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新发票管理办法细则word版本 (6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四、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照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 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 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 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 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 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 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 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 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 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 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 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 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 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 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成文日期:2010-12-20字体:【大】【中】【小】《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六、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这是日常一些新接触增值税发票的人问的比较多的问题。
主要原因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23〕156号)第十一条第二项中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应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因此,增值税发票打印出现错格、压线、模糊时,如何处理有些纠结,甚至开票方与受票方为之争执。
政策的基本规定:现行《发票管理办法》要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于出现开票后打印发生错格和压线情况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述规定主要是居于当时主要采用扫描认证抵扣和许多人工检查情况下的具体规定。
那么有没有对此进行规定的呢?有。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这个发票是有几个部门需要使用的,当然也是以发票系统传递电子数据为主,辅之于票面审核。
实际也属于专用的发票之一由此,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判断依法取得的开具内容合规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正常使用,首先需要看打印的票面字迹是否清晰可辨?项目对应是否基本一致?如果暗淡无法辨认或者模糊不清的,作为终于的记账原始凭证,无论是否打印清晰,都应当退回重新开具。
对于开具后打印(手工版已经极少存在)结果字迹清晰的,如果出现压线或者错格,但打印在票面的内容完整可辨的,并且项目归属清楚的,可以参照机动车发票的最新规定,无需退还重新开具;但如果压线、错格后填写的部分内容在票面之外的,则应该按照谨慎原则退还重开。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解读

五、转让倒卖发票
• 《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 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 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 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案例
六、公告违法行为
• 《办法》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 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 以向社会公告。
七、连带责任
• 《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 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解读
第一部分 一事不二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 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 罚。
• 连续违法行为:基于同一的违法故意,连续多 次实施性质相同触犯同一税务行政法律规范的 违法行为。 • 持续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和状态在一定时间、 地点处于持续状态。 • 牵连违法行为:某一行为,以实施一个违法行 为为目的,但其违法的方法、手段或结果又违 反了其他法律规范。
• 《征管法》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非法提的, 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 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范围
印制
领购 开具 取得 保管 缴销 检查
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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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医院发票管理制度篇一: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医院财务管理制度目录财务管理................................................................... . (1)支票管理制度 .................................................................. . (1)现金(收支)管理制度 .................................................................. (1)财务审批制度 .................................................................. . (2)发票管理制度 .................................................................. . (2)预算管理制度 .................................................................. . (3)借款管理规定 .................................................................. . (4)财务控制制度 .................................................................. . (5)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 .. (7)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 .. (7)收入管理规定 .................................................................. . (9)成本控制制度 .................................................................. . (9)内部稽查制度 .................................................................. .. (11)会计核算管理规定 .................................................................. (12)会计核算处理规定 .................................................................. (14)资产盘点制度 .................................................................. .. (15)物价管理制度 .................................................................. ................................. (15)应收款管理规定 .................................................................. . (16)账款催收管理办法 .................................................................. (17)问题账款管理办法 .................................................................. (17)呆账管理办法 .................................................................. .. (18)预缴金管理规定 .................................................................. . (19)财务电子信息化制度 .................................................................. .. (19)财务管理支票管理制度1. 业务人员到财务科领用银行支票,必须凭付款审批单,经主管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写明用途、金额、日期。
2018-2019-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推荐word版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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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领取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财务部设发票管理台帐,由领用人签字。
二、不准转借、xx:发票只准本单位的开票人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四、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盖单位发票印章。
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
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项;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五、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六、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七、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用书面报告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上报处理。
八、xx的有关特殊规定,按有关相应的规定执行。
九、如因发票管理不善而发生税务部门罚款,公司将直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
十、公司内部使用的各种单据参照本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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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票管理办法细则
最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X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X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X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X〕19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
本决定自201X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