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检查建议及抗诉
浅谈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浅谈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检察机关业务建设的规范,案件质量的提高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检委会工作开展的好坏,指导检察工作得力与否,工作形式活跃与否,检委会成员调查研究得深入与否,检委会办事机构及成员主动性发挥得充分与否,都将直接影响检委会议事议案质量的高低,决策作用发挥的好坏。
一、基层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不足1、目前多数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提请案件的接触、了解以及作出决定的依据,仅限于承办人的书面报告,缺乏对案件的来源、证据的获取过程等方面的细致了解。
2、基层院检委会委员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由于受资历、级别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具有较高法律水平的业务骨干难以进入检委会。
目前基层院的检委会委员大多数都资历较深的院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虽然他们有着较多的实践经验,但是受学习经历的影响,在讨论案件时,就难免存在一些委员不能很好地从法律角度出发,发表个人意见。
这样,就会影响检委会决议质量,也影响了工作效率。
3、议事范围具有片面性和被动性。
根据规定检委会议事范围应为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但目前基层院检委会议事往往是按规定拟作不诉、抗诉等案件。
同时,案件被动提交上会多,主动发现上会少,只有当有关科室和个人就重大案件和事项申请检委会讨论时,才经检察长批准召开,往往具有被动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委会的监督功能。
4、多数基层院检委会办公室,仅承担着检委会的会议准备、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上传下达等日常事务性工作,这不能适应当前检察工作的需要。
二、改进基层院检委会工作的建议:1、对需召开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应由检委会办公室通过内网,将各种文书材料、证据目录及案件讨论的焦点发送给检委会成员,以形成“案情全面了解,重点明确突出,讨论结果共享”的良好效果。
2、建立书面发言制度,这样就使检委会委员在开会前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法律运用情况进行认真地分析,考虑问题更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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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篇一: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xx市交通局:我院在办理原xx市交通局xx运管站站长吴xx受贿案件中,经侦查证实:吴xx在xx交通局路政科和xx运管站工作期间,利用检查货车超限运输和营运车辆违章行为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钱物,为他人提供帮助。
该案件反映出你单位在管理上存在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漏洞,主要表现在:1、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权力行驶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
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缺乏监督,执法人员手中权力无人监督,执法人员对车辆违章行为处罚存在随意性,扣车、放车一人说了算,导致某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对于一些中层领导和重点岗位监督不到位,督查机制不够健全。
2、法制教育不够到位。
在办案中我们发现,你单位部分执法人员甚至是中层领导干部忽视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律法规学习,放松自身思想改造,淡忘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个人欲望膨胀,滋生贪图享受的消极思想,经受不住诱惑,利用手中的执法权进行权钱交易,触犯法律。
本院为预防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之精神,特向你单位提出以下建议:1、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制度,拓宽和畅通监督的渠道,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
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与约束,规范执法程序,如对违章车辆的处罚和处理程序要严格规范,加强执法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加强群众监督。
完善内部纠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规范执法,防止滋生腐败行为。
2、加强思想道德法制教育。
结合犯罪案例,对单位人员进行深刻的警示教育,认真开展深刻的自查自纠活动并形成制度。
对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学习,提高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尚情操,培养正确的权力观念,重点对下属部门、运管站主要负责人、重点岗位有关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政教育,构筑一道反腐防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3.08.25•【字号】粤高法发[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8.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发[2003]20号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2003年8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广州召开了全省部分法院和检察院参加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座谈会。
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有关同志及部分法学专家、律师应邀参加了会议。
会议认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
自《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审判活动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责。
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也依法严格、稳妥地开展了民事审判监督工作。
检察院和法院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为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作出了各自的贡献。
在今后的工作中,全省各级法院和检察院要进一步规范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
根据“精审监”的原则,正确处理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和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的关系。
与会人员以《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等规定,就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达成了比较一致的认识,现将讨论的意见纪要如下:一、关于检察建议的问题检察建议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原则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一种监督方式,已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办案规则》所确认,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的认可。
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区别是什么

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区别是什么对于民事纠纷,双⽅当事⼈是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着原告和被告双⽅当事⼈,但是同时⼈民检察院起着法律监督的作⽤。
那么,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区别是什么1.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效裁判或者具有法定情形的调解书,不采⽤抗诉⽅式,⽽是向同级原审法院提出纠正建议要求其⾃⾏启动再审程序进⾏重新审理的⼀种监督⽅式。
抗诉是上级⼈民检察院对下级⼈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效裁判或者具有法定情形的调解书提出抗诉从⽽引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进⾏重新审理的⼀种监督⽅式。
2.最⾼⼈民检察院对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民检察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规定情形之⼀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各级⼈民检察院对同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规定情形之⼀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民检察院向同级⼈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员的违法⾏为,有权向同级⼈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申请启动抗诉和检察建议做出了具体规范:1.当事⼈申请的情形:(1)⼈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2)⼈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2.⼈民检察院的审查程序:⼈民检察院应当规定期限内审查当事⼈的申请,作出是否提出抗诉或检查建议的决定,在审查过程中,⼈民检察院享有调查权,可以向当事⼈或者案外⼈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3.当事⼈申请的次数限制:只以⼀次为限。
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范是为了解决再审启动时,当事⼈多头申请、重复申请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的问题。
希望通过对当事⼈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进⾏适当规制,形成再审启动机制上“法院纠错先⾏,检察监督在后”的局⾯,⿎励当事⼈在穷尽法院系统内的救济渠道后,再启动检察监督机制,从⽽适度限制再审的启动,确保司法的终局性。
检察类必备知识点总结

检察类必备知识点总结一、基本概念1.1 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作用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其职责是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公正和高效进行,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1.2 公诉、抗诉和检察监督检察机关行使的主要职能包括公诉和抗诉,即对犯罪案件进行起诉和抗诉;另外,检察机关还行使检察监督权,对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1.3 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检察机关包括最高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队检察机关。
各级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领导下的各级检察院依法互相监督。
1.4 检察官的职责和权利检察官作为检察机关的执法人员,负责实施对犯罪案件的检察职能,具有执法权和监督权,并负有保守法律秘密的义务。
1.5 公诉人的职责和权利公诉人是检察机关对犯罪案件进行起诉的执法人员,负责向法院提起公诉,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并行使其他法定职权。
二、刑事立案和侦查阶段2.1 立案条件和程序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包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追诉、有充分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情形等。
立案程序包括接报、审查、决定立案、发出立案通知书等。
2.2 侦查程序和手段刑事侦查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调查活动,包括侦查活动的程序、侦查地点、侦查手段等。
侦查手段包括搜索、搜查、抓捕、视听、检查、侦验等。
2.3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证据的形式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等。
对证据的保全要求克服丢失、损坏、篡改、谎报等情形。
2.4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辩权、辩护权、取保候审权等。
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必须严格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诉阶段3.1 起诉条件和程序刑事案件起诉条件包括证据确实、犯罪构成、刑法定罪、法定量刑和诉讼时效等。
起诉程序包括起诉决定的发出、起诉书的书写、前置审查、申请变更控告、保留起诉权、检察建议等。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探析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探析作者:冯尚梅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31期摘要: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针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的一种法定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制度规范不完善、适用范围不明确、监督刚性不足、检察建议的专业化水平较低、质量较差等问题影响,使检察建议的适用率不高,运行效果不佳。
因此本文拟在分析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使再审检察建议能够规范、有效行使。
关键词: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价值;法律监督;完善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概述(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内涵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依法应当再审的情形时,以书面方式建议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的一种诉讼监督方式。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成为改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关系的一个契机,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迅速得到认可并运用到具体案件中,成为补充民事抗诉不足的重要监督方式。
与抗诉的“上级监督”模式相比,检察建议的方式即属于一种“同级监督”模式,这种模式不能直接导致再审程序的发生,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的间接方式。
(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价值1、案件分流,缓解法院压力,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根据民诉法修改以前的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是没有抗诉权的,因此由上级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就大量涌入市、省两级法院检察院、法院,而通常情况下再审程序是当事人在用尽上诉的救济途径后选择的程序,因此上级抗诉的模式就会使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案件激增。
因此再审检察建议的“同级监督”模式可以使一些案件在基层法院得到解决,从而缓解了上级法院的压力。
2、柔性监督的性质,弱化了法院对抗诉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调和法检关系,有效促进司法公正。
检察院抗诉必然会启动再审程序,而通过抗诉导致的改判往往会作为错案处理,法院系统内部的考核机制会增加其对于抗诉的抵触性,再审的改判率低,不利于案件的纠错和工作的开展。
刑诉中再审检查建议书

刑诉中再审检查建议书
尊敬的法院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审查本案的相关材料后,认为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再审检查,特向贵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关于证据的再审检查
在本案中,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一定疑点。
首先,关于被告人的供述,需要再次核实其真实性,是否存在被胁迫或欺骗的情况。
其次,关于物证的鉴定和保管情况也需要重新审查,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此外,关于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也需要再次审查,以排除可能存在的虚假证言。
二、关于法律适用的再审检查
在本案中,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些争议。
首先,关于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存在不确定性,需要再次审查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其次,关于相关判例的适用也需要再次审查,以保证
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关于程序合法性的再审检查
在本案中,程序合法性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关于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存在一定疑点,需要再次审查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
其次,关于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否得到充分保障也需要再次审查,以保证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案存在一些需要再审检查的问题,希望贵院能够重视我的建议,并进行相应的再审检查。
我相信通过再审检查,能够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和合法。
最后,我希望贵院能够在再审检查的过程中,充分尊重法律和事实,做出公正的裁决。
谢谢贵院领导的审阅!
此致
辩护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参考文档】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书-word范文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书篇一:检察建议书一、发往单位写明主送单位的全称。
二、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三、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加以叙述。
四、提出建议的依据和建议内容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建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要与以上列举的事实紧密联系。
五、要求事项即为实现建议内容或督促建议落实而向受文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
可包括:1.研究解决或督促整改;2.回复落实情况,可提出具体时间要求。
写明本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以及需要提出有关建议的问此部分为提出检察建议所依据的事实。
对事实的叙述要求讲求客观、准确、概括性强,要归建议书引用依据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检察机关提出建议的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另一检察建议书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的,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检察建议时使用。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符则》中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案件,也可以用此文书针对人民法院的具体民事、行政裁判,向人参照民事抗诉书、行政抗诉书的写法,并在要求事项中明确写明:建议人民法院再审。
二、本文书号“检建[ ] 号”由提出建议的具体部门分别编号,如监所部门提号”;民行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填为“检民行建[ ] 号”。
三、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受文单位,一份送达受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再审检察建议,可不送预防部门。
篇二:检察建议书复函检察建议回复 xxx 人民检察院:贵院于201X年7月16日下发给我所的古检民行建字[201X]01号《检察建议书》已收悉,我单位对此十分重视,并召开会议做了认真研讨,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结合我所电力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做了如下工作措施:一、认真宣传学习电力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管理意识1、组织全所职工学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单位职工安全意识,促使职工在今后的工作中把安全放在首位,不断促进电力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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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检查建议及抗诉: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当事人申请检查建议或抗诉(可以)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检察院审查期限及结果: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