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
贵阳市公安局应对暴雨、大风、泥石流、滑坡等引发的自然灾害抢险应急工作方案

贵阳市公安局应对暴雨、大风、泥石流、滑坡等引发的自然灾害抢险应急工作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09.19•【字号】•【施行日期】2018.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贵阳市公安局应对暴雨、大风、泥石流、滑坡等引发的自然灾害抢险应急工作方案针对9月份台风“山竹”对我国广东等沿海城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按照市委、市政府、省公安厅要求,为积极应对暴雨、大风、泥石流、滑坡等引发的自然灾害对经济运行和群众生活造成影响,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最大限度降低暴雨、大风、泥石流、滑坡等引发的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暴雨、大风、泥石流等恶劣天气发生时城乡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市局党委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市公安局成立由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向东任指挥长,各分、县(市)局,市局各部门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各分、县(市)局,市局各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指挥领导小组。
二、职责分工(一)指挥协调工作市局指挥中心认真做好相关信息收集、上报、通报工作,密切与政府相关部门联系,关注全市暴雨、大风、泥石流、滑坡等恶劣天气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相关部门。
加强与市政府应急办、供电、供水、煤气、交通等相关部门联系,及时收集汇总社会面治安、交通、监所等情况,全面掌握灾情、交通、治安等情况,了解各部门运行、供应、运力等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确保信息渠道的畅通,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市、区两级110指挥调度台要加强值班力量,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对暴雨、大风、泥石流、滑坡等引发的自然灾害情况下的接报警和指挥处置工作。
对群众报警求助要迅速反应,通知公安民警及相关部门赶赴现场;重大事故要及时调集相关警力控制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秩序。
一旦预案启动,各分、县(市)局指挥中心每日7时、16时必须向市局指挥中心报告当日辖区社会治安、交通安全和灾情情况,以及针对出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贵州山火灾害的生态风险评估与管理

贵州山火灾害的生态风险评估与管理贵州是一个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美的省份,然而近年来频发的山火灾害给当地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山火灾害带来的生态风险,需要进行科学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 一、生态风险评估山火灾害的发生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气候条件、植被状况、人类活动等。
在评估山火灾害的生态风险时,首先需考虑的是潜在的火灾危险性。
了解植被类型、湿度、风向等因素,可以帮助确定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其次,需评估火灾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程度,包括生物多样性丧失、水土流失加剧等方面。
最后,要考虑火灾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如对农作物的破坏、人员伤亡等。
### 二、生态风险管理1. 提高火灾预防意识。
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山火灾害的危害性,引导民众不在易燃区域生活或作业。
2. 完善监测系统。
建立健全的山火监测网络,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及时处置。
3. 加强灭火能力。
配备专业的灭火人员和设备,提高应急救援速度和效率。
4. 重视生态修复。
加强对因山火灾害受损植被、土壤等的修复工作,恢复生态系统功能。
5. 推进科技支持。
利用遥感技术、人工智能等手段,加强火灾监测和预警能力。
### 三、案例分析以贵州某山区为例,该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山火频发。
经过生态风险评估后发现,该地区的火灾危险性较高,一旦发生火灾将对周边村庄和农田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当地政府采取了加强火灾防范教育、提高灭火能力、实施生态修复等措施。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山区的山火发生率明显下降,生态环境逐渐得到改善。
### 四、结论贵州山火灾害的生态风险评估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专家和广大民众共同参与。
只有加强风险评估,制定科学应对策略,才能更好地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确保人民生活安全。
希望未来贵州山区能够建立更加完善的山火灾害风险管理体系,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09•【字号】黔府办发[2004]45号•【施行日期】200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4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九日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为确保在发生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实施救助,提高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一)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坚持政府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作、军民结合、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以实施紧急救援为重点,以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为依托,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三)本预案所称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性风雹、洪涝、地质灾害、地震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自然灾害。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一)灾害预警。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要做好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的危害和威胁程度。
(二)灾情报告。
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立即组织紧急救助,同时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或了解发生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的情况后,必须立即派员到灾害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初步确定为特大灾、大灾的,应在2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
贵州省应急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应急管理系统普法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应急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应急管理系统普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黔应急函〔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应急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应急管理系统普法工作的通知黔应急函〔2020〕29号各市(州)应急局、贵安新区安监局,厅机关各处(室、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全面普及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培育应急管理法治文化,增强法治宣传的及时性和实效性,提高依法治理能力,推动全社会树立应急管理法治意识,切实为应急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省应急管理系统普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应急管理重点法律法规普法(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着力防风险、保稳定、建制度、补短板,全力防控重大安全风险,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突出学习宣传《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
(三)深入学习宣传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深入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消防法》《防洪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和法制化管理,提高应急管理系统依法治理能力。
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是一种无法预测和避免的自然现象,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财产,贵州省政府制定了《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旨在规范自然灾害预警、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提高自然灾害应对的效率和质量。
一、预案的编制原则1.依法依规。
预案的编制需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预案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2.科学合理。
预案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到贵州省的自然地理特点和历史灾情,实际情况与应急资源的匹配。
3.协作配合。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密切配合,形成应对自然灾害的合力。
二、组织架构根据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机构设立了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包括省级、市州级和县级指挥中心。
灾害发生时,各级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指挥、调度资源、协调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
三、预警系统1.监测预警。
贵州省建立了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通过气象、地震、水文等多个监测站点,实时收集和分析自然灾害信息,提供准确的预警信息给各级指挥中心和社会公众。
2.信息发布。
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和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提醒人民群众采取防护措施,确保生命安全。
四、应急救援1.应急资源调动。
根据灾情和需求,各级指挥中心将负责调动和协调相关救援力量和物资,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投入救援行动。
2.救援行动。
各级指挥中心将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和人员,迅速展开搜索、救助和疏散工作,在灾害现场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3.后勤保障。
各级指挥中心将组织指挥后勤保障工作,包括食品、医疗物资和临时安置等,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五、恢复重建1.需求评估。
各级指挥中心将组织评估灾后重建需求,包括基础设施修复、房屋重建和灾后扶贫等,确保受灾群众的生活尽快恢复正常。
2.协调安排。
各级政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统筹规划和安排灾后重建工作,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3.经费保障。
2020年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浏览量::4976作者:来源:日期:2018/6/13(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救助准备第三章应急救助第四章灾后救助第五章救助款物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七条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救助准备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08•【字号】黔府办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5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2月印发的《贵州省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8日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的应急处置工作: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或市(州)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4•【字号】•【施行日期】2015.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南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印发的《黔南州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4日黔南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州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及时有效地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以及《黔南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州范围内的洪涝、旱灾、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四)事件分级。
自然灾害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一)州减灾委员会及职责。
州减轻自然灾害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减灾委”)为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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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
来源:救灾处作者:责任编辑:冉钰烽发布时间:2015-02-13 16:53:23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
2015年1月29日
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旱灾、暴雨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自然灾害按损失程度、影响范围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第三条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防救
并重;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社会互助,灾民自救。
第四条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
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公安消防有关负责人组成的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应急指挥机构。
省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防范和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活动。
省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县减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防范和救助工作统筹
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防范与救助资金和相应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财政、民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款物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减灾委员会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防
范与救助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卫生医疗机构、专业救援队伍的作用。
民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气象、地震等涉灾部门应当明确灾害信息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
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政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自然灾害防范、灾害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等活动。
对在自然灾害防范和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灾害防范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灾害风险,编制中长期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和非工程性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灾情信息平台和灾害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
省、市和多灾易灾县的减灾委员会所属的专家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防灾减灾救灾技术咨询、灾害信息收集、分析、汇总等,加强灾害信息管理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城乡建设规划及重大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防灾减灾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县、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的危险源、隐患区域进行排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并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治理。
对处于危险区域的居民应当及时
组织避险转移安置。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多灾易灾地区的集镇和人口集中的自然村寨应当设置应急避险点。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多灾易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综合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救灾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紧急调运和监管体系。
市、县和多灾易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政府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完善灾害风险转移机制。
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灾害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社会参与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将防灾减灾知识纳入学校的安全教学内容,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十七条涉灾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减灾委员会,同时向灾害可能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减灾委员会通报。
根据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启动预警响应,落实响应措施。
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发布涉灾部门提供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公告避难场所具体地址及到达路径。
第三章灾害救助
第十八条涉灾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分析、逐级上报工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可越级上报。
灾情稳定前,应当执行每日逐级续报制度。
灾情稳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灾情会商和评估核定工作。
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
第十九条发生自然灾害并达到特别重大等级时,按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发生重大、较大、一般自然灾害时,由减灾委员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落实应急救助措施,保障受灾人员应急期间的食品、衣被、干净饮水、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生活。
交通运输部门及铁路、民航等有关单位应当保障救灾应急物资优先通行。
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批准,执行应急救灾任务的车辆,在通行收费公路时,免交通行费。
第二十条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组织做好受灾人员的抚慰和疏导工作。
对因灾倒房或者严重损房需要重建的受灾人员提供过渡性生活救助。
第二十一条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受灾人员冬寒和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制度。
灾害达到特别重大等级的,应当启动救灾捐赠预案,组织和发动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及时公开救灾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灾害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按程序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提供低保、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
第四章恢复重建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灾害损失、救灾能力、恢复重建和救灾工作等评估体系。
第二十五条灾情稳定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鼓励和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开展恢复重建。
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布局,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住房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时间及规模。
第二十六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定因灾害毁损民房的恢复重建优惠政策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住房与城乡建设、
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为民房重建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组织实施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的民房重建,应当公平、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灾区需要新建的重建工程项目选址,应当符合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可能发生洪水、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隐患区,以及环境敏感区和传染病自然疫源,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林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致使防灾减灾工程设施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影响防灾减灾工作的;
(二)未采取灾害防范和救助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导致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
(三)未及时发布突发自然灾害警报、采取预警措施,导致灾害损失严重的;
(四)迟报、谎报、瞒报灾情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私分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款物的。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服从统一领导,擅自行动或消极执行命令,造成后果的;
(二)因违反政府采购程序,造成救灾物资出现质量问题的;
(三)编造或者散布虚假灾害信息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不按规定分配、调拨和使用救灾款物,或者发放救灾款物不公开、不透明,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负面影响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生活救助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