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问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正确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程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受理申诉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人为案件当事人或原判决、裁定内容损害其利益的案外人;(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申诉人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四)申诉自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时,知道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可以中止审查。
第二条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二)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部分除外);(三)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不提请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向该院提出申诉的案件;(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其他案件。
一审裁判后当事人放弃上诉权而申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受理时应从严掌握,依法慎重审查。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或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职权进行审查:(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重大权益受到损害,又不能自行依法救济的。
论刑事抗诉中的问题和出路

论刑事抗诉中的问题和出路[摘要]刑事抗诉是我国人民检察院实行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虽然不能直接、必然地引起实体上的变化,但因具有强制启动程序的效力,对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被告人及被害人合法权益,扩大检察机关在社会上的影响力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笔者认为要提高刑事抗诉工作的质量,强化刑事抗诉工作需认真研究现阶段我国刑事抗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关键词]刑事抗诉;问题;出路一、当前刑事抗诉普遍存在的问题1.提起抗诉案件数量少,改判率不高。
提起抗诉案件占全部起诉案件的比例一般都未超过1%,而提起诉讼被上级法院采纳予以改判的比例也不高。
2007年浙江省全省抗诉案件改判率仅为53.4%。
2.抗诉的范围局限。
主要集中于对实体错误的抗诉,较少对程序严重违法提起抗诉;倾向于对无罪、重罪轻判案件的抗诉,忽视对轻罪重判的抗诉;集中对主刑部分抗诉,很少对附加刑的适用抗诉;注重对未生效判决提出抗诉,较少对已生效的判决提请抗诉。
另外,对刑事自诉案件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缺乏监督,极少有对这三类案件提出抗诉。
3.主动抗诉的多,因被害人要求抗诉而启动的少。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享有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权利,但现实中对被害人提出的抗诉申请一般没有认真审查,以拒绝为常态,没有很好维护被害人的利益。
二、当前刑事抗诉不力的原因分析(一)法律规定存在缺陷1.实体法因素。
法律理念具有守成取向,法律条文为追求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平衡,会倾向“包容性”。
我国现行刑法量刑幅度过宽,如对抢劫罪和强奸罪规定了三年到十年的大跨度量刑幅度,对入户抢劫甚至规定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三个差别很大的不同的刑种,使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这样一些有着很宽量刑幅度的犯罪,各个具体案件处刑的基准点在哪里?从重、从轻如何体现?减轻处罚能减到何种程度?量刑畸轻畸重又如何反应?对这些问题,检察院与法院在认识上存在较大分歧,即使在上下级检察院之间也常常存在分歧。
检察院加强抗诉对上请示

检察院加强抗诉对上请示近年来,我国检察院加强抗诉对上请示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为维护司法公正、加强法律监督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亟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为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进一步提升抗诉对上请示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具有指导意义。
首先,加强对抗诉对上请示工作的法律规范。
检察机关在进行抗诉对上请示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应加强对检察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确保其能够熟练掌握抗诉对上请示的相关要点。
其次,完善抗诉对上请示的组织机制。
检察院应建立健全抗诉对上请示的领导小组或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各级检察机关之间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信息,实现顺畅合作。
第三,优化抗诉对上请示的工作流程。
在具体操作中,应加强对案件材料的分析研究,全面、客观地评估和判断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确保请示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要注重在请示材料中突出案件的重点问题,明确阐述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为上级领导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加强评估和总结,推动工作的持续改进。
检察院应建立健全抗诉对上请示工作的评估机制,及时进行工作评价和总结。
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通过持续改进,提高抗诉对上请示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为司法公正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总之,检察院加强抗诉对上请示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加强法律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操作、优化组织、完善流程和持续改进,可以进一步提升抗诉对上请示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希望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以上建议,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能力水平,为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

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第一篇: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原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能否按撤诉处理案情:抗诉机关: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陈伟等四人原审被告:李兴才案由:承包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合伙开办了机砖厂,并约定由被告承包经营,被告应按时交纳承包费。
由于被告未按时交纳承包费,原告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付承包费。
原审法院判决生效后,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向该院的上诉审法院提出抗诉。
原审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审理时,因经合法传唤四原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后该院院长认为此种做法有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宜按撤诉处理结案,本案应再次再审。
经再次再审,该院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不成立,遂判决驳回了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当事人双方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未表示异议。
点评:对因检察机关抗诉而予以再审的民事案件,因案件原告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能否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案件按撤诉处理结案,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有规定。
本案所发生的问题,说明对这个问题必须有一个合理的解释,从而确定其应有的程序机制。
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院抗诉权,虽然限定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阶段,但一方面表明检察院是不同于诉讼当事人双方的一种特殊诉讼主体,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诉讼;另一方面也表明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是不同于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一种独立的诉。
说它独立,并不因抗诉与案件本身没有关系,而在于抗诉者的特殊主体身份和抗诉的目的与诉讼当事人有别;说它是一个诉,是因为抗诉之理由和主张本身成为法院审理的标的,如同上诉审法院审理的标的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样,成为特定程序中的特定诉。
因此,从诉应由有权提起的主体提起和放弃来说,抗诉的撤回就应当由提起抗诉的检察机关撤回,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检察机关不具有约束力,经合法传唤原告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就不能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按撤诉处理。
《最高法关于审理检察院再审抗诉案件规定》

戴鹏解读新增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应在一个月内立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三)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四)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该证据并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
人民法院决定退回的刑事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提出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考点提示:考生牢记应当退回检察院的四种情形,且注意文书为决定,考试中有可能出现裁定作为干扰选项。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涉及新证据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新证据,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指向原起诉事实并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由于客观原因未予收集的证据;(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庭审中未予质证、认证的证据;(四)原生效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或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考点提示:对新证据的判断可能成为考点(尤其是第三项,已经收集,但为质证认证的,可以作为新证据)总结出来就是:没发现,发现了没收集,收集了没质证、认证,质证认证了但是被推翻四种情形。
第四条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二)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三)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检察院抗诉是什么意思(检察院抗诉是什么意思民事判决)

检察院抗诉是什么意思(检察院抗诉是什么意思民事判决)抗诉是指什么意思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
抗诉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
法律分析: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
抗诉分为依上诉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提出方式。
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可在抗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
刑事案件检察院的抗诉期限是十天。
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抗诉案件的抗诉期一般是十天,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抗诉期限一般多长时间?抗诉是什么意思?民事抗诉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民事抗诉是一种诉讼行为,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抗诉期限为3个月。
【法律分析】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民事判决抗诉期限一般是三个月,在相关人员向检察院提出抗诉以后,检察院查明审判结果有误,就会提出抗诉,在中间进行立案和审查的时间期限为三个月,所以进行抗诉以后的民事判决期限为三个月。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检察院不服判决的抗诉的期限是十天,不服裁定的抗诉的期限为五日。
前述期限应当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怎么申请检察院抗诉,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怎么申请检察院抗诉,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对于已经发⽣效⼒的民事判决,当事⼈如果不服法院判决的话,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抗诉,那么怎么申请检察院抗诉,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呢?下⾯店铺刑事律师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如何申请检察院抗诉(⼀)检察院受理当事⼈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
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起7⽇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不服同级或者下⼀级⼈民法院⽣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2、下级⼈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民检察院审查处理;3、依法属于⼈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检察院⽴案检察院⾃受理之⽇起30⽇内应做出是否⽴案的决定书。
如果检察院决定⽴案的,则会通知申诉⼈和其他当事⼈。
其他当事⼈可以在收到《⽴案通知书》之⽇起15⽇内提出书⾯意见。
检察院应当在⽴案后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内审查终结。
如果检察院决定不⽴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
(三)检察院审查检察院⽴案以后,会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审查。
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的应当分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
⽴案审查期⼀般为⾃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之⽇起的三个⽉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内。
(四)检察院提请抗诉对于同级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将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并在作出该决定之⽇起5⽇内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
对于检察院做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当事⼈再⾏申诉的,检察院不再受理。
(五)再审开庭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受理抗诉的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申请抗诉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诉书:申诉书中要写明申诉⼈的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审查的案件,可向人民法院借用审判卷正卷。
借用案卷应当出具借卷函,案件审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归还人民法院。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时,卷宗应当规范,同时需附有下列材料:(一)申诉人的最新通讯地址(电话、具体地址、邮政编码);(二)申诉书及对方当事人同等人数的申诉书副本;(三)申诉人是法人或组织的,应附有有效的工商登记材料、最新年检材料;(四)申诉人收到抗诉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一审生效的案件提出抗诉,经原审法院再审后,申诉方仍未上诉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发现抗诉不当的,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前,决定撤回抗诉或撤销抗诉。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前,申诉人书面撤回申诉或者确认涉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提交该协议,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涉案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回抗诉。
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发现就同一案件是否启动再审程序正在进行审查的,应当终止审查,按照抗诉案件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收到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的,不作为抗诉案件审理,但应当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在审理时将此情况告知各方当事人,案件审结后应将裁判文书送有关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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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问题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