式的企业;拥有注册营养师数量最多的企业之一。
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他在200多个城市,拥有12000多个零售终端,3400多个销售专柜,预计到2012年公司产品的零售终端将达到20000个左右。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恪守一套苛刻的原料来源审核制度,充分考虑到原料种植或饲养的环境因素,在全球范围内精选最合适的各种原料,在行业同质化中寻求产品差异化。
至今,主要原料和辅料进口自新西兰、挪威、德国、美国、法国、日本、泰国等十数个国家和地区。
到2010年,汤臣倍健从国外采购原料的比例达到54% 。
2010年1月,中国保健协会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首次对中国一批优秀的保健品企业进行了评审,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评定为AAA级企业。
AAA级是信用等级评审的最高级别,汤臣倍健是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现场通过评审的企业。
二、宏观环境分析(PEST分析)1、从政治法律角度看,政府主管部门的更迭也带来保健品行业新变化-----保健品标准和规定缺失且相互矛盾,目前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价格虚高等现象严重。
企业在现有法规下宣传自己的产品很容易违规。
2、从经济的角度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跨国公司成为行业领头羊--保健品市场在过去的几年间,国外跨国公司一直鲜有涉足,市场被本土保健品企业牢牢占据,2000年在保健品行业陷入低潮之时,美国安利却凭借独特的销售模式异军突起,实现了年销售额3亿元的惊人业绩。
随着跨国保健品公司进军中国的步伐加快,国内保健业面临更大的市场竞争压力。
中国外经贸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及实施办法

附件1:中国外经贸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信用等级评价的依据本办法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及《关于﹤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外经贸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信用等级评价的目标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通过信用等级评价活动,逐步建立起外经贸企业的信用体系和信用管理运行机制,不断提高行业监管水平。
一、强化外经贸行业信用宣传教育工作,建立信用制度规范,建立和完善外经贸企业信用管理服务系统。
二、通过信用等级评价,规范外经贸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如企业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相互攻击、无序竞争等,从而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三、树立外经贸企业的信用形象,塑造企业信用品牌,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降低社会信息成本,创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信用环境。
外经贸企业通过信用等级评价活动,逐步实现以下目标:一、通过信用等级评价,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实现有序经营。
二、利用评价结果使用多种信用工具以规避风险,并获得融资等方面的支持。
三、利用评价结果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
四、了解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全面认识自身面临的信用风险,加强企业自身信用管理。
第三条信用等级评价的原则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
自愿:企业自愿申请参与。
公开:参评条件、评价程序和评价结果公开。
公正:对参评企业一视同仁,不因企业规模、性质以及其它因素而区别对待,评价标准和结果客观公正。
科学:评价指标、信息征集标准、评价模型等科学、适用。
严谨:确保评级工作真实、可靠、有效。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价方法与指标体系第四条信用等级评价的符号及释义本次外经贸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是在反复测算及经过试点实践验证而确立的,该信用等级评价各项评价指标充分考虑了外经贸行业的特点,并对各项指标的权重设计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3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3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3.05.13•【文号】整规办发[2003]16号•【施行日期】2003.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3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整规办发[2003]16号2003年5月13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今年的工作,现将《2003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特别是当前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2003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附件:2003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做好2003年的整规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点。
一、进一步明确整规工作目标和指导思想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紧紧抓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先后组织开展了十几个方面的专项整治活动,有力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净化了市场环境。
同时,积极探索治本之策,不断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
两年来,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状况初步改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尽管市场经济秩序开始趋于好转,但一些地区和领域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仍然严重,地方保护、部门分割和行业垄断现象依然存在,煤矿、交通等领域安全生产形势还相当严峻,特别是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坑害群众的事件时有发生,财税、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还比较严重,土地市场和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在社会上反映强烈,文化市场上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侵权盗版行为屡打不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4.06•【文号】国办发[2001]22号•【施行日期】2001.04.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通知(二00一年四月六日国办发〔2001〕22号)为切实做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统一领导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指导、部署和协调各项专项整治行动。
(二)定期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重大事项。
二、领导小组的组成组长:李岚清国务院副总理副组长:吴邦国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国务委员成员:曾培炎国家计委主任李荣融国家经贸委主任赵永吉公安部副部长XXX智监察部副部长楼继伟财政部副部长俞正声建设部部长范小建农业部副部长孙振宇外经贸部副部长孙家正文化部部长殷大奎卫生部副部长戴相龙人民银行行长刘家义审计署副审计长牟新生海关总署署长金人庆税务总局局长王众孚工商总局局长石宗源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李传卿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郑筱萸药品监管局局长李适时法制办副主任邵秉仁体改办副主任李德水国研室副主任陈东征证监会副主席冯晓增保监会副主席王金山供销总社副主任倪益瑾烟草局局长张宝明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郭树清外汇局局长XXX 中宣部副部长刘家琛高法院副院长张穹高检院副检察长朱曙光武警部队副司令员三、领导人员办事机构的设置领导小组在国家经贸委设立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国家经贸委主任李荣融兼任,副主任由国家经贸委副主任张志刚担任。
原全国打假工作协调小组即日起撤销。
b4290--010618xjk。
全国整规办、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等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

全国整规办、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等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公布日期】2003.09.24•【文号】整规办发[2003]25号•【施行日期】2003.09.2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全国整规办、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司法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整规办发[2003]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整规办、党委宣传部、文明办、司法厅、教育厅(教委)、总工会: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进一步提高全民诚信意识,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从现在开始到2008年,在全社会组织开展诚信宣传教育。
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
在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社会经济生活中恶意逃债、合同违约、债务拖欠、偷逃税费、走私逃汇、商业欺诈、假冒伪劣等失信现象还相当严重,财务失真、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仍然突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影响了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我国的国际形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
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展。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
它包括诚信道德和交易信用两个方面,诚信教育是基础,信用制度是保障,两者缺一不可。
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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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加强行业信用
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整规办发[2007]3号
【发布部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1.15
【实施日期】2007.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
会联系办公室
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整规办发[2007]3号)
各有关商会、协会:
根据《关于开展首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6]22号)的要求,截至2006年9月,共有52家商会协会提出试点申请。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商会协会试点方案进行了评审和论证。
现
将经专家论证通过的首批试点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一)。
行业信用评价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树立商会协会自身形象,推动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重要作用。
试点商会协会要全面贯彻《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整规办发[2006]12号)精神,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试点方案,精心组织试点。
现就加强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坚持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正确方向
商会协会开展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必须以服务会员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和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为目的。
信用评价要坚持会员企业自愿参加,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企业参与,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以上原则要在试点方案中明示,并向会员企业和全社会公示。
商会协会要向行业及其上下游行业(产业)、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提供会员企业的信用信息,推广应用信用评价的结果,增强会员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服务政府的市场监管和宏观管理,促进行业市场秩序的规范和行业自身的发展。
二、保证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和信息来源的准确性
(一)指标体系应尽可能完整。
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应包括反映企业综合素质、财务能力、管理水平、竞争力状况以及社会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指标的权重分布应充分体现行业特点,并突出信用评价因素,保证信用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商会协会在评价前进行的资质评定等评价活动的结果,可以纳入指标体系,适当反映。
(二)增强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和客观性。
具体指标要用准确数量表示,尽可能利用企业现有的统计资料。
每个指标的变动区间都应对应准确的评分标准,尽量减少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据自由裁量评定分数的,要通过集体会商确定。
(三)保证申报信息真实、可靠。
对企业申报信息,要通过实地调查、初评结果公示、接受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核查。
除自行申报的信息外,还应当与交易关联方信息、消费者反映、部门监管信息等进行比对。
三、加强信用信息的管理
(一)处理好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关系。
公开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必须按试点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时限进行,不得超范围、超授权公开。
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必须取得权利人授权。
(二)严格执行有关信用信息的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分类、使用、发布、联网与交换等制度,对企业失信行为的举报制度,对虚假信息的甄别制度和被惩戒者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