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库抽取及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从筹建、实施到交付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计价依据体系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二)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三)确定和调整施工过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与修订。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费用组成规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编制与修订。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61号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有关税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本省行业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三)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六条统一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行业计价依据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费用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第八条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第九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二:宁乡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管理、监督,规范造价咨询行为,确保项目预结算编审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指财政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编审、工程结算审核。
第三条库内机构作为我市政投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定点服务单位。
为便于开展造价咨询业务,造价咨询机构所承揽的预结算业务须在宁乡市城区进行。
第四条造价咨询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严格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审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因编审项目产生关联方关系,存在间接利益或其他问题,可能对项目编审结论产生影响的,应按要求申请回避。
第六条财政局委托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建设单位委托费用及质量管理应按本办法执行,委托方式及时限控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二章委托方式第七条咨询业务分配原则上按照送审进窗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量,以库内机构抽签的办法进行,有紧急时限要求、特殊专业要求或费用较低的咨询业务,可作特殊情况处理。
第八条有紧急时限要求、特殊专业要求的咨询业务,由财政局党组研究确定造价咨询机构。
第九条业务咨询费在2万元以内时,由财评中心代表财政局在库内自行选择造价咨询机构;咨询费在2万元(含)以上时,由财政局在库内抽签选择造价咨询机构。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条造价咨询机构应在接受委托任务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接收、校验。
评审过程中,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擅自接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补充的资料。
第十一条落实项目评审工作底稿制度。
工作底稿应随评审资料一并流转,造价咨询机构作为财评中心委托项目的一审,应填写工作底稿中与一审评审相关的内容。
工作底稿务必全面细致地反映项目的评审情况,收录、粘贴重要的评审依据,填写评审结论数据、签署姓名和日期。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规定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专业人员技术优势,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工程造价专家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工程造价专家库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管理协会”)统一管理,全面负责专家库成员的建立、发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造价专家库按照“自愿、择优、公开、流动”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二年调整一次,并根据造价管理工作需要,适时优化。
第五条工程造价专家库按下列专业进行分类登记管理:(一)房屋建筑专业;(二)安装专业;(三)市政专业;(四)城市轨道交通专业;(五)装饰专业;(六)园林绿化专业;(七)仿古建筑专业。
符合上述多个专业条件的专家可同时兼任。
第六条工程造价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理论水平高;(二)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从事工程造价等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三)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或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第七条工程造价专家库成员入库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如实填写《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库专家申请表》;(二)单位推荐材料(包括该专家的专业特长、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三)申请人向省造价管理协会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学历证书、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推荐材料以及本人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业绩材料及所获奖励情况等;(四)省造价管理协会审查后在网上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五)省造价管理协会根据公示结果,最终确定、发布专家库成员名单;(六)专家库成员名单一经确定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省造价管理协会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凡有违规、违纪和违法等行为者,一经查实即给予除名。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工程造价管理,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中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开工建设到交付使用所确定的相关费用,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工程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确定的依据:(一)国家、省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计量规则、定额和计价办法。
(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四)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补充通知、纪要等资料。
(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签证等资料。
(六)公司材料认价、市场价格信息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规划发展部是建设工程造价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管理造价咨询机构。
(二)编制招标报价方案,确定合同发包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
(三)负责建设工程预结算管理。
(四)处理造价管理中争议问题。
(五)配合竣工决算审计。
第六条采购供应部负责建设项目乙供材料的认质、认价工作。
第七条分子公司负责参与、配合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八条造价咨询机构负责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招标最高限价、工程结算的编制,负责预结算审核及相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章工程造价管理第九条按照陕煤化集团《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在造价中介机构库中选取造价咨询服务单位。
第十条按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委托造价咨询机构。
第十一条造价咨询合同中明确造价咨询机构责任义务、权利,工作质量标准等。
同时应约定如因造价咨询机构原因造成公司损失,其必须承担效应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价款应与中标文件一致,合同中明确计价结算、付款及争议纠纷处理方式。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5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造价计价依据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技术资料,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二)概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组成及其计算规则、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计算规则;(三)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四)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要素市场价格信息;(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规范工程造价专家库队伍建设和管理,促进工程造价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造价专家库的管理。
第三条工程造价专家库由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建立、发布和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造价专家库按照“自愿、择优、公开、流动”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根据造价管理工作需要,适时优化,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
第五条工程造价专家库按下列专业进行分类登记管理:(一)建筑专业;(二)装饰专业;(三)安装专业;(四)市政专业;(五)园林绿化专业。
(六)城市轨道交通专业。
符合上述多个专业条件的专家可兼任,但不超过2个专业。
第六条工程造价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无从业不良行为记录;(二)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且从事造价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并且从事造价工作7年以上;(三)近三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中型以上(建筑、装饰专业类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安装专业类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园林绿化专业类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轨道、市政专业类工程造价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规模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或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造价实践经验。
第七条工程造价专家库成员入库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填写《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专家库专家申请表》(见附件);(二)申请人所在单位附推荐材料一份(不超过200字,包括该专家的专业特长、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等),并在上表签署审核意见;(三)申请人向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单位推荐材料,以及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及所获奖励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所在单位注册地为巢湖市的,应首先将申报材料提交到巢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由其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五)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后在合肥建设网(网址:)上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发布专家库成员名单并报市城乡建委备案;(七)专家库成员名单一经确定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机制,对专家库成员有违规、违纪和违法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即给予除名。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9修正)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指导性计价依据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指导性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和市场调研机制,适时调整指导性计价依据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八条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征求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意见。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8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二○○八年三月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第三章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第四章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人员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一)投资估算指标;(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四)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以及市场价格;(五)国家以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芜政〔2015〕104号•【施行日期】201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15〕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7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5日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控制和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县、区(含各开发区、省江北产业集中区,下同)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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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造价咨询机构库
确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参与我局建设项目造价咨询工作,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定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入选我局造价咨询库需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及以上(含暂乙级)资质证书,在定远县审计局入库的造价咨询单位,同时,近3年在我局审计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过错。
第三条入选我局造价咨询库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及我局的管理。
第四条服务内容。
1、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跟踪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2、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
3、业主单位委托的其他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造价咨询机构选择方式。
1、入选我局造价咨询库的单位必须到我局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资质证书、人员配备及资格证书。
2、我局将对入库单位进行序列编号,根据项目的情况循环从库中选择5家的单位参加随机抽取。
3、项目抽取前30分钟通知造价咨询公司专职人员到达现场见证抽取情况,不能按时到场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造价咨询公司参加抽取人员必须为本公司专职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
第六条入库单位管理。
1、不让他人挂靠,不以他人名义承接项目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业务;
2、入库单位必须安排在我局备案的,熟悉造价咨询等相关法规、工程量清单规范及定额业务的造价工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安排本公司专职人员进行造价咨询业务,严禁将造价咨询业务安排给非本公司人员;
3、全过程造价跟踪项目,必须安排本公司专职造价人员驻点服务,涉及到造价签证的内容造价工程师必须到场,施工期间造价人员必须在岗,业主代表将现场考核造价人员在岗情况;
4、造价咨询公司安排的项目造价人员必须廉洁自律、能胜任安排的工作。
对于职业道德差、专业业务能力弱的人员,业主单位有权要求更换,不能满足要求的可解除委托业务;
5、被定远县审计局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暂停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将不再参加抽取;
6、我局的造价咨询库将与审计局的造价资讯库实现信息互通,同一家造价咨询机构不得参与同一个项目的造价跟踪咨询与复审。
第七条、每年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服务评价,评价分优秀、合格及不合格。
不合格的造价咨询单位将从库中去除;
第八条服务费用
1、造价咨询费用,按照县审计局的现行具体规定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县审计局对相关费用调整的将依照执行。
第九条造价咨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清退该单位。
1、隐瞒造价咨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者与施工单位串通舞
弊的;
2、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
3、审核结果经审计机关复审误差率超过5%的;
4、将造价咨询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5、违反保密纪律、回避规定和廉洁自律要求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条造价咨询单位在服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局的规定,若发现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等违规行为,造成审核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取消其在我局从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格,同时,我局将通报审计局,取消其参与我县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格。
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我局另行议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