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三章发票的领用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发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票管理,保障税收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正确开具、使用、保管发票,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发票的种类和格式第五条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定额发票和其他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等情况。
(二)普通发票:用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情况。
(三)定额发票:用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定额征税的。
(四)其他发票: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收购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房屋租赁发票等。
第六条发票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发票名称应当明确、规范,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
(二)发票代码和号码应当由税务机关统一编制。
(三)发票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商品或者劳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价税合计等。
(四)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并按照规定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章发票的开具和使用第七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开具发票:(一)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开具发票。
(二)取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应当向销售方索取。
(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索取发票的,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四)发票开具时,应当保证发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发票的种类和格式开具。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发票是一种用以记录货物、服务和其他经济交易的凭证,在商业和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发票的使用和管理规范,避免税收漏税和欺诈行为,各国普遍制定了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本文将介绍一般的发票管理要求以及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了解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发票管理基本要求1. 发票开具要求:在开具发票时,需要确保以下要求的满足:(1) 发票内容完整:发票应包含商品或服务的明细信息,如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2) 发票编码规范:发票应按照规定的编码格式进行编号,避免重复和错误。
(3) 发票格式统一:发票的格式和样式需要根据国家或地区的要求进行统一,方便识别和管理。
2. 发票使用要求:对于发票的使用,以下要求需要被遵守:(1) 发票真实性:发票必须真实反映交易发生的实际情况,不得伪造、虚构或篡改发票信息。
(2) 发票用途明确:发票应明确标注用途,如销售发票、服务发票、运输发票等,避免混淆。
(3) 发票保存规定:发票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保存,包括时间限制和保存媒介要求。
二、发票管理实施细则1. 发票的开具和领用:(1) 发票开具:发票的开具需要根据事先确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发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发票领用:发票领用需要经过授权,并在领用登记簿上进行记录,以便随时查阅和核对。
2. 发票的使用和填写:(1) 发票用途:根据发票的用途,选择合适的发票类型,并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发票填写规范:填写发票时要求必须规范和准确,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信息。
3. 发票的存储和归档:(1) 发票存储:发票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存储,以便后期查询和核对。
(2) 发票归档:发票的归档包括按时间顺序和类型进行分类存档,确保存档的整洁和易于检索。
4. 发票的审查和核对:(1) 发票审查:在发票开具后,需对发票进行审查,确保发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最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培训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 品、提供或者接受经 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 经营活动中,开具、 取得的收付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解读】本条是关于对发票含义的规定
发票是一种收付款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活动 原始状况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 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同时也是税收控管和税务 稽查的重要依据,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目的在于 管理税收,而发票是目前税务机关监控纳税人经 营收入的主要手段;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 内部结算凭证(仅限于单位内部使用)以及既非 经营性收入,也非财政性收入如赞肋、捐赠、集 资、赔偿、划拨、上缴等收入使用的普通收款收 据,暂未纳入发票管理范围,但应使用财政部门 印制的资金往来结算收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自己的职权, 抓好打击非法倒买倒卖发票管理工作,协 助税务机关整顿发票管理秩序;公安机关 应当支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 务,打击非法印制、转借转让发票的违法 行为。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税务机关管好 发票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税务部门也 应当积极取得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依靠各 方面的力量,做好发票管理工作,以期更 好地发挥发票的经济监督职能,引导社会 经济秩序沿着科学、持续、可协调的轨道 发展,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起到应有的作 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7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 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 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解读

五、转让倒卖发票
• 《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 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 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 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案例
六、公告违法行为
• 《办法》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 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 以向社会公告。
七、连带责任
• 《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 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解读
第一部分 一事不二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 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 罚。
• 连续违法行为:基于同一的违法故意,连续多 次实施性质相同触犯同一税务行政法律规范的 违法行为。 • 持续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和状态在一定时间、 地点处于持续状态。 • 牵连违法行为:某一行为,以实施一个违法行 为为目的,但其违法的方法、手段或结果又违 反了其他法律规范。
• 《征管法》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非法提的, 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 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范围
印制
领购 开具 取得 保管 缴销 检查
38条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票种类:根据税法规定,明确不同种类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发票领用管理:设立发票领用登记簿,由指定人员领取发票,并在登记簿上填写领用人、领用数量、领用日期等信息,领用人需在发票上签字确认。
发票存放安全:发票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的地方,设立专门的发票保管柜或保险柜,确保发票不受损坏或遗失。
发票使用规定:发票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和程序使用,不得擅自更改、涂抹、遗失或私自使用发票。
发票开具管理:开具发票应按照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填写完整准确的发票内容,包括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名称、商品或服务名称、数量、金额等。
发票抄报登记:对开具的发票进行抄报登记,记录发票号码、金额、开具日期等信息,并由财务部门审核确认。
发票作废处理:对于误开或无效的发票,应按照规定程序予以作废处理,并在作废登记簿上做好记录。
发票销售报废:对于因损坏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
用的发票,应按照规定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
发票监督检查:定期对发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确保发票管理规范有效。
违规处理措施:对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依
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并建立相关违规责任追究机制。
发票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发票管理档案,包括领用
登记簿、抄报登记簿、作废登记簿、销毁记录等,便于查阅和备查。
发票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发票管理培训,提高相关
人员的发票管理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讲义完整版.共59页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讲义完整 版.
36、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 神灵, 而不是 殚精竭 虑将神 灵揉进 宪法, 总体上 来说, 法律就 会更好 。—— 马克·吐 温 37、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 时。— —威·皮 物特
38、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 是丝毫 没有力 量的。 ——菲 力普斯 39、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 迅速累 聚,进 而变成 法律。 ——朱 尼厄斯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发票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细则。
发票是一种重要的凭证,它记录了经济活动的发生和存在,对于税务管理、企业财务、经济监管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国家对于发票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发票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票的开具要求,包括开票人员资格、票种选择、开票时间、票据格式等。
二是发票的领用和登记,包括单位申领、分发、领用登记等程序。
三是发票使用和保存要求,包括购销双方的保存责任、发票填写要求、发票使用限制等。
四是发票开具的审核和核对要求,包括发票金额的核对、销售方、购买方信息的核对等。
五是发票作废的要求,包括作废申请程序、作废原因、作废标识等。
发票管理实施细则是对发票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操作规范。
比如,实施细则可以规定具体的开票流程和票据格式要求,明确开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制定发票领用登记的具体细则,明确发票的保存要求和时限,规范发票审核和核对的具体操作程序,明确作废发票的要求和程序,等等。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企业和税务管理部门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企业来说,它可以帮助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发票管理效率,降低发票管理风险。
对于税务管理部门来说,它可以帮助税务部门实施有效的监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减少税收漏税和逃税的风险。
同时,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出台还可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过规范发票管理,可以减少假发票的流通,打击虚假交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增加税收收入,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总之,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工作,它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和操作细节。
只有通过国家的统一规范和有效监管,才能够实现发票管理的全面规范和全链条监管,为企业和税务管理部门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指导,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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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规则
在法律上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 • 上位罚吸收下位罚 • 重罚吸收轻罚 • 目的行为吸收手段行为,结果行为吸收方法行 为
第二部分 发票管理办法 罚则
一、较轻违法行为
• 《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 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 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 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 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办法》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 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 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 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 《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 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 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 4、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并抵扣进项税同时 作为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37条与偷税) • 5、为他人虚开发票或介绍他人虚开发票造成 他人不缴少缴税款(37条与41条;虚开专用 发票时37条与41条及偷税) • 6、转借转让发票同时拆本使用,造成他人不 缴少缴税款(35条4项与39条及41条) • 7、买入假发票并为他人虚开(39条2项与37 条)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解读
第一部分 一事不二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 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 罚。
• 连续违法行为:基于同一的违法故意,连续多 次实施性质相同触犯同一税务行政法律规范的 违法行为。 • 持续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和状态在一定时间、 地点处于持续状态。 • 牵连违法行为:某一行为,以实施一个违法行 为为目的,但其违法的方法、手段或结果又违 反了其他法律规范。
三、虚开发票
• 《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 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案例
四、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 思考:什么情形下应当开具发票?
• 《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 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 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 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 《细则》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 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 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 1、未开具发票或未按时限开具发票并未申报 缴税(35条1项与偷税) • 2、未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35条1项与 37条,可能还有偷税或41条) • 未按期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同时未进行纳税 申报甚至未缴税(35条 2、3项与征管法62条 或63条) • 3、未按规定保管发票造成发票丢失的(35条 9项与36条第二款)
• 《原细则》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 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处理。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 《细则》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 《原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 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 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 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案例
六、公告违法行为
• 《办法》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 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 以向社会公告。
七、连带责任
• 《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 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征管法》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 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范围
印制
领购 开具 取得 保管 缴销 检查
38条
35、37条
35、36条 35条
• 思考:发票应当何时开具?
• 《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 思考:发票的保管期限是多少年?
• 《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 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 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 关查验后销毁。
• 《征管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 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 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五、转让倒卖发票
• 《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 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 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 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