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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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和航道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促进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多年来,经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河道采砂管理取得了良好成效,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但在暴利驱使下,一些地方私采滥挖河道砂石问题仍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愈演愈烈,对堤防、航道、桥梁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河道砂石资源的合理利用带来不利影响,给防洪安全、通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造成威胁,河道采砂管理形势严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有序实现河湖休养生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重要部署。
各地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生态文明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把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统筹规划,依法科学管理河道砂石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矿产资源,对河道采砂进行统一规划,是依法管理河道采砂的重要依据,是规范河道采砂活动的重要基础。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8.05.31•【文号】办建管〔2018〕600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8〕600号长江水利委员会,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维护长江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安全,现就加强汛期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实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各地要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严格落实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
沿江各级各河段河长要加强巡河履职,牵头组织开展非法采砂清理整治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督管理任务。
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通报、约谈、一省一单(一市一单)等方式督促整改,对责任制落实严重缺位、监督管理不力、问题突出、采砂管理秩序混乱的区域,要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保持高压严打,确保汛期禁采秩序良好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6月1日至9月30日是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
长江委和沿江各地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汛期禁采秩序良好。
(一)加强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管理6月10日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沿江各地开展一次统一清江行动,督促加强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管理,确保所有采砂船舶一律在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停靠。
各地要加强对集中停靠点的现场监管,对集中停靠的采砂船舶登记造册,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对未在集中停靠点停靠或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采砂船舶要依法严肃查处。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淮河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淮河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5.05.14•【文号】•【施行日期】2015.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淮河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长江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山东、河南省(市)水利(水务)厅(局):河道采砂管理事关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
近年来,水利部多次组织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检查,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近一段时间,长江、淮河部分河段非法采砂现象有所反弹。
为坚决打击长江、淮河河道非法采砂,进一步做好2015年特别是汛期长江、淮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经研究,水利部决定开展长江、淮河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全面落实《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切实维护长江、淮河河道采砂总体可控的良好局面,有力保障长江、淮河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
二、检查范围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省(市)长江干流河道及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安徽、江苏、山东、河南等省淮河河道。
三、主要检查内容1.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航运安全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的非法采砂行为。
2.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本行政区域内采砂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现场监管责任人的落实和公告情况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3.现场监管办法、年度现场监管方案或工作计划的制定和现场监管记录填报情况;河道日常巡查制度、年度巡查方案或计划的制定及河道巡查和案件处置的记录和填报情况。
4.采砂船舶禁采期集中停靠情况,包括集中停靠点划定与公告、集中停靠点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责任落实、集中停靠船舶登记造册、集中停靠点管理记录等。
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

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3.11•【文号】水河湖〔2021〕80号•【施行日期】2021.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水河湖〔2021〕80号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安部长江航运公安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云南、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要求,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决定即日起联合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动目的压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规范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严格案件查处,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切实维护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坚决防止非法采砂反弹,确保长江防洪、供水、通航和生态安全。
二、行动范围长江干流河道及通江支流、湖泊。
三、行动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工作任务(一)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
各地对辖区内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逐级逐段落实采砂管理河长、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
长江干流和纳入全国河道采砂管理重点河段、敏感水域的相关责任人名单,按照水利部有关工作要求,4月底前在水利部网站进行公告。
(二)规范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长江干、支流河道及相关湖泊采砂规划编制与审批,依法依规合理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
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及沿江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批准的规划为依据,依法许可河道采砂。
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推行集约化、规范化、规模化开采。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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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467号长江水利委员会,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落实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维护长江干流河道采砂总体可控的良好局面,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河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各地要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落实以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
要按照管辖权限,逐江段落实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现场监管责任人。
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导致偷采现象严重、采砂秩序混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影响防洪和通航安全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沿江各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4月1日前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现场监管责任人名单。
长江水利委员会每年4月30日前在《中国水利报》、水利部网站等媒体上公告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各责任人名单,并报水利部备案。
二、加强许可采区现场监管沿江各地要切实加强许可采区的现场监管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现场监管办法,按年度制定现场监管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对许可采区现场监管作出具体安排,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许可采区现场监管的重点是采砂船只是否持有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是否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时限、超功率、超采量、超船数等违规采砂行为。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办河湖函〔20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知办河湖函〔2020〕202号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省(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水利厅: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黄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切实维护黄河流域河道安全,经研究,水利部决定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黄河流域“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总体要求,认真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惩防并举、疏堵结合、标本兼治,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坚决遏制流域内非法采砂乱象;规范合法采砂行为,提升河道采砂管理水平,确保流域内河道砂石有序开采;逐河段落实采砂管理责任,推动建立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促进黄河采砂科学规范、有序可控,切实保障黄河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基础设施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整治范围黄河干流,湟水、洮河、祖厉河、大黑河、窟野河、无定河、汾河、渭河、伊洛河、沁河、大汶河等重要支流。
黄河流域其他河道采砂整治,由流域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文件精神组织开展。
三、组织实施按照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本次专项整治由水利部统筹指导、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协调、省负总责、市县具体抓落实。
各省(自治区)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要主动提请各级河长牵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责任河段非法采砂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主动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职尽责。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9.25•【文号】水河湖〔20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0〕205号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水利(水务)厅(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砂石需求居高不下,同时江河、湖泊总体来沙量持续减少,砂石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水利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在长江口、荆州等地组织开展了长江航道疏浚砂上岸综合利用试点,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砂石供需矛盾,取得了良好效益。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在确保长江河道、航道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开展疏浚砂综合利用。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疏浚砂综合利用涉及多个部门,必须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强化各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
坚持资源国有,统一处置。
长江河道疏浚作业中产生的砂(含土、卵石等),原则上鼓励上岸利用,由政府统一处置,不得由企业或个人自行销售。
坚持重点保障,统筹利用。
长江河道疏浚砂利用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兼顾社会市场需求。
坚持严格监管,规范实施。
强化监管责任、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的落实,对疏浚砂利用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疏浚砂利用的高效、安全、规范、有序。
水利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9.13•【文号】办河湖〔2018〕226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办河湖〔2018〕226号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根据《水利部交通运输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2018年度工作要点》,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定于2018年国庆节前组织对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进行联合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重要讲话精神,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要求,严格落实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以及现场监管、日常巡查、执法打击等制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切实维护长江干流河道采砂总体可控的良好局面,保障长江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河势稳定。
二、检查时间具体时间由各检查组另行通知。
三、检查范围长江干流河道及省际边界河段,具体检查江段由检查组随机确定。
四、主要检查内容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各级各江段河长落实情况及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制、现场监管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等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现场监管及日常巡查情况,包括许可采区现场监管办法、年度现场监管方案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现场监管记录情况;河道日常巡查制度、年度巡查方案的制定及巡查情况。
3.对非法采砂活动打击与查处情况;历次检查、专项执法行动及集中整治活动中发现问题的处理与整改情况。
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情况,非法采砂入刑情况。
4.禁采期各地采砂船舶集中停靠情况,包括集中停靠点划定与公布情况,集中停靠点管理制度、集中停靠船舶登记造册情况,集中停靠点现场管理情况;移动的运砂船舶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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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江水利委员会,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维护长江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安全,现就加强汛期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实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
各地要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严格落实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
沿江各级各河段河长要加强巡河履职,牵头组织开展非法采砂清理整治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督管理任务。
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通报、约谈、一省一单(一市一单)等方式督促整改,对责任制落实严重缺位、监督管理不力、问题突出、采砂管理秩序混乱的区域,要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保持高压严打,确保汛期禁采秩序良好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6月1日至9月30日是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
长江委和沿江各地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汛期禁采秩序良好。
(一)加强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管理
6月10日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沿江各地开展一次统一清江行动,督促加强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管理,确保所有采砂船舶一律在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停靠。
各地要加强对集中停靠点的现场监管,对集中停靠的采砂船舶登记造册,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对未在集中停靠点停靠或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采砂船舶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强化日常巡查
沿江各地要严格落实巡查制度,加大对非法采砂易发多发的重点江段、敏感水域的巡查频次。
长江委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多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管理一线、直插现场的方式,暗查暗访,掌握真实情况,切实督促各地禁采监管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三)高压严打非法采砂
沿江各地要进一步深化部门间、区域间采砂管理联防联控长效监管机制,广泛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行动,加大专项打击和专项整治力度,保持对非法采砂高压严打态势。
要加大对非法采砂的处罚力度,对禁采期抓获的非法采(运)砂船舶要从严从重从快予以处罚,对触犯刑律的非法采砂船主和从业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信息报送
沿江各地要严格落实采砂管理信息报送制度,禁采期每月5日、20日前将上半个月的采砂管理信息情况汇总,填写《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半月报表》以书面和电子文件形式报送长江委。
长江委在禁采期每月月底前将当月长江采砂管理情况书面报告水利部。
三、强化队伍管理,保障度汛安全
沿江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采砂管理执法队伍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安全教育,认真开展以执法队伍能力建设、执法人员安全意识、执法装备安全性能等为重点的安全检查。
要结合防汛工作安排,落实采砂管理24小时安全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有力应对和有效处置涉砂突发事件。
对因违法采砂引起的重大社会治安、碍航、水上交通事故以及恶性省际边界纠纷事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长江委。
联系方式: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李春明(010)63203224叶飞(010)6320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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