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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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筑工程一切险

202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筑工程一切险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筑工程一切险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解释1.1 建筑工程一切险1.2 保险公司1.3 被保险人1.4 保险期间1.5 保险金额1.6 保险事故1.7 保险责任第二条:保险范围与责任2.1 建筑工程本身的损失2.2 施工设备及临时设施的损失2.3 工地内发生的第三者责任事故2.4 施工期间造成的工地内人员伤亡2.5 防止事故扩大所支付的费用2.6 保险事故导致的合理清理费用第三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3.1 保险金额的确定3.2 保险费的计算与支付3.3 保险费的退还第四条:保险事故的报案与索赔4.1 保险事故的及时报案4.2 索赔材料的提交4.3 索赔时效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1 合同的变更5.2 合同的解除第六条: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6.1 保险公司的权利6.2 保险公司的义务第七条: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7.1 被保险人的权利7.2 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八条:争议的解决8.1 协商解决8.2 仲裁解决8.3 法律诉讼第九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续保9.1 合同的生效9.2 合同的终止9.3 合同的续保第十条:合同的附加条款10.1 附加保险条款10.2 附加被保险人条款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11.1 合同的转让条件11.2 合同转让的程序第十二条:合同的违约责任12.1 保险公司违约12.2 被保险人违约第十三条:合同的隐私保护13.1 保护信息的原则13.2 信息的使用与披露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保管14.2 合同的修订14.3 合同的翻译版本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解释1.1 建筑工程一切险本合同所称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导致的建设工程本身的损失、施工设备及临时设施的损失、工地内发生的第三者责任事故、施工期间造成的工地内人员伤亡以及防止事故扩大所支付的费用和保险事故导致的合理清理费用,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范围给予赔偿的一种工程保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最新通用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最新通用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最新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全称)乙方:(全称)鉴于甲方为进行某项工程建设,需由乙方提供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障,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保险范围1.1 保险项目:本合同项下的安装工程包括(具体项目)。

1.2 保险金额:根据甲乙双方的协商,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

1.3 保险期间: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乙方负责对甲方的安装工程进行一切险保障,包括但不限于:(1)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的工程损失;(2)因施工过程中的操作不当、设备故障、材料缺陷等原因导致的工程损失;(3)因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工程损失。

2.2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接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派员进行现场查勘,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损失赔偿。

第三条保险费用3.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用为(具体金额)。

3.2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为(详细支付方式)。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甲乙双方同意,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书面签署,并经双方确认。

4.2 在保险期间内,除非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续签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合同的终止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6.3 若双方同意续签,应在合同到期前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约定的条件办理续签手续。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多方为主导时的,附件条款及说明一、当甲方为主导时,增加的多项条款及说明1.1 甲方要求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对安装工程进行定期巡查,确保工程的安全顺利进行。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一、定义和适用范围1.1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定义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在安装工程项目过程中,为了保障投保人利益以及避免意外损失,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综合性保险。

保险公司将根据投保人的需求,为其提供一定的保险保障,以应对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1.2 适用范围本条款适用于安装工程一切险标准版,对于投保人在安装工程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提供保险保障。

二、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2.1 保险责任2.1.1 物质损失保险公司将对于因火灾、爆炸、雷击、盗窃、暴风雨等意外事故导致的安装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

2.1.2 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将对于因落物、机器设备故障等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

2.1.3 第三方责任保险公司将对于因安装工程项目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2 免责条款2.2.1 投保人过失保险公司将对于因投保人过失导致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2.2 意外事故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保险公司将对于因意外事故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2.3 意外事故属于合约范围外的风险保险公司将对于意外事故属于合约范围外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三、保险费用和索赔程序3.1 保险费用投保人需要根据安装工程项目的保险价值,按照约定的费率进行保险费用的缴纳。

3.2 索赔程序3.2.1 损失通知投保人在发生安装工程项目意外事故后,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损失通知,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3.2.2 索赔申请投保人需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交给保险公司,详细说明损失情况。

3.2.3 调查和核定保险公司将对于索赔申请进行调查和核定,确保索赔申请的真实性,并核定索赔金额。

3.2.4 赔付保险公司在核定索赔金额后,将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赔付手续。

四、其他条款4.1 续保和解除投保人可在保险期限届满前进行续保,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保。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本条款适用于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损失、事故及意外事件,为保障工程安全和双方合作利益,明确责任和权益。

以下是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详细条款。

第一条保险范围1. 本保险适用于工程安装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事故和意外事件。

2. 保险范围包括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机械、工具等的损失,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

第二条保险责任1. 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并根据保险金额对相应的损失进行赔偿。

2.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风险或损失时,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3. 保险人对索赔申请的处理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和鉴定,以确定赔偿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1. 双方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 保险金额应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风险程度进行确定,确保保险金额能够覆盖潜在的损失和风险。

第四条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可由双方自行协商,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五条担任赔偿1.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2. 保险人有权对损失或事故进行核查和评估,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如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或提供虚假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其他约定1. 本保险条款系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保险人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合规性。

3. 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保险责任无法履行,双方应进行协商解决,保险人有权进行相应的调整或变更。

4. 对于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保险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保险合同、拒绝赔偿等。

5. 对于保险范围未明确约定的损失或事故,保险人有权进行补充约定,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2024最新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2024最新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最新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1.2 保险金额1.3 保险期间1.4 保险费用1.5 保险事故的认定第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2.1 投保人2.2 被保险人2.3 受益人第三条保险责任3.1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3.2 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3.3 建筑工程本身的损失3.4 第三方责任第四条保险免赔额4.1 免赔额的设定4.2 免赔额的计算第五条保险理赔5.1 理赔申请5.2 理赔材料5.3 理赔流程5.4 理赔时限第六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6.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条件6.2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条件6.3 合同终止的情形第七条争议的处理7.1 双方协商解决7.2 提交仲裁机构仲裁7.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合同的修订8.1 合同修订的条件8.2 合同修订的程序第九条合同的转让9.1 合同转让的条件9.2 合同转让的程序第十条保险公司的权益10.1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权利10.2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权利第十一条保险公司的义务11.1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义务11.2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义务第十二条投保人的义务12.1 投保人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12.2 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13.1 受益人的权利13.2 受益人的义务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4.1 合同的生效条件14.2 合同的变更条件14.3 合同的解除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所指的保险范围包括建筑工程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1.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建筑工程的实际建筑成本,具体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1.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建筑工程的施工期间,具体起止日期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

1.4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建筑工程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等因素确定,由投保人一次性支付。

2024年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2024年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2024年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约定如下:本合同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内,因意外事件导致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损失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一经支付,保险责任即生效。

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披露被保险项目的相关情况,对于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信息的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建筑工程项目因火灾、爆炸、雷击、风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盗窃、恶意破坏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赔偿。

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和减少保险事故发生,并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尽快通知保险人,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据。

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损失金额,并在法定期限内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并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对于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至有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间及保险金额详见保险单条款。

在保险期满后,保险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保或解除保险合同。

如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当积极配合保险人进行理赔,并按照约定的程序接受调查和鉴定。

总之,本合同为保障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发展和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订立,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共同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希望本合同能够为双方带来安全与保障,并在合作中取得共赢的结果。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详解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详解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详解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保险公司针对安装工程项目所制定的一种特定保险,旨在为安装工程项目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本文将对安装工程一切险的相关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保险的保障范围和费用计算方式。

一、保险对象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对象包括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以及个人业主等。

保险对象必须是在合法规范下进行安装工程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并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对保险价值进行充分评估。

二、保险责任1. 建设工程一切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安装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或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中包括工程在施期间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预见的损失。

2. 维修工程一切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安装工程项目在保险期间内因维修、保养等原因导致的意外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部分责任主要是为了保障工程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三、保险费用计算方式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用通常按照保险价值来计算。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对象的实际价值,包括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设备价值等。

保险费用计算公式一般为:保险费用=保险价值 ×费率。

四、免赔额免赔额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在保险赔偿中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部分。

在安装工程一切险中,免赔额的设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一般根据被保险人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免赔额越高,保险费用相应降低。

五、保险期限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由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一般以天、月或年为单位计算。

保险期限的选择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确保保险期限能够覆盖工程的建设、维修和保养等全过程。

六、保险索赔在安装工程一切险中,保险索赔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及时提出索赔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损失估算等。

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如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则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赔偿。

七、续保和解除安装工程一切险可以选择续保,即在保险期限届满时再次签订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23版)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23版)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章:总则⑴本条款适用范围⑵定义⑶保险标的⑷保险期间⑸保险金额⑹保险费率和缴费方式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保险责任⑴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保险范围⑵保险责任的扩大⑶保险责任的限制第三章:建筑工程试运行阶段保险责任⑴建筑工程试运行阶段保险范围⑵保险责任的扩大⑶保险责任的限制第四章: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计算方法⑴保险金额的确定⑵保险价值的确定⑶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维持⑷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调整⑸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计算方法第五章:免赔额和绝对免赔额⑴免赔额⑵绝对免赔额第六章:保险费和缴费⑴保险费的计算方法⑵保险费的缴纳第七章:保险事故的理赔⑴报案和鉴定⑵理赔程序和支付⑶建筑工程完工前的理赔⑷建筑工程完工后的理赔第八章:保险期限的延长和终止⑴保险期限的延长⑵保险期限的终止第九章:索赔触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保险标的:建筑工程中需要保险保障的各项设备、材料和工程本身的价值。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起止时间。

●保险金额: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赔偿限额。

●保险费率:根据建筑工程的风险评估和保障要求确定的保险费用计算比例。

●缴费方式: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等。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的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建筑工程施工或试运行阶段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调整: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进度、设备更新和价值变化等因素对保险金额进行调整的行为。

●理赔程序: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并进行相应鉴定、评估和核赔的过程。

●建筑工程完工前的理赔:理赔事故发生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处理程序。

●建筑工程完工后的理赔:理赔事故发生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处理程序。

附件:⒈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样本⒉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保险理赔申请表⒊建筑工程试运行阶段保险理赔申请表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考相关附件获取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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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一、物质损失部分(一) 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 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三者责任部分(一) 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 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3、下列原因引起的赔偿责任: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2)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3)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4)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保险金额(一)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建筑工程一一被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一一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一一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被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被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被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四、总除外责任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三)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五) 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六) 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七)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五、赔偿处理(一)对被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被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 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

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被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3、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与物质损失赔偿金额之和以受损的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 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 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六、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一) 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四) 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4、在被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5、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6、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 若在某一被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被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

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七、总则(一) 保单效力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 保单无效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 保单终止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权益丧失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

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 合理查验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

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六) 比例赔偿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被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七) 重复保险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 权益转让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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